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容器(储罐)的容积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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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容器(储罐)的容积标定
3.1引言
在石油化工装置及其原料、中间产物、产品的储运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容器(储罐,下同)。

这些容器的容积大小不等,小的几立方米,大的几万甚至几十万立方米,这些容器所起的作用,一是储存,二是用来计量容器中的气体、液体的体积和重量。

因此,作为计量用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以保障容器的计量性能和准确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企业所用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准确计量,更具有特定的意义。

正确地对容器进行检定,才能为容器计量提供可靠的前提。

在使用容器计量时,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测量液体的温度、压力、密度、液面高度,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液体的体积和重量来,以满足生产和贸易的需要。

所以,在化工装置中,容器的容积检定,对保证正常的生产、公平合理的贸易、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容器的形状而言,可分为立式金属罐、卧罐、球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等,这是一般常用的分类方法。

以下对容器就按此法分类。

3.2术语
为了更好地做好容器的容积标定及计量工作,必须掌握以下有关术语。

(1)容器检定:确定容器内相应于不同的液面高度或整个容器的容积的全过程。

(2)容量:容器的总容积
(3)容量表:常称为罐表和罐容表。

由一稳定的参照点测量在不同的液面高度下所对应的容器的容量和容积。

(4)在容积检定的过程中常使用的术语。

①圈板:油罐的钢板形成的一个圆弧形的圈。

②基准点:在容器的检定中,所有的测量,如罐内附件的起止高度,罐底
测量,编制容积表等,都以这一点为基准。

③附件:影响罐容积的罐内任何附件,如加热器、搅拌器、提升管等。

④浮顶罐:浮顶可随液体表面浮动的一种油罐,在液面降至一定高度时,
浮顶的重量由底部支架支撑着。

⑤浮盘:由金属盒其他材料制成,浮在液体表面上的圆盘。

(5)计量:为了确定在一个容器内含的液体的体积或重量(质量)所作的必须的测量过程。

(6)计量口:灌顶开的一个口由此进行液面高度测量、测温、取样操作。

(7)检尺:测量罐中液体的深度。

(8)量油尺:带刻度的钢带尺,用于测量罐中液体的深度,侵入量油尺直接测出,或量出罐中空间高度间接测出液体的深度。

(9)单位高度容积:罐内在某一区间的容积,除以该区间的高度。

(10)单位高度附件体积:附件体积除以附件的起止高度。

(11)单位高度净容积:进行附件体积修正后的单位高度容积。

(12)法定计量单位:由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3.3 容器标定前的要求
3.3.1工程条件
容器在进行检定之前必须满足应有的工程技术条件。

(1)立式金属罐
①罐应按照正确的工程规范建造
②罐的结构,安装位置,使用条件应符合所储液体有关特殊性的法定要求。

③罐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在大气及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有影响容量的永
久变形。

④罐的上下计量基准点无论在装液、温度变化的情况下,它们的相对位置只
允许有微小变化,而这种变化对计量总不确定度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⑤罐的基础必须稳定,罐地基与罐底板之间不允许有影响计量总不确定度的
间隙。

⑥对于2000m3以上的新建罐,应有5个计量口,其中一个位于罐的中心附
近其他则均匀分布在罐壁附近,位于最小受阳光曝晒部分的计量口为主计量口。

⑦计量口的中心位置与罐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00mm
⑧罐的主计量口要有下尺槽,并有铭牌标明上部计量基准点。

⑨当立式罐主计量口垂直测量轴线下方的罐底不水平时,在其上方应设有直
径不小于300mm的水平计量板。

⑩第一圈板高的3/4处为基本直径的测量位置,不允许有障碍物的存在。

⑪罐的随圆度不得超过±1%
⑫新建罐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
⑬罐应有铭牌,铭牌的内容如下:罐号;标称容量;参照高度;生产厂家,检定合格证,铭牌应固定在主计量口附近。

(2)卧罐
①卧罐应按照正确的工程规范施工,建造。

②罐应安装成水平状态(特殊要求的罐,可按设计安装)计量口的下尺点应
在圆筒截面的中垂线上,
③进行内侧时,测量部位不得有障碍物和影响测量精确度的物质,如有清除
不掉的物质,可适当移动测量部位
④卧罐应有铭牌,内容同立式罐。

(3)球罐
①球罐应按照正确的工程规范建造施工
②球罐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所存储物质的有关特性要求。

③球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凸现象。

④球罐应有铭牌,内容同立式罐。

(4)铁路罐车
①铁路罐车车体设计应符合TB1950—87规定。

②铁路罐车车体的结构应符合1932—84规定。

③在正常的情况下,罐体的常装高度范围内罐车容积检定总不确定度小于
0.4%。

④正常罐体是指罐体变形不大于局部弯曲,一般挠度不超过4mm,如果超过
4mm要进行绕度修正,罐筒表面变形较大,挠度又超过30mm,不属于正常罐体,应作为非计量罐使用。

