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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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9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10.24【实施日期】199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

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税漏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

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标 签】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63号【发文日期】2004-12-22【实施时间】2004-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基层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地市及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均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

第八条 省(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地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内部审计岗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

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1)服务器。

a、大型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财务处理,系统划转撤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6-09【实施时间】2005-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机构相应有所调整。

为了规范划转撤并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的财务处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资产划转的原则 国税局系统内的预算单位由于机构划转撤并,引起国税局系统内部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人事、监察、财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单位全面清理、上级审计监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进行。

报账制单位的撤并工作,由其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产划转的具体步骤 资产划转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清理和审计监交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撤并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正式宣布下级单位机构撤并的同时,要组成由人事、监察、财务(审计、下同)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

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审批控制,其具体措施由各省确定。

撤并单位清理期间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先报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全面清理阶段 撤并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某某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局、市局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报市局、省局备案的文件,是本单位办理产权等级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能由财务部门、办公室实物管理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承担,分工合作。

财务部门进行价值核算管理,审核资产购臵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资产处臵事项,并对整个资产管理过程实施财务监督;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核算管理,编制购臵预算,实施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臵领用、发出等具体管理,并及时登记实物增减变化情况;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对信息化设备类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保管、使用资产,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所使用的资产发生毁损、转移、变动时必须及时报告实物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单位对购臵、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1---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六条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一)办公用电器设备使用年限为5—8年;(二)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15年;(三)对于还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申请核销,需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预算、采购、验收、登记、入账、入库、保管、发出、领用、结存、调剂、维修、保养、调拔、报废、报损、清查、盘点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施行日期2012.01.01文号国税发[2011]83号主题类别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保障地税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电算化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努力提高管理效益,降低税收成本。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地税局内设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2、负责建立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信息数据;3、负责审核、申报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审批手续;4、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报政府采购需求并组织实施,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6、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7、负责与财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账务,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和变化情况,保证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建立、登记、保管等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的安全负有责任。

2、细化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3、提出本部门资产的增加、处置、变更等申请,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报送资产管理部门调剂使用;4、在机构改革和人员交流等重大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5、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查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务。

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加有效的发挥固定资产的资源作用,根据《**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保管、使用、配置、处置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市局后勤服务中心是市区除信息化资产以外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信息管理处是市区信息化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处、市区各税务分局人秘科、稽查局综合科为其所辖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各单位是其所辖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局后勤服务中心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落实部门管理人员;(二)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除信息化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构建预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办理各单位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做好非信息化资产政府采购工作;(四)负责局机关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及时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六)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七)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八)负责编制局机关固定资产年度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国税总局财务管理制度

国税总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优化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执行和监督预算;(三)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四)审核汇编国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五)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支付和使用;(六)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七)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所属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执行和监督预算;(三)管理本单位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四)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支付和使用;(五)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六)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

省、市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资产管理行为,维护税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合理使用、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税务资产管理应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对税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税务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条无形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软件、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十二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审慎原则,谨慎评估和使用资产,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效益原则,优化配置和利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

第十四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安全原则,加强资产保护,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项目,需提交资产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购置、调拨、报废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盘点,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七条运用流动资产进行投资、财务活动,应事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流动。

第十八条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监管和维护,保证其价值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条控制流动资产使用范围,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地方税务系【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1﹞133号【发文日期】2001-11-19【实施时间】2001-1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屑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产分类及编码》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地税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地税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地税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购买的计算机软件,不论其价值多少,一律是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我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逐级委托,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资产处置及产权纠纷调解、处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资产报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营运、经营成果分配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管。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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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三条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图书类资产。

第十七条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

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二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拨、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1.省级和省级以下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

2.省级和省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售国有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目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盈亏资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

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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