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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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

《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

摘要格劳秀斯是著名的法学家,是国际法之父。

而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他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

《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体现了对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论述。

对于此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更好地了解法学发展的脉络,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参考。

通过《战争与和平法》的剖析,对此书中的法学思想进行归纳,总结以及评述,包括国际法,民法和刑法三部分内容,对比分析了这些法学思想与今天现行法律的内容,探讨此书的法学研究价值。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贡献自然法格劳秀斯国家主权一、格劳秀斯其人与其书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其父为莱顿大学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

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极好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称号。

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

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此外,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

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

格劳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他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他对于和平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的爱,他在书中写道:“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但他绝不是一味地反对一切战争,相反格劳秀斯探讨的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使得战争得以合法地进行。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作者:卢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最伟大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和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也因此著作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

关键词: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价值评析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53-03一、国际法理论源流分类梳理国际法理论,最早以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为代表,该学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继而又将实体法分为物法、人法,以分别决定何种法则必须在域内适用,何种法则亦可适用域外。

随后,西班牙学者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西班牙教会神学家瓦斯奎兹、苏哈利兹都对国际法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

其中“西方政治学之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在“性恶论”基础上构想出国与国之间势所难免的冲突应当以机敏甚而残酷的手段处理,具有理性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特征[1]。

主权理论是国际法基本且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

博丹是“国家主权理论”流派的缔造者,他在《国家论》中首次提出“主权”这一法学概念,认为“主权者就是立法者,法律则是表示主权者意志的命令。

主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是法律的来源”[2]。

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将国家主权延伸至领海主权,提出沿岸水是其所冲洗的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3]。

关于国际战争理论,西班牙学者对该理论作了大量论述和共享。

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阿亚拉、苏哈利兹等都在各自著作中加以阐述。

此后,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出版了《战争法三论》,这本书阐释的是交战国家之间的规范性秩序,认为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争端一旦发生,则既可以通过谈判,也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

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解读

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解读

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

《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

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

该书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论述了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

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可归纳如下:1.法学的哲学基础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

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

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

这社会的每部分,若不为互相容忍与善意包围,则社会是不能存在的。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格劳秀斯假定在国家产生之前曾经存在过某种“自然状态”,当时人们的生活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种生活却缺少安全的保障。

于是在人的理性的启示下,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家。

而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通过整个社团的帮助和利用联合的力量来保卫每个成员,使他平安地享受他自己应得的那一份。

”“仅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剥夺他人之所有,便和自然法相冲突。

”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假定出发,格劳秀斯提出了他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一是自然法,一是意志法。

意志法起源于人的意志或上帝的命令,可划分为“神命法”和“人类法”。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一、书籍基本信息(假设)虽然没有明确出版社,但如果按照人教版相关书籍的风格来理解其知识体系与之关联的话,这本书可能是从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角度探讨战争与和平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著作。

二、主要内容概括1. 早期思想溯源(格劳秀斯部分)- 格劳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他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 例如,格劳秀斯提出即使在战争状态下,也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规则需要遵循。

战争不能是毫无节制的暴力行为,而是要有正当的理由,如自卫等。

他的这些思想为后来国际秩序中对战争合法性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 书中详细阐述了格劳秀斯如何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国家之间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行为准则。

他认为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在自然法的约束下,有尊重他国权利的义务。

2. 中间思想的发展与演进- 在格劳秀斯之后,不同的思想家对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些思想家开始关注国家主权与战争权利的平衡。

- 他们探讨在国家主权至上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战争的随意爆发。

这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联盟等多种手段的研究。

例如,有的思想家提出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或者外交协商机制来维护和平,限制战争的规模和范围。

- 同时,对于战争中的人道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战争技术的发展,战争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伤害日益受到关注,思想家们开始讨论如何在战争中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

3. 康德思想中的升华- 康德的思想在书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康德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念。

