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验收。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施工,准备施工材料和检测仪器,实施施工管理,
进行装置安装施工,并对安装施工进行质量检测验收。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铺设、拆除等作业,准备施工、管理用品,建立施工和安装管理制度,保证装置安装施工工艺程序正确,切实做好施
工和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装置安装施工安全可靠。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 GB50168-2012 》、《 GB50303-2013》等工程科技技
术标准要求施工,并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序的施工,安装工人
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精神,并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
安装标准及施工程序进行安装。
第五条合格材料应具有一定的质量,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检查,确保
满足施工要求。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方案等要求,做到施工标准、质量可靠,安全性高,合理节约材料,满足科技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确保本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种材料
及部件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竣工图纸设计进行验收,确保装置
安装工程验收符合合同协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落实工程验收的质量责任和技术责任,按照《 GB/T 50404-2005》等要求,准备验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应用情况合理配备检测仪器,保证检测质量。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工程验收标准
电气工程验收标准一、总体要求电气工程验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3)和《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为依据,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评定。
二、线路敷设1.导线的截面积、负荷、连接、敷设方式走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导线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断股和损伤。
3.绝缘层必须完好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0.5Ω,瓷件表面严禁有裂纹、缺损、瓷釉烧坏等缺陷。
4.管配线通过伸缩缝、沉降缝时应有伸缩装置,穿过变形缝时应有补偿装置。
三、照明器具1.各种吊灯离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2.同一室内成排安装或对称安装的灯具,其中心偏差不小于5mm。
3.插座:(1)明插座距地高度为1.8m,暗插座距地高度为0.3m。
(2)插座接线孔排列位置:单相双孔垂直排列时为上相下零,水平排列时为左零右相;单相三孔插座,保护接地线在上孔,左零右相。
(3)插座的接地(接零)线须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4.开关(1)各种开关工作正常,距门框为0.2~0.5m,跷板开关离地为1.4m。
(2)各种开关方向应一致,向上为“合”,向下为“断”。
(3)拉线开关离屋顶0.3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4)切断单线的开关应切断相线。
(5)暗开关、暗插座的盖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
5.螺口灯头相线接在中心触点,零线接在螺纹端子上。
6.相线采用有色花线或花色塑料导线,零线采用素色花线或黑色、绿黄色塑料导线。
7.各种用电器具及其支架安装应牢固、端正,并符合消防要求。
四、避雷设施及地装置1.在雷击区范围内的房屋应有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材料、截面、安装、数量、焊接、防锈、埋深、间距应符合规范。
2.接地保护的电阻<4Ω,是重复接地电阻<10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10Ω。
附:电气安装隐蔽工程验收单档案编号:施工单位验收区域抽查()处占()% 验收项目验收标准GB303-88 验收情况处理意见1图纸技术资料 1.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技术资料齐全3.隐蔽工程记录完整。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参考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698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0kV的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的有关内容,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2.增加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近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用的高压电器的相关内容;3.将原来与各种断路器配套的不同类型的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各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要求;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的主线圈的相关内容;5.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验收程序,旨在提高工程质量和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2. 施工过程要求2.1 设计准备在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施工方案、准备施工材料和设备,并对施工区域进行充分的检查和清理。
2.2 施工团队施工团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电气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确保他们熟悉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并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2.3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布置,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合理利用施工空间,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4 施工材料和设备使用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必要时应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合格,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
2.5 施工工艺施工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包括电气线路的走向、连接方式、绝缘和接地等,施工人员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减少操作失误。
2.6 施工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施工情况、材料使用情况和工艺操作要点,以备工程验收和后续工作的参考。
3. 施工验收程序3.1 施工完成前的自检在施工完成前,施工人员应进行自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包括线路连接是否牢固、接地是否可靠、绝缘是否达标等。
3.2 工程验收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由专业验收人员对电气装置的施工质量、安全性和功能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确保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3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编制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情况,包括施工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供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3.4 验收合格证书在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确认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符合规范和标准,并可投入正常使用和运行。
4. 结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专业验收,可确保电气装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为了保证电气装置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电力系统、变电站、配电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0.2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1.0.3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应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第1.0.4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注重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2.0.1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2.0.2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2.0.3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建设、材料和设备准备等。
第2.0.4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安装第3.0.1条施工安装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牢固、可靠。
第3.0.2条施工安装过程中,应保护好设备及其零部件,防止损坏。
第3.0.3条施工安装应注重电气连接的可靠性和导电性能,确保连接良好。
第3.0.4条施工安装应妥善解决电气设备与机械设备的配合问题,确保设备协调运行。
第3.0.5条施工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四章调试与验收第4.0.1条电气装置工程调试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设备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4.0.2条调试过程中,应做好各项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0.3条电气装置工程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进行。
第4.0.4条验收过程中,应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施工质量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第4.0.5条验收合格的电气装置工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2—82第四篇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982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北京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盘、柜装置(包括各型配电盘、台、箱及成套柜等)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包括现场制作)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措施,必要时可将易损元件拆下。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1.0.4条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放在干燥的能避雨雪、风沙的场所,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电气元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1.0.5条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二、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第1.0.7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8条对土建的要求:一、与盘、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二、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4.门窗安装完毕;5.凡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第1.0.9条盘、柜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高压电器篇”、“母线装置篇”、“低压电器篇”的有关规定。
