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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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

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宿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宿发〔2009〕10号2009年6月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领导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凡领导干部存在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以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或工作责任的行为,均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构不成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对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干部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失察失管,问题严重,以及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处理。

第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报告、不查处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影响不良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并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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