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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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高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
71758 税收理论论文论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在对税收关系进行调整时,明确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以及税款收益权,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税法中必须对课税要素要做出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1]。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种法定。
税种法定是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征税主体没有权利征税,纳税主体不负纳税义务。
二是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所以必须法定。
最后,程序法定。
税收关系中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含糊其辞。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也对纳税人纳税的程序做出相应规定,从而保证税款征收和缴纳的有序进行[2]。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在立法体制中的问题一是《宪法》并未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规定。
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依法纳税”,并以义务方式进行规定,看似揭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旨意。
但这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仅仅强调纳税义务而未将纳税人的权利纳入其中,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削弱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3]。
二是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不太多,并且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等几部法律之中,而很多关于纳税权利义务的税法规范却体现在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相符,由此产生的弊端也十分明显:由国务院对税收立法,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不受约束。
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属于授权立法,很难使得大多数公民参与其制定过程,难以是我国民众对其认同,从而也就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和成本,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二)税收司法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我国现行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一定得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等一系列主客观原因,使得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当狭窄,导致无法对税收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也加大了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和难度。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了其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体现。
在总结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强调了其对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法治化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税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税法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可以依法知晓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及其税收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之一,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政府的征税权,也约束了政府的税收行为,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推动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正文2.1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权利,确保政府不会滥用税收权力,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和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标准或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性。
这有利于防止富人逃税、穷人过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我国税法中的税收法定原则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存在的缺失,分析了其原因。
然后提出了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和完善司法保障等方面。
最后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完善角度进行总结,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与完善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与进步,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公平性。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法,缺失,原因分析,完善措施,建议,完善,结论,展望未来1. 引言1.1 引言概述税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定的缺失,这导致税收征管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完善和改进,以实现税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缺失原因分析、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措施、完善建议以及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将首先对本文所述内容进行概括和引导,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把握本文结构和内容的入口。
税收法定原则的完善和强化将有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平化,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2. 正文2.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税收的征收对象、税收的税率、税收的征收方式和税收的征收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给征纳双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监督和保障机制上存在不足。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需要有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率等内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摘要】电子商务随着我国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壮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虽然在2019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以及税务登记等等,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犷,具体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由于缺乏类似其他税种那样精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相关的税收缺乏有效的工作流程以及监管。
为适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及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并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一、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其内涵在本质上和传统税并无二致。
狭义的电子商务税收单指将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媒介的商贸活动纳入征收范围。
其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拟化。
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活动只需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就可以快速实现交易行为。
而交易行为中有关的税务信息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传输进而被虚拟化,使征税工作缺乏信息来源和保障,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第二,非确定性。
通常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个人电脑进行办公,由于个人设备的便携性和可移动性,因此无法确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纳税地点不确定,税务机关便不能参照以往标准计算征收范围,并且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处于世界各地,这使得传统税收管辖权同样面临挑战;第三,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以以太网为媒介,其中涉及到交易发起、交易额的支付与结算、票据的开局与签收、款项的支付与结算等,通常使用电子的形式展开,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属于数据,商家很容易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具,给税务部门增加监管难度。
并且,这些涉及到纳税数额的电子信息容易被不法商家瞒报和修改。
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但起步较晚且市场营商环境复杂,其相比传统税收来说更加复杂多变,对于随之产生的税收问题,我国仍缺少专门的立法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体制不成熟,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理念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论文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摘要本文首先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概述,接着对其构成和在我国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改善措施。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一、税收法定原则概述(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之一。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等。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求税收的征收要确定和明确。
(二)税收法定原则产生历史。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伴随着与王权斗争而产生的,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王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只有短短十三条的《权利法案》,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由此,税收法定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