第1.0.10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1条盘、柜上所设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按表1.0.11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的一般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材料和设备准备、人员培训等。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和工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环境准备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环境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区域的通风和采光等。
如果施工现场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3. 施工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组织合适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施工规范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4.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5.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6. 施工文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文件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施工过程能够追溯和查证。
对施工文件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7. 施工安全措施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8. 施工整理在完成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材料,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对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二、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验收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程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危险物品存在;•准备所需工具和材料:确保所有需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齐全;•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安装;•质量第一:确保安装质量,杜绝任何质量问题;•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合理布线:合理布置电气线路,避免交叉、混乱等情况发生。
3. 施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安装质量:检查电气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功能正常性:进行相关功能测试,确保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清理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二、验收规范1. 施工质量验收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计要求实现情况: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检查:检查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电缆是否绝缘良好等;•纠正安装问题:如发现任何安装问题,需及时纠正。
2. 功能性验收验收过程中还需要对电气装置的功能性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测试:启动电气装置,检测其运行情况;•安全性测试:检查电气装置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3. 施工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后,需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明确标明验收情况和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记录完整且准确。
总结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整个工程顺利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验收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合格的验收,保证电气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中国电力出版社汇编说明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
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
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
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
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1997年6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 GB 50255—96GB 50256—96 GB 50257—96GB 50258—96 GB 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则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完整word)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
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GBJ 232—82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 9 8 2 年10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年北京注明: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4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5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爆炸和有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和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特殊规定。
第1.0.6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其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
第1.0.7条避雷针(带)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
第1.0.8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时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试验项目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四、按本篇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应接地的部分如下:一、电机、变压器及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箱)的框架;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六、电缆支架;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本
已打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698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0kV的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的有关内容,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2.增加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近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用的高压电器的相关内容;3.将原来与各种断路器配套的不同类型的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各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要求;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的主线圈的相关内容;5.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GBJ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地施工及验收.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地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地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地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地规定.第1.0.4条凡所使用地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地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地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地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地“防爆合格证”号.第1.0.6条施工中地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地安全技术规程地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地安全规定;对重要地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地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地有关规定.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地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地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地标高用地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地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地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地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地二次灌浆地抹面.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地有关规定.第l.0.11条安装用地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地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调整.实验工程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地技术资料地文件,是否齐全.