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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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保险是一种经济活动,旨在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获得来自潜在风险的损失赔偿。

在保险领域中,航空和海上保险是两个重要的分支。

本文将探讨航空和海上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在保险业中的地位。

一、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指为避免航空运输所面临的风险而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

航空运输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如航空器的失事、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等。

因此,航空保险在国内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航空保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项目,包括航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这些保险项目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在风险发生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航空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范围广泛,并且赔付速度快。

无论是航空器本身的损失还是航空器所携带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将根据合同约定迅速进行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航空保险还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空运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航空保险的国际性与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化紧密相连,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为防范海上风险而提供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上运输具有风险高、成本大、运输距离长等特点。

因此,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海上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险种选择。

这包括货物运输险、战争险、海盗险等,以覆盖不同的风险状况。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项目,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其他风险情况下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形式灵活多样。

无论是货物全损、部分损失还是船只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补偿,减轻了投保人的损失。

与航空保险类似,海上保险也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

海上保险作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全球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一个虽然听起来有点“老土”的话题,但其实超重要——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上,海上保险就像是那位无声的英雄,默默地为商人们保驾护航。

想象一下,你的货物在海上漂泊,忽然遇到风浪、海盗,甚至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那可就麻烦大了!这时候,海上保险就像是你最好的朋友,及时伸出援手。

2.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2.1 什么是海上保险?简单来说,海上保险就是一种保障机制。

它帮你抵御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船只沉没、货物丢失、损坏等等。

就像你出门前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险,心里踏实多了。

其实,这种保险早在古代就出现了,聪明的商人们就知道要为自己未雨绸缪。

2.2 为什么国际贸易离不开海上保险?首先,国际贸易可不是“阳光明媚,万事如意”的事情。

很多时候,航运路上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状况,像是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甚至是人祸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让你血本无归!而有了海上保险,商人们就可以心安理得,放心大胆地做生意。

毕竟,有保险在,就不怕风浪大!3. 海上保险的类型3.1 货物保险说到海上保险,货物保险绝对是主角。

它专门为那些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保护。

比如说,你从中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到欧洲,万一在运输途中被水淹了,保险公司就会给你赔偿。

这样一来,损失就小了不少,谁都知道,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赔钱不是?3.2 船舶保险除了货物保险,还有船舶保险。

毕竟,船也是“主角”之一嘛!这类保险主要保障船只本身的损失,比如船只撞到礁石或者因为故障搁浅。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买的船,结果出了一点问题,那可是心疼得要命啊!所以,有了船舶保险,船东们就可以高枕无忧。

4. 海上保险的实际作用4.1 提高信任度在国际贸易中,信任是最重要的。

买家和卖家都希望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而海上保险的存在,恰恰提高了这种信任感。

想象一下,如果你知道卖家在运输过程中有保险保障,那么你自然会更放心,敢于与他交易。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的保证

海上保险的保证

海上保险的保证海上保险是指人们在进行海上运输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保障货物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对货物损失和船舶損壞进行赔付。

而海上保险的保证是指在投保人遭遇海上交通事故、物品丢失和船只因故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海上保险保出现问题作用保证是海上保险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对客户提供保障,确保客户在遭遇不幸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海上保险保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船舶和货物的安全保障。

海上保险保证的最基本内容是在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对船舶损害和货物损失进行赔付。

2. 提供紧急营救。

如果在海上执行任务时遭遇不幸事故,海上保险保障可以提供紧急营救服务,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法律责任的保证。

海上保险保障不仅覆盖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还渗透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意味着,一旦客户在航行中违反相关的海上法律规定,海上保险保障可以对客户的行为进行制裁。

4.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海上保险保障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海上保险保障实施条件1. 根据保单的规定,客户必须遵守船舶的相关法规,严格遵守合法的运输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不合法的活动。

