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布(附规定原文)

合集下载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国土资发[2014]56号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划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按照“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各级政府要着力推动土地立体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国土、工信、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推广复合利用、循环利用等节地模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强化规划引领6.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约束。

按照“省级谋划、市为单元、县(区)实施”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协调发改、国土、工信、住建(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县域内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需要治理土地,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分占用土地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其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城市扩张对农田的占用,提高城市用地的密度和效益。

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科学耕作技术和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对于工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率和利用率,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用地,可以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安全。

最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生产要素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产出。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和城市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科学耕作技术和高效农业生产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综上所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原则。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黄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强工兴城,强农兴文”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划定城镇扩展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

各专项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修改;规划期限不一致的,应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的控制范围。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硬约束。

(二)发挥供地计划的调节作用。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优先保障节地、环保、高效的重点产业和高科技项目用地。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前期供地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暂停后期土地供应。

有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探索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市场和网上交易;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土地的规定;盘活土地二级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

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

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4-04-04字体大小: 大中小背景色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各区(县级市)应结合重点项目实际用地布局和需求进行永久基本农田的科学划定,避免基本农田零散分布。

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和示范区建设。

开展地力监测,实施农田环保工程,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试行办法,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补贴,由镇政府协助分配、发放。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节约用地政策体系,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坚持土地使用标准,合理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探索和完善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以较少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经济增长,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源头管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规划管理控制。

积极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序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有效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

同时,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新上建设项目应首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重点投向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引进占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确保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2019年12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优化第三章存量土地盘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优化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9-12【生效时间】2014-09-1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二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二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指在实现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和促进。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一、土地征收与利用制度1.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土地征收中,要按照科学评估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后的利用管控,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2. 地块整理制度:地块整理是土地节约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

地块整理制度要求将零散分散的农田进行整理,形成规模化的经营单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地块整理中,要注重补偿农户的土地权益,确保整理后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制度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保障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的不同利用功能,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土地利用准入制度:土地利用准入制度要求对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与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规范与合法性。

准入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利用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的现象。

3. 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的重要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土地违法用途,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提倡农民自主经营土地,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资源配置与交易制度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是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要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与交易,通过土地市场的有效运作,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市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决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按照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各功能区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

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用地需求。

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体系(一)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在国家和省级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政策。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节约土地资源的使用量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益:1. 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的破坏和破坏行为,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2.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通过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可以提高土地的产出和效益,增加农民和企业的收入,促进农民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可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使其更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经济手段等等。

以下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1. 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础性制度。

通过对土地利用总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消耗,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应包括土地利用总量的确定、分区规划和指标管理等内容。

2. 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核心制度。

土地利用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

通过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三种形式,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

3.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根据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要求。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施行日期2008.01.23文号徐政发[2008]1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共进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渝府发﹝2008﹞108号),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坚持合理流动,优化布局。

推进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各类用地优化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突出五大功能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坚持制度约束,政策激励。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约束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引导激励政策。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4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布(附《规定》原文)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