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6]229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作者:来源:《信息化建设》2017年第11期第—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业余无线电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办法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办理之。
第 3 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无线电规章:指交通部参照国际电信联合会之国际无线电规则所订定之各类规则、细则、办法及规范等。
二、业余无线电人员:基于个人兴趣,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无线电技术,经交通部核准,持有执照以资控制、操作业余电台之人员。
三、业余无线电团体:依人民团体法成立,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之团体。
四、辐射:以无线电磁波形式向外流动之能量。
五、发射:由无线电台所产生之辐射或其辐射产物。
六、必需频带宽度:足使资讯传输获得在各类发射所规定条件下之传输品质及所需速率之频带宽度。
七、混附发射:于发射之必需频带宽度外产生之辐射或频率,其位准可再降低而不致影响所传送之信息,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相互调变及频率转换所产生者。
但频带外之发射不包括在内。
八、不必要发射:包含混附发射及频带外发射。
九、指配频率:由交通部所指配供各级业余电台依规定使用之业余无线电频率。
十、频率容许差度:指配频率与发射频谱中心频率间,或参考频率与发射之特性频率间之最大容许偏差,以百万分之几 (ppm)或赫 (Hz) 表示之。
十一、指配频带宽度:为必需频带宽度加二倍频率容许差度之绝对值。
十二、占用频带宽度:以总发射平均功率为中心衰减至低于总发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贝处,包括发射机容许频率漂移及杜卜勒频率漂移之频率带域宽度。
十三、单边带发射:仅含单一调幅边带之发射。
十四、减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载波信号回复供解调使用之一种单边带调幅发射。
十五、遏制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被实质遏制,于解调时不予使用之一种调幅单边带发射。
十六、天线结构:无线电波辐射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和附属物之总称。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1.合法使用,持照操作2.确保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要求3.遵循中继台的使用规范和原则三、业余中继台的应用1.单信道常规地面通讯系统2.多台中继台组成的集群系统3.楼宇、酒店等建筑物地下和地面的覆盖通讯四、业余中继台的组成和工作方式1.双工器2.接收机3.发射机五、结论正文一、引言业余无线电中继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通讯的重要设备。
正确使用中继台,遵循一定的使用原则,对于保证通讯质量和维护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及相关知识。
二、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1.合法使用,持照操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前,需要获得相应的操作执照,并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进行操作。
这是保障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基础。
2.确保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继台的技术指标对于保证通讯质量至关重要。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时,需要确保中继台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如接收灵敏度、发射功率等。
3.遵循中继台的使用规范和原则在使用中继台时,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要遵循一定的使用规范和原则。
例如,避免使用非法频率、遵守亚音规则、控制发射功率等。
三、业余中继台的应用1.单信道常规地面通讯系统业余中继台可以组成单信道常规地面通讯系统,实现较远距离的通讯。
这种系统简单易用,适合初学者尝试。
2.多台中继台组成的集群系统多台中继台可以组成集群系统,提供更多的通讯信道,提高通讯效率。
这种系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投入。
3.楼宇、酒店等建筑物地下和地面的覆盖通讯通过使用中继台,可以实现楼宇、酒店等建筑物地下和地面的覆盖通讯。
这需要利用多幅分布天线、同轴电缆、功分器等设备,架设多个中继台。
四、业余中继台的组成和工作方式1.双工器双工器用于隔离接收和发射的信号,保证通讯的顺利进行。
它只允许非常窄的频率范围的信号进入中继,抑制其他频率的干扰信号。
2.接收机接收机用于接收信号,通常使用高灵敏度和选择性的电台组成。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精选)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制定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工信部2013年2月4日关于业余无线电的新文件
工信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余无线电台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
(一)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30一3000MH2(兆赫兹)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二)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三)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太于10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太于25瓦。
二、设置、使用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一)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二)无线电通信方法;(三)无线电系统原理;(四)与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五)电磁兼容技术以及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方法。
三、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和验证办法的编制、验证的组织、对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验证合格证明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由中国无线电协会公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五、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换发2012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换发截止日期之前各等级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仍可作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
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
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
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后可再次进行指配。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业余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业务仅限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单位开展,且不得通过该业务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电台。
除非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包含与空间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但不包含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划分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可用无线电频率见附件1。
使用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用于业余业务的频率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设置、使用具备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要求、许可证照样式等事宜执行有关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和相关实际操作经验;(三)有能够保证业余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关业余无线电台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可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余无线中继管理制度
业余无线中继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业余无线电是一项广泛应用于业余爱好者社群的通信技术,其使用频段、功率和设备都受到严格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余无线电中继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远距离通信的重要工具,能够大大提高通信的质量和效率。
