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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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人员职责

政务服务人员职责

政务服务人员职责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办事或来电咨询(含查询、举报、投诉等),接受首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窗口、科室办理的制度。

2、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中心职能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申请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问人的责任①属于首问人所在窗口、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中心有关规定予以受理;②不属于首问人所在窗口、科室职责,但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有关窗口;③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④无法确定承办单位、部门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请示领导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⑤对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明确告知其承办单位的电话。

首问人接到电话投诉后,应将反映的事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违反本制度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一次性告知制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审批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申报材料,对有关手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3、对联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有关手续、申报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要及时帮助其咨询。

4、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经办人员要当场认定,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要求予以处理,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要将被否定的事项向中心报备。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和企业办事利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提供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设置的机构,是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窗口。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事透明、高效、便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确保行政服务工作公正、公开、便民。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的需求。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设有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牵头,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进行重要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二)政府政策咨询服务;(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四)政务文书服务;(五)其他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服务。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照办理、人才引进、税收服务等。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信息,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咨询。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包括服务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审查、领取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服务申请环节,服务对象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审批审查环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或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领取结果环节,服务对象凭证明材料领取办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徐政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智慧化、高效化、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形成“一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呼叫中心等)”的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运行格局,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成为“政务资源优势集聚、信息交互集成共享、业务协调贯通高效、民智民意汇集畅通、行政效能监督有力”的为民便民服务第一窗口,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政务服务机构名称和标识,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为“便民服务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1.市本级。

成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使用行政编制。

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市级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号),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政务服务软实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三年挺进全省第一方阵”的宏伟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效”改革措施,不断深化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强政务服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

基本原则: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体制(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政务大厅(政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要按照《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代办点要有专人负责办理便民事项。

(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确定进入园区开展政务服务的部门和事项,按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相同标准和要求,为园区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

市政务办和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对县、乡(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问题探究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问题探究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问题探究摘要: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近年来提供公共服务的创新模式,在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以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为例,选取一个角度对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问题进行探索。

分析了杭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86-02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设置2001年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之初,设有工商行政管理审批、公安、消防、外汇管理审批、进出口料件审批、建设事务、卫生防疫、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热力供应、粮食关系转移审批等窗口。

2004年,开发区社会管理功能日趋完善,市级驻区机构逐步到位并完善,粮食关系、热力、电力、工商、公安等窗口退出办事大厅。

其间,土地办理、房产证办理进入办事大厅窗口。

至2007年末,经过调整和充实,办事大厅计有区属和驻区机构入驻单位12家,分别是招商局、人劳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分局、城管办、质监分局、消防大队、市贸促会、市卫生局、市电信公司等;计有窗口工作人员26名,管理及后台工作人员8人。

2010年10月,行政服务中心阶段,办事大厅共进驻27家单位,其中,行政审批机构有15家77人,行政审批机构中管委会直属部门9家;设有39个窗口46人,包括人劳局、财政局、经发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环保局、房产局)、国土分局、招商局、社发局、城管办。

行政审批机构中配套服务机构6家,设有20个窗口31人,包括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卫监所。

入驻12家服务性机构,设有14个窗口,包括电力局、水业集团、省测绘大队、市贸促会、市白蚁防治所、市民卡公司、钱江燃气、电力公司、水业公司、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石化。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呼党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是市政府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窗口,按照“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和集中办理审批服务的运行管理模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

第三条政务中心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所承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综合服务大厅、各专业服务大厅和各旗县区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或全程代办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办事项或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五)负责为申请人和各部门审批办办理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六)负责研究制定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

(七)负责政务中心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审批办(以下简称审批办)整建制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业务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

各类事项进驻政务中心办理后,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发生转移。

第五条审批办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政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和组织政治学习。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标准三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标准三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标准三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对企业和市民的服务”的市政协建议案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队伍待遇保障,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入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实施办法。

一、统一编外人员工资标准的目的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作为对外服务窗口,大力推行“预约、代办、限时、延时”等服务,普遍建立延时服务常态机制,中心工作人员长期处于窗口服务一线,工作强度和精神压力都很大。

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入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有近500名编外人员,薪酬待遇标准不一,且绝大部分没有薪酬增长机制。

为保障窗口工作提速增效,应制定服务中心编外人员统一工资标准,并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和适度增长机制。

二、统一编外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入驻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不包含临时用工(一年以内)、保安、保洁和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

企业入驻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编外人员薪酬标准编外人员的薪酬收入包含月工资和年度奖金(详见下表)。

(一)月工资为体现工资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综合考虑学历、工龄和岗位等因素,编外人员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双休日考勤补贴、保留工资等五个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标准为,研究生毕业2850元,本科毕业生265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2350元,中专及以下毕业生2150元。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薪级工资起薪点以入驻中心当月为界,入驻前后分别按30元/年、50元/年标准及对应的工龄,分段加总确定。

2018年1月1日起,薪级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编外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标准为50元。

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

3.岗位津贴: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为300元/月,后勤及其他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为100元/月。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合理调整入驻项目。

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

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

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

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3号)和《贵州省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投字〔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代办服务是指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贵阳市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投资促进部门应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代办服务窗口,形成省、市、区(市、县)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2017年起,将代办服务纳入年终全市投资促进综合评估。

第三条凡符合贵阳市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珠府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三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订“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第三条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由“中心”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门窗口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效能监察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总分分别为100分。

其中窗口考核包括:窗口人员考核35分,窗口业务考核40分,窗口服务考核15分,窗口互评10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考核20分,业务技能考核30分,纪律考勤考核20分,工作实绩考核30分。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红旗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

第六条“中心”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和其它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比例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对连续三次在季度考核中处于后三名的窗口,向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所在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退回所在单位。

