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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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绝对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笔者存有异议。

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资料中的一些内容,患方完全可以用这些材料通过专家证言的形式取得证据,因此以资料的保有来加重医方的责任是欠妥当的。

(四)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本法解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实体法的影响问题。

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实体法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大家知道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司法解释又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院没有立法权。

本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这八种情况中的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是《专利法》57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以及《环保法》第41条等,共同危险行为和医疗侵权没有法律基础7。

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天府新论2004年12月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戴志洁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范围,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合理保护患者的人身权利,具有指导性意义。

本文试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谈起,分析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4)124-02 [作者]戴志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四川成都 610071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正式实施和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发布,初步形成了调整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体系,改变了既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转折。

尤其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更引起了医学界和整个社会的关注,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那么,这一规定究竟是否合理、公平,本文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医疗事故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一)举证责任。

在英美法中,举证责任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就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源自于罗马法,现已为大陆法各国普遍采用。

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

举证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理上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是指不尽举证义务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法理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有特定的含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实际上确认了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1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21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理论新探
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请求事实的存在,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的事 实, 需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 “清白” , 即“举证倒置” 。而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则指患者将医院告上法 院, 首先要由作为被告的医院证明自己的 “清白” 如果医院提供 , 不了证据, 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那如何证明自己的 “清白” 呢?医 方主要需要在以下方面提供事实证据: 第一, 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第二,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其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 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 其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三、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中适用的合理性 2001 年 12 月 21 日我国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 其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 , 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 只需针对就医证明以及损害结果提供证据, 而不用再对医疗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医方有无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这对处理医疗纠纷诉讼来说, 是很大的改革, 也是 很大的进步。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 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产生了积 极的效果: (一) 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其专业性强, 技术 性高, 且与人们的健康、 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一般情况下, 患者都 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 并且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诊疗 护理常规等都难以了解。虽然医疗机构对诊疗活动都有病历记 载, 但这些病历都保存在医院中, 被医方掌控着, 患者比较难获 得。 因此对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是否具 有因果联系, 其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 在 整个诊疗活动中, 其处于主导地位, 掌握着相关材料, 具有更强的 证据能力。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正好平衡了医患双方对证据的 占有能力, 体现出公平公正, 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二) 实现了诉讼公平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其分配是否公平, 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 诉讼成败, 对当事人是否信任诉讼制度产生很大影响。 举证责任 倒置的适用, 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 极大的保护了患者 一方的权益。公平、 效率、 自由和秩序是法学价值体系中不可或 缺的要素。 而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在程序价值上, 其本质就是公 平价值。医疗事故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这一重要价值的体 现。 (三) 提高司法效益, 降低司法成本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不仅危害性大,而且它还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笔者同意对这种 情况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定罪处罚,但是一概按照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却显得过于绝对,值得商榷。
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 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被诬陷者的刑 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因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 伪证证明自己捏造的犯罪成立,是其先行诬告行为的必然结果,两者 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存在着一种吸收关系。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的原则,对此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重罪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 243 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而《刑法》第 305 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刑罚情节一般的是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规定可以看出,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既低于伪证罪 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更低于伪证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如果诬告陷害 出现了严重后果,则其法定刑要重于伪证罪的法定刑。所以,捏造他 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而后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的案件,应根据 具体情况分别按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定罪处罚。具体地讲,如果诬 告陷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因为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重于伪证罪的法 定刑,对此应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伪证行为被诬告陷害行为吸收; 如果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伪证罪的法定刑重于诬告陷害罪 的法定刑,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诬告陷害行为则被伪证行为所吸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066-02
据医疗事故网报道称: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 疗纠纷案件,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 能正常进行,被法院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 60%的医疗费、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 4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8 万 余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摘要: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

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

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D925.13 :A :2095-4379-(2015)08-0100-02作者简介:范维(1994-),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

