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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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j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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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绪论一、宪法学性质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二、宪法学研究范围从宪法的存在形式来看,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

三、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从内容上看应由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原理和宪法史论;宪法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国家构成的理论、国家权力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公民与公民宪法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公民及其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相关问题的理论等部分构成。

四、宪法学研究方法第一,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历史分析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四,比较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宪法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全面、准确理解宪法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能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关宪法的理论知识体系。

教学重点内容提要: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作用,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秩序,宪法关系,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宪法监督。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涵义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源于拉丁语的(Constitutio),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之意,用来指称古罗马皇帝以诏敕方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欧洲中世纪时,宪法则指体现国王同领主、僧侣、贵族之间关系的法律。

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中国历史上,“宪”或“宪法”一词多作名词使用,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和典章制度;此外,还可以作动词使用,指颁布或实施法律。

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发现“宪法”一词都具有法律的含义,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类似今天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

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一符号来表示这种新的法现象,且内容与组织法有一定关系。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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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从宪法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中,可推导出一个
逻辑结论,即宪法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197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
犯——注: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38、39条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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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具体而言,在终极意 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通过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 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资 格。 注:这种资格是否也可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这是一个聚讼纷纷的问题,往往诱发有益的、又或无 谓的学理争议。众所周知,R· 耶林曾在其名著《为权 利而斗争》中即将权利的实体理解为利益。这种观点


B.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权利必然反应了主体自身对 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但是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 式而存在的权利,在学理上称之为“主观的权利”。 主观的权利往往不是有效的、自我完结的权利,它必 须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这种法规范所确认的权利,即所谓“客观的权利”。 注: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 自身也是法规范所赋予的,法规范仅仅赋予权利的客 观性,而不赋予本体论意义上的权利本身。“法无禁 止
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或是一种基 于其之为人所力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中形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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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

【法学】宪法学讲义 共(17页)

【法学】宪法学讲义 共(17页)

宪法是设定公权力、运行公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法。

从设定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

从运行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民主制度法;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来说法: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成文宪法的特点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被认为具有内容上的根本性、程序上的严格性、地位上的最高性。

宪法的内容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原生宪法、派生宪法宪法的渊源既指宪法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又指宪法关系主体力量的源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法令、国际公约、宪法解释、宪法修正案。

宪法惯例以本国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为内容;没有成文的法律形式,但得到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和传统。

是宪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简言之,关于公权力运行的不成文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关系受宪法的调整因公权力的运行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公民、国家、民族、利益群体、政党、外国人、宪法关系的客体:物、(自然资源、国有资产)、行为(权力行为power权利行为Right)。

宪法关系的特点:以right 和power的相互关系为基本内涵;以right制约power为基本精神;以power间的相互制约为重要补充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定的出发点。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

民主、人权、法治、分权民主:作为君主制的对称,是关于公权力的根本归属的一种学说和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政权类型。

该学说认为,公共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国民全体,全体国民通过选举把公权力委托给特定团体或个人行使。

它是以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关于公权力产生以及运行的法律制度。

人权:具有正当性、障碍性、现实性、普遍性的人类内心渴望;是内心渴望的法律化。

由于公权力所具有的公益性和暴力型,决定了人权是与公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不是民事权利。

宪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课件第9章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课件第9章宪法实施和监督
➯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保证人权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 ➯确保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推动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传导宪法所承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
第一节 二、宪法实施的功能和基本方式
(二)宪法实施的方式
1.宪法的执行 宪法的执行是指宪法执行的主体即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 (1)依据宪法设立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各自行使宪法授予的国家权力 (2)依据宪法对宪法进行修改 (3)依据宪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4)依据宪法进行立法 (5)依据宪法针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2.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循宪法规定实施各种行为
第二节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三)代议机关监督制
代议机关监督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审查 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议机关监督体制可分为英国模式和其他国家模 式两种。
1.英国模式 基于英国式的议会主权原则,法院若认为议会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相 “抵触”,虽然无权在判决中拒绝适用或者宣布予以撤销,只能表示“谴责”之 意,但其最终达到的客观效果却与撤销无异 2.其他国家模式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代议机关审查体制主要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国家的宪法都分别规定由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 议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最高苏维埃等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的优点
第二节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一)普通法院审查制
➯普通法院审查制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 因而也称 “司法审查” 或“违宪审查”。 ➯普通法院审查制由美国首创 ➯普通法院审查制可进一步区分为总统制下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和议会制下的普通法 院审查制两种模式 ➯普通法院审查制的主要特点 ➯普通法院审查制的优点 ➯普通法院审查制的局限性和弊端