1、指导税法的制定。
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税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都应当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2、限制政府的权力。
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确立后,能使政府的税收征收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政府收什么税、收多少、怎么收都需要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使政府不能滥用自己的征收权,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3、使经济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现代社会,税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每个公民从一出生就开始与税法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只有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才能使大家的经济生活具有预测性,使人们有计划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避免了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构成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
(一)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措施等要素。
这一原则要求这些具体的要素都要由法律来具体规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第一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
今年两会,税收法定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事实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以来,国内对于税收法定的呼声就从未停止。
什么是税收法定。
为什么税收一定要法定。
我国的现行的税收难道不是法定的么。
富兰克林说过“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
去餐馆吃饭、去超市买水、在家里用水电……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尽管无法看到税收的样子,却能感受到税收的存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国家大部分财政收入均来自于税收。
去年,我国财政收入逾14万亿,而其中近85%来自税收,这也较直观地反映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没有税收,政府运营将难以维持,国家职能无法履行。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最早由英国提出,目前已为各国所公认,大部分国家也将其作为宪法原则采用,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税收的方方面面均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所以,为什么税收要法定呢。
税收涉及政府与公民双方的利益,如果征税权由政府一手掌握,政府财政行为无约束,则面临未经公民同意强制征税的风险,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政府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
而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
我国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但改革开放之初,迫切的经济发展需求无法等待漫长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其中仅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高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授权立法立法监督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
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领域的法律基本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立法的进程,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
因此,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要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认识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里涵义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这是当前法律界了解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分析研究,可以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的重要意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帮助依法纳税,提高税收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依法纳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要求我国要更加注重税收制度。
税收对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重视税收,对于税收的收取也制定规范严格的税收法律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与公平,税收严格依照法律制定,并不是中国独树一帜,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在数百年的历史沿革中不断的改进和更新,逐渐被世界所接受,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中各有体现。
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也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清楚明确的描写,为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的定位。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中国推行法治建设的要求相适应,因此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必须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理论研究,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让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的发展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在法学界引起了一番讨论,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发挥税收法定原则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必须要深入探讨,本文由此进行讨论。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税收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国家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无法不纳税,法律依据是公民进行纳税的唯一依据,除了法律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没有法律要求,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保证了公民纳税权利的合法利益,同时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纳税内容、纳税方式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依照法律纳税则保证了纳税公民在纳税这一权利面前的公平公正。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145055 税收理论论文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产物,是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化, 一般认为,它包括税收立法权法定、国家征税权法定、税收收益权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税收程序法定等方面内容。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税法最基本的原则或最高原则。作为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然而,目前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得到完全正确确立,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税收立法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使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民主和法治的今天,深入研究税收法定原则实属必要。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全面、深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逐步完善我国税法。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启示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经历了一个由税收法定主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到上升为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最早确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是英国。一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萌芽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自公元七世纪英国形成封建社会后,国王就可以任意向领主、臣民征收款项、增加税赋,从而使得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苦不堪言,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封建贵族、教士、城市自由民被迫起来斗争一起与国王进行谈判,并迫使国王于1215年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以限制王权、保障教会与领主的特权及自由民的某些利益。《大宪章》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还明确规定“朕除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惟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这些规定是对国王的课税权加以限制,且明确国王课税权要依评议会的赞同,体现了“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这一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实质内容,因此,被视为税收法定原则的萌芽。自此以后,封建贵族与国王围绕着税收权力所展开的斗争也日渐激烈。1297年, 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重新确立《大宪章》时被迫承认“国民同意”即是议会批准,从而标志着议会设税权的正式确立。到了1629年,这一理论在《权利请愿书》中进一步被表述为: “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意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此类负担,……”。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终于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由于《权利法案》是资本主义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文件,所以,上述内容就使得税收法定由一种理论思想正式上升为了一项法律原则,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此后,各国纷纷将税收法定思想作为宪法和税法的原则加以固定。