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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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高国资监管企业运营效益和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1. 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确定。
2. 工资总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工作难度等因素,并根据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1.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2.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工作表现进行差异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透明公开,确保员工获得公正待遇。
四、薪酬结构的设计1. 薪酬结构应当合理激励员工,具备竞争力。
2. 薪酬结构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科学设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项目,并合理确定各项目的权重。
3. 薪酬结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薪酬水平。
五、工资总额的监管1.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依法依规进行。
2.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总额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管理行为,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工资、追究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资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以上是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管理公平、公正、透明,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营水平。
八、薪酬管理流程为确保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薪酬管理流程,下面是具体的薪酬管理流程:1. 工资总额制定: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企业经济状况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额度。
2. 薪酬策略设计:根据工资总额,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薪酬策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项目的设定与权重分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98b1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3.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减负增效,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增长,根据《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6〕2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涉企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查费、船舶通行费、岸线使用费、引航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勘查许可证工本费。
停征墙改基金、计量标准考核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费、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两年(停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医疗器械检验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测绘产品验收费、饲料检验费、畜禽及水产品检验费、兽药审批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林权勘测费。
按最低收费标准的70%征收计量检定费、产品质量委托性检验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药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
育林基金、国内植物检疫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标准为零。
具备条件的(详见附件第5项)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降低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国家利率政策,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取消不合理收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de8737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1c.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益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43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管财水平。
(二)依法设置单位会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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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1号)《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胡忠雄二○一一年四月六日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授权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建立由市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运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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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9]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29日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强制推行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三)属地管理原则;(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原则;(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均属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市属农(渔)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块包干,独立核算。
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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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将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讨论,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1. 背景介绍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预算安排和下达。
这一数值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发展和社会稳定。
2. 影响因素(1)国家政策: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包括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下达数。
(2)经济发展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也受市场供需关系、物价水平等经济因素的影响。
经济发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市属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分配情况。
(3)企业自身情况:市属国有企业的规模、业绩、效益等因素也会影响到其工资总额的下达数。
经营好的企业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工资总额下达,从而能够更好地回报员工。
3.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呈上升趋势: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
(2)差异较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线城市的工资总额下达数往往较高,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工资总额下达数则较低。
(3)受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市政府在下达工资总额时也要遵循相关政策规定。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受政策影响较大。
4. 发展趋势预测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有望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总体上升: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达数有望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
这也将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增强其消费能力,从而拉动经济发展。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06c47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9.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益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二节清产核资第三节资产评估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五节资产出租第六节资产损失核销第七节担保管理第八节投资管理第九节融资管理第十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二节审计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五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功能分类,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监管和分层监管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5b326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d6.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9日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第四章追责方式与追责处罚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六章终身追责与免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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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益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9【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9]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29日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强制推行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三)属地管理原则;(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原则;(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均属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市属农(渔)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块包干,独立核算。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两级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统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6]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6]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3f26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83.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6]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益机关事业单位:《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
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益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标准(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标准,经全市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6%(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
下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市)的缴纳标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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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益政发[2011]23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0【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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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益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益政办发〔202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益阳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为着力建设民生福祉全面增进的现代化新益阳,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十三五”时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
五年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攻坚克难、稳中求进,全面完成了“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1.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将“稳就业”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积极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确保了就业局势整体平稳。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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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1•【字号】益政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理顺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条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有偿方式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
(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不超过36个月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
