浅论法规范的价值内涵
浅论经济法的观点、评价及内容
浅论经济法的观点、评价及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标志,对发展和健全经济法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标准”、“普通标准”和“特色标准”三个标准,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
不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的标准,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
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高度,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它应同时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任何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原则相抵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普遍遵循;最后,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而不应是各举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浅论法律信仰在我国的作用
善, 捍卫法 的正 义性等价值。 法律理性本身就含有信仰 因素, 因为法 律理性 的一个重要内涵 , 即坚信法律之治 的 价值优越性 , 其背后隐含有对于 法律的确定
性 、 效性 、 一性 的先验 预 设 。 有 统 早在 古 罗 马
时 期 , 马 法 学 家 们 就 褒 扬 和 赞 许 “ 是 善 罗 法
行政 与法 ◇
浅 论 法律 信 仰 在 我 国 的作 用
◎文/ 萌苗 庞
对 于信 仰 者 来说 是 万 能 的 ,在 信 仰 体 系 中 ,
人 们绝 对 不 能对 信 仰有 任何 怀 疑 。
( )法 律信 仰 ” 真正 含 义 三 “ 的
综上 , 者认 为, 笔 我国法律信 仰的真正
伯尔曼也认为 “ 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 问题 ,
而 且 也 是 生 活 目的和 终极 意 义 的~ 部 分 ” 。
阵营 的根 本 分歧 , 认 为主 要 在 于 对法 律 笔者
信 仰 的含 义 的理 解上 。
公民信仰法律 , 实际上信仰的是法律文本背
( 法律信仰之“ 一) 信仰” 的含义
一
、
法律信仰 的含义
理 想 性是 法理 学 应 有 的品 格 之一 , 律 法 上 的那 个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经 典 定 义 , 法 信 仰理 论 对 于 当代 中 国而 言 , 一种 明显 具 即 是
律 是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现行 的具 有 理 想性 的理论 , 这 并 不是 说 它是 现 实 的 但
现。法律信仰就是这样一种积极信仰、 理性
信仰。
两个 方面 的特点 : 一是理想性 , 它是对理想
之法 的信仰 。 二是 理 性 , 对 法 的一 种 理 它是 性信 仰 。 法律 信仰 的这 两个 特 点正 表 明 了它 作 为一 种理 论 的应 然 作用 。
浅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和反思
浅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和反思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其中价值中立论又是在西方影响较大的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
本文追溯了价值中立的由来,阐释了价值中立问题形成的阶段,概括了价值中立问题的内涵,讨论了价值中立问题的应用范围和限度,认为价值中立原则仍然值得今天的中国社会科学所借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
一般认为马克思·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
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
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
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
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
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
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
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
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
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一、“价值中立”问题的由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与人本主义的极端争执有关。
实证主义的开山祖师、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就强调社会学要仿效自然科学,主张像物理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客观的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
因此,在孔德那里社会学应该是和自然科学一样完全“价值中立”的,根本不应该有价值的因素,尽管他没有使用“价值中立”这一术语。
浅论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
三、 笔者 的标 准
如前所述, 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 指的是对法的价值内容的
选 择 是遵 从什 么样 的标准 。法 的价值 具有主 观与 客观 相统 一 的
评 价标准 , 即在法 律上 评价各 种事物 的好坏优 劣是所 遵循 的标准 法 的价值 的“ 准 入 门槛” 的问题 。 和 准则 。 通过上 述对有 关法 的价值 的划 分理 论的分 析我们可 以看 出,
对 于“ 法 的价值 的划分标 准” 这一 概念 , 可 以有两 种不 同的理 当前学界对法的价值 的划分标准的研究,基本都还停 留在对于 解: 一 是将 其 理解 为对 于法 的具 体价值 的分类 的标 准 。 二是将 其 “ 对 于法 的具体 价值 的分类 的标 准” 的理 解之上 , 并没有 从 “ 对法
理解 为对 法 的价值 内容 的选择 是遵 从什么 样 的标准 。第一种 理 的价值内容的选择是遵从什么样的标准” 的角度去分析法的价值
解, 本 质上 是对 已经处于 法的价值 体系 内的各种 价值通 过 引入一 的划 分标 准 的问题 。这也 表 明 了当前法 学 界对于 法 的价值 相关 个具体 的评价 标准 而将其 进行 归类的活 动 , 是一 种对 已有价值 进 问题 的研 究, 其广 度和 深度仍 有 待加 强。 行“ 整 理” 的标 准 ; 而 第二 种理解 , 则是试 图确 定一个“ 准 入 门槛” , 用来 解 决判 断某种 处 于社 会价 值体 系中 的价值 是否 能够 进入 法
从而 明确 中国法学 在全球 法学 界中 的 自我定位 , 进而建 构起 具有 分 类而 分类 ” 的研 究 , 并不 是我 们想要 解决 的确定 “ 准 入 门槛” 的
浅论中国法治的价值选择——从法的契约论基础上来阐明