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虽然只有短短七条,但规定税收事项的内容就有五款之多,其中第一条第七款和第八款分别规定:“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到了二十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逐步发展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内容。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在当代世界 ,不但许多国家在各自的税法中都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了税法最高原则 ,而且也在各自的宪法中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了一项宪法原则,从而使其获得了更大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活动具有了更大的指导意义。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缺失目前,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税收法定原则这一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却没有能够在我国的法律中得到完全正确的确立。在我国宪法中,虽然第五十六条作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不能看作是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或体现。因为,其所规范的对象只是公民,而没有涉及非公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它所规定的仅仅只是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没有涉及到税收立法者要依法设税和税收执法者要依法征税;它所规定的仅仅只是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及其他纳税人在税收征纳中的权利;它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也未作规定。可见,税收法定原则并没有作为宪法原则而在我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宪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法主要是一部税收程序法,在其中规定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降低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与效力,导致人们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与执行上产生偏差。不仅如此,这条规定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上也是不全面的和有缺陷的。〔1〕可见,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是不完全的和存有漏洞的。因此,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没有能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完全正确的确立,并且,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没有得到规定和体现, 才造成了我国目前税法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概括起来,主要问题有:1.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一是最高权力机关未能充分行使税收立法权,大部分立法是由行政机关及被权力机关授权立法完成的,降低了税法的效力级次;二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及税收管理权划分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税收立法权大都集中在中央,这种状况不符合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取向,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积极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2〕2.税收立法的层次不高,大部分税收立法都是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表现为许多税法采取了暂行条例的形式,我国对税收的立法采用“一税一法”的方式,税法体系中尚缺一部税收通则法,导致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整体效力级次低、效力差,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且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相互之间协调性差,体系不够完整。特别是缺少一部能够对税收的基本原则从法律高度进行规定,对每一具体税种的立法和征管进行必要的指导,对各单行税法起统领、约束作用的税收通则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税收高度法制化和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3.税收程序法的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严密的司法保障体系。在税收立法方面,体现在授权实体立法繁多,而人大对授权立法的程序性监督却非常乏力,征税程序的规定并未伴随实体法的完善而进一步成熟。这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之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现实中 ,征税机关违法征税,擅自减免或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与程序立法不完善、法律上权力界定不清、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未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直接相关。三、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针对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我国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这一世界公认原则为指导来研究税法的完善,应采取以下措施:1.税收法定原则宪法化。即在宪法上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诸如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国家征税权的确立、税收收益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宪法上全面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甚为必要。尽管在宪法中只能作纲领性的规定,但由于其根本法的地位,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得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关法律中遵从和贯彻,从而有助于税收立法的完善,进而促进依法治税,最终实现我国税法的现代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2.制定一部税收通则法。在税收通则法中将征税中的共同事项如税法的基本原则、征税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权的划分等一系列的基本问题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对各单行税法起统领、约束作用,对每一具体税种的立法和征管进行必要的指导。克服和解决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整体效力级次低、效力差,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相互之间协调性差,体系不够完整等问题。3.明确授权立法。目前,在我国税收立法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而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法律的数量,而且已出现明显的越权。授权立法的实践,似乎在背离税收法定原则的道路上渐行渐远,税收行政权力的膨胀对税收要素法定原则及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的漠视,已经越来越为人们关注。行政机关自定法律自己执行,严重悖离了税收法定原则。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定”其特定的含义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立法权主要应该由立法机关享有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应该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范围进行确定,与此同时还应明确授权立法的授权程序。4.完善税收程序立法。完善程序立法就是要从约束税收行政权力的立场出发,强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税收机关征税不仅须满足实体要素合法亦须满足程序要素的合法性,不得越权或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税收事项进行恣意处理。笔者认为,要完善税收程序立法,首先, 必须完善人大对授权立法的程序性监督。包括授权立法须向人大备案或经人大批准后方可生效;国务院及各级税务行政部门应就税法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其次,在税收程序法中应吸收并广泛采用西方有益的程序制度,如听证程序制度等,从而增强程序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3〕。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开端与标志。
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
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例,因此,《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征收税款。
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是基本的税收制度原则之一,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或模糊,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具体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清晰。
这导致了一些纳税人对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存在误解或争议。
2. 执法不公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公平的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或执法机关可能会对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而对其他企业或个人则不公平对待。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税收征管手段不完善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还不够顺畅,导致纳税人需要重复提供相同的信息或文件。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依赖传统的手工操作,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错误。
4. 纳税人意识淡薄一些纳税人对税收法定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存在逃避纳税责任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中尤为常见。
缺乏纳税意识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也给执法机关增加了执法难度。
