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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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 满60天为止
• 此责任期限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一 切险,不适用于战争险
思考
•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 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 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偿?
保险索赔
• 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 后一个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 主要是由转让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引起的 • 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表示转让的意
思才产生效力 • 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按国际商业习惯,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可以将 保险单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 • 例如:CIF合同,卖方投保,并将全部单据转 让给买方;如发生货损,只要在承保范围内, 买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拒 陪
定值保单 (valued policy)
• 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 • 标的物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
上10%(买方预期利润)
航程保单 (voyage policy)
• 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 • 一般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
• 如果合同签订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或 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 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 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
思考
• 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 保(仓至仓),保险单抬头为卖方。货 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装船前发生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 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对这批货物不 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 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有权凭保险单向 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索赔或接受补偿的人。通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二 者相分离 •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 人 • 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办理保险手续、调查 和处理索赔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般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 •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
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 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 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共同海损具备的条件
•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实际存在 •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益的 • 处置必须合理(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
的共同安全)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 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 是由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直接对船舶或 货物所造成的损害
• 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 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预约保单 (open cover)
• 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 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 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 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
准保险单格式 •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
界性的保险组织
保险的种类
• 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 • 责 任 保 险 。 如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在我国80年代开始 •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损失
• 货物本身损坏或灭失的损失 • 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损失 • 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ctual and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毁灭,或 标的物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 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 或船舶失踪,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仍 无音信。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 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 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 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 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海中的财 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 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 包括:特殊牺牲、特殊费用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 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一般风
险),其中包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 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后,才能加投附
加险 • 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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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风险
•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 货物本身内在缺陷 • 自然损失 • 虫蛀鼠咬 • 延期: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
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 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 伦敦共同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 出现了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
思考
• 我方以CFR出口,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 往码头待运中,货物灭失,应由何方负 责?如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否通 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证
• 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保险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标的物、
承保的风险、保险时间、金额、保险人 名称 • 保险单种类: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 保单
• 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狂风巨浪,舱 盖被打坏,海水进舱,货物湿损
思考
• 一货轮在航行中由于偏航而触礁,船身 前部一侧被撞坏漏水,个别舱中部分货 主的货物遭水浸而受损,为排除危难, 使船体上浮而得以修理,船长下令排水, 抛弃部分重货并发出呼救。问:所有各 项损失和费用开支各属什么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基本险别
• 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 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 流动保单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 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
• 预约保单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不 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 限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 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风险(海上风险) • 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
• 平安险(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水渍险(W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 • 一切险( all risks)
保险人承保海上保险的 责任期限——“仓至仓条款”
• 自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 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
• 或以交到保险单所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 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时为止
insurance)在我国88年正式对机电产品办理, 要求:(1)D/P、D/A、O/A条件下;(2)全 部或大部分由本国制造的产品;(3)承保的 风险为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4)暂时 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主。
• 人身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 定义: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 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
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 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 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 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
• 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 由买方自行投保
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 款
• “不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 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为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损失,保单 中有两个条款,“运输条款”和“更改航程条 款”
流动保单 (floating policy)
• 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 以后申报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 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
•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 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 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
• 被保险人应将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 告知保险人
• 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 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
• 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海上保险“担保”的含义
• 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 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 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
•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 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 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 的。
• 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 责任利益
•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
思考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英国两国商人 分 别 以 CIF 、 CFR 价 格 售 出 蘑 菇 罐 头 各 1000 箱 , 有 关 被 保 险 人 均 办 理 了 保 险 , 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遭受 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 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 办理索赔手续?
• 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 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 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 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
• 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 • 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 如遭拒赔,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应在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 出
代位权
subrogation
•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如 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 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 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 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 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 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 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 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的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订立合同。
• 即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把他所知道的重 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
•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 物已经灭失,则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 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 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 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 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 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
• 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disclosure)
•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representation of fact)
•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warranty)
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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