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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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基本立法理念:

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修改的内容(共7项)

一、注重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是规定对于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地址、篡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除了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改后的消法用了第29条一整条内容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

本条共有三层意思:一是信息收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信息保护。经营者对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一旦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信息发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规范网络购物新的消费形式: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保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远程购物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为防止“反悔权”滥用,新消法还规定另外情形,下列4种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做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四、强化经营者义务(共4项义务)

(一)明确了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强化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一是范围扩大。原三包规定涉及的商品仅有20多种,新《消法》“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

二是时限延长。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而不是购买商品之日起。超过7日的,如果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三是费用明确。进行退货、修理、更换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加重经营者的举证义务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提醒:举证责任倒置前提,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等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接到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

(四)定位了网络平台义务和责任

一是信息披露义务:就是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和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内容,必须在网站上或者是平台上进行披露;

二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要先行赔付。

提醒:先决条件——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如果平台本身更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三是连带责任: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你的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网络平台要和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格式合同

一是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

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是规定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加重经营者的违法责任

一是增加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涉及、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在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加大了违法惩罚性力度。一方面加大民事赔偿力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提醒:前提是欺诈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明知道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损害,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外,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一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于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由一万元以下,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下。

七、重新明确消协地位和责任

一是重新对消协给予定位。定性为消协组织,承担公益性责任;

二是增加了消协职责:①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倡导文明的环保消费方式;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③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国家和省消协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增加了政府对消协的支持力度。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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