由于 市场经济 本质上 是 一种权 力多元 、 决策分 散 、 个人 自治 的
经济 , 即允许、 励 和 保护人们 在法 定范 围 内自由抉 择 自己的 行 为、 鼓 追求
自己极 大化 的合法 利益 , 因此市场 经济 是一种 个人本位 经济, 导致 社会 会 结 构 的重大变 化 , 种变 化表 现在 我国就 是 : 这 市民社 会的逐 步形成 , 法律 制 度 从 公法主 治 走 向了私法 主 治。 约是 私 法 的核心 , 契 没有 契 约就 没有 私 法进 而也 就没 有法 治, 因为 私法 所具 有的 主体 平等 、 意思 自治 、 个人本 位 以及 自己责任 , 些基 本内容 恰恰 是法 治 的核心 内容。 这 契约 不仅是 个人
的 根本性 转 变 然而 , 法治 的价 值选 择 , 也就 是 民主 、 人权 、 等、自由等 平 法 治的应 然价 值在 中国法制改 革实 践中如 何准确 定位并 使之 法律 化尚属
一
因此 , 最 能获 得 社会 全体 成 员的尊 重和 一 体遵守。除外 , 也 从人性 的 角度 上 看, 历史上存 在性 恶论 ( 况等) 和 性善 论( 苟 孟子 等) 的争论 。 过法 律 通
失衡 性 。 建设 社会主 义法治 国家, 首先应 该消 除现 行 法 的价 值偏 失现 象, 而阐释 契约论 , 进 从中建 立起 中立性 的价值 规 范体 系。
【 关键 词】: 法治 价值偏 失 契约论 价值 选择
中国的法制改 革历经 二十 余年 , 了从 “ 强法制 ” “ 治国家” 实现 加 到 法
也非 性 “ 善”, 而是 “ 好利恶 害 或 “ 利避 害” “ 两利 相权 取其大 , 趋 , 两害
浅论法律内化
永
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 主体条 件,二是社会环境条件。
( 一 ) 主 体 条 件 —— “ 良民 ”
庞德在 《 通过法律 的社会控制 》 中尤为重要 的对人 类本身 的内在控制进行 了重点 的 阐述 ,他认 为 ,人作 为社会控 制 的最 为关键因素 ,其对社会 活动所施 加 的影 响是进行 社会控 制 的内 在动力。亚里士多德也意识 到了公 民意识与公 民教育 的重要 性。 他 认 为 :“ 少 年 的教 育 应 该是 立法 家最 关 心 的 事 业 ,如 果 邦 国忽 视教育 ,其政制必将毁 损 ,一个 城邦应 常常教导 公 民们 使能适 应本邦的政治 体 系。 ” 不 只是青 少 年 ,而是 我 国公 民的整 个教 育 ,特别是我 国公 民 的法 律意 识 ,要与 国民教育 同步 。即,每 个 公 民都 应 该 接受 法律 教 化 。 美 国 的 精 神分 析 医 生埃 里 克 森 ,将 人 的 一 生 分 为 八 个 阶 段 , 每 个 阶 段 都 有 其 独 特 的发 展 任 务 ,亦 面 临相 应 的发 展 危 机 , 只 有将之化解 ,才能顺 利地 进入下 一阶段 ,发 展健康人 格 ,否则 将产生适应 困难。他认 为发展是 内在本 能与外 部文化 和社会要 求的相互作用 的结 果 ,人格 的发展并 非止 于青春期 ,而是终其 生 。根据埃里克 森的观 点 ,笔者认 为 ,在 对公 民进行法 律教 化 的时 候 应 当 遵 循 这 样 的 思 路 :因 为 人 在 不 同 的 阶 段 所 面 临 的 发展任务不一样 ,并且每个 阶段所 表现出来的智力 和接 纳能力 , 以及 他 和 社 会 的 互 动 程 度 都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差 异 ;因 此 ,对 于 不 同年 龄 段 的 人 应 当 接 受 不 一 样 的 法 律 教 化 ,对 公 民 进 行 法 律 角 色 的 培 养 ,以 适 应 其 变 化 了 的社 会 环 境 而 更 好 适应 法治 社 会 。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中国古代法的法律价值思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02浅论中国古代法的法律价值思想 暴 城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中国古代追求的“无讼”是一种美好的状态,为了达至“和谐”的社会状态,无讼必须是一种法律追求的价值,这是一种从“定分止争”到“无纷无争”的状态。
关键词:正直;公平;善;惩罚;无讼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102-2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在价值 (一)正直善也并非十足的善,其不过只是挂着“善”名的“不作恶”而已。
统治者用法律劝人不作恶,因为劝人向善的规则或作者简介:暴城(1987.9-),男,江苏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专业。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1 08:24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3.1133.D.20130221.0824.056.html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03印本,第202页。
[7]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8] 《荀子•正论》。
[9]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10] 《尚书•吕刑》。
[11] 《尔雅•释诂》。
[12] 【宋】杨万里:《诚斋集》卷八十三《刑法论》。
[13] 陈会林:《现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传统根源》,载于《中西法律传统》(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浅论中国的法治和德治
浅论中国的法治和德治法治和德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两大路径,在推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协调,如何让其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这些都需要予以深刻认识。
基于此,本文就中国的法治和德治进行讨论,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相关治理部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法治德治中国发展前言自古至今,治理国家的手段就多种多样,诸如法律、道德、习惯、宗教等等都是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法律和道德的治理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治与德治。
此两者的关系紧密结合,如何让两者能够有效融合,并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相关部門及工作人员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国家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根基。
一、中国法治与德治的核心内涵1.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治权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应当重点开展治权工作,对权力的行使与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
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依法行政起着关键作用,要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相符合,强化培养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节奏就显得极为重要。
