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
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
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一审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号:(2022)XX民初字第001号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审理情况(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经评估,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
经调查,儿子愿意随张某生活。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四、一审判决结果(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三)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案2.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3. 案件特点: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复杂、子女抚养问题突出(一)关于婚姻关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表现,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本案中,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分割判决。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842-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 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 刑事责任 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 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 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的规定,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 1.郑明贵陈述笔录,证明2001年6月,其女儿李娜给其介绍王建民 是文艺路街办开发办主任,王说他全面负责太乙路地区大棚和老年 公寓建设,并让第二天拿单位的资质证明、介绍信到太乙路街办找 他。次日到了街办3楼,王介绍了工程项目,说办事处主任让他负 责,他让谁也不让找,只找他就行了。第二天在饭店又见了招标办 的李主任,李主任说区上和办事处让王建民全权负责此工程。王建 民说要给区长、书记、办事处书记、主任疏通一下,每人要给2万 元。2002年6月底7月初,在上海人家见王建民、李主任和他的秘书, 王建民和李主任说要交招标报名费,卢小平就给了王建民5000元。 2002年7月份,王说要交招标费,马辉给了他5000元。同年8月王说 办事处定了6家单位,从中确定一家,要让交2万元设计费,在咖啡 屋里给王了1万元。同年9月底,马辉又给了他5000元设计费。2002 年9月中旬,王要了2万元监理费。2003年10月,王要了8000元拆迁 费,同年12月,李主任要了1.5万元图纸费,2004年2月22日,王以 我的名义到王寺预制加工厂取走图纸费5000元。
2、马辉陈述笔录,证明2002年6月,郑明贵、吴长虎让我和他们 一起到太乙路街办的王建民的办公室,王介绍了工程情况,他说 他是办事处开发办的主任,他同意让我们干。2002年7月初,我 和老郑、卢小平给王报名费5000元,同月,给王了5000元图纸费。 同年8月,王建民要图纸费1万元,说要给领导活动费,就给了他 1万元。同年9月,王说招标办李主任要8000到1万元的图纸费, 我们给他了5000元。2003年4月,给王设计费1万元。同年10月, 给王8000元拆迁费,当年12月王介绍区开发办的李主任,给了他 5000元,3天后又给他1.5万元图纸费。3、证人吴长虎证言,证 明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通过郑明贵给了王建民5万余元的图 纸费、设计、招标费。4、太乙路街办的证明材料,证明街办于 2004年6月决定成立开发办,王建民作为工作人员参与了联系单 位空闲厂房,断头路等工作。2000年10月,开发办所有工作人员 回原办公室工作,民政局对星光公寓至今未批复。5、被告人王 建民陈述笔录,供认从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共向郑明贵等人 收取了5.8万元现金。
法律文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
XX人民检察院指控:
•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XX辩称:
• 三、与民事判决的不同点
•
1、首部——基在事实与证据上
表述与认定上的不同
•
3.尾部——期限、方式、表述方式、副本
份数
四、要点提示
判决结果:
1. (1)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
附加刑)
一审刑事判决书
• 【知识目标】 1、熟练掌握一审刑事判决书的
制作目的、文书内容、文书格式; 2.理解并掌握一审刑事判决书的
制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能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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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入
•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 二、文书格式
• XX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XXXX)X刑X初字第X号
•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xx,
• 辩护人
• XX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XL罪, 于XX年XX 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XX、 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到 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被告人××ד(写明追缴、退赔或者 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 些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
•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 • (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
第二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犯有(罪名),经过审理查明:(案件
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作为(职务),在(时间段)内,(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对被告人(姓名)以(罪名)判处(刑罚),(缓刑年限)缓刑,具体执行时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二、对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行,本院依法判处罚金(金额)。
三、被告人(姓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姓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姓名)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报到制度:每(时间段)内,被告人必须准时报到一次。
2.禁止出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开(居住地)。
3.表现考核:在缓刑期内,被告人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具备良
好的行为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4.其他(特殊规定)。
六、案件受理费(金额)由被告人(姓名)承担。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可以上诉。
如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
逾期不上诉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由审判长(姓名)主审、人民陪审员(姓名)参审,书记员