2. 在购买海上保险时,客户必须准备完备的资料,包括海上运输计划、运输货物等相关信息。

3. 在遇到海上事故时,客户必须及时报告海上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海上保险保障的特点1. 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会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海上保险保障服务,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2. 海上保险保障的领域覆盖广泛,从货物运输到船舶维修等各个方面都有全面的涵盖。

3. 海上保险保障的价格相对较高,但相对于严重的货物损失和船舶损伤所带来的损失而言,价格是可以承受的。

4. 海上保险保障的内容和条件大多是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但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要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及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当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范围给及补偿的一种保险3、开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及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根本险+附加险根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展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根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与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保险公司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承保,并出具保单 。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案例是指在实际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货物丢失案例。

某货轮在从中国运往美国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导致船舶受损,部分货物被冲入海中,造成货物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货主在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船舶碰撞案例。

一艘货轮在驶离港口时,与另一艘船只发生了碰撞,造成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船舶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示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三、海盗袭击案例。

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给海上货运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货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袭击,导致船舶被劫持和货物被抢劫。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盗袭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盗袭击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和赔偿条件,以便在遭遇海盗袭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四、海上意外责任案例。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上意外责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上意外责任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意外责任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案例是海上货运业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1997年2月5日,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 航运公司认为,“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东风”号轮船触 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遂于2月7日派人到保险公司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1000元,并要求保 险公司赔偿“东风”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则坚持,它与航运公 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 便起诉到法院。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03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⑴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 种类型的船舶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⑶运费保险 (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是指以船舶营运中的 期得或已交的运费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⑷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赔保险是指由船东自己组织起 来,彼此之间相互保障,共同分 担属于船东承担责任的一种互助 性保险。
⑵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是指以航行于国际 的海轮运输货物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
二、按保险价值பைடு நூலகம்类
⑴定值保险 (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标的的价值作出约定,并把此约定价 值订立在保险合同内的一种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⑵定期保险 (Time Insurance) 定期保险是指保险 双方当事人约定以 具体的期限为保险 责任起讫的一种保 险。
⑶混合保险 (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是指即以 一个航程又以具体 的期限为保险期限 的一种保险。混合 保险主要以航程为 主,但为了避免航 程过分拖延,又用 一定的时间加以限 制,两者以先发生 为准。
4、按承保方式分类
⑴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逐笔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单次,逐笔向保险人投保货物或船舶的 一种保险。
⑵预约保险 (Open Cover Insurance) 预约保险是指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定预约 保险合同的一种长期保险
⑶总括保险 (Blanket Insurance) 特点是规定保险总金额;不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不必申 报;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08090242 毕 超(31) 孟志明(37) 孙宗旭(41) 何继文(51) 霍 伟(57) 文晓波(58)
海上保险
目 录
简介 分类 承保险别 保险责任期限 海上保险原则 除外责任 案例

海上保险
简 介
1、定义 、
•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以海上财产, 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 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自然灾害或 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海上运输损失的一种补偿 方法。保险方与被保险方订立保险契约,根 据契约被保险方应付一定费用给承保方,发 生损失后则可得到承保方的补偿。
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 实施委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如果保险人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 委付一经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 ②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 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 委付。因为委付是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同时,委 付不能附有条件。 ③ 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如经保险人接受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 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 的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
三、承保险别
1.基本险
① 平安险:指只负责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 的全部损失,不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 损赔偿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② 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 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 一切险: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 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财经大学海上保险

财经大学海上保险

第一章海上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益损失或引起的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1.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简称水险。

2.与传统的海上保险相比:A承保的风险扩展了,不再局限于海上水域,而是可以扩展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陆上、内河或空运途中。

>承包的标的多了,已逐步扩展到与这些物质财产有关的各种非物质的利益和责任。

A险种险别增加了,三大传统险种为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费保险。

A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增加了,摒弃了S.G保险单。

3.独有的特点A承保的空间范围大,水域空间大,存在的大多数风险,都可以承保,除此之外,还承保与海上航程有关的陆地、内河和空中等其他空间领域的风险。

A承保的风险面广,既承保标的在运行过程中动态的风险,还承保它们在停泊或仓储期间静态的风险;既承保物质性的标的,还承保非物质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承包的标的经常流动>致损因素复杂>保隙的对象多变不定>险种险别多样: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A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例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海上保险是在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服务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通过提供风险保隙,保证了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的正常运行。