2.德治的核心内涵是治心德治思想的产生,是以厚重的思想文化和社会道德作为基础的。
治心是德治的核心内涵,治心是依据道德教化作用,促进个体内心建立相关道德标准,进而会对社会公认与个人所确定的道德进行自觉遵守。
教化除了包括教育民众道德概念之外,还将各种各样道德标准的具体含义包括了进来。
二、中国的法治和德治的构建策略1.正确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所谓的德治指的是通过道德感化作用,来对国家进行统治与管理的理论。
在古代,政治与刑法只能起到一定的镇压作用,能够将人心统一起来的则是德与礼。
从古至今,所有的治国之道,都不单单是法治,也不单单是德治,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运用才能够让两者的价值充分展现。
在封建统治社会中,儒家思想受到广泛推崇,其精神支柱就是儒家思想,其所运用的治国形式就是“王、霸相杂”,“刑、礼相济”。
浅论书法艺术中的章法之美
浅论书法艺术中的章法之美【摘要】书法艺术中的章法之美是一种独特的审美体验,通过艺术家对书法作品的布局和结构进行精心设计,展现出一种美的秩序和和谐。
章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书法演变过程,而在书法艺术中,章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章法根据不同的要求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如横平竖直、左右对称等。
章法的运用对书法作品的整体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能够增强作品的表现力和美感。
在书法艺术的发展中,章法占据着重要地位,是书法艺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书法艺术中的章法之美体现了艺术家对于结构和秩序的精准把握,展现出一种独特的审美境界。
【关键词】书法艺术、章法之美、起源、作用、分类、影响、地位、探讨、发展、结论1. 引言1.1 探讨书法艺术的章法之美书法艺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推崇。
书法章法作为书法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探讨书法艺术的章法之美,不仅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书法艺术的内涵和魅力,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欣赏和理解书法作品的价值和意义。
书法章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起初是为了规范书写字体的布局和结构,使之更加整齐美观。
随着时间的推移,章法逐渐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艺术门类,成为书法作品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书法艺术中,章法扮演着统领全局的重要角色,它不仅影响着字体的布局和结构,更体现了书法作品的整体美感和艺术价值。
不同的章法形式可以展现出不同的风格和特点,为书法艺术增添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书法章法在书法艺术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不仅是书法作品的灵魂所在,更是书法艺术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通过深入探讨书法章法的美感和价值,我们可以更好地领略书法艺术的魅力,感受到其中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2. 正文2.1 书法章法的起源书法章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最早的书法章法可以追溯到甲骨文和金文,当时的文字还未完全规范化,书写方式也相对简单。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书法章法逐渐演变并完善。
浅论司法公正
浅论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做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
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司法公正内涵的探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主要原因,试图找出一些解决方法,提高司法地位、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实现司法公正来真正实现中国民主化、法治化。
【关键词】:司法公正和谐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现代司法理念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①]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②]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③]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浅论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
浅论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作者:吕理然孙美苏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4期摘要:苏格拉底被称为“古希腊三贤”之一,他一生亲历了希腊雅典从强盛走向衰落。
他认为雅典的衰落是道德的缺失和人性的沦丧导致的,怀着对雅典城邦的热爱,他提出一整套道德价值体系,在不正义的城邦中不懈追求正义,期望匡正道德以改良政治,恢复雅典曾有的繁荣强盛。
他的一生是追求正义的一生,他的一言一行都在践行正义原则,贯彻着自己提出的道德价值。
他认为守法就是正义。
关键词:苏格拉底;道德;正义;法律一、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伯里克利的黄金时期。
公元前431年,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雅典开始由盛转衰,苏格拉底的后半生几乎都在这场战争中度过。
苏格拉底亲历了雅典从强盛走向衰落的整个过程,他认为雅典的衰落,是人们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堕落导致的。
面对雅典的衰落,苏格拉底把自己比作牛虻,以自己的智慧和对城邦的热爱,从两个方面努力,试图挽救衰落的雅典城邦。
一方面,他提出一套完整的道德体系,希望以此匡正道德,改变人性。
另一方面,他基于现实政体的各种不足,寄希望于德才兼备的政治人才来治理国家。
二、苏格拉底提出的一整套道德哲学体系,主要包含四大美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内涵,就是强调某种秩序。
他希望人们重新回到某种秩序当中,遵守这种秩序,维护这种秩序。
要使雅典恢复之前的繁荣强大,首先必须匡正社会道德,重建这种秩序,才能改良政治。
