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票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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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票据交换所相互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票据交换按照票据流向分为提出票据和提回票据,这里的票据包括各类支付票据和凭证。
票据交换单位根据参加交换场次不同分为甲类票据交换单位和乙类票据交换单位。甲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近按规定能够参加午场和晚场两场交换;乙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远只能参加晚场一场交换。
票据抵用是指收、付款人之间受理借方票据,在提交开户银行后要等银行间票据进行清算,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后,收款人才能支用,即“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票据抵用时间实行“隔场抵用”,即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结束确认没有提入退票后方可抵用。
一、提出票据交换
提出票据交换按照资金收付分为提出代付和提出代收。
(一)、提出代付
1、概念: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要求入我行客户
账。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他行开户付款行提出他行支付凭证申请划回款项到我行客户账。(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存支票、汇票、本票等)
2、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和我行入账凭证(进账单
等),受理柜员按照不同凭证的种类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并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票据原件并录入收款人账号、金额、交换号等相关信息后提交任务。由分行账务中心复核后,提交系统登记提出票据登记簿。
(二)、提出代收
1、概念:客户提交本行支付凭证和他行入账凭证委托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在
他行开户的收款人划付款项。(就是我们常说的倒存)
2、受理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本行支付业务凭证(支票等支付凭证)和他行贷记凭证(我
行进账单等),经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后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录入,系统自动对需验印验密和圈存的支付凭证完成验印验密和圈存处理,全部通过后信息上传分行账务中心。账务中心接收网点受理岗扫描提交的业务申请,通过对借方凭证的要素审核、录入和校验,经交换录入、交换复核及交换授权后实现提出贷方的账务和交换登记簿的信息处理。
(区分正存和倒存:主要看进账单收款人,收款人在我行开户为正存,收款人非我行付款人为我行的为倒存。)
(三)提出交换打码
注:提出交换前一定要注意检查是否更换为当前场次,场次更换后需提交“提出交换”
交易产生当前场次的提出代付提出代收票据数据,并与实际票据核对无误后进行票据打码。
1、对提出的可直接打码的票据(如:支票、进账单、本票等),应使用打码机操作系统,
将借方票据通过磁墨打码机在规定区域内打印交易码、金额;贷方票据要打印提入行交换号、开户单位账号、交易码、金额。
2、对提出不能直接打码的票据(如:退票、税票、粘单支票等),应在“专封票据”上
打码,并将票据装入“专封票据”中提出票据交换。“专封票据”须在规定位置打印提入交换号、开户单位账号、交易码、金额。
3、对提出已经打过码的票据(如:退票、磁码不清等),票据交换员应按票据内容打印“专封票据”,并将原始票据装入“专封票据”,原始票据的磁码域应放在“专封票据”封口处。
4、票据交换单位在使用打码机操作系统提出票据时,应按规定录入票据的提出账号、提入账号,待本场业务结束后将数据上传青岛中支。
5、在打码过程中,每录入200笔左右票据为一批,并生成一张“批控卡”;待全部提出票据录入完成后生成“提出卡”。如一批不够200笔则直接生成“批控卡”和“提出卡”
6、对提出的票据及其附件超过三张(包括折叠)的,应将附件装入“专用信封”,同时填写一式三联“交换提出票据清单”,第一联提出行留存;第二联提交中心(将其装订在“信件清单”左上角);第三联提入行留存。
7、将当场所有提出信件(包括“专用信封”、普通信件)分明细和总计填写“信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提出行留存;一份提交中心。
8、在完成以上操作后,将所有提出票据、卡片、信件等交由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提出的票据、信件等装入“交换包”加装“封包锁片”,交票据传递员按规定时间送达交换中心。(注:装包票据上一定不要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体,以防将交换中心清分机弄坏,影响同城交换)
二、提回票据交换
提回票据交换是在票据交换所办理交换完毕后由我行办理入账收款或付款的业务处理过程。提回票据交换分为提回代付票据和提回代收票据。
1、票据交换单位在收到票据传递员交来的“交换包”时,应认真检查交换包和“封包锁片”是否完好,确认后启封并进行相关处理。
2、核对提入票据。首先对提入票据进行数量清点并与“清分提入清单”进行核对,同时进行明细勾兑。其次利用交换中心提供的“同城票据清算差额凭证”进行提出借方金额、贷方金额和提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及交换差额的核对。“同城票据清算差额凭证”核对完成后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装信封随本场次提出至交换中心。(注:如发现提入票据金额与笔数与清单不符;提出行提出虚构借方票据或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应立即向交换中心报告。)
3、“专用信封”的核对。核对“专用信封”的数量与中心填制“专用信封签收簿”所填数量是否一致。
提回票据全部核对无误后,进行提回票据帐务处理。
(一)、提回代付票据
1、中心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集中提回本行票据向他行开户收款人划付款项。(包括支票、各种代付票据等)
2、审核提回票据的真实性和票面的合规性(包括票面是否有涂描挖补痕迹;日期是否书写规范、是否为远期或过期支票;收款人是否与背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大写金额书写是否规范、是否顶格书写,小写金额是否有人民币“¥”符号堵头;有无用途,用途是否符合规范<现金支票用途“备用金”、“差旅费”不能用于转帐支票>;票面印鉴是否齐全<一般印鉴由财务章与个人章组合>;票据正面是否有提出行交换章;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是否有收款银行委托收款字样。)
注:(1)、大写金额书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应写“整”(或正),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在“分”后不写“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