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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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冀外院[2012]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
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
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
为省部级)
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
(四)院级表彰奖励
院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院级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
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原件。
4、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确认。
三、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