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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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法》中关于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存在疑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

二、抵押权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享有的继续留置该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

3. 留置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继续留置占有的财产,并就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已被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

五、区别说明1.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占有标的物的不同。

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仍由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而留置物则需由债权人占有。

2. 抵押权和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不同。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两个法律名词——质权和留置权。

这俩听起来高大上,但其实呢,咱们可以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

先别急,咱们慢慢来,保证让你轻松get到!1. 质权是什么?1.1 简单来说质权呢,就像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别人,借点钱。

比如说,你手里有一块金表,结果因为急用钱,就把这块表给了你的朋友作为质押。

这样一来,朋友就可以拿着这块表,等你还钱的时候再还给你。

这就叫质权。

1.2 它的特点质权有个特点,就是质权人(也就是拿着你东西的人)在你还钱之前,对这个东西有控制权。

就是说,如果你不还钱,朋友就可以把这块金表卖了,抵消你的债务。

哎呀,这可真是“鸟在笼中,飞不出门”啊!不过,质权人也不能随便拿去用,只能在你不还钱的时候才会想办法处理。

2. 留置权是什么?2.1 留置权的概念再说留置权,这个听起来有点拗口,其实就是当你把东西给别人保管,比如说把车开去修理,修理工修完之后,你还没付钱,修理工就可以不把车还给你。

这种情况下,修理工对车有留置权,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2.2 留置权的灵活性留置权的灵活性可真不一般!想象一下,你把车放在修理厂,修理工把车锁起来,结果你就得乖乖去付钱。

他有权利暂时不把你的车还给你,等你付完钱。

这个就像是“你不还钱,我就不让你开车”的强硬手段!但是一旦你付了钱,留置权就会自动消失,车子立刻归你。

3.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3.1 最主要的区别那么,这俩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质权是主动的,也就是说,你自己把东西给别人,作为借钱的保障。

而留置权呢,更多的是被动的,别人拿着你的东西,但你还没付钱,别人就不让你拿回去。

可以说,质权是“自愿投降”,留置权是“被迫锁住”。

3.2 适用范围不同再来,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质权一般涉及的都是动产,比如金表、汽车这些。

而留置权可以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比如说房子、土地,只要你没付钱,别人就能把东西留住。

这就像是“放不下的情结”,一旦涉及到留置权,麻烦就大了!4. 生活中的小故事好吧,咱们说了这么多,最后我给你讲个小故事。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在《合同法》中的区别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概述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保证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3.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支配权。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是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需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质权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3. 效力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仅设立担保;留置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占有并处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质权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4. 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基于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质权适用于所有可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遵守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因乙方行使权利不当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以实现其债权。

2. 如乙方违反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概述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履行债务的权利。

抵押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押物,保持其所有权但在债务未清偿前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

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占有该动产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留置的动产通常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较强。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和控制权。

二、主要区别1. 标的物性质: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已占有的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也是动产或权利凭证,但要求交付给债权人占有。

2. 权利行使方式:抵押权行使时,债权人无需占有抵押物,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留置权的实现依赖于债权人继续占有动产;质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质物等方式实现债权。

3. 效力优先顺序:在同时存在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情况下,其优先顺序一般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4. 适用范围:抵押权适用于大额贷款、购房贷款等;留置权多适用于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质权适用范围较广,包括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三、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1.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2. 乙方(债务人/抵押人)应按时履行债务,如未能按时履行,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确保协议的履行。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其目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对担保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在不改变占有的情况下,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在占有该财产的情况下,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3. 留置权:是指在货物买卖等交易中,当债务人未支付全部货款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货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4. 权利质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债权人可以取得对该权利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5. 其他担保物权: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如保证、定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可能会对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所不同,这里仅是一般性的分类。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3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3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3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二、抵押权概述及实施方式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权的设立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物上标明抵押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实施方式如下:1. 签订抵押合同;2.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 在抵押物上标明抵押权;4.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概述及实施方式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留置权的设立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留置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实施方式如下:1.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3.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质权概述及实施方式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押物,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质权涉及质押物的交付和登记手续。

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权的设立需要质押物的实际交付。

实施方式如下:1. 签订质押合同;2. 交付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手续;3.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1. 权利性质: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 设立条件:抵押权和质权需办理登记手续,而留置权只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 权利行使:抵押权和质权的行使通常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来实现债权,而留置权的行使则是通过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来促使其履行债务;4. 物权变动: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会影响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权能,而留置权的设立不影响留置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六、结语本合同协议旨在明晰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抵押物应当是乙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

本合同下的抵押权设立后,若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本合同中,若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乙方提供的动产,并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质押物),并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或第三人提供的质押物享有质权。

乙方应当将质押物交付给甲方占有并保管。

若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三者区别1. 权利来源:抵押权基于抵押物的存在,无需转移占有;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质权基于质押物的转移占有。

2. 权利行使:抵押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留置动产并行使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可以行使质物的优先受偿权。

3. 标的物范围: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留置的动产通常与债权具有密切联系;质押物需转移占有,通常为动产。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保证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有效。

3.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不得妨碍甲方行使权利。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4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4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4篇篇1合同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合同中各种权利的规定十分详细,其中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种相似但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这三者之间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首先,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用作抵押品,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文件等物进行留置,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为止。

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在债务人还债后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这三种权利在性质上都是一种担保权利,但在适用场合、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上有所不同。

抵押权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中,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而留置权则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发生争议,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对债务人的物物进行留置,以达到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

质权则是在交易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让债权人占有并获得支配权,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

在救济方式上,抵押权的行使需要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将抵押物变卖以实现清偿债权的目的;留置权的行使是通过留置物的出让或拍卖来实现债权的清偿;而质权的行使是在发生还款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变卖质物以实现债权的得到清偿。

总的来说,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上都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掌握这三种权利的区别,有助于人们在合同中进行权利的有效规划和实施,也有助于加强合同双方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从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篇2《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是经常出现的概念。

它们是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三种权利形式。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第1篇示例:《合同法》中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规定是重要的法律内容,这些权利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这三种权利在形式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分和比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在特定财产上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点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约定,一般需要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与抵押权相比,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暂时拥有债务人的财产,直到债务人履行相关的义务。

留置权不需要通过登记手续,而是依靠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留置权一般发生在债务人未能按时付款或者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财产来迫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几种担保权利,它们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经济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2篇示例:在《合同法》中,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是三种常见的担保权利。

虽然它们都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但却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运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介绍并比较这三种权利的区别。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以保障债权的一种担保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来实现债权。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经过协议或法律明确的程序,具有明确的抵押标的和价值并登记在相关的权属机构。

抵押权的主要特点是稳定性强,有明确的抵押标的且通常采取登记的方式,在债务违约情况下可以有较为明确的处置方式。

其次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债务关系后,债务人将某一物品交付给债权人,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该物由权益来满足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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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甲让乙保管手表,甲没有按照约定付给乙保管费,这个时候乙对该手表具有留置权。

质权:包括动产和权利。

甲借了乙100元,把手表作为质押物给了乙,如果甲不还,乙可以就该手表的价值优先受偿。

(注意和上面的手表情况不一样)
典权:只限于不动产,你把房屋典当给别人,人家可以把你的房屋租出去并且收租,如果到时候没钱赎回,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抵押权:你把房子抵押给人家,但人家不能拿你的房子出去收租,到期你还不了债,房子人家也不能直接拿去,只能申请把你房子拍卖然后优先受偿。

抵押一般用于不动产,而且必须登记。

质押用于动产,交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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