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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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包含了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等内容。

(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更名,首先拿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3、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4、带上以上变更的证件,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种资质证等证件的变更。

一个月内必须要办理变更,不然要罚款的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变更股东需要携带新章程.变更地址就不需要携带什么,需要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IC卡。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携带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股东则需要携带新股东身分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地址需要携带新章程及新的租赁协议即可,公司公章一定要带上。

办理时间最长3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不超过100元

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变更是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因此,整体变更很显然是一个变更公司类型的民

事法律行为,不是新设股份公司。

但在具体实务中,整体变更中的当事人(公司、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新设股份公司来处理。这主要表现在:

1.各方当事人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工商部门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资本是否发生了变化,视同新设处理,均要求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企业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有时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种变更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如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资本也发生了变化,则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资本的验资证明。我所碰到的实际情况是,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申请的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的资本未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但工商部门仍要求提供。

2.验资证明缺乏规范性,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混淆不清。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并未明确变更公司类型同时变更资本情况下如何出具验资证明,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作为新设股份公司进行设立验资,有些是审验范围是变更验资,但审验结果还是写成了新设验资。

因此,我们建议,在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企业行政申请层面均把整体变更规范为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可能更为妥当,亦应区分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是否发生了资本的变化。如发生了变化,相应的验资证明亦作变更验资更为合规合理,这有赖于验资证明格式的统一。

二、整体变更是否系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

原《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新《公司法》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就出现了“将有限公司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以下简称“折股”)的概念。由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整体变更必然涉及到折股的行为。那么,折股在法律上、财务上到底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把折股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投入到一个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我们认为,把公司法的这个关于折股的规定在财务上处理为其他所有权者权益转增资本更为合理。净资产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是一个财务术语,其意思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从民法财产权的角度来看,折股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净资产的按份共有权作为出资折成股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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