苏格拉底提出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在与普罗泰戈拉辩论时,他问道:“美德像你所说的正义、自制、虔敬等等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这些不过是它的部分呢,还是所有这些是同一东西的不同名字?”如果“作为部分,他们是像脸上有嘴、鼻、眼、耳这样的部分呢,还是像金子的碎块那样部分和部分之间以及部分和全体之间除了有大小的差别外,没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是前者,人可以有这部分美德而没有那部分美德,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有一小块金子也就是有了金子,人具有某种美德也就有了全部美德。
浅论依法治国论文-V1
浅论依法治国论文-V1正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学校中普及了“浅论依法治国”的论文,这篇文章将重新整理其主要观点,以此写一篇相关的文章。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原则1. 内涵: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依法规范行政、司法和公民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一种治理方式。
它强调法律至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权力制约与协调,落实法律公正、稳定、可预见的特点。
2. 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军、依法治教等。
在这些原则中,“依法执政”是核心,其它原则则为其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和取得的成就1. 实践路径: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中国始终坚持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道路,推动各级政府、司法和社会组织尽职尽责,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改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建法治社会。
2. 取得的成就: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
例如,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文件,落实了“四个最严”等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强了立法和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了司法公正性;打击贪污腐败、保障人权、促进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三、中国依法治国要面临的挑战和迎接挑战的建议1. 面临的挑战:中国依法治国要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加强立法、加强司法公正性、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
2. 迎接挑战的建议: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需要加强宪法建设,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制度改革,加强法律普及教育,提升司法公正性,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
结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通过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选择。
面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复杂情况,我国依法治国发展还需加强和完善,必须通过坚定信心和行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
浅论依法治国论文(一)
浅论依法治国论文(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作为一篇重要的论文,浅论依法治国论文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据法律和法制体系的规定,处理各种公共事务,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是一个既包括政府层面又包括公民个人层面的概念。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社会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二、依法治国的作用1.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依法治国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规范,可以保障公民不受侵犯,让人们感到有保障和有安全感。
2.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还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国家治理中,法律能够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依法治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加速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治环境良好,让投资者更加有信心投资,解决了很多商业纠纷和问题。
三、依法治国在论文写作中的应用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非常重要的学科。
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究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加以实践。
写作时可以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对于各种制约依法治国的问题,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依法治国来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文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在写作过程中以依法治国理念为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促进学术研究持续深入,构建基于法治的和谐社会。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浅论道德与法治教育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浅论道德与法治教育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摘要:依照全新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育改革需求,树立核心素养发展理念,抓住学科教育特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高效率完成立德树人的时代任务,推动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本文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思想,探讨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端正思想态度、明晰价值取向,驱动知识能力、道德品质与人格修养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与公民个人层面出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概括为24个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落实学科教育核心素养根本目标,道德与法治课程凭借其教育优势,成为中小学阶段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重要载体。