凡经济补偿金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工资,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职工未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享受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安置待遇,其退休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02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规定的,除按本条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可增发2个月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置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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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 益政办发〔2006〕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 益政发〔2007〕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3 益政办发〔2007〕2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4 益政办发〔2007〕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5 益政办电〔2007〕1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通知6 益政办发〔2007〕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区县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7 益政办发〔2007〕1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8 益政办发〔2007〕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9 益政办电〔2007〕6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 益政办发〔2007〕1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1 益政函〔2008〕6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12 益政办函〔2008〕2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3 益政办发〔2008〕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部分企业税收级次和税务征管机关的通知14 益政发〔1995〕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15 益政办发〔1995〕4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6 益政办发〔1996〕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17 益政办发〔1997〕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 益政通〔1998〕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堵塞桥梁道路的通告19 益政办函〔1999〕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 益政办发〔1999〕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21 益政办发〔1999〕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22 益政办发〔2001〕5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23 益政发〔2002〕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通知24 益政函〔2003〕3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禁止多人休闲运动自行车在中心城区主要路段通行的批复— 2 —序号文号文件标题25 益政通〔2003〕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消纳管理的通告26 益政办发〔2003〕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乡镇农排电费收缴办法的通知27 政府令〔2003〕3号《益阳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8 益政发〔2008〕1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9 政府令〔2008〕5号益阳市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30 益政办发〔2009〕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残疾人献爱心募捐活动方案》的通知31 益政办发〔2009〕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补发企业历史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32 益政发〔2009〕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33 益政发〔2009〕1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何凤山墓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34 益政发〔2009〕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35 益政发〔2004〕1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36 益政办发〔2004〕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电资产清理移交工作的通知37 益政通〔2004〕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的通告38 益政发〔2005〕1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3 —序号文号文件标题39 益政发〔2005〕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预备役退伍军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0 益政发〔2005〕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政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1 益政办发〔2006〕1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42 益政发〔1998〕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分行等单位《益阳市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3 政府令〔2003〕4号《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 —。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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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益阳市财政局2018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建立并管理支出项目库;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bd5dd0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f.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益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五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和国家及省、市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益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其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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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3]4号)《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市长刘国湘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以所称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购买、划拨、调剂、建设、馈赠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均在一年以上。
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以及有关统计、分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外外置、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工作。
第四条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帐、卡、表、证(产权证)的管进;(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三)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将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占用费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部门;(五)负责向市财政部门呈报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撤销登记和产权证年检;(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53db10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b.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益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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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和国家及省、市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益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其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二)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更好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按照企业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级监管责任。
(四)坚持突出企业的战略导向。
立足国有企业实际,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方向,有针对性建立促进企业战略规划相匹配的工资决定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根据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第七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应报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报监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经监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内部预算编制、分解、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九条商业类竞争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劳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十条其他类型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劳动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每年第一季度报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
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规模性因素增减工资总额)两部分组成。
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监管部门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的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在坚持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
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三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第十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特性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初创期、重大战略调整期、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实行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省级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六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基础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10月报监管部门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经备案或核准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工资指导线,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总结分析报告,各监管部门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意见,同时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八条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增长或下降的规则要一致,选取相同的指标和权益。
(一)企业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因效益变动增加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80%的范围内确定。
其中企业为亏损的,因效益变动增加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60%的范围内确定。
(二)企业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因效益变动减少工资总额减幅在不低于利润总额减幅40%的范围内确定。
其中企业为盈利的,因效益变动减少工资总额减幅在不低于利润总额减幅30%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
在工资效益联动确定的工资总额基础上,建立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根据劳动效率对标情况,相应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
劳动效率系数在0.8至1.2范围之内确定。
(一)劳动效率指标一般采用人均主营业务收入和劳动效率系数,计算方式如下: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劳动效率系数=本年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二)企业效益上升的,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预算增幅=经工资效益联动确定的增幅×劳动效率系数(三)企业效益下降的,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预算减幅=经工资效益联动确定的减幅×(2-劳动效率系数)(四)经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可采用经营主业方面的个性化劳动效率指标,计算方式参照以上。
第二十条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机制。
在按照工资效益联动和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的基础上,根据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标情况,建立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机制。
(一)经济效益增长的,商业类竞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商业类功能企业、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级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中因效益变动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幅度最多不超过预算基数的30%。
其中:利润总额增长的亏损企业,因效益变动增加工资总额幅度最多不超过预算基数的15%;利润总额下降的盈利企业,因效益变动减少工资总额幅度最多不超过预算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90%的,原则上当年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按照工资指导线、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各级人员薪酬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适当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倾斜,逐步提高核心骨干员工薪酬,同时调整不合理收入与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