三、对策提出1. 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2.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部门和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对于存在执法不公平问题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然后深入探讨了其内涵、历史演变、在我国的体现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部分分析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深远影响、完善性和未来发展趋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概念、重要性、内涵、历史演变、我国体现、国际发展、意义、影响、完善性、未来发展1. 引言1.1 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税收法定原则是国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税法规定应征税对象、税率、税基、征税程序等的内容,明确税法规定的范围和限度,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依法征税,即税收征收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不得随意变更税制及税收标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始终遵循法治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税收征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对纳税人的征税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之一。
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建立了清晰的法律关系,有效地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征收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推动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基石,对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1.2 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收法定原则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篇一: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制度,依法征税、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税法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同理解和解释,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和补充,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在执行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例如纳税人恶意逃税、逃漏税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增加税收征管的执行力度。
再次,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些地方或单位对纳税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等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执行。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在实施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税务部门对一些纳税人的信息掌握不全面,往往只能依靠纳税人自报自缴。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大对纳税人信息的核查力度,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加强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和补充,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解决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篇二: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税收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税收的基础和准绳。
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之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法定与我国税收立法
首先,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本身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例如经济税源丰厚的地区,只以完成税收计划为工作目标,人为地留税不征,而经济税源较为贫乏,完成税收任务难度大的地区,税务部门却征收“过头税”,这种现象的存在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而税收人员的“税收竞争”,更使纳税人处于“有罪推定”的位置,在征税过程中,税务乱征人员往往取之尽锱镞,忽略了纳税人生存保障。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目前,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还没有统一的界定,这也与我国税收法治的总体进程息息相关。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大体应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四个方面: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有关税收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对授权立法是有严格规定的,凡对人民的权利有重要影响的,如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变化等,均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立法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制定法律的国家立法机关,并且给予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同的地位,明确了效力级次,有助于实际工作中税收工作的进行。
第一,它直接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不高,稳定性差,给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务部门的执法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第二,它冲击了立法民主原则,影响立法程序公正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因为,在这种立法体制下,由于行政机关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因此难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力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种“自己立法”在本质上是与“法治”精神相背的。第三,造成法律规范名称各异,结构分散,法律冲突现象严重。这是由于目前这种税收立法体系的立法主体呈多元化,而且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协调而造成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作为国家机器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对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构建国民基本生存安全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需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多个维度思考问题的解决之法,以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税收立法权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公认和通行的税收基本原则之一,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可为税法中排位优先级别最高的原则。
其理论层次分为“有法”、“良法”、“善治”三个层次,最终目的是实现税收形式和实质上的法定,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一,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最为核心的内容,其要求征税要素应当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政府的规章制度规定。
其二,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由法律具体规定,还需尽可能明确。
如果规定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或歧义,导致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三,程序法定原则。
税收程序也应具有法定要求,即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方法和从执法到司法的过度法定。
实体必须受到程序的保护,程序是否公正将对实体是否公正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保障是由《宪法》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前提,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已成为我国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
1992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始有了基础的表述。
2000年的《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第一次在宪法法律文件中以法律保留的形式规定基本税制。
论税收法定原则范文
论税收法定原则范文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征税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税收征纳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的征纳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税收征纳的依据必须是法律,不能凭借行政命令或其他非法律依据收取税款。
二是税收的征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税收的征收和征纳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不能滥用职权或出现违法行为。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办事,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了税收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纳税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益,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纳工作,避免任意减免或加重纳税负担。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防止税收征纳机关滥用职权。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需要依靠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确保税收的征纳依据明确、权责一致。
同时,国家还需要加强对税收征纳行为的监督和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
此外,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让纳税人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益。
总之,税收法定原则是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税收征纳工作的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需要加强对税收法律的立法和完善,加强对税收征纳行为的监督和监管,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共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的健康发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税收立法有待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以及税种结构相对滞后,直接税比重过低的问题。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具有深化税收体制的改革、在技术上为税收法律化铺平道路以及促进立法计划出台的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改善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制度;税制改革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税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各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于课税要素的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为纳税人提供行为的合理预测,防止了课税要素界定的模糊性。
