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冲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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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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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一、分析题0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5 【案情】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

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甲服装有限公司与乙公司为签订一笔2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进行了数次谈判,结果到年底谈判破裂,甲公司已经制好的服装全部积压。

在此之前,丙公司曾经提出以17万元购人这批服装,于是甲公司只得又找到丙公司提出愿意出售,不料此时丙公司已经另购了其他公司的服装。

甲公司经多方打听终于发现与丙公司交易的就是乙公司,而后者就是为了抢占这一商机才向自己假意提出愿意高价购进服装。

甲公司一怒之下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对此缺少规定,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乙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问题:请你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谈谈你对乙公司的做法,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乙公司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制裁。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有误,二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正确。

首先,乙公司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乙公司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从而达到抢占商机、挤垮对手的目的,此种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之要求而构成缔约过失,而且乙公司已经给甲公司造成损失。

其次,法院可以在本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其因有二:其一,依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其二,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就此而言,一审法院基于法律规则缺位而不予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显然是机械适用规则而未能灵活适用原则;二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既尊重了该原则的原意,也统筹兼顾了公平、平等、禁止权利滥用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案例一:甲市A区居民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后陈先生因债务纠纷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赵先生,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久,王女士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邻居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李先生驾驶该车时,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市B区居民孙先生重伤。

孙先生将李先生诉至甲市A区人民法院。

问题:1. 该车辆的善意取得权归谁?2. 孙先生能否要求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3. 若赵先生要求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处理?案例二:某电器公司生产了一款某品牌空调,因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为挽回声誉,公司决定召回已销售的空调,并向消费者支付赔偿。

召回公告发布后,消费者赵女士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赔偿金,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1. 电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2. 赵女士未能领取赔偿金的原因是什么?3. 法院如何判决?二、法律文书写作题(40分)请根据以下情景,撰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先生在一次争执中不慎将李女士推倒,导致李女士骨折,花费医疗费5000元。

李女士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张先生拒绝赔偿。

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

要求:1. 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2. 具体陈述事实和理由;3. 提出诉讼请求;4. 列明证据和证人。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请论述我国合同法的原则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2. 请论述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请简述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主观要件。

2. 请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规定。

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 善意取得权归李先生。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圣才出品】

考前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

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

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仨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

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

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

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仨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

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真题一】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甲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将该房产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公司得知后,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回答以下问题:1.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 如果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的事实,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案】1.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甲公司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甲公司将房产出售给丙公司,构成违约行为。

2. 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丙公司在购买房产时,不知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的事实。

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的,不承担原权利人的债务。

【真题二】甲因家庭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

乙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元。

甲自愿承担医疗费,但双方就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事项达不成协议。

请回答以下问题:1.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2. 如果甲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乙是否有权要求甲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答案】1.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2. 乙无权要求甲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配偶无关。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真题三】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1.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如果甲公司未能交付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

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

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

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

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

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

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

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

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l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

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l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1.在该按揭购买房屋的事实中,乙与丙银行之间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正确答案:乙、丙之间成立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乙、丙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第二,乙、丙间成立了抵押关系。

乙以购买的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担保借款债务。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司法考试对于很多人来说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大家在平时备考复习的阶段要抓住要点复习。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欢迎学习!《考点一》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202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2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2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202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接下来我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

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帏。

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2013年试卷四第5题)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解析:公司在正式设立前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的社团,但是其可以实施一些为了公司设立而必需的法律行为。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案例一】【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题目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23年,某省发生了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家中型企业的高管,被控制住协助他人进行财务造假并挪用公款。

在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审判过程后,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

案例概述案件涉及的企业是一家以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为主的私营企业,拥有数百名员工。

被告人是该企业的财务总监,担任该职位已有五年之久。

起初,财务总监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着想,积极执行了一些建议性的会计操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财务总监与一些外部人员密谋,设计了一系列财务造假和挪用公款的方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伪造了大量的财务文件,包括虚假的销售记录、假发票以及虚构的供应商合同。

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成功地将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掩盖了起来,并转移了大量的款项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初步统计,挪用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件审理该案件经过了数月的侦查和审理。

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交流记录、财务文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

此外,鉴于该案件的复杂性,法院还委托了专业的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出具了详尽的鉴定报告。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同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减轻刑罚的辩护理由,并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辩护词。

经过法庭的充分审理和辩论,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数百万元的刑罚。

同时,法院还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追缴挪用的款项并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案件意义和启示该案件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暴露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高管人员的监督不力。

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高管层的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该案件还凸显了司法机关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辩护理由,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和公正的调查。

此次审判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警示,并向社会传递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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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冲刺题【案情】: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

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

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

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

"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

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

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

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

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答案】: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

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

【解析】: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2.A厂与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若已成立,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为哪一天?【答案】:成立了合同关系。

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5月1日订单到达A厂时。

【解析】: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3.5月2日和5月3日A厂与甲公司双方的传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答案】:5月2日A厂的传真属于变更合同的要约。

5月3日甲公司即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合同未变更。

【解析】: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4.甲公司可否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答案】:不能拒绝。

根据《合同法》第72条和第94条第(4)项规定,在A厂的部分履行损害甲的利益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方可拒绝接收货物。

否则不能拒绝。

【解析】: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5.假设甲公司5月3日传真还有以下内容:"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

"5月4日薄板的市场价涨至8200元/吨,甲公司立即于5月5日又发出一份传真:现收回5月3日的传真,同意你厂5月2日传真内容。

A厂厂长于5月5日先后看到这两份传真。

甲公司5月5日的传真具有什么性质?【答案】:假设的情况下,甲公司5月3日传真中"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为变更合同的要约,因此5月5日传真中"现收回5月3日的传真"为对其要约的撤销;"同意你厂5月2日的传真"为新要约。

【解析】: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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