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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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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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标准印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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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

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

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

“章’、“节”必须有标题。

“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

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一条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

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二条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

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月七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25•【文号】[90]建标字第63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90]建标字第633号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汇编出版工作的管理,确保标准汇编出版的质量,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汇编出版,是指将已正式发布并出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行业或专业分类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发行。

其形式可为选编、类编、大全等。

第三条标准汇编本应按职责范围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未受委托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标准汇编本。

第四条标准汇编本的目录由受委托的出版单位提出,报委托部门审定。

第五条编辑标准汇编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编入汇编本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不得编入已废止的标准及标准中已修改或取消的条文;(二)编入汇编本的标准级别、名称、编号:主编部门(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章节条款及附录、附加说明等内容必须完整,不得删节或改动;(三)编入汇编本的标准按行业或专业分类后,应以编号顺序排列;(四)为了保证标准施行后有必要的检验期,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不满2年者,不编人汇编本。

第六条出版标准汇编本必须分别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工业产品标准出版的统一格式,并保证印制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编辑出版标准汇编本的单位,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04•【文号】建标[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8]12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质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四日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及出版发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组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可由标准的批准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发行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科教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详见附件一、二),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7•【文号】建标[1995]660号•【施行日期】199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建标[1995]66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是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以及进行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标准定额的出版、发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管理。

但是近年来,擅自出版、翻印、汇编、出售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的现象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借举办标准定额学习班、培训班的名义,擅自印刷和出售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定额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严重地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干扰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贯彻实施。

对这种无视国家法规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的著作权属我部所有。

受我部委托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

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不得以举办标准定额学习班、培训班的名义擅自印刷和出售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应该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发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正 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1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方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第一节 前引部分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 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 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规 定 ,现 印发给 你们 , 自印发之 I起施 行 ,尚未报批 的工 程建设 标 准 ,均执 行新 的 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写规 定 t 。
原 建 设部关 于 印发<工程 建设标 准编写 规定>和<工程 建设标 准 出版 印刷 规定>的通 知》 ( 标[966 6 )中 建 1912 号
的附件 一 同时废 止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二o o八年 十 月七 日
建城 [ 0 11 号 2 82 1 0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 工程验收办 法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是
第一章
总则
建标[o 81 2 2 o 18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市 建 委及有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有关部 门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团建 设局 、国家人 防办 ,解
放 军总 后基建 部 ,各有 关协会 ,各有关 单位 :
为加 强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制工 作的管理 ,统一工 程建设 标 准编写 要求 ,确 保工程 建设标 准编 写质量 ,根 据 工 程 建设 国家标 准管理 办法 和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我 部组 织修订 了 工 程建设 标 准编 写
1 ・ 2O 年 第 l 期 0 O8 2
指对既有居住 建筑 中不 符合国家节 能标准的供热 系统按 照供热 计量 收费 的要求进 行 改造 。 包括 户 内采暖 系统改
造 和 管 网、热 源的 改造 。 第三条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工程竣 工后必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陛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出版发行管理制度(doc 6页)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出版发行管理制度(doc 6页)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出版发行管理制度(doc 6页)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 目的通过对标准设计产品(图集)印刷发行过程的控制,确保印刷质量合格,交付活动满足顾客要求。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出版、发行管理。

3 职责国家标准图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负责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图集的出版发行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图发行站的建立发行网络建设。

a. 发行室负责人,负责图集出版发行的计划、印刷、库房、运输、统计、宣传等全面工作,用计算机控制全国出版发行工作。

b. 出版印刷管理人员,负责对标准突出版印刷工作程序及质量的控制。

c.计划与市场管理人员,负责随时编制新图目录发到各标准站;根据各站索图清单及时完成批销单交发行人员。

d.门市部销售人员,负责国家建筑标准图集的零售、函购;批发人员负责图集的提图、检验、打包、送站发货托运手续。

e.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对印刷厂送来的图集进行数量、质量的核查、登记入库;定期盘库及库房的防火、防水、防盗。

4 程序4.1 接受发行项目4.1.1总工办接受建设部批准标准设计文件后,发给有关标准图管理室室主任及有关项目管理人员。

4.1.2 项目管理人填写《标准图送印验收单》(格式见附录A),经室技术负责人、室主任、所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将验收单送财务部;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送主管所长签字后,连同被批准项目的底图一并交总工办,由总工办造册登记。

4.1.3 总工办将建设部批文、底图和《标准图送印验收单》送发行室。

4.1.4 发行室出版印刷管理人员在接到《标准图送印验收单》后,认真审核批文与底图是否符合,核对底图是否符合出版印刷要求,符合要求方能在验收单上签字。

不符合出版印刷要求的底图,由出版印刷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后退回标准图管理室(项目管理人)修正。

