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蚌埠市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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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面向社会依法开
展【概括填写本单位业务方向】慈善活动,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单位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
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载明安徽省××市(县),具体到门牌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建
第八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第十条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二条本单位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第十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第十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