第三章对窗口的考核第七条窗口人员考核(35分)一、纪律考核(20分,考核科室:效能监察科)1、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脱岗每人次扣1.5分;无故缺勤每人次扣2分;工作期间外出不到效能科登记的每次扣0.1分;窗口空岗一次扣1分;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不录入指纹或无故不签到签退的扣1分,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扣1分;2、除确因审批业务需要进行勘察、验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因正常公休假等原因请假外,每月人均请假超过2天的,每增加1天扣窗口0.2分;每月人均请假外出超过4次的,每增加1次扣窗口0.1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每超1天扣0.2分;例会、政治学习等“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除有业务的窗口留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外,其余窗口人员要按时参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扣1.5分;3、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吃零食、串岗、喧哗、带孩子上班等非工作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发现一次扣2分;4、窗口不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调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分;5、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按时到“中心”现场办公,不按规定时间现场办公的每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不是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现场办公的视为缺席。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篇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一、对服务窗口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窗口出勤(基础分25分)1、窗口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单位派人顶岗不扣分;没有派人顶岗的,事假每人每天扣2分,病假每人每天扣1分。

2、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

3、工作人员旷工,每人每天扣5分。

4、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1分。

(二)窗口办件(基础分40分)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作收件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2、已作收件处理并需要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3、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4、否定报备件的,不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扣3分。

5、超过承诺时限的办结的,写书面说明,且每超一天每件扣3分。

6、办理结果出现差错的,每件扣1分。

8、造成服务对象在单位和窗口之间两头跑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9、月办件少于2件的扣3分,评议率低于90%的扣2分,评议率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三)收费管理(基础分15分)1、擅自在窗口收取现金的,每次扣2分。

2、在服务窗口办件却在原单位收费的,每次扣3分。

3、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4、违反收费有关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四)档案管理和卫生保洁(基础分10分)1、该归档的没有归档,发现一件次扣1分。

3、窗口要保持办公桌面、微机表面、办事台面、窗口地面整洁明亮,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4、下班前要按顺序关闭微机、打印机电源,盖好防尘罩,摆放好桌椅、纸篓等物品,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五)民主评议(基础分10分)1、窗口互评:采取好中差三档互评,好的比例超过60%不扣分,好的比例达31—59%扣2分,好的比例低于30%扣4分。

2、服务对象评议:满意率每减少1%扣1分。

满意率以当月办件总量为基数。

3、群众办件评议卡不足办件总量的30%扣4分,满30%而不足50%扣2分,达50%不扣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湘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三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四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基层便民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6日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社会公众、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遵循“规范、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四个一”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市政务大厅所有窗口实行“六件”、“六制”、“六公开”的运作模式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与各县(区)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市政务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

第六条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督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隶属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编外用工人员自查报告

编外用工人员自查报告

【导语】编外是指组织机构⼈员定额之外的⼈,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编制来管理⼈员。

以下是整理的编外⽤⼯⼈员⾃查报告,欢迎阅读!1.编外⽤⼯⼈员⾃查报告 为进⼀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外⽤⼯⼈员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政府运⾏成本,减少财政供养⼈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市⼈⼒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步规范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管理的意见》。

⼀、指导思想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编外⽤⼯应遵循“必要、精⼲、⾼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使⽤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健全编外⽤⼯使⽤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成本,依法维护⽤⼯双⽅合法权益,提⾼机关事业单位⾏政效能和服务⽔平。

⼆、核定⽤⼯数量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实⾏总量控制、从严掌控,原则上只减不增,因事业发展⼯作需要增加的,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式解决。

编外⽤⼯控制数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编办和市⼈⼒社保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市本级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审批管理单位)尚缺编的,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经市编办核准可顶编使⽤编外⽤⼯。

已经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编外⽤⼯,确因⼯作需要的,报市编委审批。

编外⽤⼯控制数经市编委或市编办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办书⾯函复⽤⼈单位(或主管部门),抄送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编外⽤⼯实际使⽤⼈数⼤于控制数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相关⼈员费⽤。

2、差额财政补助和⾃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备案管理单位)使⽤编外⽤⼯数需报市⼈⼒社保局审核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聘⽤编外⽤⼯;未经备案已经⾃⾏聘⽤编外⽤⼯的单位,需在发⽂之⽇起6个⽉内按程序补办备案⼿续,逾期不办或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相关⼈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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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一、人员选派
(一)确定一名干部为“首席代表”,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窗口管理,充分授予其事项审批决定权。

(二)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对不宜授权首席代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每周定期1-2天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办理。

(三)为防止窗口工作人员缺岗,窗口必须安排常驻工作人员和替岗工作人员,且应按下列条件推荐选派工作人员:
1、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思想作风端正,具有大局观念。

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业务,能胜任窗口工作。

3、工作态度好,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协调能力强,遵纪守法。

4、为在编人员,能熟练操作电脑。

二、人员管理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亮证上岗,热情服务。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本单位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上受本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定岗一年以上,其人事关系不变,日常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专职从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临时性借调窗口工作人员须事先征得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在有人员替岗的情况下方可借调。

(五)常驻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安排替岗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值班;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须提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入驻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本单位应及时调整工作人员。

三、人员入驻与调整
(一)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自行推荐,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一年一定,原则上中途不调换;确需调换的,由入驻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换;工作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调换。

(二)入驻单位因事项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减工作人员的,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增加或减少工作人员。

(三)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员(包括窗口“首席代表”、常驻工作人员和替岗工作人员)必须填写相关备案登记表,经分管领导签名、盖单位公章,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签名后存档备案。

四、人员考核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奖惩制,考评结果将作为奖励惩戒、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入驻人员的提拔、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派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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