他认为通过建立共和制国家、国际联盟以及遵循国际法等方式,可以逐步实现永久和平。

- 康德的共和制国家理念强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共和制国家在决策战争与和平问题时会更加谨慎,因为战争的代价将由公民承担。

- 国际联盟的设想则是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合作形式,各国在联盟中通过协商和共同遵守规则来解决争端,避免战争。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篇一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最近读了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哎呀妈呀,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这书一开始,我就觉得挺玄乎的,一堆法律条文和理论,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也许你会觉得我太肤浅,可刚开始读的时候,真的有点头疼。

但读着读着,我发现这里面的东西可不简单。

格劳秀斯讲的那些关于战争与和平的道理,让我不禁思考:这世界上咋就有那么多战争呢?难道大家就不能好好坐下来谈谈?我觉得吧,可能人性就是贪婪的,总想着多占点,多抢点。

书里说,战争要有正当理由。

我就想,啥算正当理由啊?保卫自己的国家和人民?那要是有人故意找茬儿,说你威胁到他了,这能算正当理由吗?也许在某些人眼里算,可在另一些人眼里,就是胡扯!这世界的是非对错,哪有那么绝对的标准呢?不过话说回来,和平多好啊!大家都能开开心心地过日子,不用担惊受怕。

可为啥实现和平就那么难呢?是因为利益的冲突?还是因为人的欲望永远无法满足?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一会儿觉得格劳秀斯说得太对了,一会儿又觉得好像也不是那么回事儿。

我这脑子啊,就像坐过山车一样,忽上忽下的。

总之,读了这本书,我对战争与和平有了更深的思考。

虽然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但至少让我开始关注这些大问题了。

你说,未来的世界能真正实现和平吗?篇二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唠唠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还在想:“这能有多厉害?”可没读多久,我就被打脸了!格劳秀斯在书里探讨的那些关于战争的话题,真的是让我惊掉了下巴!他说战争要有规矩,不能随便乱打。

我就琢磨了,这战争都开打了,还能讲啥规矩?难道敌人会因为你说有规矩就乖乖听话?不过,仔细想想,也许有规矩总比没规矩好。

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谁想打谁就打,那还了得?但是,问题又来了,谁来监督这些规矩呢?谁能保证大家都遵守呢?我觉得这可能就是个理想状态,现实中哪有那么容易啊!再说和平,谁不想要和平啊?可和平咋就那么难维持呢?格劳秀斯说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和平,可法律真的能管住那些野心勃勃的人吗?也许能,也许不能,谁知道呢!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一会儿被格劳秀斯的观点说服,觉得他说得太有道理了;一会儿又开始怀疑,觉得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战争与和平读书心得600字(优秀3篇)

战争与和平读书心得600字(优秀3篇)

战争与和平读书心得600字(优秀3篇)战争与和平读书心得600字篇1战争是政治的延续这是战争的固有属性。

政治往往要比战争理智精明的多。

而战争本身往往是充满偶然性的,暴力的。

其中人的感情是关键的因素。

在现实中消灭敌人的军队和意志力往往要考虑自己的消耗,要考虑自身是否会被敌人消灭,还有当敌人的防御强于进攻时产生的间歇,这样战争也不会向极端发展。

综上考虑由于自身的顾虑和客观的情况可能会使战争进程充满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好像使我们以前的分析失去了意义。

实事也说明在很多的情况下真正的战争(即是两方的真实的撕打)并没有发生。

应该认为战争中进行的军事行动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真正的战争进行的所有的准备,包括军事动员,物资运输,军队的调整集结。

二是真正的战争,真正的撕打。

可以知道在两方的力量相差悬殊时,当一方认识到对方的军事力量远远超出自己的力量时,就自动的放弃抵抗。

这也是所谓的“不战而屈人之兵”。

其实战争进程已经开始了。

这种不确定性并不与战争的目的即使敌人无力反抗矛盾。

因为当一方不为消来敌人做准备或决心不进行决占而对方抱有积极的目的时刻消灭对手时,这一方在战争中必然会处于不利的局面,因为他在战争中在没有判定出对方不进行决战的情况下做出了消极的不决战的决心,这样在战争中他必然处于慌乱并且不能集中力量,最大限度使用力量。

