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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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表一
待遇
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政治待遇 阅读文件 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建立定期组织阅读文件制度。 中发[1982]13号
国发[1982]62号
中办(秘)发[1981]36号
中组发[1981]17号
劳人老[1983]18号
闽政[1982]68号 政治活动 参加重要报告、会议和政治活动。 组织生活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 走访慰问 重大节日进行走访慰问,表彰先进,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 社会活动 组织参观工农业生产。 文化生活 建立活动场所,丰富文化生活。 生活待遇 离休费 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给,离休费调整与在职同类干部相同。根据闽人发[2000]39号文规定,将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基本离休费。 根据闽人发[2000]39号
中发[1982]13号
国发[1982]62号
闽财综[2002]8号
闽劳办[1997]34号
闽人发[2002]179号 从1995年12月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含各种补贴)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干部的标准进行确定;从2000年3月1日起,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项生活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或增加生活补贴均按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有关规定同步进行,不再执行企业的调整办法。离休干部离休费必须当月按时足额发放,跨月发放为拖欠;从2002年10月1日起,1985年工改前行政19、20级的离休干部1993年工改未按正科级增资历办法增加离休费,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未按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的,可分别按正科、副科级增资办法增加离休费,其各项津贴、补贴也分别比照正科、副科标准执行。 生活
补助费 按闽人发[2000]39号文规定将离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附表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和闽人薪[1996]40号文的"生活补贴费",三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 闽人发[2000]39号
闽人薪[1994]3号
闽人薪[1996]40号 生活
补贴费 将1996年10月和1997年1月出台的离休人员两项生活补贴费,合并为"生活补贴费"。




表二
待遇
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生


遇 福州
补贴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和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
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地区性补贴仍按各地的标准执行。 福州
津贴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

准的生活补贴(在职人员为考勤奖)100元,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简称地区津贴。 闽人发[2000]39号
闽人薪[1994]3号
闽人薪[1996]40号 生活补贴 1937.7.6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
1937.7.7-1942.12.31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
1943.1.1-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
1945.9.3-1949.9.30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贴。
计发基数:离休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为: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
计发标准和时间:以上年12月份的计发基数乘以增发月数,于当年一月份发给。若当年有调资政策出台,按规定计发基数可提高的,按实际增加额乘以增发月数,于当年12月份发放离休费时一并补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200元。 闽委老综[1997]002号
交通费 厅局级每人每月45元,县处级每人每月30元,县处级以下每人每月20元。 闽财事[1995]011号 提租
补贴 按离休费5%计发,每年调整一次。 闽财规[2000]198号



表三
待遇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生


遇 高龄
补贴费 从1996年7月1日起,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的高龄补贴费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00元。 闽财事[1996]137号 专家
补贴 1998.12.31前离休,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1-3级的专家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补贴,4-6级发给100元。 闽委组[1999]通073号 防暑降
温费 享受与在职人员一样的待遇。 闽政办[1989]30号 非生
产性
福利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福利费标准与在职干部一样;在职干部按规定享受的各项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单位集体性福利,离休干部同样享受。 闽委办[1990]29号 护理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我省离休干部中属于植物人、全身瘫痪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共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注:申请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应提供医院出具"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证明,离休支部签注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有关部门审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减发或停发护理费。 闽委老研字[1996]112号
闽财文[1998]118号 离休探亲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待遇外,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 劳人老[1982]10号 健康休养 分期分批组织健康休养。必须本人自愿、健康状况容许、组织批准。一次一般可安排15-20天,车船、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标准,伙食

费自理,医疗费按规定办理。
离休干部去省内外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每二年组织一次。健康休养经费,可以跨年度合并使用。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省内外健康休养(含疗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的,补助费为每人每年600元。健康休养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其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600元。 劳人老[1983]17号
(92)闽财事字第398号闽委老安字[1992]153号
闽委老综[2002]3号



表四
待遇
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生活待遇 特需费 特需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主要用于解决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节余可跨年度使用。 闽人发[2002]137号 安家
补助费 易地安置城镇的一次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的,发给300元。《福建省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下发后办理离休的,不论是否易地安置,匀享受安家补助费。 国发[1980]253号 电话费 离休前担任正处级以上的职务,参照现职干部同职级的标准报销住宅电话限额。副处级以下不应列为报销对象。 闽政管[1998]96号 优抚 抚恤金 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基本离休费。
归并后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离休人员抚恤费的基数。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按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闽人发[2000]39号
闽人发[1998]187号
闽劳社[2002]35号 丧葬费 丧葬费为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
2002年6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 一次性困难
补助 一次性困难补助为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
2002年6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 遗属定额
补助费 无工作的遗属,从2005年8月1日起,其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如低于每人每月330元的,一律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 闽财行[2005]41号










表五
待遇
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医疗 二级
保健对象 厅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为行政十五级且离休前曾担任过县(处)级领导职务(含企事业)的离休干部。 闽委组[1996]通字017号;
闽委老安字 [1989]099号; 管理
机构 离休干部不参加医改,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别缴纳,统筹使用,单独核算"的办法管理。
为方便就医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就医,委托就医地管理的,执行当地医保部门的

