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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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三条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
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
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图书类资产。
第十七条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