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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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1-0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主任徐绍史2014年9月22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餐饮行业作为服务大众的重要领域,其规范经营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餐饮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1、原材料采购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机制,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原材料来源可追溯。

2、储存与保管设立专门的食品储存区域,分类存放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保质期和质量。

储存环境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

3、加工制作加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控制食品加工的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安全。

4、食品留样对每餐次的重要菜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留样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

留样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的留样冰箱内,并做好记录。

二、服务质量管理1、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礼仪礼貌、沟通技巧、菜品知识等。

2、顾客反馈设立顾客意见箱或在线反馈渠道,及时收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对顾客的投诉进行认真处理,及时回复并采取改进措施。

3、环境整洁保持餐厅内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地面、桌椅、餐具等。

卫生间要保持清洁、无异味,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

4、上菜速度优化厨房工作流程,提高上菜效率,确保顾客能够及时享用美食。

三、人员管理1、招聘与入职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合适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新员工入职时,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

2、考勤与休假建立考勤制度,员工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请假流程。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

3、绩效考核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不达标的员工进行辅导或调整岗位。

餐饮业态违规处理细则

餐饮业态违规处理细则

餐饮业态违规处理细则一、引言餐饮业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运营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仍然存在一些餐饮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为了加强对餐饮业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餐饮业态违规处理细则》。

二、违规行为定义1.恶意串通价格:餐饮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联合行动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市场竞争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违规:餐饮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供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3.营业执照不全:餐饮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或者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存在经营许可问题。

4.损害消费者权益:餐饮企业通过虚假广告、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超范围经营:餐饮企业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三、违规处理措施1.恶意串通价格–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2.食品安全违规–第一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食品安全违规行业黑名单。

3.营业执照不全–第一次违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4.损害消费者权益–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5.超范围经营–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餐饮行业法规与政策

餐饮行业法规与政策
餐饮场所卫生等级评定
根据卫生状况和设施条件,对餐饮场所进行等级评定,促进卫生水平的提升。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健康证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需持有健康证,确保身 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个人卫生规范
要求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 惯,如勤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等 。
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
定期检查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餐饮业税收政策的目标
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餐饮业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餐饮 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餐饮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01
02
03
04
增值税
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或3%

企业所得税
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征收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
对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人征收个 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不合格食品处理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进行召回、销毁等处理,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03
餐饮行业税收政策
餐饮业税收政策概述
餐饮业税收政策的定义
指国家为了规范餐饮业市场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餐饮业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社会治理需要等因素制定 。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积极采 取环保措施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 对不遵守环保政策的企业采取惩罚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
社会监督与参与
政府应加强对餐饮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 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鼓励社会各界对餐饮企业的环保状况进行 监督,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05
餐饮行业安全政策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餐饮经营概念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是指通过提供食品、饮品及相应服务,满足消费者餐饮需求的商业行为。

第三章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责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餐饮企业经营要求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食材新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厨房、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

第七章价格标示与合理定价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菜品、饮品等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章税务合规与记录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九章市场推广与供应链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章信用建设与举报制度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守法经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作为消费者选择餐饮企业的重要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浙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平安浙江”、打造“法治浙江”、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

第八条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九条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

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并落实相关利率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十八、加大资金扶持加大对餐饮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浙菜品牌培育与推广,名菜、名店、名师认定与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餐饮企业产业化基地、原辅料基地和人才基地建设;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快餐企业发展社区连锁网点;支持餐饮业标准制定、餐饮展会及美食交流平台。

(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十九、完善统计体系制定餐饮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更翔实、更具时效性的统计指标体系,扩大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督促餐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餐饮业市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统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餐饮外卖行业的规范制度

餐饮外卖行业的规范制度

餐饮外卖行业的规范制度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餐饮外卖行业在不断壮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餐饮外卖市场的混乱和不规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餐饮外卖行业亟需一套规范制度。

一、食品安全制度1. 食品供应商的准入规定:外卖平台应仔细审查餐饮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核查。

2. 食品配送环节的规范:外卖平台和餐饮供应商应建立规范的配送制度,确保配送员的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同时要求配送过程中食品的保温、保鲜和卫生。

3. 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外卖平台要求餐饮供应商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并对其进行检测和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外卖平台和餐饮供应商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熟悉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服务素质。

2. 从业人员的卫生习惯:外卖平台和餐饮供应商要求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洗手、佩戴口罩、穿戴整齐等,以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3. 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外卖平台和餐饮供应商要求从业人员礼貌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满意度。

三、投诉处理制度1. 投诉渠道的建立:外卖平台应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以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投诉。