但由于中继站数量庞大、信号覆盖范围广泛,往往容易出现频道冲突、占用频段过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业余无线中继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继设备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功率、频率、占用时段等。
二、业余无线中继设备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不得随意设置或擅自增加中继站数量,造成频道拥堵和干扰其他通信设备。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避免对周围电台通信造成不良影响。
四、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的操作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中继频率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频率规定,不得随意占用或更改频率,避免对其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造成不便。
二、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定时进行信道扫描和频率测量,及时发现频道冲突或频率干扰,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通信需求,合理设置频率和频率间隔,确保通信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中继使用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定时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用户的操作技能和意识,增强用户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二、在通信过程中,用户应当尊重其他使用者的通信权利,不得进行干扰、侮辱和污蔑等不当行为,确保通信的文明与和谐。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中继设备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第五章中继监测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加强监测和管理,定期进行信号监测和技术检测,确保中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效果。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
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
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
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后可再次进行指配。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各级业余电台功率限定说明
各级业余电台功率限定说明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防止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保障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考虑目前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最近下发通知,将持各等级操作证书的爱好者设台允许的最大发射功率调整为:30MHz以下一级500W,二级100W,三级25W,四级10W;30MHz以上一级、二级、三级25W,四级5W。
业余中继台要由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的构设置使用,个人不得设置。
中继台设台单位频指定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通过遥控设备可靠关机。
设台单位须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的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中继台站。
关于业余电台设备,成品电台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或自行组装的设备(含CKD全散装件、SKD半散装件)可不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检测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操作业电台庆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业余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逐步退出。
CRSA总部要求全体会员认真学习执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近几年,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的数量增加很快,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防止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保障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最大发射功率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站发展现状及有关规定,持各等级操作证书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允许的最大发射功率如下(含中继台站):二、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个人不得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单位须指定通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设台须知
业余电台设台须知书面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业余电台设置申请表)2.国家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复印件3.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对讲机)、“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固定台)、“30 M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短波台)5.操作证书(会统一复印,无需用户准备)6.设备检测原始资料表(无需用户准备)7.书面申请(统一,无需要用户准备)网上操作地址/wireless/index.action用户注册——无管局激活——用户报呼号申请——用户报设台申请业余电台申请流程参考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获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网上注册用户——网上申报呼号申请——网上申报设台申请——提供书面申请资料。
业余无线电台网上申报流程一、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及单位名称填写请用“本人真实姓名”,对应审批机构栏选择“嘉兴无线电管理机构”,内容填写完整后提交,待无线电管理局激活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呼号申请用户登录后,点击无线电文件夹下“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弹出窗口中选择“提交新的申请”(图1、图2),出现对话框(图3),按要求填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何时取得几级操作证书,入会,何时通过业余电台考试,验机是否合格等信息),填写完整后提交,等待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用户可随时登入查看审批状态。
图1图2图3三、设台申请业余电台用户在获得无线电台呼号指配后,申报设台申请。
用户登录后,点击无线电文件夹下“无线电台(站)设置与变更”弹出窗口中选择“提交新的申请”(图4、图5),选择业余业务申请(图6),在新的弹出窗口中选择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图7(短波台为“30 M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固定台为“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移动台为“陆地移动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选择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以后点击确定进入,按呼号申请的要求填写好第一栏申请报告正文(图8),填写好第二栏“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同国无管表17),在第三栏台站子表信息中添加对应的表格(图9)(表格根据设备而不同,双击进入,填写完整设备信息保存),提交申请,等待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摘要:一、业余中继台的概念与作用二、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基本原则三、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四、业余中继台的应用场景与使用方法五、总结正文:一、业余中继台的概念与作用业余中继台是指在业余无线电通信中,作为信号中转站的设备。
它可以扩大通信范围,增强信号传输稳定性,以及提高通信效率。
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通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基本原则1.合法使用:使用业余中继台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业余无线电操作执照,并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进行通信。