(姓名)书记,并当庭宣告。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XX)XX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判庭:XXX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审判程序:
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公开审理,公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应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辩护意见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等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查明被告人XXX因XXX原因对XXX实施了XXX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XXX的辩护意见,认为XXX是XXX原因所致,并请求将XXX减轻到XXX。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所犯的罪名成立,但经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作出轻判。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XXX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已造成XXX损失,应赔偿XXX元;
三、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所犯的罪行作出公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检察院名称)被告人: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文化程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现住(现居住地址)。
因涉嫌(罪名),于(具体日期)被刑事拘留,经(批准机关)批准,于(具体日期)被逮捕。
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检察院名称)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于(具体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名称)指派检察员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详细阐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物证的名称、特征、来源等)2、书证:(书证的名称、内容、来源等)3、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证言内容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内容)5、鉴定意见:(鉴定的事项、结论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关笔录的内容)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资料和数据的名称、内容等)被告人___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阐述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及理由)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_____(阐述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_____(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阐述)。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25岁,汉族,出生地×省×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年2月20日被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周×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因失恋,产生自杀之念,为制造轰动效应,流窜××市,寻找作案机会。
20××年2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混入××市火车站南侧站台,在火车进站之机,将被害人陈×推向列车,致被害人与列车相撞并被轧在车下,造成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篇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xx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法律经典案例及判决结果(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判决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审判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被害人李某陈述了案件经过,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还依法调取了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3)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判决结果及意义1.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案例意义(1)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审判,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警示了社会。
此案的发生和判决结果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警示作用,提醒人们要遵纪守法,避免犯罪。
总之,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案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2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___________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公诉机关: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_________审判长: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书记员: _________一、案情简介根据___________(案件来源),本案由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公诉。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地点)犯下了以下行为:1. ___________(描述具体犯罪行为)2. ___________(如有多项罪行,请依次描述)被告人在指控期间,___________(描述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和表现)。
二、证据情况本案围绕以下证据进行审理:1. _________(证据种类1)- 具体信息:___________2. _________(证据种类2)- 具体信息:___________3. _________(如有更多证据,请继续列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验证实,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责明确,无异议。
三、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 _________(适用法条和相关法律依据)2. _________(根据法条分析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处理。
同时,被告人适用的从重情节为___________(描述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判处如下:四、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__(姓名)犯___________罪,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刑期)年,刑期自___________(开始日期)起至___________(结束日期)。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1. 刑事判决书范文zhutianan你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状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么刑罚,假如附带民事就要写出被告的民事赔偿要求,详细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详写法院认定的现实、情节和证据。