海上运输中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促进了海上保险的发展和产生,而海上保险的发展反过来又对海上运输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隙和推动作用。

第二章1.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2.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是人们更接受的海上保险的起源说法3.船舶抵押借款:船东出海航行前和出海航行以后因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遂以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当地放款商人来解决航海资金的筹措问题。

4.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有牺牲的必要;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和人为的。

5.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比萨保单(第一张“纯粹”保单、英国)6.英国成为海上保险业中心,三个具有影响力的事件证明:①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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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 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 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 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
• 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 由买方自行投保
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 款
• “不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 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disclosure)
•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representation of fact)
•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warranty)
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 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一般风
险),其中包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 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后,才能加投附
加险 • 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除外风险
•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 货物本身内在缺陷 • 自然损失 • 虫蛀鼠咬 • 延期: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
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 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 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
思考
• 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 保(仓至仓),保险单抬头为卖方。货 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装船前发生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 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对这批货物不 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 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有权凭保险单向 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 被保险人应将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 告知保险人
• 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 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
• 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海上保险“担保”的含义
• 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 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 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 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 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 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 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海中的财 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 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 包括:特殊牺牲、特殊费用
• 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 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 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 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
• 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 • 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思考
• 我方以CFR出口,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 往码头待运中,货物灭失,应由何方负 责?如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否通 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证
• 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保险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标的物、
承保的风险、保险时间、金额、保险人 名称 • 保险单种类: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 保单
•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 物已经灭失,则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 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 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 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 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 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 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 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 的。
• 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 责任利益
•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
思考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英国两国商人 分 别 以 CIF 、 CFR 价 格 售 出 蘑 菇 罐 头 各 1000 箱 , 有 关 被 保 险 人 均 办 理 了 保 险 , 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遭受 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 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 办理索赔手续?
• 为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损失,保单 中有两个条款,“运输条款”和“更改航程条 款”
流动保单 (floating policy)
• 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 以后申报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 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
•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 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 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
• 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 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 流动保单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 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
• 预约保单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不 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 限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 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风险(海上风险) • 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
定值保单 (valued policy)
• 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 • 标的物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
上10%(买方预期利润)
航程保单 (voyage policy)
• 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 • 一般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
• 如果合同签订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或 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 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 或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 满60天为止
• 此责任期限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一 切险,不适用于战争险
思考
•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 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 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偿?
保险索赔
• 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 后一个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准保险单格式 •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
界性的保险组织
保险的种类
• 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 • 责 任 保 险 。 如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在我国80年代开始 •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共同海损具备的条件
•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实际存在 •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益的 • 处置必须合理(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
的共同安全)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 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 是由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直接对船舶或 货物所造成的损害
索赔或接受补偿的人。通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二 者相分离 •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 人 • 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办理保险手续、调查 和处理索赔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般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 •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
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 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 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海上保险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 伦敦共同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 出现了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
• 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 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 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的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订立合同。
• 即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把他所知道的重 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 主要是由转让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引起的 • 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表示转让的意
思才产生效力 • 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按国际商业习惯,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可以将 保险单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 • 例如:CIF合同,卖方投保,并将全部单据转 让给买方;如发生货损,只要在承保范围内, 买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拒 陪
• 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 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预约保单 (open cover)
• 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 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 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 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
• 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狂风巨浪,舱 盖被打坏,海水进舱,货物湿损
思考
• 一货轮在航行中由于偏航而触礁,船身 前部一侧被撞坏漏水,个别舱中部分货 主的货物遭水浸而受损,为排除危难, 使船体上浮而得以修理,船长下令排水, 抛弃部分重货并发出呼救。问:所有各 项损失和费用开支各属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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