一、道德与法治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行性根据初中道德与法治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迅速,要把握他们的成长规律,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引领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与价值观念。
实践表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道德与法治课程,不仅有助于驱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而且体现了道德与法治的教育特色,具有教育可行性。
首先,道德与法治教育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思想。
道德与法治是一门综合性课程,以培养当代中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以及道德与法治精神为着眼点,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也恰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思想,二者高度一致。
其次,道德与法治教育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道德与法治课程涵盖的内容广泛,既有国情、法律,也有心理健康、道德思想,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三个层次的内容不谋而合,二者的教育本质与教育思想是相向而行的。
再有,道德与法治教育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目标。
道德与法治教育活动遵循新课程理念,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热爱自然、热爱生命的积极情感,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浅论道德与价值观
浅论大学生的道德--大学生的价值观101002118 沈恬每个人的价值观都存在着差异,我本人认为并不存在着对错之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观点,并且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
形形色色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系,使人们感到困惑和迷茫,甚至步入误区,造成严重后果。
当代大学生正值成长中的过渡时期,身心正处于由青年向成人、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
由于身心发展的动荡性,以及外界形形色色的价值观念体系,使得大学生在道德价值观的建立过程中,难以区分、难以决择。
尤其面对诸如自我利益、个人利益这些长期不被“正视”的内容时,使他们更是感到进退维谷。
因此,正确看待自我利益,以其合理的内容来引导大学生健康道德价值观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在此主要对大学时代的道德与健康价值观的建立作简要论述,仅是个人观点,稍作浅论,还望老师能与斧正。
那何为道德?道德是社会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个行为规范,获得别人信任的一个标准。
有些人以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很难,其实只要你去做了,就会发现其实也很简单,道德就是诚实守信用,不贪图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道德就是在别人遇到困难时,伸出你的援助之手,帮助他渡过难关。
道德其实离我们很近很近,近得触手可得。
记得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
”古往今来,“德”是一个永远不变的品质,任何时代,只要具备了高尚的道德,就会得到别人的尊重,就会使人产生无尽的力量,能够创造无尽的财富!道德是石,敲出希望之火;道德是火,点燃希望之灯;道德是灯,照亮人生之路;道德是路,引导人们走向灿烂辉煌。
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美德有如名香,经燃烧或压榨而其香愈烈,盖幸运最能显露恶德而厄运最能显露美德也。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
意大利诗人但丁也曾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
浅论法制与法治
收稿日期:2002—05—20作者简介:何晓霞(1975110—)女,四川南溪县人,法学学士,助教。
浅论法制与法治何晓霞(宜宾学院 四川宜宾 644007)摘要:法制与法治,不论是作为两个法学范畴,还是作为两种法的形态,都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
本文从分析法制与法治各自的涵义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特定历史阶段,指出法制与法治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原则区别,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制;法治;关系;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51-1630/Z (2002)04-17-(03)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在党的十五大上,此基本方略却变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与“法治”,形式上仅一字之差,内涵上却不尽相同。
一、认识法制“法制”一词,古已有之。
据考证,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
”另见《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在西方,公元前四世纪的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使用过“法制”一词。
他在谈到法律的稳定性问题时指出:“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跟着削弱了。
”〔1〕可见,无论是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所讲的法制,还是西方圣贤亚里士多德此处所谓法制,都是指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
而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普遍性社会规范。
因此,法是带有阶级性和历史性的。