宪法(学):第九章 政治权利

宪法(学):第九章 政治权利
第九章 政治权利
• 本章核心:掌握政治权利的范围,认识政治权 利与民主之间的关系
一、政治权利概述
• (一)概念: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 性。
• (二)范围 • 书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三)保障和限制: • 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物质保障
• 类型: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 政治性结社、非政治性结社
• 我国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行政许可
• 如何理解结社自由? • 结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P251
• 概念 • 基本功能:协调、监督、稳定 •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许可
村民自治中的个人参与权等。
2、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 比较刑法第54条: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பைடு நூலகம்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如何理解54条?
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 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的特点?
• (二)功能:

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具有政治监督功能
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 美国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 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任 何州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 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学》辅导讲座资料补充第九章国家机构第一节概述一、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详见总论)(一)人权(二)国家(三)政党(四)机构(五)组织(六)人事(七)社会主义(八)国家社会主义(九)资本主义(十)科学社会主义(十一)国家结构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二、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是指特定地域的人口活动的结构方式三、国家机构演变(一)原始共产主义:特点是分工粗略,笼统(二)奴隶制:1、特点是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2、资源的区域垄断与分割;3、生产方式的粗放与单一化。

(三)封建制;主要特征是:1、家长式;2、封闭性;3、等级制;4、生产方式的行业垄断;5、生产资料和资源的高度垄断。

(四)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1、以货币金融资本为原始积累;2、以智力资本扩张;3、以武力资本保障或扩充;4、以政党形式组织人力、控制资源;5、以生产行业发展追逐利益;6、以法律保障下的充分人身自由。

(五)科学社会主义1、见《总论科学社会主义学术原理》全文。

2、见人权问题丛书一、四篇诗文四、近现代世界主要国家机构设臵简介:(一)苏联模式:1、在一党专政之下设定总书记;2、国家元首: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3、政府首脑:部长会议主席;我国在六十年代反苏修时称苏联体制为“三驾马车”。

4、由加盟共和国组成邦联制国家。

5、苏联共产党操纵一切。

(二)英国模式:王室掌控的内阁负责制。

特点是:承认社会等级,简化社会层级差异和行政程序。

1、国家元首:女王;2、政府首脑:首相;3、议会;4、司法;5、武装力量;6、文宣机构。

(三)美国模式:1、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2、制约机构:①众议院;②参议院;③新闻机构;④法官、律师、检察官。

3、智库:①民主党;②共和党;③各种科研机构。

4、情报机构:中央情报局;5、国家军事安全机构:参谋长联席会议。

6、行政区划:由50个州组成联邦制国家。

每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

(四)法国模式:1、国家元首:总统;2、政府首脑:总理;3、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别具特色。

宪法课件第9章

宪法课件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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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财产权,宪法财产权的规范结构如何? 什么是财产权,宪法财产权的规范结构如何? 什么是财产权 比较一下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有什么不同。 有什么不同。 2.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含哪些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含哪些内容? 3.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4. 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5. 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 案例分析: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6.案例分析:“孙志刚案”与收容遣送制度之 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 案例分析 存废
三、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一)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内容及其保障 一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内容及其保障 (二)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界限 二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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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例、事例解析
1.“安息日休息解雇案”(1963年) 安息日休息解雇案” 安息日休息解雇案 年
参见教材P232
【法律评析】 宗教上的行为自由是实实在在的,信仰宗教的人可 以在宗教信仰和其他行为自由之间进行选择,政府 不仅不能干预宗教信仰公民的选择,也不能有意无 意地对宗教活动自由歧视和打击。本案中,州政府 的行为实际上歧视并打击了某犹太教派“安息日” 活动自由。
(一)保障条款 一 保障条款 (二)制约条款 二 制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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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 身 自 由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界定。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界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四节也专门规定了“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四节也专门规定了“人 身权” 其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名称权)、 身权”,其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 、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婚姻自主权,婚姻、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婚姻自主权,婚姻、 家庭、老人、母亲、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 家庭、老人、母亲、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 《民法通 第九十八条至一百零五条)。 则》第九十八条至一百零五条 。 宪法规定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 宪法规定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 其主要主体是公民与国家, 其主要主体是公民与国家,与公民权利相对的是国家 义务和责任。 义务和责任。民法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 权利关系的法律, 权利关系的法律,两种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的差别是 区别宪法人身自由与民法人身自由的关键。 区别宪法人身自由与民法人身自由的关键。

(2024年)宪法学课件讲义(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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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不佳等。
基本权利保障不力
02
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权利受
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
宪政文化建设滞后
03
分析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如宪法意识淡薄、
法治观念不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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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2024/3/26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建 立违宪审查制度等。
阶级性、历史性、强制性 、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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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立法机关的定义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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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组成
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立法机关的职权
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法 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 和批准国家预算和计划,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等。
积极开展对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及 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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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实践与挑战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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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实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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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与修改
详细阐述1954年首部宪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及 内容,以及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的修 改情况。
2024/3/26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 举等方式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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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基本制度
Chapter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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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1)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声称人生来即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相同而无差别的。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