假如控、辩双方对现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只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次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现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需坚决转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现实的详细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据查证失实的现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能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看法和理由,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注释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⒈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注释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注释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留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张志林交通肇事案第一审判判决书
张志林交通肇事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丹阳市地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林,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运输个体户,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云林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丹阳市明理律师事务所。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06)XXX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18日,丹阳市金顺剪板折板加工店店主王仪滨欲将总重量为18.9吨的剪板机和折弯机各1台,从其位于丹阳市开发区中山东路铁路桥南侧的店里运至丹阳市延陵镇,并与开铲车的尹宝龙商定运输及费用。
因尹宝龙无运输汽车,尹又叫被告人张志林承运并两人商定了运费。
同日下午5时18分许,被告人张志林在未携带行驶证与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核定载重量为12吨的苏L-B7296号(该车后牌照遗失)重型普通半挂车驶入金顺剪板折板加工店门前。
先由尹宝龙用铲车将两台机器铲上被告人张志林的半挂车上,被告人张志林意识到两台机器的总重量有可能已超过其车核定的载重量,但仍驾驶装载着两台机器的半挂车驶入中山东路铁路桥东约25米处的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由于被告人张志林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导致车的右后轮压破由联通公司设置在该非机动车道上的电信电缆管道窨井盖后陷入窨井,车上装载的剪板机向右倾翻,压倒从此处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蔡忠良驾驶的“丹阳0417”号客运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受损,被害人蔡忠良受伤,乘坐在三轮车上的被害人金小静、程杰高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张志林即委托他人报警。
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被告人张志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忠良、程杰高、金小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为证明上述,公诉方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传唤了证人杨军培、王仪滨、尹宝龙和被害人陈良述出庭作证。
被告人张志林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他没有重组的运输经验,确实不知道机器超重那么多。
实例判决书文档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 宁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采峰,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曹采峰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峰伪造印章假冒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沈雪芬签订合同,授权沈雪芬为新疆伊力特系列酒在安徽省的总代理商。
同年11月24日,沈雪芬依约向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汇款50万元购酒,但嗣后被告人李峰谎称沈不需要这么多酒,从而要求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将其中的32.9万元汇到指定帐户并被其部分使用。
此后被告人李峰虽依约向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购进了28800瓶酒并代被害人沈雪芬销售,但其仅共支付沈55903元销售款,再扣除案发后被告人李峰退回沈雪芬的11174瓶酒,被告人李峰共计将被害人沈雪芬的本金及应得盈利297736.60元据为已有。
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峰辩称:1、本人是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授权沈雪芬为新疆伊力特系列酒在安徽省的总代理商并确定酒的格价为16.3元/瓶,故本人虽伪造了印章但并非是假冒公司的名义与沈雪芬签订合同;2、本人没有谎称沈雪芬不需要这么多酒,而只是说分二次购买,且嗣后也依约分二次共向沈交付了价值约50万元(3万瓶,其中有1千多瓶破损)的酒,故本人并未占有沈雪芬的货款,至多是短期部分占用;3、本人仅共支付沈雪芬55903元销售款一方面是因在后来的代销中严重亏损,另一方面是因部分挪作他用,导致在最终结算时与沈产生纠纷,加之沈雪芬知道本人9.5元/瓶的进价后认为本人盈利太多,故而报案。
经典的法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因与原告张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发生邻里纠纷,双方矛盾激化。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声称张某曾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张某得知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关于事实认定1. 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的关于原告张某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原告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损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出的侵权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关于法律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关于责任承担1. 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某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给原告张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原告张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其在网络上散布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XX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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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熊香珍有过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