它总是代表着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而法制一词,正是强调的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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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规范的价值内涵
前言
在学界,有关法的价值(即法规范之于人类社会的价值)的论著浩如星瀚,“法规范有何价值”、“法规范因何有价值”等问题常常得到不同的回答,这充分地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不断深思。
然而,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问题却没有引起更广泛的注意,那就是法规范的价值内涵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价值之于法规范有何价值”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根据一些价值哲学的研究成果,对这个被忽略的问题进行探究。
一、法规范是由一定价值标准串联起来的规范体系
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规范,它和风俗习惯与道德共同规范着人类的社会生活。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规范的认识离不开成文法。
在成文法当中,不仅具有调整不同对象的部门法,而且在部门法中又有纷繁复杂、描述各异的法条。
但是,众所周知,法规范的规范功能几乎不能通过单独的一条法条体现,它必须通过若干法律规定表现出来的。
法规范是一个由以法律规定作为最基本规范单元而组成的规范体系,业已成为共识。
在成文法当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之间虽然并不矛盾,但也不是关联地并列在一起的。
例如,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就没有明显的关联性。
同样地,统一的价值标准牵连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即便不同的法律规定间各自具有比较高的独立性,但它们必须受到法规范体系及法规范的价值标准的制约,达到互相协调的效果,否则其不具有存在的意义。
综上所述,若干法条组成法律规定,若干法律规定再进一步组成法规范体系。
而连接各法条、各法律规定的正是价值标准。
并且这些作为连接点的价值标准都受到整个法规范的价值标准的约束。
二、法规范是由若干价值判断组成的规范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行为人们都会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例如对于“A举枪射击B的头部”这个行为,第一种说法是“A杀害B”,第二种说法是“A是杀人犯”f 意即“A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们,往往会把第一种说法作为第二种说法的依据,即听到“A杀害B”就会直接联系到“A是杀人犯”。
然而,当人们被问及为什么法规范要将“A杀害B”的行为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时,他们都会沉默不语。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问题已经不能用司法裁判的“三段论”推理方式进行回答,即不能将法规范中对“故意杀人罪”的已然规定作为得出“A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大前提,而必须对立法进行追问,也就是问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A杀害B,A
就是‘杀人犯’,要被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而进一步问及立法者能否给出立该法律规定的大前提时,他也会感到困惑,或许他只会回答“如果允许别人杀人,那么每个人都会有死亡的危险”。
但这已不是逻辑学上的大前提了,因为在逻辑推理中,结论是必然蕴含在前提之中的,然而“故意杀人罪”一词却不曾出现在所谓的前提之中。
当运用逻辑上的方法,无法解答上述的问题时,那么尝试从认识的方法去解答又是否可能呢?即是否存在一条实然规则使得“A举枪射击B的头部”就必然得出“A是杀人犯”的结论。
遗憾的是,认识的方法同样不能解答。
因为,从法规范当中考察,“A举枪射击B的头部”还有可能出现第三种说法,“当A是执行死刑的人员,B是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那么A就不是杀人犯”(即此种情况下,A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实然规则总是能辨别真假的,那为什么对于“A举枪射击B的头部”的行为,法律规定竟然会得出“既是故意杀人罪,又不是故意杀人罪”两种不同的结论呢?或许有人会说,存在另一条实然规则导致这种矛盾结果的产生。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来就没有人对“‘A举枪射击B的头部’,那么‘A是杀人犯”’进行证成,这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充其量只是一种假设罢了。
从上述可知,“‘A举枪射击B的头部’,那么‘A是杀人犯”’的结论既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也不能通过认识论的方法得出。
那么,是什么促使该结论的形成呢々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规定并不是自在之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制定者是人类。
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必须联系人的主体性。
“A举枪射击B的头部”之所以会出现“既是故意杀人罪、又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受到作为主体的人的评价所影响和左右的。
“在‘犯罪’一词所表达的概念背后,永远逻辑地存在一个活生生的、具有鲜明价值标准的主体,时刻表明和反映着使用‘犯罪’词语者的价值立场。
而由于犯罪概念背后的主体不同,会带来犯罪概念内涵、外延的不同”①。
因此,法律规定不是一种实然规则,而是一种应然规范,要回答的不是“行为是怎样”的问题,而是“行为应当怎样”的问题。
简而言之,法律规定是主体的价值判断。
由于法律规定是法规范的基本组成单元,因而法规范便是由若干价值判断组成的规范体系。
三、法规范是有其独特价值词的规范体系
法规范的规范功能,是通过评价行为的价值实现的。
当行为的价值与法规范的价值一致时,法规范便予以赞许:当行为的价值与法规范的价值不一致时,法规范便予以谴责。
法规范的规范功能是通过特殊的价值判断方式实现的,它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而“权利”、“义务”、“责任”则是其独特的价值词,具有不同的评价力量(即指引主体行为的作用):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而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结语
总所周知,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价值推理的过程,因而我们有必要考查作为大前提的法规范的价值内涵。
通过探寻连结各个法律规定的价值标准以及各个法律规定制定的价值依据,我们可以更好地司法,进而才有得出使人们更为心悦诚服的裁判结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