⑤罐车应有铭牌,内容同立式罐。

(5)汽车罐车
①汽车罐车的油罐必须采用强度足够的材料制造,保证油罐在最大容量条件
下,不发生明显变形。

②油罐与车架连结应牢固可靠,在检定周期内,油罐不应有任何方向的位移
及变形。

③油罐进油口端面应平整,密封性好,各阀门灵活可靠,各挡板固定可靠,
油罐及各阀门应无渗漏。

④油罐内表面应平滑,并进行防腐处理,罐内应无污物杂物。

⑤油罐两侧必须标明“严禁烟火”和“小心易燃”字样,应备有消防器材和
消除静电装置。

⑥罐车应有铭牌,内容同立式罐。

(6)无论何种形状的罐,如果采用自动计量系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液位自动测量装置的计量基准点不应低于人工检尺的计量基准点,并应标
明两者之间的高度差。

②如采取引压测重系统,每次测量所流入罐的气体,不能排在立式罐的浮盘
上,要设有气体导出设备。

③如采取引压测重系统,压力引出点不应低于人工检尺的计量基准点。

④自动计量仪表、设备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1的要求。

表3-1 计量仪表的准确度要求
3.3.2检定要求
(1)立式金属罐、卧罐
①新建或改建的罐必须在装水为全容量的80%以上,稳定72h,并检查无泄
露后方能进行检定。

②罐内不应有残留的液体或其他沉淀物影响检定正常进行。

③内测时,罐壁应清洁,保证检定正常。

④罐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措施。

⑤罐内气体的含氧量必须达到有关的安全规定。

⑥保温罐应在试压之后,保温之前进行检定。

⑦使用中的罐应在无收发作业时进行检定。

(2)球罐
①新建或改建的球罐应在施工完毕经过试压确定合格后方能进行检定。

②使用中的球罐应在无收发作业时进行检定。

③保温球罐应在试压后,保温之前进行检定。

④当进行内测时,罐内的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⑤罐内的含氧量必须达到有关安全规定。

(3)铁路罐车
①罐车应有制造的有关合格证。

②罐车应在试压合格之后进行检定。

③罐内不应有残留的液体或其他沉淀物。

④内测时,罐壁应清洁。

⑤罐内的有害气体和含氧量应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

⑥罐车应停放在平直的轨道上。

⑦采用外测时,应在风力小于三级、无雨的天气进行检定。

(4)汽车罐车
①罐车应在试压合格之后进行检定。

②罐内应清洁无污染物。

③罐内有害气体和含氧量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④检定应在室内或遮阳棚内进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4化工容器的标定责任分工和组织
(1)容器的工程验收对于新建和改建的容器,在建造施工完毕后,经该企业的机动、设备主管部门、相关的上级有关部门、主管计量的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才具备标定条件。

(2)化工容器的管理
①容器经验收合格后,由容器的使用单位向该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再由计量主管部门根据容器的检定性能,按照该企业的计量检定设备管理目录,对化工容器实行A、B、C分级管理,并使用彩色合格证标签,标明该容器是否处于确认状态。

A、企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
检定的纳入A级管理
B、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经营管理方面对计量数据有准
确度要求的,属于B级管理
C、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所用的检查器具,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
要求的,属于C级管理
②计量主管部门应建立其单位的计量器具台账及卡片,确保帐、卡、物三者
统一。

③由计量部门根据其单位的计量检查体系管理文件,对其单位的计量器具
(包括容器)实行周检查定。

④计量部门无权检定的,应向上级或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提出检定申请,由上
级部门或法定的其他计量部门对该容器进行检定。

⑤对于企业的计量器具,由该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下达检定计划。

⑥容器的使用单位在接到主管计量部门下达的检定计划后,应尽快的创造条
件,安排好生产,确保容器达到检定条件。

⑦容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发放统一的合格证,并由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存档保存。

3.5 化工容器的检定方法
(1)化工容器检定的有关规定
① GB/T 13235—1—9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容积检定法(围尺法)
② GB/T13235—2—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容积检定法(光学参比线法)
③ JJG168—87 立式金属罐容量试行检定规程
⑤JJG266—81 卧式金属罐容量试行检定规程
⑥JJG140—91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⑦JJG133—87 汽车油罐车容积试行检定规程
⑧JJG641—90 液化石油汽汽车槽车容量试行检定规程
(3)可参照的国家标准
①ISO7507—1 199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圆筒形油罐的标定第一
部分(围尺法)
②ISO7507—2 199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圆筒形油罐的标定第二部
分(光学参比线法)
③ISO7507—3 199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圆筒油罐的标定第三部分
(光学三角法)
(4)本章引用及射击到的其他标准
①SH 0316—92 石油密度技术条件
②GB13236—91 石油用量油尺和刚卷尺技术条件
③JJG50—86 石油产品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检定规程
④GB/T 1389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⑤GB8927—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
⑥GB4756—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⑦GB8929—88 原油水分含量测定法(蒸馏法)
⑧GB/T188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⑨GB1885—83 石油计量换算表
⑩GB9110—88 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⑪JJG1014—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⑫GB11085—89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⑬Q/SH 039—019—90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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