4.1.5 标准图定价由发行室根据底图张数确定。

印刷数量的确定应本着保证供应、杜绝积压、核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的原则,由发行室负责人和计划与市场管理人员及标准设计人员研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录。

建标[2008]182号

建标[2008]182号
第二十六六 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 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7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 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 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
4
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二 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5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 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 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六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 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 二十七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 二十八八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20001.1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正文:----------------------------------------------------------------------------------------------------------------------------------------------------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1996年12月13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ll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

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

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

“章”、“节”必须有标题。

“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

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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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

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

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

“章’、“节”
必须有标题。

“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

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一条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

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二条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

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三条标准中术语及定义的排版应在每条术语后面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

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四条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

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五条标准中的所有插图均用硫酸纸绘制清楚。

其底图的排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插图为原大绘制时,其线型:实线中的主体轮廓
线粗为0.4mm,次要轮廓线0.25mm。

虚线粗的为0.2mm。

图中主体注记用8宋体汉字。

二、当插图放大1/5倍绘制时,实线0.5mm,虚线为0.25mm,点画线为0.125mm。

其主体注记用10.5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8字剪贴。

三、当放大2/5倍时,实线0.6mm,虚线为0.3mm,点画线为0.15mm。

图中
的主体注记用14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9字剪贴。

四、图的平行线间隔不应小于3mm:圆圈直径不应小于1.5mm。

五、图中的标记、尺寸数字等应用铅笔端正写在相应的位置上,由出版社剪贴制版。

第十六条标准出版对文稿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及标准的条文说明的出版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并备有标准批准部门的发布通知。

二、标准对技术内容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标准的编写方法和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三、标准的稿件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油印稿、晒图、复印稿字迹应清楚完整。

稿件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书写清楚,并应用铅笔在旁边注明是何种文字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标准稿件中所有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附件一: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
附件二: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一: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页别位置文字内容字体和字号
一标准正文
1 封面左第一行 UDC 四号黑体
2 封面右第一行标准的标记符号专用美术字体
3 封面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三号黑体
4 封面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三号黑体
5 封面左第二行三号黑体
6
7 封面
封面右第二行
第二行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四号黑体
二号黑体
8 封面第三行标准英文名称四号黑体
9 封面左第三行发布日期四号黑体
10 封面右第三行实施日期四号黑体
11 封面第四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三号黑体
12 封面联合发布三号黑体
13 封面第五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三号黑体
14 扉页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四号黑体
15 扉页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四号黑体
16 扉页第二行标准名称三号黑体
17 扉页第三行标准编号五号黑体
18 扉页第四行主编部门五号宋体
19 扉页第五行批准部门五号宋体
20 扉页第六行出版社名称三号长仿宋体
21 扉页第七行出版时间及地点五号黑体
22 发布通知通知名称四号宋体
续表
序号页别位置文字内容字体和字号
23 发布通知文件编号五号宋体
24 发布通知通知内容五号老宋体
25 发布通知批准部门五号黑体
26 前言第一行前言四号黑体
27 前言正文前言正文五号宋体
28 前言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四号宋体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29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五号黑体
五号黑体
30 主要起草人五号黑体
31 目次第一行目次四号仿宋体
32 目次正文目次正文五号宋体
33 各页正文标准正文五号宋体
34 各页正文章的编号及标题四号黑体
35 各页正文节的编号及标题五号黑体
36 各页正文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五号黑体
37 各页正文条文中的注、图注采用说明六号宋体
38 各页正文条文中图名小五宋体
39 各页正文表格中的文字六号宋体
40 各页正文表题及表序号小五号黑体
41 各页正文图中的数字和文字六号老宋
42 各页正文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五号拉丁字母
43 第二章术语、符号五号黑体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五号宋体
44 附录第一行附录及其编号四号黑体
45 末页附加说明内容五号宋体
二条文说明
46 封面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四号宋体
47 封面第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四号宋体
48 封面第二行标准名称二号黑体
49 封面第三行标准编号四号黑体
50 封面第四行条文说明三号宋体
续表
序号页别位置文字内容字体和字号
51 封面第五行出版社名称四号宋体
52 封面第六行出版时间及地点五号黑体
53 制订说明第一行制订、修订说明四号宋体
54 制订说明第二行说明内容五号宋体
55 制订说明到第二行主编部门五号黑体
注:条文说明的其它要求与标准正文相同。

10
101525
UDC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
50192—93
5155
20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5
Code for design of river or engineering
1010
1993-12-07发布1994-08-01实施
40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15
140
图1国家标准封面格式
1146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6
Code for design of river or engineering 6
GB50192—93
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6
1994年.北京
30
图2国家标准扉页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
条文说明
1989年.北京
图3国家标准条文说明封面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
条文说明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图4国家标准条文说明扉页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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