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管理
一、工程变更:
1、合同文件是管理和实施工程的依据,监理处以及监理工程师是按照《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形式、质量、数量发布变更令以对合同文件作出更改。
2、发布变更令是基于以下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
3、必须坚持先批准工程变更或施工技术方案,后施工的原则。
4、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详细阐述变更设计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填报审核。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严禁将分项工程分割,或将工程量进行分割而中包变更。
5、清淤项目工程实际数量与设计数量不一致(不论是否由监理工程师造成的),增减需变更指令确认。
6、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颁布工程变更令方能生效。
7、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
8、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9、承包商请求变更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送监理处审核核实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报请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0、设计人有必要根据合同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报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1、变更程序:
1)、意向通知: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意向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3)、要求承包商按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4)、要求承包商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的影响的估价报告;
2)、资料收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较大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和业主参加。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着手收集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讨会记录;来自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审核变更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评审的主要依据是:(1)、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2)、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
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法:
(1)、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2)、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3)、国家、部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4)、参考承包商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5)、计日工方法。(6)、由于承包商造成的或承包商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所节省的费用归业主,或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
12、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本着不使业主、承包商因变更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与承包商和业主就费用估价中的细节(单价与费率)进行协商。
13、颁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确定之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工程变更令,并报业主。
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并按以下程序装订成册。
1)、封面;
2)、总目录
3)、本册文件的目录、变更令文件
(1)、工程变更令
(2)、工程变更申请表
(3)、工程量清单修改认证表(如果采用已有报价,可免)
(4)、附件:
A 变更前后图纸工程数量及金额对照表;
B 变更工程数量计(估)算表;
C 单价分析(如果采用已有报价,可免);
D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E 设计计算(结构、水力、水文计算除套用标准图可免结构计算以外,要根据需要进行水利、水文计算);
F 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套用标准图可免,但需注明图号);
G 有关试验、测量记录及横段面图、方格平面图等;
H 其他有关的文件、会议记要、设计部门的意见等。
估计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要按照变更前图纸和变更后图纸分别填写并分别小计,并规定变更图纸的数量和金额取“-”号,变更后图纸取“+”号,最后金额合计为变更前后图纸的差额。
14、确定费用:
1)、工程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数量的评审依据应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2)、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计量;
11、价格:
监理工程师按7.3)的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格,并报总监批准。
二、工程变更等级:
一)、一般变更:
1、证实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其确认的款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10%或累积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原合同总价的5%。
3、一般建筑材料的改变。
二)、重要变更
1、证实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其确认的款额为合同总价的1%。
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为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10%或累积工程数量变化为原合同总价的5%。
3、主要建筑材料的改变。
三)、重大变更,凡超过重要变更的都是重大变更,如项目增加,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变更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无充分理由的不予变更。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商、监理、原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对于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将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对于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业主审批后也直接由总监办变更形式下达。
1、由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包括附件:图纸、计算书、造价估计等)一式6份,驻地监理处在7天内进行审批,报工作站备案,工作站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2)、重要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一式6份。驻地监理处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作站,工作站在7天内审批,并报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3)、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一式6份。驻地监理处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作站审核,总工室提出初审意见,业主组织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过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认为却有必要,可由原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由总监会同业主下达重大工程变更令,通知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2、对于由监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提出的一般变更由工作站审批,工作站在收到驻地监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7天内批复,抄送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变更令主送驻地监理处,由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