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常见涉税问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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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与纳税义务

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与纳税义务

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与纳税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买卖交易日益频繁。

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纳税义务和税费计算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和纳税义务,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不动产转让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契税是指不动产交易中的购房税费,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税费,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不动产转让中所得的税费。

1. 契税的计算契税是按照不动产交易的合同价款或者市场价格的比例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契税 = 不动产交易价格 ×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3%至5%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对于首次购房、自住房等给予了一定的减免政策,可以享受较低的契税税率。

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土地增值税 = (土地转让价格 - 取得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30%至6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自己的住房土地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不动产转让中所得的税费。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20%至30%之间。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用于简化计算过程。

二、不动产转让中的纳税义务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纳税的义务。

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 买方的纳税义务买方需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不动产交易款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2. 卖方的纳税义务卖方需要按照不动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卖方是个人,还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 0 8 1 0 ) 四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财 201 号 第 7
财政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0 8 1 0 )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在 2 0 年 1 日 ( 2 0 17 号 对 0 9 月1 指 人 们 不 在 其 内生 产 、 活 的 人 工 建 造 物 , 体 为 生 具 固定 资 产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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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解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 ) 和 本 细 则 所 称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指 提 供 非 一 项 是 增值 税应 税劳 务、 让无 形资产、 售不动产和不 动产在建 工程。 转 销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起 性 质 、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 形 包 括 建 筑 物 、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构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的 国
纳 税 人 , 售 自己 使 用 过 的 2 08 l 3 日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制 的 固 销 0 年 2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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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房地产在建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条件和要求,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装修手段,建造的、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住宅、公私建筑等建筑物,其主体结构尚未建成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

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预售权等。

而不同的转让方式下涉税问题也各有不同,需要开发企业和购买方在转让时注意相应的税务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用地取得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超过土地成本以及房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的,可以不收取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超过上述成本,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转让所得额的5%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税费的计算和缴纳,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转让交易受阻。

二、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是指开发企业将整个在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购买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购买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如果转让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而是政府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地税收政策规定的,一般为10%。

下面是一些与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背景:土地增值税是指在不动产(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落实税收政策,调控不动产市场,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

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1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将不动产的销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乘以税率。

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卖方,即不动产出售方。

卖方需要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卖方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不动产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明等。

税务部门会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确认税款,并要求卖方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不同的不动产性质和用途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政策适用。

因此,非房企在销售不动产之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免发生税务纠纷或额外税费的负担。

6. 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和风险: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

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法律风险。

因此,非房企需与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合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正确无误。

总结起来,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一般为10%。

卖方需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规性和风险方面,非房企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确保申报和缴纳流程的准确性。

这些参考内容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企业自有不动产处置方式的涉税分析

企业自有不动产处置方式的涉税分析

企业自有不动产处置方式的涉税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拥有一定数量的不动产,包括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有时企业会需要处置一部分或全部的不动产。

在不动产的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税收问题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之一。

本文将对企业自有不动产处置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不动产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

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我们来探讨不同处置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1. 出售如果企业决定出售自有不动产,那么在出售所得中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出售不动产的所得应当纳税。

在计算所得税的过程中,可以扣除不动产原值、增值税、房产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费用。

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持有时间超过两年,可以享受长期持有的优惠政策,税率会相对较低。

2. 出租如果企业选择将不动产进行出租,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出租属于应税行为,出租方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根据《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出租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是按照出租土地的年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3. 转让企业在处置不动产时会选择进行转让,也就是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给他人。

在转让过程中,会涉及到契税的缴纳。

契税是由买方缴纳的税收,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成交价格来确定。

还需要根据相关法规缴纳土地增值税。

4. 抵押有些企业会将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从而获得贷款资金。

在抵押过程中,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

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不动产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在还款的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利息税。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不动产处置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比如拍卖、租赁等,每种方式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税收。

企业在选择不动产处置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优惠,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三、结语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

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

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比如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征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其他地产并购的税筹实操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9月20日推文《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西政资本201709实操版)》)。

就交易架构而言,具体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如,A企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B企业,直接转让方式将产生高额税负,那么通过A与B企业成立一个新的企业C,A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给C,B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A公司再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不动产的转让。

(A也可直接以不动产对C企业增资,再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原股东),或从C企业减资退股方式实现货币方式退出,有同效)。

那么,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是如何交税的,能否真正的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呢?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以及其涉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梳理不动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时,还有一种作价入股,即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很多人容易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视为不动产作价入股,那么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在什么区别呢?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一、营业税(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要紧涉及下列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含: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紧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与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6、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8、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9、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1、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1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3、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14、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1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17、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19、纳税人缴纳的规费可不可以作为扣除利息和管理费用的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如果按会计制度应当计入取得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应当作为计算扣除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21、纳税人购买土地和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如何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22、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2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24、已核定项目如何适用核定征收率已核定征收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清算条件进了核定征收清算的,其未售部分继续销售的,按清算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25、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如何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因此,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也应该核定征收;25、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是否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即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清算;26、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2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想享受增值额不超过20%增值额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8、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济适用房车库等,其面积并入经济适用房面积,其合计数未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合计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所转让房产与车库等均不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29、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总结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总结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总结
转让不动产涉及增值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会从多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根据不同情况,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在转让不动产时,纳税人需要同时考虑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另外,对于企业转让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不动产所得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进行不动产转让时,也需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的转让方式也会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方式。

