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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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对我国的影响
[摘要]我国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受到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这种二元结构需要做出改变。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 土地国有化集体土地所有制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
土地国有化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1905年革命中,农民代表在两届杜马中都极力地拥护土地国有政策。但马克思主义也十分重视这一思想,马克思及其他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对此曾作过许多论述。列宁则从革命斗争实际出发,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土地国有化理论。
一、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
列宁认为土地国有化与地租理论密不可分,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级差地租的变化,一个是绝对地租的变化。一方面对于级差地租来说,它是资本主义农业固有的,存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它被土地占有者所获取,农场主由于资本投资的竞争结果,只能拿平均利润,实现国有化,一切土地归国家,这种级差地租也就由国家所得,土地国有化更换了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对于绝对地租来说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交的地租,这部分地租是由于土地的私人占有形成的,而实现国有化就是为了消灭土地私有化,最终的目的就是消灭绝对地租。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的实质是用农民革命的暴力摧毁旧土地占有制的道路。而目前在我国有许多学者都主张土地国有化,原因却是中国征地很容易。特别是从国外回来的学者,因为在国外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下,征地很困难,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非常难,而在中国征地很容易。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所有制结构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表示我国的土地制度采取城乡二元所有制结构。而这种相对稳定的二元结构则受到了一些地区快速城市化的冲击,形成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的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需要作出改变。
尽管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的。首先,国家所有权高于集体所有权。国家只需要采用征地的方式能把土地从集体所有转变成国家所有。其次,二者在是使用与审批上的不平等。一方面,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其使用方式较为单一,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中,不能进入具有巨大收益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必须依法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没有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步骤,便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审查,未能充分体现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显然受到了忽视。
所以,有些学者干脆主张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农民所有制土地,也就是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将形式上的所有权、实质意义上的债权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让农民能够通过土地的转让不断地获得收益。
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两种思想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问题,形成了两种思想:一是土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国有化。但最终的结论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结构必须改变。
(一)土地私有化思想
首先,土地私有化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一旦在某个静止的时间段内实行土地不可逆转的私有化,那么将会导致中国的农村问题趋于复杂化。其次,制度激励作用看,土地制度是否会产生激励,不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能否使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俄罗斯推行土地私有化使农业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状态,所以实行土地私有未必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投资的热情。相反私有化的结果可能造成公共性土地资源的大量消失。第三,土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必然面临意识形态的追问和宪法的限制。
(二)土地国有化思想
其实,土地所有关系的确是中国农村改革无法逾越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在土地私有化上做文章,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有人认为,将农村土地国有化就是把在城市化过程中,将农村并入城市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残余土地,便随之全部概括性地转归国有。也有人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实质发生在经济发达、整体建设水平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者城市内部的村镇,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国有化的本质就是在法律上规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管理权的统一,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1.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商品化进程。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单一性、封闭性必然导致土地趋于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地权流转受限过多,土地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低。国有化之后,可望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土地权利流转市场,最终实现土地的市场化。
2.有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有效转移。农村土地国有化还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使农民在享有土地利益的同时,脱离土地,避免隐蔽性失业给农村社会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3.有利于带动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乡村的投入。现行农村地权结构的封闭性及其低效益根本不可能吸引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向农村投入,农村的发展仅限于农民有限的积累与国家财政支援,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开放性的地权结构必然带动各种生产力要素的提高,特别是大量的城市资本或工商业资本甚至外来资本根据市场需求会遵循市场规律流向农村。
4.有利于集聚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社会资本。农村土地国有化之后,农村土地所有增值利益除去土地使用人应得部分外,绝大部分仍归国家所有。由此,国家可通过税收、土地发展基金两种渠道完成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本。
5.深圳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化政策为例。
深圳市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经历了两次大范围的农村城市化改制,第一次发生在1992年的特区内.经过这次城市化,特区内的68个行政村、173个自然村都转为城市居委会,4万多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用权归集体和个人。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的特点,政府采用低价征用集体土地,实现了城市建设快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