这样的结果必然是可悲的。

所以使敌人无力反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摧垮敌人的意志力这个战争目的虽然不是每次战争都要达到的目的,但是它自战争一开始就存在于所有的军事行动中,只是由于政治目的或其它原因缓和或是遏制了。

战争与和平读书心得600字篇2《战争与和平》这本书是一部历史题材小说,被称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小说”。

这本书的情节是围绕着保尔康斯基、别祖霍夫、罗斯托夫和华西里四个家庭的生活所展开的,描写了俄国社会的重大历史事件。

保尔康斯基是一个性格内向、意志坚强的人,在事实面前认识到人民力量的强大。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荷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他的法学思想是世界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他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论述涵盖了战争的合法性、战争中财产的保护以及战争中的相关行为的把握和界定。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所论述的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战争中各种行为的节制问题,至今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第12章第8节中指出:“尽管此处讨论的并非战争所有各方面的效果,而仅仅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规范和定义战争行为,以使战争尽可能符合自然公道,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应该体现自然公道,符合约定俗成的规范性做法,在杀伤敌人的同时,要把握尺度,掌握分寸,不要使敌人陷入一种绝望的境地,要有节制——得饶人处且饶人。

在当今国与国之间的外交行为中,也应当提倡一种节制。

这种节制不仅仅是对对手的一种尊重,也对己方有利,这是格劳秀斯的节制思想中所应用于外交事务中的一种智慧。

本文试图就格劳秀斯所论述的战争的自然公道和节制做出梳理,辨明概念并做出评价。

格劳秀斯认为,发动战争是合法的。

不是所有权利的形式都被自然法和意志法所禁止,自然法和意志法只禁止行使那些与社会的原则相矛盾的权利,即那些企图剥夺他人权利和财产的权力。

因而为了达到或重建人类的自然目标——和平或平静安宁的社会生活条件,而不是为了个人或集团的自我扩张,为此发动的战争就是正义的。

“自然法的规则本身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具有显著的适应性,实际上适应了人类历史的发展。

”[3]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可以把人类带往和平。

“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所以,应当把通常发生在国家间的所有这些纷争看作是战争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

”[4]格劳秀斯认为,战争与正义并不矛盾。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

叁整堡塑竺竺兰!竺—冒圈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顾益民(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理论的前驱者.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后世国际法理论开辟了崭新的空间。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建立在罗马法体系的基础上。

以古希腊理性主义哲学理论为基石,把罗马私法理论涉入国家关系中。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广泛借鉴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自然科学方法论。

与理性主义世界观的结合,试图建立一种普世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格劳秀斯理性主义罗马法科学主义一、引畜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因其传世名著《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国际法学界广为尊崇的理论先行者。

除了国际法以外,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发展也做出了阶段性的贡献。

鲍桑葵认为,“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到孟德斯鸠和卢梭.更不用说康德及其后继者,历代这些理论家的学说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创造者在某些人运用不同形式的权力和命令控制其他人的条件下都察觉到积极的人性的一个重要而普遍的因素并试图运用一个又一个的类比使之显露出来”。

在格劳秀斯的一些著作中广泛引用历史、哲学、宗教甚至自然科学等多重领域的文献或理论,使得其作品涉猎广博的同时也给现代读者理解其思想带来困难。

我们依然能在他的著作中看到自然法思想在文艺复兴后的发展。

领略法律由神意赋予转到人性自觉的图景。

理解格劳秀斯在先贤的认识基础上,进一步从世俗的角度,用人类理性的尺度来诠释和阐发自然法。

二、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基础1.希腊哲学溯源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界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

格劳秀斯认为,“人类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自然的运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可变的”。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大量地引述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包括伦理、政治,甚至修辞学等,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构成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的哲学架构。

