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刑事诉讼法司考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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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17.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二第一题第14题)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详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

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一、分值知识点分布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

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

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

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

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

2005年司考卷三答案

2005年司考卷三答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债权人乙在“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l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的情况下,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又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可知,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2003年5月到2004年7月已超过了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债权人乙依法已无权行使为性质只能依据乙的主观意图去判断,而不能依据甲的主观意图判断。
2.[答案] B
[考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被帮工人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蜜蜂虽是甲饲养的,但是由于“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才致丁被蜜蜂蜇伤的,而猪是乙饲养的。由此,是由于第三人乙的原因导致的蜜蜂蜇人,而且乙有过错,因为自家的猪冲入别人院子并撞翻别人的蜂箱,显然乙作为猪的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第三人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蜜蜂的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是由约定产生的,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约定“演唱自创歌曲2—3首”,但没有指出是哪2—3首,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自创歌曲一种,没有其他选择,是简单之债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不是多数人之债。ACD项不符合题意,B项是正确选项。

2005年刑事诉讼法司考试题解析

2005年刑事诉讼法司考试题解析

是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所涉及,大约占8分;二是刑事证据的内容所占分值极高,将近14分。

司考大纲新增内容的试题分析1.单选题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

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2.单选题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本题考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3.多选题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答案:ABC本题是一道证据考题,考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该题除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涉及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40.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试卷二第二题第72题)A.何某强奸案B.15岁的金某抢劫案C.白某间谍案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刑事审判中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情形。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公开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特别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概括来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一类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本题中C项白某所犯间谍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二类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这是为了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和保护当事人的需要。

A项何某犯强奸罪关系到被害人的名誉,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类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以16岁为界。

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考生应当注意措辞的微妙区别。

B项中金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岁未满16岁,属于一律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要特别注意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与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同的是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

D项中当事人冯某提出申请又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故也应选。

另外提醒考生需注意,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有区别的。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考点】刑事立法进展【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单行刑法概念的理解。

与刑法典不同,单行刑法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单行刑法。

B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理解单行刑法的涵义【答案】B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都应使用“罪刑”一词。

所以,D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避免罪行与罪刑相混淆。

另外,注意这种考试的题型,“2处”并不是指第2个空,而是指所有空中共有几处可以填这个词。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正确答案:D解析: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的认识和实现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体。

追求利益离不开人们有意识的参与,但利益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和利益存在如下关系:1、法律对于利益有积极的作用。

(1)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从而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

因此,A项正确。

(2)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的,道德、政策等也能分配、表达、调整利益。

但是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对利益进行选择。

因此,B项是正确的。

2、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1)在法律的起源时期,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

(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利益决定的。

(3)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

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发展方向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因此,利益是独立于法律的,法律只是表达和调整利益,而不是决定利益的产生。

所以D项错误。

民法的诚信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不欺不诈,重信用,自觉履约。

该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反思和限制,强调当事人不仅通过意思自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讲诚实信用,不得侵害体现这些社会公德的社会利益。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名师辅导:司考2005年刑诉法试题分析一、2005年刑诉题分析:05年考题质量很高,在严谨度、准确度上比较好,是前几年中刑诉题比较好的一年,相对争议也比较小。

在分值方面共75分,与刑法题一样,比往年有所提高。

分值比04年增加13分,增加的分值主要在于卷四的文书写作分值增加。

分值的分配,刑诉主要在卷二和卷四,卷二共单选18个,18分。

多选13个题,26分,不定项3个,6分。

卷二共占50分分值。

卷四25分,一共75分。

在考点上,04年证据部分2题共3分,这几年从司法考试的形式来看,证据的考题是最多的,05年7题13分,增幅最大。

也是司法考试以来证据部分分值最高的一年。

特点:1、理论性题目增加了。

纯粹理论性的题目以前没有出现过,去年第一次出现,卷二第21题,这道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考察的是纯粹的理论题。

