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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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集5篇]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集5篇]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集5篇]第一篇: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放验线以后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及时制止、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实行规划综合验收制度。

涉及市政、教育、环卫、园林、社区用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市政管理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包括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黄线、紫线等);(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围墙、大门、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五)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的状况;(六)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和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淮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18日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为系统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统筹我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底线约束,绿色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国土空间安全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城乡融合,上下联动。

市县统筹、城乡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自上而下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对淮北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对濉溪县分解下达约束性、指导性指标。

(三)区域联动,统筹协同。

加强与中原城市群、徐州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对接,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发挥淮河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和皖东北中心城市作用,推进宿淮同城化和相濉一体化。

坚持城镇矿协同,推进城、镇、矿、村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5〕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5〕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9日淮北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2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2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24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6日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37号)和《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4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筑的整体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末,全市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市区达到35%,各县区超过25%。

到2020年,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比例达到60%以上。

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

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加强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中确定的节能措施和设备是否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上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3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3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3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土委会第21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拟于近期启动全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4月19日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开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3〕373)精神,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技术标准,现就开展淮北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东至新东外环、龙脊山风景区,西至新202省道、符夹铁路线(市区与县城分界)、宿丁路,南至古赵路,北至北外环路,主要包括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淮北经开新区范围,总面积约338.69平方公里。

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目标1. 基准地价评定。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以土地收益为依据,采用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等资料测算和更新基准地价体系,包括淮北市城区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各级别地价。

2. 建立由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的修正体系,包括淮北市城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各级别价格修正体系。

三、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安排1. 方案报批阶段(2016年3月5日前)。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淮政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校合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23〕1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淮北市与在淮高校同频共振、共同发展、共赢发展,打造校地融合发展共同体,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高质量转型发展需求,深化市校合作,推动协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在淮高校教学、科研、人才、平台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打造市校合作样板,助推现代化美好淮北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共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基地。

推动在淮高校面向淮北“五群十链”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等,加强双一流学科和博士立项单位建设。

支持在淮高校申报组建安徽省特色资源植物利用工程实验室、安徽省认知行为智能计算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西瓜甜瓜生物育种工程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省级财政奖补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支持。

自2023年起,实施省属高校省市共建政策,市级财政对在淮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北师范大学)(二)共建科研创新平台。

在淮高校立足淮北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建设高校科研平台分平台,针对企业技术难题长期稳定开展研究,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推进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

在淮高校围绕“五群十链”产业集群,落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全面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

安徽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安徽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安徽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2011-5-11 13:4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5-11 执行日期:2011-5-11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所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指标,以及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不得擅自变更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淮政办秘〔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 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淮北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淮北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项目位置:安徽省淮北市项目性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2770平方公里编制时间:2003.10-2005.01编制单位: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背景淮北上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于1991年,此轮规划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较好地指导了淮北市城市建设活动,促进了淮北市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

但受到编制时间和淮北市近年来发展所面临的难以预测的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的限制,特别是城市转型期对城市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上一轮规划内容已逐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了的一些新情况,对规划提出了更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城市空间拓展速度加快:城市周边的濉溪县城地区、矿山集地区,空间上与城区中心相山地区已基本连为一体。

这对规划工作提高统一系统的要求。

工业化进程持续加快:淮北市近年来工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依托原有采矿、电力、纺织、酿酒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作为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工业项目落户。

城市周边的多个工业园区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同时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八大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这都对城市布局也提出了相应的新的要求。

市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层次出现分化的趋势:以相山为核心的城区正逐渐成为全市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巾心,并大量吸纳周边城乡经济活动加入。

在全市域范围内,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城镇之间在规模和功能上也出现了分化,开始逐步形成了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城镇,如临涣、百善。

塌陷区利用问题:以往城市规划未将城区范围内的大片塌陷地区纳入城区的规划系统中统一考虑,随着塌陷地区的逐渐稳定,塌陷区与城市用地的关系日益密切,其再利用成为城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交通条件的改变:随着连霍高速和合徐高速的贯通,大大改善了淮北市的交通区位条件,促进了淮北市的对外发展。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要求:淮北属于典型的工矿型城市,对煤电产业的依赖度大,随着煤炭资源的储量的逐步减少,淮北市面临着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要求。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淮政办秘〔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3日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3号)和《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四最办〔2020〕3号)精神,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深化简政放权,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难点痛点,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 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把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整合为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2021年6月底前完成。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七节许可证件时效第八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第九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市县统筹、地矿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结合资源型城市特点,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濉溪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其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审查。

濉溪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市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按职能分工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1日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特色,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注重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规范性、完整性、连续性。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及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及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及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北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人防等专用地下管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污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和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监察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确定内容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防、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交通、林业、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和嘗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和嘗井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和嘗井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所属地下管线和嘗井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地下管线、嘗井设施的管理实行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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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则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同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

第十四条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第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六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七条成片开发建设的(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机关规范执行。

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第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二住: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十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文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二十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为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九条位于淮北市区老城区以内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一小时;位于其它地区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

第三十条受遮档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规划确定即将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另一主朝向。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三十三条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四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筑住宅为倍),高层住宅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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