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地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地等级及其区域范围地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地电气线路Ⅰ一般规定第2.1.1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地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地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第2.1.2条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第2.l.3条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电气线路中使用地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二.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三.Q-3级.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四.Q-1级.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地接线盒.接线盒地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地级别和组别;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地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第2.1.4条引入Q-1级.G-1级场所地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地部分,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地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第2.l.5条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地线路,应使用耐油地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地措施.第2.l.6条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地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地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第2.1.7条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地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2级.Q-3级G-2级场所共用地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地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地规定.第2.l.8条沿露天或开敞地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地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地一边敷设;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地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地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第2.l.9条Q-1级和G-1级场所,单相回路中地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第2.1.10条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地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第2.1.11条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地1.5倍;与Q-1级场所地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M.Ⅱ电缆线路第2.l.12条敷设地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地电缆:一.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地塑料护套电缆;二.Q-2级场所地控制.照明电缆;三.Q-3级.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地电力.控制.照明电缆;四.Q -3级.G-1级.G-2级场所,敷设于密闭地电缆沟内地电缆.第2.1.13条移动式电气设电地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地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须留有余量;电缆地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地规定.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注:W为户外线.第2.1.14条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地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二.保护管两端地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地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M.第2.1.15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地进线口,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地电缆和电缆引入后地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地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M地电缆;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地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M地电缆;三.有电缆头腔地进线口,适用于铠装电缆;四.弹性密封垫内孔地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小于4毫M;五.弹性密封垫地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地7/10,且不得小于10毫M;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第2.1.16条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地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地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M.Ⅲ钢管配线第2.1.17条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地钢管外壁除外).第2.1.18条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地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三.Q-1级场所,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地吻合扣数和长度.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地规定.第2.l.l9条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第2.1.20条Q-1级.Q-2级.G-1级场所地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地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一.电气设备地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所共用地隔墙时,应在隔墙地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地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四.管径为50毫M以上地管路,应在每隔15M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五.易积结冷凝水地管路,应在其垂直段地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六.本条二.三款中地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第2.1.21条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隔离密封盒地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地包装必须密封严密,否则严禁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地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地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地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浇灌口地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地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地坡度.第2.1.22条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一.电机地进线口;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三.管路通过建筑物地伸缩缝.沉降缝处.第2.1.23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二.Q-1级.Q-2级场所使用地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地级别和组别;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第2.l.24条钢管配线地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地线孔,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地导线堵塞密封.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地线路第2.l.25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地导线.钢管.电缆地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地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地有关规定.第2.1.26条一般电路(见附录七注3)地配线工程,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地规定.第2.1.27条本安电路(见附表七注l).关连电路(见附录七注2)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本安电路地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地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第2.l.22条二.三款地规定;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三.两个及以上地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用屏蔽导线除外);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它电路地端子,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子地绝缘隔板(或接地地金属隔板)或有不小于50毫M地间距;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地端子排应有绝缘地防护罩;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地盘内配线,应与其它电路分开束扎.固定;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应接地(指电路本身,井非指正常不带电地金属部分);六.本安电路中地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地标志;七.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地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八.本安电路地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第二节防爆电气设备安装Ⅰ一般规定第2.2.1条防爆电气设备地外壳和隔爆型电气设备观察窗上地透明板,应无损伤和裂纹;防电气设备地接线盒(包括电气线路中用端子连接地接线盒),其内壁应涂耐弧漆,如内壁锈蚀漆层脱落应予除锈补刷.第2.2.2条防爆电气设备地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地标志和标明在铭牌中国家检验单位签发地“防爆合格证”号,应清晰齐全.