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见义勇为后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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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见义勇为救助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规定;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原则上亦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已受到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与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以上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公安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责:(一)受主管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部门的委托,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三)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事迹;(五)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申报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见义勇为的的法律后果(3篇)

见义勇为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助受害人的行为。

2. 特征(1)动机纯洁:见义勇为者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为了个人利益。

(2)行为主动:见义勇为者主动采取行动,而不是被动接受他人的求助。

(3)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担当。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见义勇为者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1)民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保护: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因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行政保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正面后果(1)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要其行为属于必要防卫,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3)精神鼓励: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鼓励,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2. 负面后果(1)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法侵害者的报复,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2)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可能被误解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法律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1)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我国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加大见义勇为者表彰力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 优化见义勇为者赔偿机制(1)完善赔偿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程度,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建立多元化赔偿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见义勇为者赔偿,如保险公司、慈善机构等,减轻其经济负担。

4. 强化司法保护(1)提高见义勇为者案件的审判效率:对见义勇为者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2)加大打击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结论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主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凡是在公共场所、道路、水域等公共场所见义勇为,有力挽救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行为,经查实属实的,均可被视为见义勇为行为,成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1. 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2. 集体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3.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如有特别卓越表现,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三、奖励程序。

1.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确保奖励资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方式。

奖励可以采取现金奖励、奖状、奖牌等形式,同时可以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树立典范。

六、奖励效果。

通过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提升社会正能量。

七、奖励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实施方案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奖励对象的公正评定。

八、奖励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为,共同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总之,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希望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见义勇为的定义和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一种充满勇气和正义感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不顾自身安危,采取积极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体的高尚品德,还对社会和社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同时也鼓舞了其他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

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概述在社会中,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

这些奖励方案通常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和其他特殊待遇。

在本部分,我们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以及它们的影响。

1. 物质奖励物质奖励通常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来鼓励他们采取积极行动。

这些奖励可以包括奖金、奖品、教育基金或其他金融支持。

物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见义勇为者应对因他们的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一种实际的认可和感谢方式。

2. 荣誉表彰荣誉表彰是另一种常见的见义勇为奖励方式。

这包括授予奖章、勋章、感谢信、证书或其他荣誉称号,以公开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行为。

荣誉表彰不仅为个人树立了表率,还为其他人提供了榜样,鼓励他们在需要时也采取积极行动。

3. 特殊待遇一些地区还提供特殊待遇,如医疗支持、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以确保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

这种支持有助于减轻见义勇为者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恢复和继续生活。

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的影响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影响因素:1. 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

人们知道,如果他们置身于紧急情况中,可能会得到帮助,因为其他人愿意采取行动。

这种信心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和安全的社区。

2. 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

人们通常受到奖励的诱惑,特别是在需要冒风险时。

五省区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待遇一览

五省区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待遇一览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上海市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闽、辽、陕、沪、滇五省区市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与优抚待遇
省区市
奖励标准
优抚待遇
福建省
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表彰和奖励的等级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确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应当在有关费用、税款方面给予照顾。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待遇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待遇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待遇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见义勇为模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嘉奖,涌现出了许多令人瞩目的见义勇为英雄。

他们用无私的奉献精神和勇敢的行动践行着人间正道,为社会和谐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鼓励见义勇为模范,我们有必要给予他们应有的待遇。

首先,见义勇为模范应该得到全面的精神和物质保障。

在精神上,社会应高度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培训和疏导,让他们能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在物质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救助体系,包括提供医疗保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见义勇为模范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和崇高荣誉。

社会应该积极宣传和传播他们的先进事迹,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向公众展示他们的英勇行为和崇高品质,让更多人了解他们的付出和牺牲。

政府部门应当授予他们荣誉称号和奖杯,并在相关场合举行庄重的颁奖典礼,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敬意和认可。

此外,见义勇为模范还应该得到特殊的教育和培训机会。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他们进行进修学习、技能培训等,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同时,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以联手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行业精英,为他们传授更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自己并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见义勇为模范还应得到司法保护和关怀。

相关法律应该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刑法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处罚力度,确保他们在行动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大对见义勇为模范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支持,确保他们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全国范围内见义勇为模范的待遇问题是一个关乎正义和公平的社会议题。

只有给予他们全面的精神和物质保障,广泛的社会尊重和崇高荣誉,特殊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及司法保护和关怀,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励和鼓励见义勇为模范,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更多的力量。

见义勇为能不能报工伤

见义勇为能不能报工伤

见义勇为能不能报工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
受到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而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同样可以享受工伤
保险的待遇。

这表明,见义勇为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下,是可以得
到相应的工伤报偿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这也包括了见义勇为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员工见义勇为受伤后,应
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报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一些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一些见义勇为的员工在工作
中受伤后,成功获得了工伤报偿。

这也为见义勇为能否报工伤提供
了实际的案例支持,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见义勇为的员工是可以
得到工伤报偿的。