然而,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的理性观具有抽象性和客观性——“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其提出是在反对柏拉图的“个人专断”基础上发展起来。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这一思想对于和平
解决国际冲突有着重要的意义。
02
强调战争的非法性和危险性
格劳秀斯认为战争是一种非法的手段,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这
一思想对于反对战争、维护和平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03
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
格劳秀斯主张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这一思想对于推
格劳秀斯主张建立国际组织,以监督各国遵守国际法,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 和平。
道德规范
格劳秀斯强调道德规范在实现和平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各国应遵循正义原则,以道德规范 约束自身的行为。
04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
国际法定义
国际法是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 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它规定了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原则,为 国际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03
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保障了各国之间的正常贸
易往来。通过规范贸易行为,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合
作。
05
格劳秀斯的影响和贡献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强化了国家间的平等原则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强调了国家间的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对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国家间 关系的平等与公正。
战争的起因还包括个人或团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和 权力斗争。
战争的正义性
01
战争的正义性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民族独立、人民利益等 而进行的战争行为。
02
战争的正义性也包括为了制止侵略、制止暴政、保护弱者等而
采取的行动。
战争的正义性还包括为了实现国际正义、维护国际秩序、促进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战争与和平法》李江龙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战争的正当性——读胡果•格劳秀斯著《战争与和平法》胡果•格劳秀斯被后世誉为“国际法之父”,其所著《战争与和平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

全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界定了战争和正义,从自然法和宗教神学的视角辩护了正义战争的可能性;第二编讨论了正义战争构成的基本要素,涉及到从共有物权到私人财产权的过渡,还论述了海洋自由;第1三编讨论了正当战争进行中的一些行为规则。

可见作者无疑是想将人类的战争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以此保证战争可以正当地、合法地进行,让战争不至过于残暴无道;也因此可以让战争在法律的介入下尽快结束,从而归于和平。

可见《战争与和平法》的终极目的不在于指导战争如何正义地进行,而是为了消除战争,这体现出作者对和平的向往。

一、战争的法理依据与正义 (一)法全书开篇格劳秀斯便对战争一词来源作了考究,并其作了定义,他认为,“战2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

”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达至人类和平,并且指出战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纷争”。

关于正义的内涵,格劳秀斯归结为三个方面,分别是正义本身与权利、法。

可见他所认为的right是正义、权利与法的三重意义的重叠。

第一个意义。

“正义(right)只不过指本身是正当的东西。

或许正义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比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所表达的涵义更明确……任何事物只有是不正当的,就会与在理性动物间建立起来的社会的本质相冲突。

自然已经在我们中间建立起了某种亲缘关系……每个个体的保全都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福利,那么人类间就不应当相互伤害。

因为人类天生就倾向于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而社1 引自宋飞,评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2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孔庆伟2013年8月Richard·Kong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作者介绍格劳秀斯(1583年-1645年)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

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国际法鼻祖。

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论海上自由》等。

著作背景格劳秀斯受1618年开始持续了30年的战争影响极深,他深刻感悟到战争中各国无视国际法规。

因此他想要把暴乱的世界置于有秩序的天底之下。

正文一、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则,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判断标准。

自然法的原则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具体有:1.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产生的收益归还失主;3.应赔偿由自己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失;4.应履行诺言,执行契约,承担义务;5.违法应受到惩罚;二、格劳秀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间的契约(契约论)而非神造(神权论)。

他认为在人类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享有天生的自然权利,但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力量太弱小了,生命得不到保障。

于是乎人们就联合起来建立社会,每个人都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将其让渡给管理阶层,并与之建立契约,使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这样就用契约建立了国家,并以契约(法律)和武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国家是理性的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共同体,是自由人为了享有法律对其的权利的保护和求得全人类共同目的而联合起来的结合。