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以环境污染、医疗侵权为典型代表,若这些案件仍旧以“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为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则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进行局部修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由德语“Umkchrung,Verschiebung,shifting”一词翻译而来,乃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原意是指“反方向行驶”,从词语意思上看不是说“应当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彼方”,而是“应由此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的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倒置的是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摘要:最⾼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患⽅、法院⽅等6个⽅⾯进⾏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由⼼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个我们应该努⼒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前存在的⾮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应⾸先举证,再由另⼀⽅当事⼈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6⽇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款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

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①。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

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

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规定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医院方)提供举证,以证明自身行为操作不当、患者所受侵害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这一设计仍有部分缺陷,如防御性治疗、患者过度维权等。

本文在站在这个角度分析缺陷的原因、表现以及个人的改进方案等。

Abstract:There is a provision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that medical dispute related civil action need adopt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means the hospitals should supply the proof about their non-standard behavior, damage of patients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But I consider there are detects about this provision.I will analyze the reason, performance and the improved scheme about it in this article.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过度维权防御性治疗改进方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都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有这样一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一些特殊类型侵权诉讼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身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受害者或第三人有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关于我国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探讨(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我国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

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举证责任概念最早于清朝末期由日本引入我国,在旧中国举证责任一直被看成提供证据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诉讼法学者们对举证责任概念及其含义的探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罗马法初期就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2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后,德国法学家罗僧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说,成为通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害、药害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一些新的理论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应运而生。

3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由此可见,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基本上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两种。

主观举证责任是指从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

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

客观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如果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相联系,并决定在此状态下如何运用实体法。

这种观点认为,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作出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

4英美法系上,举证责任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审判制度出发,不能脱离现行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因此,我认为在决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必然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取决于分配规则。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内容提要;自2002年4月1日起针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至今已经7年。

在此期间,这一制度保护了很多患者的合法权益。

就以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4年,该院在审结的95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49件,通过调解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26件,两项之和为75件,占所结案件的78%,除撤诉案件外,判决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仅为13件,占1 4%。

这些数字显示,在当今医疗纠纷中医患官司不再难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这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制造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它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但是,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有利的方面。

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这些不足会逐渐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目录引言-----------------------------------------------------------------------------------------------1一、医疗纠纷的概念-----------------------------------------------------------------------1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2(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2(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2(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3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3(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5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6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6(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6结束语---------------------------------------------------------------------------------------------7参考文献------------------------------------------------------------------------------------------7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引言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作者:罗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方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医患关系紧张以及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2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然而近几年,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异议,反对这一举证原则的适用。

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并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作者简介:罗甜,南华工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法规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89-02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机构拥有众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证明能力明显强于患方,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矛盾,本文从医疗事故案件本身着手,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适用等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在我国有明确的定义,即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方面: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探索与研究医疗过程的标准化建设,在规范医疗过程行为的同时,也必然对病历、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有创操作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的记录做出规范要求;对告知制度、签字制度、会诊制度、报告制度等重要医疗制度的执行做出规范要求;对药品、材料和医疗设备的使用作出规范要求。

这些要求的切实执行,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及执行记录一道,在保障病人知情权、适当治疗权的同时,也必将形成医院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成为医院在可能出现的纠纷诉讼中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力武器。

显然,构筑防范医疗纠纷的长堤是一项极其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医护人员、患者和患者家属价值观的重塑、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的真正提高、医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医院服务意识的增强、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国家法律化与依法执行等诸多环节的共同作用。

医疗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仅仅只是构筑这个长堤最为基础和医院可以相对自主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医疗过程的标准化建设自身也同样充满了挑战。

病种的复杂性、病变表现的多样性、病人自身的特异性、诊疗过程的经验性,都是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道路中面临的一道道必须跨越的障碍。

从全面质量管理到6σ管理,从单病种管理到临床路径管理,全世界的医务工作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探索医疗过程质量控制的可行方法。