为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熊香珍系被告人杨光辉的堂嫂,两人保持通奸关系十余年。
迫于家人的反对,案发前熊香珍决定和杨光辉断绝两性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在樟树的杨光辉,约其次日上午8时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岸的沙滩上见面,并要杨带好东西垫坐。
杨光辉以为熊约其幽会,欣然同意。
次日早上7时许,杨光辉带上自己平时用的一床红色毛毯,并在樟树街上买了三斤香蕉、三瓶矿泉水,骑自己的一辆女式自行车到达拖船渡口,后又按约坐船横渡过江,赶到对岸渡口。
杨光辉在渡口等了约一个小时,见熊香珍背着一个布袋抱着1岁左右的外孙女黄茜亦坐船过江。
见面后,熊香珍带着杨光辉往渡口下游偏僻的沙滩走,至丰城市泉港镇鹏洲村月坊村民小组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停下。
两人先是闲聊和吃香蕉,后熊香珍突然道出此行来意,向杨光辉提出要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性关系,并且为让家里人相信,要杨光辉今后不要再回家乡,走得越远越好。
为此,双方发生争吵。
后熊香珍将外孙女放在地上,抓起杨光辉自行车上的一根链子锁砸打杨的手,杨光辉即夺过链子锁,连续猛砸熊的头部,直至将其打倒地上,接着又用链子锁缠住熊的脖子猛勒,后仍恐熊不死,又拿起熊香珍的一件毛线外套,用双袖紧勒熊的颈,并在其后颈部打上结。
在确信熊香珍死之后,见熊香珍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恐哭声暴露其行踪,又抓起自行车链子锁朝黄茜头部猛砸数下,接着又用手紧捂黄的口鼻,直至确信黄死后才罢休。
之后,杨光辉将黄茜和熊香珍并排放着,盖上带来的红色毛毯,脱下身上溅有血迹的灰色衬衫丢在地上,然后推着自行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黄茜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在返回拖船镇后,杨光辉买了一瓶钾铵磷农药,欲自杀。
当晚,杨光辉骑自行车回家后,在自己卧室将农药倒在一只碗里,见药味刺鼻难忍,又将药倒在大门口右侧地上,药瓶则放在卧室五斗橱下。
10月22日上午,杨光辉坐汽车回到樟树金怡制衣有限公司宿舍,碰到同事谢少文。
谢见杨的手背、手臂红肿,即问杨是怎么造成的,杨谎称是醉酒跌伤的。
后杨光辉又对谢说他要离厂到外面打工,并要谢还了30 元钱。
当日中午,杨光辉还到樟树市京九商贸城找到在那里开店的同村人杨炳荣,以手跌伤要治疗为由向其借了200元钱。
当晚,杨光辉从樟树乘火车逃往上海。
前述事实,有控方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
杨自2004年11月9日在上海归案后,直到庭审,对前述杀害被害人熊香珍、黄茜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对杀人原因、时间、地点、方式、方法,以及现场遗留物均有详细供认。
其供认的主要内容和前述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其口供在卷证实。
2、被告人杨光辉的母亲周义女证言证实:杨光辉十多年前就和其堂嫂熊香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件事当地人都知道;2004年10月20日杨光辉在樟树上班,次日晚7时又返回家,问其为何回家,杨说回家拿记事本;那天,杨光辉晚上没有吃晚饭就进了自己房间,第二天没有吃早饭就走了;后来在杨光辉房间五斗橱下地上发现有一只农药瓶,瓶里发出很刺鼻的气味。
3、被害人熊香珍的丈夫杨学辉、儿子杨柳华、村民熊海芽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杨光辉和被害人熊香珍多年保持通奸关系;另外,杨学辉、杨柳华还证实,家里人都反对熊香珍和杨光辉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杨学辉多次因此和熊香珍吵架、闹离婚;此外,杨学辉还证实,案发前,熊香珍言语间曾流露出要悔改的意思。
4、樟树市金怡制衣有限公司工人谢少文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上午8时许他从家里回厂后,看到被告人杨光辉躺在床上没有上班,便觉得奇怪,问杨为何不上班,杨说不做了,要到广东去;另外,看到杨的左手腕关节肿得很厉害,右手背有划伤痕迹,杨说是跌伤的;杨光辉走前要他还了其30元钱。
5、证人杨炳荣2004年10月27日的证言证实:前几天的一个上午,被告人杨光辉骑一辆女式自行车到店里来,向其借了200元钱,说是喝酒跌到了手;当时看到杨光辉左手的手指、手背、前臂肿得很大。
6、樟树市金怡制衣有限公司工人李建群证言证实:他和被告人杨光辉是工友,杨光辉离厂前经常骑一辆女式斜杆自行车,自行车配有一把链条锁,链条是用蓝色透明塑料包着的;杨光辉平时戴一块老式上海牌手表,表链是白色金属的。
7、被害人熊香珍的丈夫杨学辉、儿子杨柳华和村民杨思文对尸体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在丰城市泉港镇鹏洲村月坊村民小组赣江经济林南侧沙滩上发现的两具女尸,分别是被害人熊香珍及其外孙女黄茜。
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熊香珍口鼻部经头枕部环形重叠系一米黄白色横条纹毛线衫,上身穿黑底两袖红边的拉链衫、下身穿灰色牛仔裤、头面部有十余处裂创或青紫肿胀,均为钝器所致,颈部见半圆形皮革样化,其下浅、深肌肉均见出血,死者胃内有少许香蕉及水样液体,死者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黄茜(女婴)头面部及顶枕部有6处青紫伴表皮擦伤,皮下血肿,均为钝器所致,死婴头皮下广泛血肿,脑水肿明显,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者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摄景证实:(1)现场位于泉港镇鹏洲村委会月坊村地段的赣江水域沙滩上;沙滩上有自行车行走的痕迹;(2)现场除两具尸体外,还散落有自行车锁链、锁头、锁桥(被告人供认在用链子锁砸打被害人时链条和锁头脱落,锁头呈六边菱柱形)、链条、塑料套各一,手表一只及表链两截,红色毛毯一床,润田矿泉水瓶三只,布提包一只及灰色男式衬衫一件等,衬衫两袖及胸部有较多的血迹,地上还有较多的香蕉及香蕉皮等。
提取的物证照片庭审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10、物证提取笔录证实,2004年11月15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杨光辉家中提取到一辆女式斜杆自行车。
另外,被告人杨光辉供认作案时用的自行车放在家里。
两者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光辉对杀人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且其有关杀人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现场遗留物,被害人的穿着及损伤特征、死亡原因、尸体摆放,以及自己所受损伤和作案后的行踪的供述,均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法医鉴定等证据印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辉因不满被害人熊香珍要求与其断绝不正当的性关系,而故意将熊香珍杀死,后为防杀人事实败露,又将熊香珍年仅1岁的外孙女黄茜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是被迫杀人,与事实不符,其认罪态度虽好,但不足以减轻其刑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作锡人民陪审员甘国英人民陪审员熊美凤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黄宜平按照新样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刑事判决书文号部分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而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因此该文书上的文号应改为“(2005)宜刑初字第8号”。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表述应按格式,写为“XXX人民检察院指控……”。
此外,本判决书另一不足之处在法院认定理由部分,仅为辩方意见进行分析,而未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与否予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