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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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制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个旧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与个旧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就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签定以下责任书:

一、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远程技术检测,及时向运营使用单位通报预警信息系统和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不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保护,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

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到信息系统和网络规划、审批、建设、评估、运行、维护的各个环节,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

(三)落实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确保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确定专职或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及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有关培训。在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五)科学规划、合理建设数据备份技术措施,充分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手段,实时掌握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做好技术力量和资源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安全监测和实时监控,发现被攻击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切断网络和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完整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和影响,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七)在重大活动期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主动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重要信息系统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必须有专人值守,并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安机关和运营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公安机关(盖章)运营使用单位(盖章)

公安机关负责人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

公安机关联系人运营使用单位联络员

联系人手机联络员手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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