总的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决来看,见义勇为是可以报
工伤的。

在工作中,员工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可
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相应的工伤报偿。

用人单位也应
当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保障和帮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权
益。

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能不能报工伤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决来看,见义勇为是可以得到工伤报偿的。

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重视工作安全,保障员工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能够更加注重工作安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样才能实现共赢的局面,让工作环境更加和谐,员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见义勇为奖有什么好处,2篇【优秀范文】

见义勇为奖有什么好处,2篇【优秀范文】

见义勇为奖有什么好处,2篇【优秀范文】见义勇为奖有什么好处1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奖有什么好处2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1、jiàn yì yǒng wéi2、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3、《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4、【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5、【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6、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7、【成语故事】1993年8月,济南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伤害、残疾或死亡的人员进行救助和补偿的制度安排。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条例》,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救助范围:凡是在危险情况下自愿实施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抓捕犯罪嫌疑人、救助火灾、道路交通及其他事故的行为被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可以享受救助和补偿。

2. 伤残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一旦因救援行动而导致伤残,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在丧失劳动力时还可以享受伤残保险待遇。

3. 生活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果因救援行动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申请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现场救助: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行动中遭受的紧急医疗救治需要,可以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抢救。

5. 奖励措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特别突出、给予社会以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提供荣誉证书。

6. 公示公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和救助进程,确保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还有补偿款项、医疗费用报销等其它具体救助措施。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和保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救助行动,同时也是对其付出和牺牲的一种回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见义勇为人员有权获得下列救助:
1. 获得奖励金或物质奖励,作为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2. 受到法律的照顾和保护,不承担因救助行为而引发的责任或风险。

3. 获得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补偿,在救助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费用可以由相关单位进行支付。

4. 享受一定的社会关爱和帮助,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就业帮扶等。

根据具体情况,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相关部门、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则需要通过法律、和规定来确立和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出于个人的判断和善意帮助他人的行为。

而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其提供应有的奖励和保护,以进一步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弘扬。

被授予见义勇为后有哪些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后有哪些待遇

3、被授予见义勇为后有哪些待遇?基本上是发个证书,再加上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

另外,在子女升学时,可有一定加分。

说明:去年以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判断一个人的善行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应当有两个标准:其一是该行为是否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其二是这一行为是否冒着相当的风险。

见义勇为,原话是“见义不为,无勇也”。

现在这方面的舆论导向很有问题,总的趋势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不惜鲜血与生命。

后果是相当部分见义勇为的人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某地一个爆炸案,因为周围的人上去阻止,结果与案犯同归于尽。

此案见义勇为的人员5人,一下子把当地当年社会治安基金会的基金掏空了,而且还不够。

见义勇为经常以悲剧的形式告终。

这里的意思是,现在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很初级,完全不足以抵消见义勇为后带来的一切负面结果。

既然有警察司职,何必让没有专业技能的市民往上冲呢?市民做到向警察提供犯罪情况,如知情人也要配合报案,就够了,剩下的事情让警察去做。

这些情况汇集得足够多的时候,违法犯罪分子躲都没地方躲。

这样做的话,机制是容易形成的,打击罪案、见义勇为的成本是很低廉的,效果也比目前要好得多,社会治安、社会风气也会为之转变。

见义勇为不能再继续提倡,而应提倡见义“智”为。

违法犯罪分子不是喜欢在暗处搞事吗?就让市民在更加暗的地方,即违法犯罪分子永远察觉不到的地方、时候,弄他一下,就有四两拨千斤之效。

湘西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湘西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湘西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试行)湘西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见义勇为人员在社会安全、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依法对他们给予奖励和保护,树立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自治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的具体成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第三条湘西自治州公安机关是见义勇为人员的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和协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勇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救人、防止犯罪、灭火、抢险救灾等。

第五条被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由自治州公安机关负责评定。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以下奖励:(一)表彰奖励: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二)精神鼓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动;(三)物质帮助: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七条被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优先办理各类证件和手续;(二)享受医疗救助、残疾人福利、优待待遇等政策;(三)优先就业、就学等相关权益。

第八条表彰奖励和物质帮助的资金来源由自治州财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表彰奖励和物质帮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制定。

第三章保护第十条湘西自治州公安机关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安全;(二)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三)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受到人身攻击、财产损失等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享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拒不提供必要的保护;(二)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三)泄露见义勇为人员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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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授予见义勇为后有哪些待遇?基本上是发个证书,再加上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

另外,在子女升学时,可有一定加分。

说明:去年以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判断一个人的善行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应当有两个标准:其一是该行为是否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其二是这一行为是否冒着相当的风险。

见义勇为,原话是“见义不为,无勇也”。

现在这方面的舆论导向很有问题,总的趋势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不惜鲜血与生命。

后果是相当部分见义勇为的人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某地一个爆炸案,因为周围的人上去阻止,结果与案犯同归于尽。