尽管我们面临着这么多的困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所带来的益处,将不仅仅是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控制,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医疗过程的资源浪费、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改善医院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实力等,都是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必然带来的巨大效益。

只要我们克服畏难情绪,结合各自医院的实际情况,从医疗纠纷高发环节、高发病种和高发科室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循序渐进,逐个攻克,就一定能从这个制度建设中获得预期的成果。

[收稿日期:2003-11-25](编辑 宋芳春)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任晓春① 摘要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确立,认真解读医疗事故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阐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当今医疗机构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中应采取的积极对策。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郜会实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受理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成立,谁就对证明对象负有举证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在对医疗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今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医方,患方以及法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机构举证较为艰难。

据此北大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一口气说出了三个“担心”:第一,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第二,担心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第三,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陈倩琳: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自该条文实施以来,争议不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别。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是我国民诉法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

而特殊规则则是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做了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八类案件中五类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讼诉也在其中之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有其合理性。

其主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

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该考虑举证的可能性。

而证据的提供是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决定的。

现今医疗技术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且并不公开使得患者在医疗证据取得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更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长期以来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并且更加有利于判决合法性。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自其存在以来就有着各方巨大的争议,来自病患,也同时来自医院。

首先是增加了医疗的费用。

为了更加确保病人的安全,医院方会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检查,使得原本较小的病情花费高于一般治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

再次,在医疗技术尚不发达的今天,很多疑难杂症需要的是探索治疗,因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存在,很多医生就放弃了对病情严重患者的治疗,使得生命不保的同时对医疗进步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法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一种近似退步的“疑罪从有”。

既是说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

论检验医学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倒置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论检验医学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倒置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论检验医学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倒置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即由医院及医生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现就医学检验在举证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如下。

标签:检验医学;举证倒置;医疗事故什么是举证倒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

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举证倒置通俗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一、确保检验质量是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策中的关键临床检验医学是对临床的标本,在仪器、试剂、质控品、检测方法的共同作用下,为临床医生提供最大价值的实验检测信息,得出一份尽量准确的检验报告,供临床医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确诊断。

医院的主要职能在诊断、治疗上,故正确的诊断显得愈来愈重要,也是避免医疗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环。

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临床检验质量控制讨论如下。

1.标本是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标本采集前应注意患者生理状态对结果的影响,如年龄、性别、妊娠、运动、餐前、采血时间、月经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以免造成检验结果的错误解释。

在给患者采血时,应注意采血方式对结果的影响,正在输液的患者千万不可同侧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输液针采血。

注意在标本贮存、运转、离心、温度对标本结果的影响,更应注意人为因素造成的张冠李戴,还要注意标本质量(溶血、脂血、黄疸),在此过程控制不当也会造成错误的结果。

标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声明检验结果只对此标本负责。

2.提高临床检验分析质量临床检验分析质量的四要素是:试剂、仪器、方法学、人,其中人是作好检验分析的前提。

2.1 试剂质量是做好检验分析的一个基本因素检验科各种自动化分析仪在临床的进一步广泛应用带动试剂的商品化。

《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侵权诉讼承担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现实工作中有些患者要求医院在任何诉讼中都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让我们从一则案例看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

2002年月7日23日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北京地区各医院为此展开了相应的检查,北京某医院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本院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少量复用心导管和球囊导管现象,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北京市卫生局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该事件后来被媒体曝光,形成了所谓“二号管(即复用导管)事件”,于是几十余名患者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在诉讼中患者要求医院证明其在手术中使用的是新球囊和导管,即要求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代理人,我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患方的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读,我认为在本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说服法官接受了我的观点: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无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有限的!我们赢得了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

在庭审中我对二号管的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医疗侵权不在此列,因此医疗侵权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目前大家所知道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二号管纠纷患者及其代理人在理解这一司法解释上存在很大的误区,这表现在:1、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导管和球囊的复用与否不适用此原则。