25题,辩护和代理一起出现考察,比较少见。

此外,证据部分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大多是理论性题目,分值大幅增加也说明理论性题目增多。

2、叠加型题目增多,或者叫复合型题目,去年第27题是一道跨学科的题,29题几乎覆盖了附带民诉的所有考点。

第33题有管辖、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放在一起考察,很不常见。

3、常规考点出题更加隐蔽22题4、新考点大量增加,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分值相当高,有7、8分左右,计有:立法机关作出的:陪审的决定(人大,去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什么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人大),司法鉴定机构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很快就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显现出来;司法机关作出的:关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和(两高);关于再审开庭的规定(高法,只考过一次,去年又考察了。

)去年刑事案件中,大量错案被揭发,民众比较关注,需要再审予以纠正,所以这个规定被考到了;此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考到了(162条),广度也在增加罕见。

卷四文书考察题目出的很精巧,多元化,难度大,适合不同考生需要二、结论难度提高:表现为理论性;叠加型;广度加大:考察理论;新增司法解释几乎都考到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34.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某认为刘某并⾮该案的犯罪⼈。

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试卷⼆第⼀题第33题) A.刘某系未成年⼈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刘某⽆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本题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5题的翻版。

2002年的题⽬是:卞某系聋哑⼈,是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某认为卞某并⾮该案的犯罪⼈。

B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卞某⽆罪 D.⼈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三)被告⼈系盲、聋、哑⼈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百⼆⼗⼆条也从否定⽅⾯规定了不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种情形,与《若⼲意见》的规定基本相同。

 A选项刘某系未成年⼈,不是《若⼲意见》中规定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排除;B选项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刘某本⼈可能是聋哑⼈,也可能是正常⼈,如果对《若⼲意见》第⼆条的记忆不准确,遇上多项选择题极易选错;根据《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12.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59题) A.对于正在进⾏杀⼈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列举的抢劫、强*、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犯罪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进⾏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所以,在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详解]本题考点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种特殊情形,答案A 对此予以否认是错误的。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也适⽤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B是正确的。

特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不允许事先或事后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答案C属于事先防卫,是错误的。

答案D属于事后防卫,也是错误的。

总之,特殊正当防卫只在对象、限度条件两⽅⾯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时间和主观条件,和⼀般正当防卫都是相同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国⼈⼤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法批准征⽤、占⽤⼟地”,是指⾮法批准征⽤、占⽤耕地、林地等农⽤地以及其他⼟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7题) A.该解释属于⽴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与所解释的刑法条⽂的效⼒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相同 D.该解释的效⼒具有普遍性[答案]C[详解]2002年试卷⼀第36题也考查了法律解释,题⽬是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也不相同。

2005英华模考试题答案及解析(刑事诉讼法)

2005英华模考试题答案及解析(刑事诉讼法)

2005英华模考试题答案及解析(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见《英华司考培训试题精讲》(版权所有请勿翻印)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必须注意,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所以凡是碰到免予起诉的提法,都必须明白是错误的。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执行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可见,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专属性,即上述权力只能由公、检、法机关分别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因此,D属于符合题意的选项。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

证人具有人身不可选择性,当两种诉讼角色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是证人优先,同时根据回避原理,在作了本案的证人之后,应当回避,不能再审理本案。

4、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辩护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在接受被告人委托的情况下,不得以被告人不同意自己的辩护观点为由拒绝辩护。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此案中超市经理非法拘禁他人,已经构成犯罪,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选项A是正确的。

6、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问题,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第一部分:简析题一、【答案】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

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

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

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二、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李某承担(1分)。

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考点】经营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答案】不可以(1分)。

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六)30.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试卷一第二题第52题)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答案]BD[详解]本题考点是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设定包含有正义的实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正义的实现。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那么“恶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

因此,不能绝对的说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故A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并不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实现都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故C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后果是某种行为或事实产生之后,所引起的法律意义上的后果。