此案见义勇为的人员5人,一下子把当地当年社会治安基金会的基金掏空了,而且还不够。

见义勇为经常以悲剧的形式告终。

这里的意思是,现在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很初级,完全不足以抵消见义勇为后带来的一切负面结果。

既然有警察司职,何必让没有专业技能的市民往上冲呢?
市民做到向警察提供犯罪情况,如知情人也要配合报案,就够了,剩下的事情让警察去做。

这些情况汇集得足够多的时候,违法犯罪分子躲都没地方躲。

这样做的话,机制是容易形成的,打击罪案、见义勇为的成本是很低廉的,效果也比目前要好得多,社会治安、社会风气也会为之转变。

见义勇为不能再继续提倡,而应提倡见义“智”为。

违法犯罪分子不是喜欢在暗处搞事吗?就让市民在更加暗的地方,即违法犯罪分子永远察觉不到的地方、时候,弄他一下,就有四两拨千斤之效。

“世与我而相违”不足以担心,当“复驾言兮焉求”成为气候就糟糕了。

"见死不救"在法理上是有一定界定的,就是责任人必须在特定的场合,具有特定的身份,那么他才有特定的责任——这个时候他不履行特定的责任才应该为“见死不救”。

比如:警察对于需要保护的公民,医生对于重病在身的患者,组织者对于遇险的队员等等。

当特定性不存在,就不能视为“见死不救”。

这些法条上没写,但法理是存在的。

把“见死不救”泛化,会扰乱社会秩序——比如:在公共场合遇到一个晕倒的病人,公众就不具备这种责任,把没有施救的人都抓起来就违背了一般的社会规则。

在这种辩论中,应该强调对“见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应该是其可操作意义。

就是说,通过立法可以使得濒临危险的人得到更快更好的救治,防止责任扯皮,而不能把目的定位惩治“见死不救”的人。

1962年一个普通士兵的逝去,为中国大地留下了一个永恒的名字——雷锋,也留下了伟大而高贵的精神——雷锋精神,这种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

40多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在人们继续提倡学习雷锋精神的同时,也有人认为雷锋精神过时了…… 近日,河南报业网大河论坛的网友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雷锋精神与新观念的碰撞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内涵的雷锋精神,没有壮丽的场面,没有豪迈的语言,但却鼓舞激励一代人“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

” 但,由于时代的改变,使人做了好事非但不被领情,反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反方辩手距离认为,雷锋作为一个榜样,曾经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出过卓越的贡献,是一个理想的化身,一个没有瑕疵、没有人可以超越的精神典范。

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随着经济大潮的迭起而改变,即使偶尔在繁杂的人群中看到一点点雷锋的影子,也会很快被忙碌的身影淹没,在这个时代要想寻找真正的雷锋精神需要费点周折。

反方辩手独钓翁更加明确地认为,当今社会里见死不救、见利忘义、见钱眼开的现象时常发生,哪里还有雷锋精神的影子?况且,现在讲商品化,就连感情也严重地掺杂着金钱的成分,谁还会去学雷锋?当你像雷锋一样帮助别人时,也许别人正因为你的“傻”而数着钞票乐。

反方辩手红色书生认为,现在很多人受利益驱动骗取人们的同情心,即使有人想学雷锋也因为害怕上当而不敢,久而久之,这种精神自然在人们的心里就会淡化。

只有当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才想起雷锋。

雷锋精神没有失去生存的土壤 雷锋精神的产生距今已经40多年,现在正在搞市场经济,有人怀疑:在市场经济时代,雷锋精神失去了它生存的土壤? 正方辩手童生认为,雷锋精神不但没有远离,实际上更加普及化、更加具体化。

人们常常把那些助人为乐的热心人称为“活雷锋”,这种例子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

这说明时代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雷锋精神。

正方辩手剑如虹认为,雷锋本身就没有做惊天动地的大事,都是一些身边的小事。

像我们在公共汽车上给人让座,热心为外地人指路领路等等,都是雷锋精神的影子。

如果说找不到雷锋精神,那说明雷锋精神完全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而不是只有少数人学雷锋那么抢眼。

正方辩手Xuxuchong认为,学习雷锋精神重在行动,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恰恰就是雷锋精神的精髓体现。

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和谐发展都是绝对需要的。

现在,连美国也开始学雷锋了,说明雷锋精神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雷锋精神常说常新 论坛辩论开赛以来,网上好帖如潮,点击率迅速上升。

由于辩论赛名额限制,不能参赛的积极出谋划策,更有人发帖摇旗呐喊、加油助威。

在辩论赛的带动下,很多网友也开始讨论起雷锋精神来。

有网友认为,今天,雷锋精神不但没有过时,反而成为推动新时期发展经济的精神动力。

这种精神在新时期具有导向性、凝聚性、激励性和规范作用。

也有网友认为,雷锋精神的实质是“为人民服务”,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

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核心就在于执政为民,权要为民所用,利要为民所谋,情要为民所系,一句话,雷锋精神就是心中只有群众,唯独没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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