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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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日本语)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日本语)

四川省安全生産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期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回会議にて採択第一章総則第一項本市の安全生産活動の監督管理を強化し、生産安全事故を防止、減尐し、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中の安全と健康、大衆の生命と財産の安全を守るために、『中華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産法』及びその関連法律、行政法則に基づき、四川省の実情により、この法則を制定する。

第二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での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生産経営事業者及び関連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の安全生産に当条例が適用される。

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他人を傷つけた生産安全事故にこの法律が適用される。

第三項安全生産管理が、科学管理と技術進歩に頼り、安全第一で、予防を主にする方針を堅持する。

政府が統一に指導し、部門が法に基づき管理し、事業者が全面的に担当し、群衆が監督に参加し、社会各方面が支持するような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体制を実行する。

第四項生産経営事業者の主な責任者が本事業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し、ほかの従業員が安全生産持ち場責任を担当する。

事業者及び従業員は必ず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則、規準、規範、作業規定及び安全技術措置など関連規定を守るべき。

第五項行政上級指導者が安全生産の責任担当者という制度を作って実施する。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び関連部門の主な責任者がそれぞれ各行政領域、本業界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する。

安全生産の責任者が安全生産総合監督管理の責任者だ。

安全生産に組織指導及び総合監督管理指導の責任を負う。

ほかの責任者が各自担当範囲の安全生産に直接担当責任を負う。

第六項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本行政地域内の安全生産に総合監督管理するべき。

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安全生産につき、級によって監督管理する、四川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によって職責を区分する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関連部門は各自の責任範囲内で法律に基づき安全生産監督管理を実施す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省政府令第225号)、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一、总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该条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同时,各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活动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审查和许可。

对于具有特殊危险性和特殊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还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四、事故应急救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机构和职责,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和个人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采取措施加强应急通讯设备、救援器材和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

首先,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

再次,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最后,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在四川省,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这项条例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提供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这项条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首先,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援助。

最后,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个人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同时,个人要举报和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1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首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2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变乱、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和举报生产安全变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3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总共包括六十多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权限和一般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生产设施与生产作业安全。

主要规定了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包括安全设备的设置和使用、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章:危险因素控制。

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储存和使用、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其他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

主要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措施的实施,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了安全检查和监督管
理的组织和程序,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四川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还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共有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列明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监管、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责任制和法制监管等。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包括加强对特种设备、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等。

第四章规定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和修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防输入、防传染、防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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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
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以安全性为主要原则、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
目标,通过发现并避免危险源、消灭危害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防止
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达到人
们健康安全地生产、生活和探索自然奥秘的行为过程。

二、职责
1、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和监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

2、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得违法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放任、
怠慢不履职等行为,减轻或不承担与安全生产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追究行政责任。

3、风险企业及其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风险企业应当
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法行为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一条款规定的,要求改正,处警告至5日缴纳
罚款的行政罚款;
2、违法并致人死亡、残疾的,要求整改,并处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行政罚款;
3、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求改正,并
处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附件
本条例附件一至附件四为本条例的补充性条文,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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