2、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也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患方对医患合同存在与否及损害后果存在与否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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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 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 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李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应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一、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 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患方举证困难;
该法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 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也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该法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 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
晏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有日益弱化的趋势。因为:
<3>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答案是目前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参考文献
[1]崔晓东.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
[2]颜秀娟,李彬.举证责任倒置对血站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现代医药卫生,2011(04)
[3]魏碧.举证责任倒置下消毒供应中心规范化管理探讨[J].武警医学院学报,2011(03)
二、病历保管和查阅的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 但这些病历都在医生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 即使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患方对病历可以查阅, 但由于病历等材料由医院( 如病案科) 保管,实际上对患方也是很不利的;
三、其他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举证特殊情形。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规定本身表述不明确,仍有不完善之处,不能言之凿凿地说“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等,自然也无法断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全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过错等”。
〈1〉我国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医疗损害采取过错推定来归责的三种情形,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本来就比较模糊的过错责任规定有矛盾之处,撼动了医疗损害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恰恰为大部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针对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的问题,陈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侵权纠纷的立法趋势会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患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请求进行举证。理由如下:
陈文忠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
罗丽. 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
罗文中认为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立法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属于大陆法系,而放眼世界立法的 趋势就是大融合.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四个国家代表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他们的司法系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举证作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医疗的复杂性为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或转换患者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 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的特殊性就在于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
一、医疗侵权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将医疗侵权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它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与大众健康意识提高,患者能够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与自身疾病有关的医学、诊疗方面的信息。“医患双方掌握医学信息不对等”正逐步改善;
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趋于成熟完备,患方完全可以提出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鉴定资质的专家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有力证据向法庭提交。这可以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相对不足,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切实保护医患各自的合法权益;
主题
冷冰.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
冷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举证责任倒置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措施;
三、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晏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
[12]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J].卫生经济研究,2010(02)
[13]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J].中国社区医师,2010(06)
[14]水美蓉,黄维忠.中国病案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01)
[15]韦俏莹.举证责任倒置后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中外医疗,2010(15)
一、从立法上说,《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条文不能对早先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由此《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并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施行与效力。
二、《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医疗侵权诉讼规定了归责原则,但其中并没有条文直接规定此类纠纷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虽然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归责原则的应用密切相关,但二者毕竟不同。
[20]梁岩妍.浅议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J].传承,2010(18)
[21]梁少敏.“举证责任倒置”与产科护理管理新思维[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0(14)
[22]陈秉喆.侵权责任背景下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卫生法制,2010(05)
[23]冷冰.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33)
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罗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二、实现了诉讼公平;
三、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总之罗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公平公正及时的解决了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陈惠、王冰.侵权责任法:为举证责任倒置松绑
[8]罗甜.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J].法制与社会,2011(19)
[9]蔡新华,唐荣才,项汉城.从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看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J].临床输血与检验,2011(03)
[10]惠强.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J].法制与社会,2011(21)
[11]王婧.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07)
小结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及对以上不同观点的整理,我个人认为:
<1>《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答案是否;
<2>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答案是向“举证责任正置”发展,逐步减少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扩大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直至全部的医疗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 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 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陈谷兰,阮诗玮.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陈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意味着否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另外陈在文中认为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要慎重。因为医疗费用的上涨与“举证责任倒置”没有直接关系,更多的是市场经济下医生的趋利行为和医德缺失;如果取消“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一没有专业知识与医院抗衡(没有能力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没有经济能力(医疗纠纷诉讼费用高) ,如此更会伤害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苏华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有多年, 它在充分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可谓医疗侵权立法上的又一次进步。
[24]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01)
[25]万鸿君.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面影响[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02)
[26]杨永明.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9(06)
[27]万雪.浅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变化[J].法制与社会,2009(32)
[4]张莲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的影响[J].基层医学论坛,2011(06)
[5]叶自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J].河北法学,2011(05)
[6]陈秉喆.再议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中国医院管理,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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