比如,一手房和二手房的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都
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适用。

总的来说,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此外,建议在进行不动产转让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者律师的意见,以确保遵守相关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助你全面了解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涉及增值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我国《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单独转让或销售上述资产时,容易判断征税。

但如果纳税人将上述资产统一作价“捆绑”一并转让销售,其取得的收入是分开分别纳税还是合并纳税,分开纳税如何确定各类资产价值,合并纳税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如,某矿山企业将自己的矿井及其附属设施全部资产统一作价1000万元一并转让,其转让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地面建筑物等不动产转让价为800万元,同时又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售价为200万元(原值为500万元)这种情形如何征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问题请示批复: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

资产重组中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作者:张德祥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8期张德祥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关于转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以此来帮助我国企业提升税收筹划的效率、质量和水平,从而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资产重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涉税分析一、资产重组的概念分析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资产重组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

所谓的企业资产重组指的是:在企业日常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活动之外出现的法律结构或者经济结构的较大变化。

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变化,债务的重组,股权的收购,资产的收购、合并以及分立等。

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一些项目是可以不用征税的,比如其第五项规定:“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形式把自身部分或者全部的实物资产和与之相关系的负债、债权以及劳动力等一起转让给其他个人和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行为,是可以不用进行征税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牵扯到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话,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可是需要对下面这种情况予以高度的重视,那就是当文件中强调了“把部分或者全部的实物资产和与之有关系的负债、债权以及劳动力可以一并进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把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其实是属于业务转让的范畴,也正是因为如此,它的目标才不是对资产进行转让,而是使该项目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其必要条件是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债务和债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明确作出了以下的规定:企业的进项税也是可以随着资产转移而进行转移的,从中就不难看出这一转让具有一定的整体性。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会计实务]一文搞懂: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都有什么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四种方式,现将每种方式涉税情况总结如下:方式一、直接转让法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式,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以下三个(其他小税种暂不考虑):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这里的土地并未开始施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转让价减去购置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式二、投资超过25%后,作为在建项目转让投资超过25%,作为在建项目转让,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也有以下三个:1.增值税根据国税2016年14号公告规定,销售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开工的在建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投资超过25%,在建项目转让,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

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7号)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
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
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涉税问题

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涉税问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 知(苏高法电〔2017〕 217号)“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 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 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 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附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 •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
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 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 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开具专用发票。即使正常企业,一般也不会主动协助买受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尽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了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但仍然无法解决竞买方抵扣增值税和所 得税列支成本的问题。而且,无税务出具的缴税证明,仍然无法 过户。
过户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执行裁定书原 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土地证原件、竞买方法人身 份证明、有关税票(税务完税证明)
四、拍卖中的涉税争议、处理
案例一:涉税条款不明确
2014年《湛江恒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
《转让合同书》虽然约定了“恒基公司必须支付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时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交易服务费和相关税费”这一 条款,但合同约定的“全部”并未明确是一方或是双方的全部税费 。即恒基公司是只需支付自身的全部过户税费,还是双方应负的全 部过户税费均由恒基公司缴纳,存在歧义,故该条款约定并不明确

房地产开发六大环节的涉税难题处理和经典案例

房地产开发六大环节的涉税难题处理和经典案例

一、房地产拿地环节中的10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目录一、房地产拿地环节中的10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二、房地产拆迁安置环节中的3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三、房地产融资环节中的9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四、房地产工程建设环节中的12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五、房地产销售环节中的6个涉税难题处理例解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的18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一、房地产拿地环节中的10个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一)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的6种形式及其税务处理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案例分析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请分析这3000万元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1)营业税的处理(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在本案例中,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规定
2.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规定
3.增值税免征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5.转出多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正文
一、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增值税税率为 5%。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规定
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同样为 5%。

无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其他不动产,都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增值税免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是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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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升温景气,许多投资者购买不动产作为储值的手段。

在投资过程中,有些投资者由于利益驱使,或者受国家政策影响,或者因为抵债,将这些购置的房地产再次转让。

为了更好指导纳税人购置再转让的税务处理,降低涉税风险,本文就读者关心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不对之处请予以明示。

一、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方面(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对销售自建建筑物的情况,应按销售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立、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征营业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一律不能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四)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法提供购进发票,但可提供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根据该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未载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的,可依据税款缴纳金额计算出其购进金额,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属于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继续执行。

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上述购置或受让原价,不能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中减除。

(六)以抵债方式取得的房产,再销售或转让时,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评估或裁定的价格证明,经过主管税务确认抵债双方核销的债务价值额后,可减除该确认的抵偿额。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里所称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是指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对纳税人购买土地、利用自有土地以及其他土地销售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同税目扣除,即:销售或转让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的,可扣除受让土地的原价;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的,只可扣除购置不动产的原价。

可扣除的原价须是已征营业税(包括享受减免)后的原价,对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未缴纳营业税的一律不得扣除。

(九)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十)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体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二、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纳税人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原购房价款,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转让房产时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等。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其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转让收入额(实际成交价格)-原购房发票金额×(1+5%×使用年限)-准予扣除税费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数算扣除系数(三)关于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再开发销售的加计扣除问题。

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但未经投资、建设而直接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五)关于转让住房扣除税金问题依据《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一)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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