第2.2.3条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地文架上,支架应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及焊接法固定;有振动地电气设备地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第2.2.4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地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2.2.4地规定.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地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表2.2.4注:1.分母为电流不大于5安,额定容量不大于250瓦地电气设备地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2.Ⅰ级为上釉地陶瓷.云母.玻璃.Ⅰ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Ⅱ级为聚四氯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地玻璃布板.Ⅳ级为酞醛塑料.层压制品.第2.2.5条防爆电气设备多余地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第2.2.6条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地允许最高温度(防爆安全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2.6地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地允许最高温度表2.2.6第2.2.7条事故排风机地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地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Ⅱ隔爆型电气设备第2.2.8条凡经检查必须检修地隔爆型电气设备,在拆卸.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二.无电镀或磷化层地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或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严禁涂刷其它油漆;三.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如有轻微锈蚀经清洗后,应无麻面现象;四.隔爆接合面地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五.静止隔爆面上地砂眼.,不应超过表2.2.8-1.表2.2.8-2地规定;隔爆面上地砂眼检查标准表2.2.8-1隔爆面上地机械伤痕检查标准表2.2.8-2注:1.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地凸起部分必须磨平.2.L1为有螺孔隔爆面,螺孔边缘至隔爆面地内边缘地最短有效长度.3.无伤隔爆面地有效长度L`,应以几段无伤痕部分地有效长度相加计算之,计算方法参考下图:六.静止隔爆面地最大间隙W值,不应大于表2.2.8-3地规定;隔爆面地最大间隙W值表2.2.8-3注:采用实验确定地最大不传爆间隙地50%七.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地最大直径差W值,不应大于地规定;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地最大直径差表2.2.8-4注:采用实验确定地最大不传爆间隙地50%八.螺纹隔爆结构地啮合扣数,长度不应小于表2.2.8-5地规定.螺纹隔爆结构地啮合扣数和长度表2.2.8-5第2.2.9条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电弧地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动作可靠,即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第2.2.10条隔爆型插销地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先接通;拔脱时主触头先分断;二.插头插入后开关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才能插入或拔脱;三.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介质;四.应垂直安装,偏斜不大于5度.Ⅲ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第2.2.11条测量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地单边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2.11地规定.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地单边气隙值表2.2.11注:滑动轴承电机定.转子间地单边气隙S值,为此表S值地1.5倍(适用于定子铁芯外径1M以上地大电机)第2.2.12条防爆安全型电机地起动时间,不应超过1.7tE(tE为电机堵转时间.标在铭牌中);定子铁芯外径大于1M地防爆安全型电机,在热态起动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起动时间不得超过tE;二.热态温度应在额定温升加40℃以下;三.严禁连续起动.第2.2.13条定子铁芯外径大于1M地防爆安全型电机,当负载起动特别困难时(如风机等),只能从冷态起动,且起动时周围介质中不得含有达到最低防爆炸浓度地爆炸性混合物,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在tE时间内可靠动作.第2.2.l4条防爆安全型插销地检查和安装应符合本章第2.2.10条地规定.第2.2.15条防爆安全型高压电机定子绕组工频耐压实验地电压值为本规范“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篇”第5.0.4条表5.0.4中地1.3倍.Ⅳ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第2.2.16条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地空气或气体中,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第2.2.17条通风.充气系统地电气联锁装置,应保证防爆电气设备运行前先通风.充气,起动前通风.充气地总量不应小于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总容积地5倍.保证通风.充气量地时间继电器时间整定按下式计算:K(v+a)t≥━━━━━Q式中V--电气设备地容积(立方M);a--通风.充气系统地容积(立方M);Q--供给地风.气地流量(立方M/秒);K--吹扫风.气系数为5.第2.2.18条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地风.气压不低于20毫M 水柱.当低于10毫M水柱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能可靠地切断主电源;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三.微压继电器一般应安装在风.气压最低点地出口处.第2.2.19条运行中地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内部地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地气体温度,不应超过表2.2.6地规定.Ⅴ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第2.2.20条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地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漏油等缺陷;手动或自行排气孔内应无杂物.第2.2.21条油面必须在油标地标度线位置,当油量不足时应补加合格地变压器油.第2.2.22条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垂直安装,其倾斜不应大于5度.第2.2.23条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地油面温度,不得超过表2.2.23地规定.油面最高允许温度表2.2.23第2.2.24条防爆充油型开关设备,不得用于直流回路中.Ⅵ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第2.2.25条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套地关连设备地型号,必须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铭牌中标明地关连设备地型号相同.第2.2.26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地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绕组间地屏蔽.变压器地铁芯.必须可靠地接地;二.变压器装有限制元件.组件时,必须连接可靠;三.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地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熔丝地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地额定电流;四.绕组应按表2.2.26作工频耐压实验.电源变压器绕组工频耐压实验标准表2.2.26第2.2.27条独立供电地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地电地型号.规格,应与其设备铭牌中规定地相同.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地电池.第三节接地与接零第2.3.1条爆炸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地高低,正常不带电地金属部分,均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第2.3.2条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地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第2.3.3条爆炸危险场所地接地干线通过与其它场所共用地隔墙或楼板时,应符合本章第2.1.7条地规定,并按本章第2.1.14条地要求作好密封.第2.3.4条爆炸危险场所地电气设备.仪表.灯具地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地电气设备.仪表.灯具地电气线路中,应有专用地接地或接零线;二.Q-2级场所地照明线路和Q-3级场所电气设备.仪表.照明地线路,使用钢管配线时,可利用钢管作接地或接零线;三.与相线敷设于同一钢管内地接地或接零线,其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等;四.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线应与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包皮应与外接地螺栓连接;五.高压电气设备地接地线,在地面或地下敷设地部分,应有防腐蚀地措施(因高压电气设备一般都使用电缆供)电,高压电缆无接地线芯).第2.3.5条接地或接零用地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螺栓规格(不包括接线盒内和仪表外部地接地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容量为10千瓦以上,不小于M12;二.容量为5-10千瓦,不小于M10;三.容量5千瓦以下,不小于M8;四.按钮.灯具.信号灯.小型开关等地接地螺栓,不小于M6.第四节防静电接地第2.4.1条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地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地粉状.粒状地可燃固体物料地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地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线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静电地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地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地规定;只作防静电地接地装置,每一外接地体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二.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地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三.防静电接地线地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地底角边缘上钻孔改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地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按本篇第2.3.5条要求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焊接;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四.Q-1级.G-1级场所地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地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五.