再者,立法和执法的征税程序的明确,在程序方面排除了征税机关在利用行政权力时随意的解释和滥用,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后,纳税人纳税时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渠道亦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设计课税要素的法定和明确,征税程序和救济渠道的法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1.税收立法有待完善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深化,税收制度也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时期和市场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以市场运行为基础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开始确立。
税收立法工作也在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通过《税收征管法》。
国务院为也相继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税法等文件。
但总体来说,当前国内的税收立法以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为主,尚有税种未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总体而言税收立法本身滞后于税制改革。
2.“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征税和促进社会良性循环,是曾经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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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1)论文关键词: 税收;纳税;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主义内容提要: 纳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务机关依法稽征等原则。
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税收征收过程中计划征收模式及一些地方政府滥用税收优惠措施等等,必须予以纠正。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
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
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责成人们交纳其他形式的赋税。
”卢森堡宪法第99条规定:“非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由国家征收的税收。
”厄瓜多尔宪法第115条规定:“法律规定税收,确定征收范围、税率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
国家不强行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目。
”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
”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秘鲁宪法(1979年)第1条规定:“捐税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的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
”等等。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是依据国家法律将国民经济上所产生财富的一部分,强制移归于国家的一种手段。
由于税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在法治主义之下,为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决定。
原因在于:首先,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
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不仅可使议会的少数党与利益被涉及的社会大众得以有机会影响议会决定的作成,也可以凸显重要争点,确保分歧、冲突的不同利益获得适当的平衡,其繁琐的议事程序也有助于所作成决定之实质正确性的提升。
与其相比,行政决定程序因其讲究或兼顾效率与机动的特性,而较难达到相同的效果。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租税法中,乃有租税法律主义的倡行。
租税法律主义的意义,为租税的赋课与征收,必须根据法律,即课税实体的内容,包括租税债务人、课税对象、税率、课税标准等事项,及课税程序的内容,包括租税的申报、查核、征缴等各项课征程序,均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示国家对国民的课税,系经立法机关的慎重审议,非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北野弘久认为包含赋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方面, [11]金子宏则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四个方面, [12]我国学者张守文则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方面。
[13]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见解。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它是模拟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原则,它的含义是因税收的作用客观上导致对国民财产权的侵害,所以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赋及征收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这一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问题。
“依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要求,凡无法律的根据而仅以政令或省令确定新的课税要素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保留原则)。
另外,违反法律规定的政令或省令等显然也是无效的(法律优位原则)”。
[14] 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对其中“法律”的理解。
在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存在着形式意义法律说与实质意义法律说两种学说。
(1)形式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须为“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
德国学者Tipke亦主张税收法律主义所称的法律,仅限于制定法、形式意义的法律,而不包括习惯法在内。
[15](2)实质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不限于“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此外还包括法规命令、行政规则、法院判决、习惯法等。
[16]目前学者以采实质意义法律说为多数,但学者同时主张,课税要件的重要特征,例如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课税标准及税率,必须由形式意义的法律予以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定之。
[17] (1)授权立法的限制。
由于立法工作负荷过重,以及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务技术上问题的陌生,立法机关往往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命令以具体化法律的内容。
但是,“如果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立法,行政机关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制造法律。
” [18]因此,对授权立法必须予以限制。
如坚持课税要件采国会保?之?场,自无授权是否明确之问题;反之,倘肯定课税要件为相对法?保?事项,?法机关就课税要件部分得授权?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为补充,惟此仍?应影响课税要件对纳税人之可预见性与可计算性,因此衍生有授权明确性之问题。
授权明确性原则即在要求?法授权,其?得为概括空白之授权,而应为具体明确之授权,亦即“有限?、特定之授权”。
[19]“就税收立法而言,应认为有关课税要素及税收的课赋和征收的规定委任于政令或省令虽然可以允许的,但由于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宗旨出发,只能限于对其具体和个别的委任,应认为,一般的、空白的委任(即无限制的委任)则是绝不允许的。
问题在于具体、个别的委任与一般、空白的委任之间区别的标准,为了能称之为具体的、个别的委任,必须在委任的法律本身明确委任的目的、内容和委任程度。
故此,凡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委任规定,则按一般的、空白的委任论处即无效,所以,以此为基础的政令与省令的规定也当然无效。
” [20]《德国所得税法》第51条于此堪为典范,它明确规定了联邦议会允许联邦政府委任立法的事项,其内容之详尽、条款之缜密,几乎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余。
(2)税收通告的效力。
在税法领域,由于受税收法律主义的支配,课税要件的全部,原则上均应以法律规定,授权命令规定的事项,仅限于不抵触上述原则的范围。
但由于税法规范的对象的经济活动,极为错综复杂多样且激烈变化,因此,欲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的加以把握规定,实际上有其困难,而有必要就其具体的决定委由命令规定,并配合情事变更以机动修废其规定,因此在税法上,课税上基本的重要事项,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就其具体的、细目的事项则以法律授权委由行政命令规定的情形不少,在日本被称为税收通告,在德国被称为法规命令,在台湾地区一般被称为解释函令。
金子宏指出,所谓通告,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它的拘束,故通告不是税法的渊源。
但是,现实中通告与法的渊源事实上具有同样作用,为确保税收法规的统一执行,通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通告,由各税务署依自行判断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税务行政将陷入严重的混乱之中。
不过,通告内容决不能与法令相抵触,不得依据通告对纳税人课以法令规定以外的纳税义务,同时也不得在无法令根据的情况下仅依通告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
[21]葛克昌指出,税法解释函令一方面可藉此统一行政机关内部法律见解,减轻税务人员及税务代理人于适用法令疑义之负担,进而提高税捐法规之安定性,并使行政机关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人民对税法法规之信赖基础,而人民虽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但实际上所适用之税法,却是透过解释函令这面镜子所反射出来的形象。
[22]解释函令是“解释法规”的行政规则,因此要在税法的“法律补充禁止”(即类推适用禁止原则)的要求下,解释函令若逾越法律(规)文义范围,而为法律补充(尤其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补充),原则是应被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通过一系列“大法官会议解释”对解释函令进行限制。
[23]在德国,对于法规性命令,《基本法》第八十条明确要求:(1)必须有法律的授权,(2)在授权中必须充分规定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 (3)法规性命令必须标明其制定的法律依据,(4)必须在联邦法规公报中(Bundesgesetzblatt oder Bundesanzeiger)公布。
德国学者Tipke/Lang认为,法规命令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具有该四个要件,如果法规命令违背上述四个前提要件,则不生效力。
[24]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税收必须是确定的,“税率应当固定。
每一个公民应当确实知道,他应当协助支持社会到什么程度。
任意征税是压迫和营私舞弊的根源,它给偏私、妒忌、报复、贪婪及其他私欲提供了自由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