这一系列观点打破了君权神授论,创立了君权人授论。

他认为人类的特性是需要社会性,一起和平、理性地生活、交流。

三、格劳秀斯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因此法律必须具有强制力,必须以武力为保障。

他认为国民违法就无异于自毁其子孙后代永世之保障,国家违法(国际法)则会自绝于天。

他坚决主张战时各国也要遵守国际法,要讲正义,讲信义。

他区分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正义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的战争,包括自卫、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惩罚侵略者等。

战争与和平法.doc

战争与和平法.doc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16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

聪慧的格劳秀斯给人以一种少年老成的感觉。

他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才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

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国际法理论在国际法理论中,格劳秀斯被认为是介于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派别。

格劳秀斯认为:万民法就是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即国际法。

国际法是制定法的一种,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种法则,以及用国际法角度分析战争原因。

公海自由理论当然,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

”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也许大家知道,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的精神,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当然,它比格劳秀斯更进步,它考虑到了各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自由作了某些限制。

在这里,我们把这六种“公海自由”介绍给大家: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条款规定限制);六、科学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2019年文档

《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2019年文档

《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一、格劳秀斯其人与其书格劳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他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他对于和平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的爱,他在书中写道:“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但他绝不是一味地反对一切战争,相反格劳秀斯探讨的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使得战争得以合法地进行。

主要内容为: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

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

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二、国际法贡献自然法,格劳秀斯把它作为研究国际法的起点。

关于,历代思想家均有过论述。

例如在古希腊诡黔学派哲学家、斯多噶派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一些学者的作品中,就包含了自然法学说的成份。

但是,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具有开拓性的,他使得自然法系统化,剥开自然法的神学的面纱,使之披上世俗的外衣,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指示任何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恶的行为。

自然法建立于人的理性,神也是无法改变的。

格劳秀斯在始终指出:“不可改变的自然发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

”。

而因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

所以,以自然法为真理来建立国际法体系就有了可能。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篇一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哎呀,读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我这心里头啊,真像是打翻了五味瓶,啥滋味都有!我觉得吧,这本书可能是在那个时代的一盏明灯。

它试图给混乱的战争状态找点儿规矩,就像在一群调皮捣蛋的孩子中间立个规矩似的。

也许有人会说,战争这玩意儿哪能有啥规矩,打起来不就是拼个你死我活嘛!但格劳秀斯不这么看,他偏要试着找出一些道理来。

我在阅读的过程中,一会儿觉得他说得太对了,战争怎么能毫无约束呢?可一会儿又想,真到了战场上,谁还管这些规矩啊?这不是自欺欺人嘛!不过再仔细琢磨琢磨,可能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理念,才能让人们在疯狂的战争中稍微找回点儿理智。

书里提到的那些关于正义战争的说法,我觉得有时候挺玄乎的。

啥叫正义战争?谁来定义?难道强者说自己是正义的就是正义啦?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是不是太主观了?也许在某些情况下,战争双方都觉得自己是正义的一方,那这可咋办?但不管怎么说,格劳秀斯的努力还是值得肯定的。

他就像一个孤独的战士,在一片混乱中呐喊,试图唤醒人们心中的良知。

我想,就算他的理论不能完全阻止战争,至少也能让我们在面对战争时多一些思考,多一些犹豫。

读完这本书,我真心觉得自己对战争与和平的认识更复杂了。

以前觉得战争就是坏,和平就是好,简单得很。

现在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多了去了,我可能还得再琢磨琢磨。

篇二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后感嘿,朋友们!读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我真是感慨万千啊!一开始,我还觉得这书可能会枯燥得要命,毕竟是讲战争和法律这种高大上的东西。

可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吸引进去了。

格劳秀斯这家伙,胆子可真大!在那个到处都是战乱的年代,居然敢站出来说战争要有法可依。

我就想啊,他难道不怕被那些好战分子给揍扁吗?也许他还真不怕,就是有这么股子倔劲儿。

书里说的那些关于国家主权和战争合法性的观点,有时候我觉得挺有道理,有时候又觉得好像不太靠谱。

战争与和平读后感1000字

战争与和平读后感1000字

战争与和平读后感1000字-读后感大全雨果格劳秀斯,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世界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