(4)在l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l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l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范围(1)“法律适用平等说”,即平等权仅是公民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不应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即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括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不能违反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l954年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比,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已经制定以后的平等司法和平等守法范围。

周叶中《宪法》 讲义

周叶中《宪法》  讲义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宪法学讲义

宪法学讲义

2007-4-23
“五五”普法讲稿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 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全国 工商联、无党派民主人士)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的性质: 它们都是我国的合法政党,都得到宪法的承认 和保护。它们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组织上则是独立的。各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的 章程和组织机构,可以独自处理自己的内部事 务。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 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应受到尊重。
“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为基本方针。
2007-4-23 “五五”普法讲稿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即某一特定的阶级为了掌握国家 权力或影响政府,而由本阶级中最积极的分子组成的 一种有组织、有纪律、有纲领的政治组织。 二、资产阶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作用: 1、控制政府 2、控制议会 3、操纵选举 4、制定政策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2007-4-23 “五五”普法讲稿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情况各不相同,按照民族组成 来划分,我国民族自治的地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 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聚居区共同建立起来的 自治地方。 3、由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
2007-4-23
“五五”普法讲稿
第四章
本章的重点:
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 2、选举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三权分立制 5、民主集中制

宪法第九章解读

宪法第九章解读
宪 法 学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二是基于当事人 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 国籍也叫继有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 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 当事人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 指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 全民公决导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根 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等 等,都会导致原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
宪 法 学
我国有专门的国籍法,该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 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现行宪 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 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公民概 念可界定为: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自然个人。
宪 法 学
对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 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 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 和法律;申请人自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A、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 B、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
宪 法 学
宪 法 学
(4)权利救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 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 这项权利是权利的权利,为第二性权利,它的行使 既可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因此,有学 者将此权又称之为监督权),也可以以此维护公民自身 的合法权益免遭国家公权机关的不法侵害。

宪法第九章

宪法第九章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1、保护人民利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2、机构设置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和创新。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 关的设置基本上与政权建制相适应。
二、司法活动的性质
(一)司法活动的主观性 (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三)司法活动的被动性 (四)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三、司法的意义与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 1.司法权独立。 2. 司法机关独立。 3. 法官独立。
第二节
一、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权是国家权力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刑事 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 力。
(二)任务
第九章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宪法学教学团队
知识目标:
了解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体系和审判工作中的民主原则以 及审级制度 了解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组织和职权 理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能力目标:
能充分认识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能够认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案事例:
2007年9月29下午,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同志提请本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 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的郴州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许庆生曾在2007年 初郴州市“两会”上被任命为郴州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
二、相互关系的具体体现
(一)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二)在分工的基础上,三机关相互配合
(三)在分工的基础上,三机关相互制约

中国宪法第九章[5页]

中国宪法第九章[5页]
第二节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 五、对民主选举的保障 (一)、组织保障 (二)、物质保障 (三)、法律保障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一、代表的当选 (一)、代表名额 (二)、选区划分 (三)、选民登记 (四)、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二、代表的补选 三、代表的罢免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 中国宪法 (第三版)
主编 许崇德 副主编 何华辉 魏定仁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二、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联系 三、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的关系 四、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的区别
第九章 选举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选举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
第四节 代表的当选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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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
1.宪法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 A.传统法学或近代宪法学 可辨认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的、自律的“个之人”;
打碎前近代封建身份等级制度所解放出来的“人之一 般”;“人民”、“国民”或“公民”等主体,均只 是“人”的亚型或展开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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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遍性与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普遍性,则是由其固有性和不受侵犯性共
同推导出来的一个逻辑结论
另一方面,人们享有宪法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
障的具体状态又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历 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这体现了宪法权利的特殊性 在应然形态、或称应有形态或理想形态上存在的宪法 权利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实然形态、包括规范形 态和实现形态上存在的宪法权利则往往受到一个国家 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从而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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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率先所确认的宪法权利,在当时多被称之为
自由,如人身的自由、精神的自由和经济的自由,即 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权利,概称之为三大自由权。
除了三大自由外,近代宪法还确认了平等权,为此流
贯了一种人道主义精神。法国近代市民革命时期所提 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即由此而来。此外,近 代宪法还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了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即德国和日本传统宪法学中所谓的“参政权”。以上 这些近代宪法上的权利,概称为“市民性和政治性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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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学的观点来看,美国宪法采用“人民”作为
人权享有主体的称谓,与此不同,德国宪法则采用 “德意志人”、“德意志国民”或“任何人”的表述。 日本宪法沿用“国民”这一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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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宪法权利的特殊主体。从各国宪
法来看,作为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分别享有某些 作为一般主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又不完全享 有所有的宪法权利
国际宪法学的通说认为,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宪法上的
宪法权利(即人权)的主体,这必须取决于各种权利 自身的法性质。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权或其他一些经 济的自由权利,法人可以成为其享有主体,而至于人 身的自由、生存权等一些宪法权利,其权利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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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大陆国家迄今仍居重要地位。在现代美国,
“利益说”的观念亦有一定影响,但已受到一定的挑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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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权利的演进 权利的内容不断趋于丰富,种类趋于繁多——主观权
利——客观权利——通过近代西方市民革命,近代宪 法这一法规范形式应运而生——对那些具有重要地位、 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 保障和实施
是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如刑事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妇人、老 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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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主体
A.一般主体:公民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宪法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 是说,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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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
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引自姜峰:《宪法公 民义务条款的理论基础问题——一个反思的视角》, 载于《中外法学》,2013(2)。

