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范文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全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培育质量信用产品,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以下简称省质量信用产品)是指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国内或省内行业前列、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产品。
3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报、审定、监督及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及相关要求;组织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产品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集中培训、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的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向省局提出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建议;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根据省局的安排,组织对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发生质量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6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省局或市局委托,参与对本辖区内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发生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6号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名牌产品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产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企业品牌产品奖励。
第三条品牌专项资金奖励包括: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企业申报条件包括: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和内资控股企业;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度连续盈利;3、“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4、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5、同一产品,既是“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又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第五条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申报表(见附表);3、企业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企业近两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事务所公章);5、“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各企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5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级企业于每年5月1日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凡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质。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产品销售增长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实行分档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
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4
•【字号】苏农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
行)》的通知
苏农规〔2017〕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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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七条【社会共建】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
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江苏精品”认证标准第八条【标准体系】“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评价通则】《评价通则》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内容包括与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科技局:为支持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计划在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新产品;(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06-10-9 阅读次数:8521)【颁布日期】1999.08.30【实施日期】1999.10.01【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宿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宿迁名牌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宿迁名牌产品指在宿迁境内生产并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的市级名牌产品、传统特色产品。
第三条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一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经宿迁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并推进宿迁名牌产品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为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及具体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审专家由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名牌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宿迁名牌产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宿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1999.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产品管理)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1为加强全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培育质量信用产品,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以下简称省质量信用产品)是指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于省内同类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国内或省内行业前列、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产品。
3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报、审定、监督及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且公布每年度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及关联要求;组织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产品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且向社会公布;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集中培训、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的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诉和举报,且及时向省局方案;向省局提出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建议;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根据省局的安排,组织对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发生质量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6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诉和举报,且及时向市局方案;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省局或市局委托,参和对本辖区内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发生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质监质发[2015]6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质监质发【2015】68号)
各市质监局: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江苏名牌,促进“三个转变”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1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江苏名牌包括农业名牌(含食品)、制造业名牌(含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江苏服务
业名牌和江苏区域名牌,其申报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江苏名牌申报企业应符合《2015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指南》可登录江苏质监信息网()查询。
1、申报农产品(食品)、制造业产品、江苏区域名牌按照《指南》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2、对高能耗、高污染等产品除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外,还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特定申报条件。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2003年5月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江苏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共有四色标志和二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尺寸、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一。
第五条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江苏名牌产品四色标志。
第八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7]9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7〕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进一步提高我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现就名牌品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是提升企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名牌品牌创建工作,促进了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了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
但与我省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相比,与“两个率先”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名牌品牌的数量不够多,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地位不太相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名牌品牌意识不够强,名牌品牌的产业和地区分布不均衡。
各地、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
二、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职能,走自主创新、以质取胜道路,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全面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国际惯例及名牌品牌发展自身规律的管理体制,到2010年,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使名牌品牌经济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8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84号2000年6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提高江苏产品质量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1.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已进入关键时期,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要、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增强江苏经济竞争力、在经济国际化进程中再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
“九五”以来,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涌现了春兰空调、小天鹅洗衣机、阳光呢绒、森达皮鞋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产品。
目前全省已有14个中国驰名商标,有200多个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但从总体上看,名优产品较少、产品水平不高,一部分中小企业和改制企业忽视产品质量,少数地区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制约了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苏质技监质函[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函[2006]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江苏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制定了《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增强名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江苏省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5-2010年)》目标要求和2005年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委员会议精神,现提出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
一、总体原则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力提高江苏名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具体遵循三个原则:1、总量控制。
为提高江苏名牌含金量,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总数控制在500个以内。
各地区、各行业名牌产品数以各地区、行业所占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参考,结合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申报产品整体水平综合确定。
2、好中选优。
按照“十一五”时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争创名牌。
同时,加大对“老名牌”调整力度,对近年来发展速度低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的“老名牌”进行淘汰;对生产资料类特别是零配件、中间产品进行相对压缩,重点评选成套终端产品;对消费类产品进行好中选优,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6〕198号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泰州名牌产品的评价、确认、管理工作,促进泰州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泰州名牌产品是指经泰州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知名度较高的本地工、农业产品。
第三条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泰州市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社团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选泰州名牌产品工作和组织申报江苏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工作。
第四条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推进泰州名牌产品工作的目标任务、培植计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名牌产品申报、评价和确认,并对泰州名牌产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泰州名牌产品申报、评价、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社会评价、政府确认、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泰州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有注册商标,有两年以上的稳定生产周期;(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工业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相当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
农产品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四)工业产品要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对市场占有率在全省位居前列的产品、消费类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可以适当放宽);农产品要实现产业化经营,年销售额居泰州地区同类产品前列;(五)工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国内外用户、消费者满意,国内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七)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通过认证,且能有效运行;(八)企业计量管理工作已通过合格或保证确认。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1-9-17执行日期:2001-9-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产品。
第四条**级府应当对推进**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年销售额、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向征求意见;(三)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四)经审查确认的**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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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XXX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XX 国产品质量法》、《XX省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5-201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
XX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XX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是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综合标志。
第三条 XX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XX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经XX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XX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XX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 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
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XX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XX 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XX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农业产品申请XX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X 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X,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工业产品申请XX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规模、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服务业企业申请XX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二)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由省级以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六)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XX名牌产品申请:(一)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XX名牌申报评价指南,每年产品申报具体条件要求以当年申报评价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XX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并将初审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XX名牌产品建议。
第二十条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
第二十一条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再次提交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以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XX名牌产品”、“XX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XX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XX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XX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XX重点名牌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
XX重点名牌产品条件另行规定。
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择优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XX名牌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六条对XX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XX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经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XX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XX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XX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
XX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X围。
未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XX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XX 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XX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XX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和《XX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XX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XX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XX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参与XX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
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XX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XX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