《战争与和平》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的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

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

该书论述了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战争的合法性以及主权。

首先,格劳秀斯论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

格劳秀斯遵循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是一种动物,而且是一种社会的动物。

”他认为人们结合在一起并组成社会。

每个社会,无论大小都需要法律予以维持。

法律人类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因此,法律是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

社会性本能的需要是法律的的目的;司法正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条件;而理性则是“法律适用,甚至智慧的最高主宰。

”和个人一样,国家自由而平等,不能孤立的存在,他们不能完全自给自足。

为了维持国家的生存,他们被迫和其他国家进行联系。

国家类似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自然法也像适用于个人一样适用于国家,这样我们就有了万国法。

自然法在国内具有强制性,而万国法则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家之间具有强制性。

接下来,格劳秀斯论述了战争,他认为“进行战争是为了保障和平。

由于任何争端都可能导致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以及每一种争端。

战争本身最后会指引我们走向和平,而和平正是战争的最终目标。

”“导致战争和引起法律诉讼有着同样多的原因,因为当法律的解决办法失败之后,战争就开始了。

”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具有合法性,在处事自然原则中,没有任何反对战争的因素;相反,战争在各个方面都是受欢迎的。

因为战争的目的和宗旨是保护生命和肢体以及获得和拥有对生命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战争完全符合初始自然原则。

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和其他法律。

最后,格劳秀斯论述了主权。

战争与和平法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法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法读书笔记篇一:《战争与和平》读书笔记《战争与和平》读书笔记09307038 吴倩云09级工管我们常说主题是一部文学作品所探索的基本的、常常是带有普遍性的思想。

那么我们在讨论《战争与和平》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主题的分析上。

小说的主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人类动机的荒谬性、探索人生的意义和领袖的局限性。

人类动机的荒谬性《战争与和平》中大部分都在描写战争,它使我们联想到清晰的战争策略和合情的战争推理,但是托尔斯泰不断强调在和平与战争时期人们行为背后的动机不符合逻辑。

智慧没有与理智联系在一起,而是与军事行动的诡秘程度及我们自己有关。

库图佐夫是一位伟大的领导者,不是因为他制定了一个合理的计划且要求下属执行命令,而是因为他审时度势,全面考虑问题。

如果计划的某一方面与现实不符他就会相应地调整策略。

其他类似的不可思议的行为还包括尼古拉突然决定与玛丽结婚,而在此之前他还决定回到索尼娅身边;娜塔莎出乎意料地同彼埃尔结了婚。

在小说中我们读到的几乎所有的不合逻辑的行为都产生了美满的结局,这就与托尔斯泰认为的存在于生活中的冲动情感远远不能为理性的头脑所能理解的观点不谋而合。

探索人生的意义《战争与和平》中有几个人物曾经顿然发现人类存在毫无意义。

例如安德烈在奥斯特里茨死里逃生,他看到了隐藏在虚假的世俗世界背后的真相。

他以死亡求得精神升华,而彼埃尔在小说大部分篇幅中都在思考为什们生活如此空虚和虚伪。

导致彼埃尔思考的直接原因是他错误的婚姻,但是他思索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海伦,还包括为什么人类要出现在世界上的问题。

彼埃尔参与共济会的神秘行动是他为实现生活意义而做的一次努力。

然而,托尔斯泰通过彼埃尔渐渐厌倦了共济会成员并对他们的消极思想感到不满,指出了这种努力方式的缺陷。

彼埃尔参与政事,他那短命的、疯狂的、刺杀拿破仑的念头也是很肤浅的。

最终让他的生命充满意义的还是同娜塔莎的爱情。

领袖的局限性托尔斯泰在《战争与和平》中对社会上层和底层人物分别进行了探索,向我们真实地描绘了农民与沙皇、奴仆与帝王的形象。

2024战争与和平个人读书心得_1

2024战争与和平个人读书心得_1

2024战争与和平个人读书心得2024战争与和平个人读书心得1在合上书的一刹那,闭上眼睛,有一股浩大而包容的清风久久拂过我身:风中没有战争的鲜血和硝烟,没有身体的伤痛和心口的疮疤,没有生与死的泪水,没有爱与恨的目光。