按毛泽东《矛盾论》中“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 方面”的基本哲学原理来分析,制约国家权力与保障 公民权利之间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宪法权利与 宪法义务这一对矛盾关系中宪法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 面。这两对矛盾中前一组矛盾是主要矛盾
宪法学讲义
主讲人: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严新龙 邮箱:yanxinlong19831105@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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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宪法与宪法权利
引子:目前学术界对宪法义务或宪法义务条款提 出一些质疑,或要求做出新的理解。参与讨论的学者: 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于《华东政 法学院学报》,2005(3);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 法学议题》,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08(1);沈 寿文:《中国宪法文本规定公民(人民)义务的原因 探析》,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09(4)。 山东大学法学院 姜峰教授在权威期刊上发文称: 在“宪法”层面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 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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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权利的基本属性
1.固有性与法定性 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宪法权利直接渊源于实在的宪

法规范本身,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宪法权利。另 有人认为人的权利是君主恩赐于臣民的权利或是国家 赋予公民的权利的看法,也与此观点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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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的观点或自然法思想:人的权利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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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现代宪法学
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具有更加多样的复杂性,其大致
可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如,在我国 宪法中,公民即可视为一般主体,而法人和外国人则 可视为特殊主体。从学理上说,特殊主体具有特殊的 性质,从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
所谓特定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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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所谓的“宪法权利”,更具体地说,其实乃为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而非“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为此,有关宪法权利,今有“人权”之谓,而诚如日 本当代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所言,“人权”概念, 实际上既包括了近代宪法上的“市民性和政治性的权 利”,也包括了现代宪法上的“经济性的和社会性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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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自由”即是此意;权利虽然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但权利同时也构成了法规范自身价值的内核,法规范 通过确认权利的内容,才得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目标, 从而获得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意义。如二战后,西德在 其《基本法》中确认了英美法传统中的那种“不可侵 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理念,至少在宪法理论上, 那种法规范本身可直接赋予权利的观念,已不占主流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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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系统地探讨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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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权利的内涵(正本清源)
1.权利 有关“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学上有不同的用语。 英美学者称“人权”;德国宪法学者称“基本权利” 或“基本权”;日本学者取其平衡称“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学者、宪法典称“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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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该宪 法又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根据这些规定,在我国宪法下,妇女、老人和儿童均 可视为宪法权利的特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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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宪法权利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外国人可以享
有人身自由、人格的尊严等具有前国家性质的、作为 自由权的人权,而不完全享有劳动权、生存权、受教 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此外,按照国际上的传统惯例,外国人也不完全享有
政治权利,尤其是外国人对所在国的政治意志的形成、 决定和实施具有影响的政治活动,不得不受到一定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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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具体而言,在终极意 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通过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 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资 格。 注:这种资格是否也可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这是一个聚讼纷纷的问题,往往诱发有益的、又或无 谓的学理争议。众所周知,R· 耶林曾在其名著《为权 利而斗争》中即将权利的实体理解为利益。这种观点
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或是一种基 于其之为人所力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中形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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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
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 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 发展的权利;从终极的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 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 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为 此其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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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从宪法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中,可推导出一个
逻辑结论,即宪法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197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
犯——注: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38、39条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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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决定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享有。同理而论,法人
也不能成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即使在实行功 能团体选举办法的情形下,实际上具有政治意志能力 的主体也只能是各种功能界别中的自然人,而非法人 本身
在各国宪法下,外国人也可视为享有该国宪法权利的
特殊主体。对此,我国现行宪法亦有规定。当然,值 得注意的是,宪法有关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虽然原 则上适用于外国人,然而其适用范围同样也要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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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权利观念和权利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宪法又不得
不先后确认了许多新型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其自身的 规范结构和内容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在进入现代宪 法以后,生存权、劳动保护权等公民经济上的、或社 会性的权利也得到确认,这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这 些权利在英美国家多被称之为“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权 利”,而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宪法学者则多以“社会 权”加以概述。这种权利的确认,促成了近代宪法向 现代宪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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