2. 投诉受理和处理:外卖平台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并规定受理周期,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诉结果的反馈:外卖平台要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四、违规处理制度1. 合同纠纷的处理:外卖平台和餐饮供应商应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各类合同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违规经营处罚措施:外卖平台要依法对违规经营的餐饮供应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下架等措施,以维护行业的良性竞争和规范秩序。

3. 失信记录的公示:外卖平台可以公示违规经营的餐饮供应商信息,以警示其他供应商,同时引导消费者选择合规经营的餐饮服务。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

餐饮规范经营规章制度一、引言餐饮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经营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餐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经营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食品采购与储存1、采购渠道选择合法、正规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

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

2、采购验收对采购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保质期等。

拒绝接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储存管理食品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按照食品的储存要求,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

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与制作1、人员要求食品加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工作前洗手消毒。

2、加工过程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工艺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熟透。

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添加剂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详细记录。

四、餐饮服务1、环境整洁餐厅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餐桌、餐椅摆放整齐,餐具清洁卫生。

2、服务规范服务人员热情、礼貌,提供周到的服务。

及时响应顾客的需求,处理顾客的投诉和建议。

3、餐具消毒餐具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

五、价格管理1、明码标价所有菜品和服务项目都要明码标价,做到价格透明。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2、价格合理制定价格要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保价格合理。

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或恶意涨价。

六、财务管理1、账目记录建立健全的财务账目,如实记录收入和支出。

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2、发票管理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

3、成本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和运营成本。

七、人员管理1、招聘与培训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合适的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一、定义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旨在保障餐饮业企业合理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控制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行业标准。

二、目的 1. 通过对餐饮业的经营管理办法,以保证餐饮业的合法经营秩序,促进各种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改善食品安全和供应质量,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2.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促使餐饮业企业合法经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便餐饮企业能够提供可靠的餐饮服务和饮食文化。

3. 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和打击餐饮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 餐饮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经营。

2. 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来提供餐饮服务,并且要保证食物的安全卫生,以及服务的质量。

3.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

4. 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原料的检验采购,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清洁。

5.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四、管理 1. 营业执照: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管理要求,保证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物价管理: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进行物价管理,确保价格公道,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人员管理:餐饮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管理责任,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同时要求员工勤奋踏实,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服务的质量。

五、执行 1. 对于不合理的餐饮服务行为,当地的工商部门将对其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浙价检〔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16〕17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6年10月24日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

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

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按份计价的菜品,是否标明主料名称及重量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六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经消费者确认。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引言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中的行政处罚进行概述和解读,帮助业内从业人员了解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做好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一、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概述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餐饮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管理;2.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3. 餐饮服务质量监督和抽检;4. 餐饮服务投诉处理;5. 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根据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对于餐饮服务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下是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处罚处罚内容警告对初次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罚款对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扣许可证对具有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暂扣其经营许可证,暂停其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对重复违规或严重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刑事处罚对故意违法犯罪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行政处罚一览表仅为参考,具体的处罚对象、处罚内容和处罚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2. 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3. 餐饮单位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消毒餐具、厨房设备等;4. 餐饮单位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5.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食等。

结论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及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于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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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
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的厨房和冷菜间经营场所、加工人员和冷菜的制作等必须严格按国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凡重大外事活动、大型宴会和团体用餐,要有食品留样备查。

若发生集体中毒,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现场和疑似致毒食物实样,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及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食品;
(五)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特别是生猛海鲜)必须计量准确,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使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点菜价目表必须明示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时令菜肴标明当日售价;
(二)提供的茶水要收费的,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价格;
(三)提供服务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四)接受团体宴席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

企业可收取不高于宴席总金额的20%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允许消费者自带宴席用的酒水、饮料、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的加工服务等费用由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对食品安全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行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等;
(六)结帐时,应提供清单,标明具体消费项目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

第十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应设警示标志。

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服务的,要在店堂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

如遇遗失时,应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凡只收停车场地费或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消费者关闭车门窗、加锁,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若发生失窃,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接受事先订餐服务的,应有订餐记录,安排桌位。

超过约定就餐时间消费者不到,服务人员应及时电话联系;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企业可以取消预订服务,并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可以不接待下列消费者:
(一)携带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店者;
(二)携带宠物者;
(三)从事违法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处理消费争议时,应该有理有节,不得侮辱消费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避免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第四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尚未食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有问题食品价款的一倍。

食用后尚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退还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桌消费总额的二成。

第二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的,应当增加赔偿该食品价款的一倍。

第二十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因工作失误提供的食品质量有瑕疵,未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调换或退货。

第二十九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退回相应费用;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相应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条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损坏餐饮业经营者的餐饮设施、物品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餐饮行业协会请求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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