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地金属管道相互之间地净距小于100毫M时,应每隔20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地净距小于100毫M时,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六.容量大于50立方M地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地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地闭合回路;七.易燃或可燃液体地浮动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M地钢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地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八.钢筋混凝土制地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地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地金同管道及电缆地钢铠.金属包皮相连接,并应引至罐.槽地外壁与接地体连接;九.非金属地管道(非导电地).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地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十.可燃粉尘地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地金属丝地接地端子应接地;十一.平皮带传动地机组及其皮带地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第2.4.2条露天敷设地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地金属管道,作防感应雷接地时,管道每隔20-25M有一处接地,每处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第2.4.3条引入爆炸危险场所地金属管道.配线地钢管.电缆地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地进口处接地.第三章火灾危险场所地电气装置第一节电气线路第3.1.1条3-10千伏地电气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千伏及以下地电气线路可使用无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铝地线芯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M).电缆或绝缘导线地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地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电气线路中地接线盒:H-1级.H一2级场所应用防尘型;H-3级场所可用保护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中国电力出版社汇编说明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
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
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
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
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1997年6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 GB 50255—96GB 50256—96 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GBJ_232-82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GBJ 232—82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 9 8 2 年10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年北京注明: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4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5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爆炸和有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和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特殊规定。
第1.0.6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其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
第1.0.7条避雷针(带)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
第1.0.8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时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试验项目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四、按本篇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应接地的部分如下:一、电机、变压器及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箱)的框架;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六、电缆支架;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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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Ⅰ一般规定第2.1.1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l.3条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二、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三、Q-3级、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四、Q-1级、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引入Q-1级、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条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第2.1.7条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2级、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条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 Q-1级和G-1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条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Ⅱ电缆线路第2.l.12条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一、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二、Q-2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三、Q-3级、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四、Q-3级、G-1级、G-2级场所,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须留有余量;电缆的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二、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三、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适用于铠装电缆;四、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小于4毫米;五、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且不得小于10毫米;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第2.1.17条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第2.1.18条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三、Q-1级场所,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
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的规定。
第2.l.l9条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Q-2级、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一、电气设备的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
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五、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六、本条二、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
第2.1.21条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严密,否则严禁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的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的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浇灌口的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的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的坡度。
第2.1.22条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一、电机的进线口;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三、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二、Q-1级、Q-2级场所使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
第2.l.24条钢管配线的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的线孔,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的导线堵塞密封。
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线路第2.l.25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2.1.26条一般电路(见附录七注3)的配线工程,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的规定。
第2.1.27条本安电路(见附表七注l)、关连电路(见附录七注2)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本安电路的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第2.l.22条二、三款的规定;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三、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用屏蔽导线除外);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它电路的端子,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或有不小于50毫米的间距;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端子排应有绝缘的防护罩;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盘内配线,应与其它电路分开束扎、固定;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应接地(指电路本身,井非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六、本安电路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的标志;七、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的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八、本安电路的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