这种后果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当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法律责任,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时,就产生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时,就不涉及法律制裁的问题。

因此,B项是正确的。

至于D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条文可以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法律后果。

当然在表述法律后果时,也可以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包含法律责任的。

因此D项正确。

(毛清志)3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2005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

2005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

200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考题及答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及答案卷一50.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答案C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

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

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

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

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答案ABCD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卷二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2005年 (1)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2005年 (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2005年(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50.00)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分数:1.00)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解析:[考点] 法律与利益 [解析] 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的认识和实现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体。

追求利益离不开人们有意识的参与,但利益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和利益存在如下关系: 1、法律对于利益有积极的作用。

(1)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从而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

因此,A项正确。

(2)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的,道德、政策等也能分配、表达、调整利益。

但是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对利益进行选择。

因此,B项是正确的。

2、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1)在法律的起源时期,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

(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利益决定的。

(3)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

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发展方向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因此,利益是独立于法律的,法律只是表达和调整利益,而不是决定利益的产生。

所以D项错误。

民法的诚信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不欺不诈,重信用,自觉履约。

该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反思和限制,强调当事人不仅通过意思自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讲诚实信用,不得侵害体现这些社会公德的社会利益。

99-05年历年真题详解07刑事诉讼法1

99-05年历年真题详解07刑事诉讼法1

----------------------------------------------------------------------------------------------------------------------------------------------------------------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中 国M B A 网 校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 1 -第一部分 1999—2005年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分值分布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总 计 2005年18 26 6 25(法律文书) 75 2004年18 20 12 12(法律文书) 62 2003年10 18 7 11 46 2002年11 18 6 10 45 2000年8 9 5 11 33 1999年 10 9 4 9 32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命题基本规律刑事诉讼法历来是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之一,从1999年到2003年每年分值从三十几到四十几分不等。

2004年司法考试在考试分值分配上有了一个大的变化,即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分值从过去的每题1分调整为了每题2分,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也一跃而为62分,到了2005年分值已经高达75分。

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繁多,法律条文庞杂不齐,复习难度较大。

但是通过对历年考试真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还是有规律可循:1.考点重复率高。

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也是考试热点。

例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了连续6年司法资格考试(包括3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必考题,2000年一年居然进行了两次考察。

又如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连续在2002年、2003年和2005年司法考试被考到。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试卷代号:2109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2005年7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被告人2.拘留3.审判管辖4.证明标准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被单处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 )执行。

A.监狱管理机关 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2.拘传只适用于( )。

A.自诉人 B.犯罪嫌疑人C.证人 D.辩护人3。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下列人员中有最后陈述权利的是( )。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C.公诉人 D.被害人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的活动是( )。

A.退回补充侦查 B.终止审理C宣告无罪 D.延期审理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证人听到被害人呼喊救命的证言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C.赃款D.抢劫使用的凶器6.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 )审判。

A.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B.最初立案的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7.张某抢劫案开庭审理,下列证据中,属于本案直接证据的是( )。

A.被告人揭发同案犯与本案无关的犯罪的供述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C.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D.鉴定人关于被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结论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 )。

A.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B..向证人收集证据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向受害人了解案件情况9.欧洲封建社会国家对刑事诉讼广泛采用( )。

A.弹劾式诉讼制度 B.纠问式诉讼制度C.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D.混合式诉讼制度10.下列案件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是( )。

A.自诉案件B.简单案件C.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D.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1.在侦查过程,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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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所涉及,大约占8分;二是刑事证据的内容所占分值极高,将近14分。

司考大纲新增内容的试题分析
1.单选题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
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

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2.单选题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
答案:B
本题考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3.多选题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
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本题是一道证据考题,考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该题除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涉及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这说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考试除了要注重传统考点以外,还应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BC。

4.多选题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本题考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认定。

该题同上题一样,涉及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也是司考大纲新增的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所以该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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