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面试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面试资料1. 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档将为即将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面试的考生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准备建议。
2.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文化、科学、技术和艺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使得创作者和发明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进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创新活动。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发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
3.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执法机构等多个方面。
3.1 法律法规•中国知识产权法:全面规定了对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等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局条例:详细规定了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事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的监督。
3.3 执法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法规、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承担着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工作。
4.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关系。
专利申请之查询网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zljsfl/1.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共部分)/sipopublicsearch/portal/index.shtml数据范围:收录了103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专利数据,其中涵盖了中国、美国、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Ps:利用关键词查询,可以看到相关申请文章的摘要部分。
2.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精确查询)/index.jsp?language=zh_CN系统采用精确查询,查询条件中的发明名称、申请号、申请人三者必须填一个。
输入的申请号/专利号必须为9位或13位3.中国专利信息网4.下载专利pdf的网站https:///二.SooPAT专利搜索引擎/Home/Result?Sort=&View=&Columns=&Valid=&Embed=&Db=&Ids=& FolderIds=&FolderId=&ImportPatentIndex=&Filter=&SearchWord=&FMZL=Y&SYXX=Y&WGZL=Y 分为中国专利查询和世界专利查询两个部分数据范围:包含99个国家和地区、超过8500万专利文献,时间跨度超过350年三.国外专利查询网站1.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但是这个网站只包含2001年至今的数据。
2. European Patent Office /4.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http://kipris.or.kr/enghome/main.jsp5.英国专利局站点/6.加拿大专利检索http://patents1.ic.gc.ca/srch_bool-e.html7.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 中国科学院用户网关/9.检索澳大利亚专利数据库.au/patents/P_srch.htm10.检索德国专利全文http://www.depatisnet.de/11.波兰专利局http://www.uprp.pl/English/13.Derwent专利数据库http://内容为英文的著录项目、数据和摘要。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任局长就任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任局长就任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1998(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7月14日任命姜颖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离任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前任局长高卢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聘任为高级顾问,已于1998年7月15日赴任。
【总页数】1页(P98-9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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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为中国(泰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揭牌 [J],
3.立足农业新任务统筹谋划农业发展改革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在全省农工委(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农牧业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J],
4.日立宣布新任中国总代表人选大野信行就任中国总代表 [J],
5.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4号)2002年9月1日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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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行政保护标准化培训课件
商标定义及分类
商标定义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 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照构 成要素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上 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等。
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04
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
建立全面的商标专利行政保护 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审查、 异议、撤销等各个环节。
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和操作 指南,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 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和评估。
搭建统一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构建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行政 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
知识产权局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制定和实施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加强知识产 权培训和宣传等。
商标专利行政保护现状
01
当前,我国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效,保护力度不断加 强,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02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 假冒行为时有发生、维权成本高、 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
培训内容与安排
培训内容包括商标专利基础知识、行政保护法律法规、执法实务与技巧、案例分析 与研讨等。
培训将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互动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培训时间、地点和参训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取得 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分析项目及成果介绍
1997-11-20
US5757126A(摩 托罗拉)
“具有交替聚合物 和电介质层的有机
装置的钝化” 1995-11-30
US6146225 A(安捷伦) “用于有机电致发 光装置的透明柔性 渗透阻挡层”
1998-07-30
密
封
JPS6028192A
结 构
(索尼) “EL装置” 1983-07-25
“阻挡封装层及其 制造方法”
2002-04-30
JP2002151253A (半导体能源) “发光器件和显示
装置”
2000-08-18
JP2008084642A (精工爱普生) “有机电致发光装 置以及有机薄膜半
导体装置”
2006-09-27
KR100671644B1( 三星)
“有机发光显示器 及其制造方法” 2006-01-24
富士通
42
40
20
32
24
26 29
0
4 2 1 1 14 8
"78 "81 "84 "87 "90 "93 "96 "99 "02 "05 "08 "11 年份
申请量 多边申请量
通用电气 欧司朗
电子科技大学 精工 友达
37 35 30 30 29
全球申请趋势 申请人排名
技术分支-功效图 技术路线图
组成员深入各省市的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进行成果宣讲和分
析方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度项目工作情况介绍
1
绿色建筑材料
2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2.07.2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部署,根据《2011-201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经过“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三批“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已经确定,共77人,现予以公布。
对“工程”人选,我局将进一步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养力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进行重点培养和政策倾斜,根据“工程”的目标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各地区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人才选拔、培养和考核的措施和机制,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附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名单北京市潘新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盛安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黄显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黄建军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天津市李学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张大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马虎兆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河北省张东辉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王伟河北省知识产权局齐春胜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梁建军山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赵小平山西大学内蒙古自治区XXX娟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辽宁省崔成玲营口市知识产权局田叶丹东市知识产权局杜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吉林省耿玉伟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王寿珍吉林大学黑龙江省邓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高辉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王钢黑龙江省科学院刘妍哈尔滨工程大学上海市张晓东华东理工大学朱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汤志武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广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武兰芬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於亚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李宗保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朱勇敏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来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安徽省刘君安徽省知识产权局陈江华合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福建省郭伟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史一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王军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冯兴石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李天传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赵文经烟台大学河南省冯红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贺青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刘卫东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王永伟河南省高级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李晓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肃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政法学院湖北省程浩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陈仁松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丁旭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