2.持照操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通过考试获得操作执照,才能合法使用业余中继台。
3.遵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协会的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时,应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如通信礼貌用语、通信秩序等。
三、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1.业余中继台应具备全双工工作能力,即收发同时工作,且发射时不影响接收机的正常工作。
2.业余中继台需具备较高的技术指标,如灵敏度、选择性、稳定性等,以满足多台中继台组合使用的需求。
3.业余中继台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通信环境。
四、业余中继台的应用场景与使用方法1.应用场景:业余中继台可用于扩大通信范围,提高通信效率,实现楼宇、酒店等建筑物地下和地面的覆盖通讯,以及组成集群系统和各种带状或星形结构的通讯网。
2.使用方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时,需将发射机和接收机分别连接到中继台上,并通过调整频率、亚音、彩色码等参数,实现与其他中继台的通信。
五、总结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通信中起着重要作用,使用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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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第十五条业余中继台原则上不得在地面海拔高度大于500米的地点设置使用。
业余中继台的天线距地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
第十六条禁止在业余中继台上设置互联网发射端口。
第十七条业余中继台发射设备远距离链接、遥控遥测应当以使用有线通信、公众通信线路为主。
确需使用专用无线链路的应当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余中继台的设置第十八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
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当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为申请者本人;(二)有二人以上的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具备设置、使用B类或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中一名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为申请者本人;(三)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具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五)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二)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三)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本法人或者本组织具备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资格情况说明,以及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情况说明;(五)《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六)《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七)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包括通信设计和遥控设计);(八)所申请业余中继台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二十一条业余中继台呼号和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余中继台停止使用时,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注销呼号和执照。
第四章业余中继台的使用第二十三条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天线位置,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
第二十四条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
未通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者不得使用。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允许,禁止通过业余中继台与非业余无线电台联络。
第二十五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无偿、平等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呼叫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经济及个人隐私;不得讲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不得使用业余中继台播放音乐、广播。
通联时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
在业余中继台上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八条业余中继台仅限于业余业务使用,不得在业余中继台上传输与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
第二十九条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中继台可以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并接受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业余中继台的管理第三十一条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
第三十二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三条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关闭和开启业余中继台。
第三十四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
无人值班时业余中继台应当关闭。
第三十五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余中继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将值班期间业余中继台的工作情况和通信情况记入电台日志,保存备查,待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满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上交电台日志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业余中继台可根据需要建立含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录音数据定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表2: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表3: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图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2: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3: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表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序号1号2号3号组号第1组29.610/29.510 29.640/29.540 29.670/29.570 第2组29.620/29.520 29.650/29.550 29.680/29.580 第3组29.630/29.530 29.660/29.560 29.690/29.590附表2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序号1号2号3号组号第1组53.100/52.100 53.200/52.200 53.300/52.300 第2组53.120/52.120 53.220/52.220 53.320/52.320 第3组53.140/52.140 53.240/52.240 53.340/52.340 第4组53.160/52.160 53.260/52.260 53.360/52.360附表3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序号1号2号3号4号组号第1组145.200/144.600 145.300/144.700 145.400/144.800 145.500/144.900 第2组145.220/144.620 145.320/144.720 145.420/144.820 145.520/144.920 第3组145.240/144.640 145.340/144.740 145.440/144.820 145.540/144.940 第4组145.260/144.660 145.360/144.740 144.460/144.840 144.560/144.960附图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213231323 13 2浙江省50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314234123 34 2浙江省144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省无线电监测站。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14234123 3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