医疗费管理、奖励办法。就医地点变动,所在单位应填写《就医地变动审批表》,报省直"两费"管理中心批准。 闽委老综[1999]003号 医药费
专户 离休干部医药费设立个人专户和集体储备专户。由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标准,50%记入个人专户,50%纳入集体储备专户。医药费按规定报销时先在个人专户中支付;个人专户支付完后,在集体储备专户中支付,不受本人纳入集体储备专户的金额数量限制。 闽委老综[1999]003号 奖励 如个人专户年终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累计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其中50%可作为支付规定"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年终结帐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的10%以现金的形式补助给个人,40%作为奖励资金计入历年账户;离休干部去世时,如个人专户有结余的,可将结余部分50%补助给遗偶和子女。 闽委老综[1999]003号
闽财社[2002]2号
闽费管[2001]32等 出境
医疗费
报销 省直单位,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在国内原单位长期领取的,在境内就医时与原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纳入相应的医疗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医疗经费的筹集渠道与交纳标准办法按原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医疗卡由医疗经费管理部门实行单独管理,定期审核;凡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按规定均不予报销。 闽委老综[1999]003号
闽财社[2001]28号






表六
待遇
类别 待遇项目 政 策 规 定 政策依据 车辆
车辆
配备 厅局(地专)级离休干部、厅级退休干部享受乘车
待遇,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为行政十五级且离休前曾担任过县(处)级领导职务(含企事业)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厅局(地专)级医疗、用车待遇。享受乘车待遇的离退休干部,按每三至五人配备一部车。 闽委办[1990]29号
闽委老安字[1989]099号 车辆
使用 离休正副厅(局)长(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用车,实行每人每月按140公里标准计算,包干个人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个别老同志不愿实行包干用车的,也可按原供车办法办理。 闽政管[85]156号 1、省委、省政府通知出席的会议和其他单位通知出席的报告会,离休干部用车不收费;
2、凡抽调离休干部参加调查、考察、整党等工作,应由抽调单位供车,不向离休干部收费;
3、离休干部其他日常用车,均按规定收费,每公里0.28元;
4、用车里程按往返公里数计算;
5、用车的行驶范围只限于福州市区(含福州市近郊),不跑长途。 闽财事[1995]011号
闽委老安字[1995]011号
外聘

车 聘用离休干部帮助工作的用车,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负责(省人大、省政协委员由原单位供车)。 闽委办[1990]29号 住房 建购房
补助费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无住房、有能力自建新房、安置地又可批给建房地皮的,可以给一次性补助。县处级以下3000元,县处级4000元,厅局级5000元,符合规定参加房改的,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助。安置住自己私房需要维修的,可补助2000元私房修缮费。 [1985]闽财事字012号
闽老干安字[1985]003号 房改 按当地房改的有关文件 其他 公用经费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在职干部的标准,由发离休工资的单位列入预算。 闽老干安字[1985]028号




注:
1、"两费"纳入省直"两费管理工作中心"管理的省直单位所属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类补贴,两费保障机制建立后,其离休费和各类补贴分别由社保部门和省直"两费"管理中心发放,具体项目是:
(1)参加机关社保,由机关社保负责发放的有: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费、地区津贴费;
由省直"两费"管理中心发放的有:提租补贴、交通费、高龄补贴费、护理费、电话补贴费、抚恤费、1-2个月生活补贴、健康休养费、高温费。
(2)参加企业社保,由企业社保负责发放的有: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
由省直"两费"管理中心发放的有: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费、地区津贴费、提租补贴、交通费、高龄补贴费、电话补贴费、抚恤费(含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1-2个月生活补贴、健康休养费、高温费。
(3)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类补贴标准执行社保所在地的标准。
(4)1-2个月生活补贴、抚恤费计发基数包括由社保发放的基本离休费和省直"两费"管理中心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省直"两费"管理中心申请离休干部"护理费",须离休干部党支部签注意见,并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其"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证明;
申请抚恤费、1-2个月生活补贴、提租补贴所在单位应提供由社保发放的离休费证明。申请"抚恤费",应附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不在医院死亡的应附当地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榕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刷卡就医。本省非在榕离休干部就医未委托当地、省外离休干部、在榕离休干部因健康休养、参观、探亲等原因(附单位证明)在所在地发生的医疗费均在省直"两费"管理中心报销。报销医药费应按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直单位非在榕安置的离休干部医药

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1]76号)规定。
3、各定点医院未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设置的各种收费同项目一律取消,不得收取离休干部住院陪伴费和住院押金。
4、根据省直"两费"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项目报销具体事项的通知》(闽费管[2004]5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就诊,按规定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闽劳社会舆论文[2004]30号)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均纳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范围。
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报销救护车费、病房空调隆温费、院际会诊、凝难病观会诊、普通病观会诊,列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范围。
一次性医疗耗材其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原则上使用常规、国产耗材,如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进口耗材的,需由各定点医院科室经治医生提出建议,填写"医疗耗材审批表"一式二份,经科室主任核签后,报本院医务科审批即可。
一次性医疗耗材其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含2万元),原则上使用常规、国产耗材,并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填写"医疗耗材审批表"一式二份,经科室主任核签后,报本院医务科审核,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凭此办理结算。
对因抢救病人需要可先使用,必须在十天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所发生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血管支架、球囊、人工髋关节、心脏起博器等耗材报销标准闽财社[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因病需要进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应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室主任核签,单项收费超过300元以上的,必须经离休干部本人签字或盖章后,由定点医院医务科室审批。
委托各地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省外安置和非在榕未委托代管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的报范围由所在单位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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