高中湖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中南大学法学院陈路长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魏庆华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赵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尧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程跃华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张璟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吴欣望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蒋慧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罗永城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方亮桂林理工大学重庆市洪昶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刘成果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邹霞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李晓秋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省高晓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卢森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谢永富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李常有云南省知识产权局邱云红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西藏自治区张樱山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杨琦甘肃省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田玉兰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青海省谢光辉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徐淑芬宁夏专利服务中心刘蓉北方民族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祝宏辉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网站介绍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一、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介绍1997年1月1日中国专利局政府网站开通()。
1999年1月1日中国专利局政府网站正式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05年10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这是我国电子政务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深远的意义。
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思想,在田力普局长、李玉光副局长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网站升级工作。
经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身专利申请、审批业务的分析和对兄弟部委的调查走访,制定出网站的升级方案、保障机制等。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在2006年4月26日主题为‚知识产权——始于构思‛的第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升级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简称‚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
升级后的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性政府门户网站。
它是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和地方站点三部分组成的一个网站群,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由全国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并对知识产权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其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通过建立机关子站和地方子站,多方位地组织、梳理和挖掘信息,及时上传各种信息;同时,网站和中国政府网以及各子站合作,深度报道专题信息。
网站首页按照政务信息和业务信息设置了一横一竖两栏,政务栏主要包括新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专利管理、信息化工作、政务公式、政策理论、宣传培训和会议论坛等频道;业务栏主要包括专利申请、PCT专栏、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集成电路、文献服务、图书期刊、信息产品、知识讲座和数据中心等服务频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18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王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河北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与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王某胜、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河北某电力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河北某电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73行初580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河北某电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刘妍,上诉人王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见本判决附图),专利权人为王某胜,专利号为201530157998.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9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9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1.1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9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9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的公告根据知识产权业务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予以修订形成ZC 0005-2012《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ZC 0007-2012《中国专利文献号》、ZC 0008-2012《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ZC 0009-2012《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6日起实施。
ZC 0005.1-2003《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ZC 0007-2004《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8-200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9-2006《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ZC 0005-2012《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略)2.ZC 0007-2012《中国专利文献号》3.ZC 0008-2012《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4.ZC 0009-2012《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11月14日附件2:ZC 0007-2012《中国专利文献号》ZC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 0007-2012代替ZC 0007-2004中国专利文献号2012-11-16发布2012-12-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制定原则4.1 唯一性原则4.2 实用性原则5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5.1 专利文献号的组成结构5.2 申请种类号5.3 文献流水号5.4 专利文献号图示6 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6.1 专利文献号编排规则6.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6.3 专利文献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6.4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专利文献号附录(规范性附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号前言《中国专利文献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8号)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
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2003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前言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智囊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咨询机构。
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对知识产权工作中开展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选拔评审工作。
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经济、科技、教育、知识产权等动态信息,并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扩大知识产权工作的辐射面。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主任:王景川国家知识产权局顾问、前局长,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会长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戴厚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方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吕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马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副会长牛文元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单晓光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柳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兵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张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渝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朱雪忠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7号——关于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银行账户名称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7号——关于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银行账户名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9.02.28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7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297号
关于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银行账户名称的公
告
按照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银行账户名称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不变。
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开户银行名称: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3月31日止,我局将暂停支票、银行汇款缴费业务,在此期间,缴费人可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或通过收费窗口现金、POS刷卡等途径缴纳相关费用。
2019年4月1日(含)起,缴费人通过支
票和银行汇款方式缴纳费用时,应使用变更后的账户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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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六、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七、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如果数量在10件以下的,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任何一个专利局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表格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是,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一、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八、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九、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7)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未作说明的,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即会造成其发明专利不能授权。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而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四、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三、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五、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