唯有一股永恒生活的气息,从质朴的文字间向我吹来,以历史的面貌和丰富得难以猜透的本质,告慰了我的灵魂。

有人将托尔斯泰与陀思妥耶夫斯基进行对比,认为托尔斯泰是一名伟大的艺术家,却不是深刻的思想家。

虽然我还没认真比较研究过二者的差异,也无此等功力;但我觉得,托尔斯泰作品的思想性也许较陀氏逊色,但比之二三流作家仍能做到俯视。

他的作品不光折射了历史,更充盈着对于人民的同情与关怀,同时把人性中美的一面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想起了安德烈和娜塔莎的爱情,那样真切而易碎,美妙与不幸共存:如同一面镜子,反射着当时社会人们的生活与内心。

如果是浪漫主义的写法,也许安德烈会不顾老公爵的阻挠,和娜塔莎私奔;也可能与她私定终身,最终双双走向悲剧的结局。

但托尔斯泰描写的是生活本身。

在那样背景与环境下,作为一名带有贵族荣誉感和责任感的公爵,安德烈必然会答应父亲的要求,与娜塔莎定下一年的婚约;而娜塔莎作为一位情窦初开却没有经验的小姐,也必然会投入到对其大献殷勤的阿纳托利的怀抱中。

作者安排的只是波折的情节,而人物就像真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必然的、最合理的选择。

这让他们那样富有感染力,我读到他们时,忘记了作者而体验到生活本身带给我们的感动。

当安德烈在战场上负重伤时,历经磨难后成长了的娜塔莎来到他的床前:“请您宽恕……”“宽恕什么呢?”“宽恕我的行为。

”娜塔莎吻着他的手,颤抖着说。

安德烈看着她的眼睛:“我比过去更加爱你,爱的更深。

”这只是很朴素的一段对话,但在了解了二人过去辛酸的恋情以后,在了解了二人因为战乱,生活的改变引起的灵魂的成熟以后,我读出了一种真正的精神性的爱。

安德烈经历了生死的一瞬,他终于觉醒,了解到“神圣的爱”的本质含义,也宽恕了所有伤害过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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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战争与和平法》李江龙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战争的正当性——读胡果•格劳秀斯著《战争与和平法》胡果•格劳秀斯被后世誉为“国际法之父”,其所著《战争与和平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

全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界定了战争和正义,从自然法和宗教神学的视角辩护了正义战争的可能性;第二编讨论了正义战争构成的基本要素,涉及到从共有物权到私人财产权的过渡,还论述了海洋自由;第1三编讨论了正当战争进行中的一些行为规则。

可见作者无疑是想将人类的战争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以此保证战争可以正当地、合法地进行,让战争不至过于残暴无道;也因此可以让战争在法律的介入下尽快结束,从而归于和平。

可见《战争与和平法》的终极目的不在于指导战争如何正义地进行,而是为了消除战争,这体现出作者对和平的向往。

一、战争的法理依据与正义 (一)法全书开篇格劳秀斯便对战争一词来源作了考究,并其作了定义,他认为,“战2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

”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达至人类和平,并且指出战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纷争”。

关于正义的内涵,格劳秀斯归结为三个方面,分别是正义本身与权利、法。

可见他所认为的right是正义、权利与法的三重意义的重叠。

第一个意义。

“正义(right)只不过指本身是正当的东西。

或许正义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比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所表达的涵义更明确……任何事物只有是不正当的,就会与在理性动物间建立起来的社会的本质相冲突。

自然已经在我们中间建立起了某种亲缘关系……每个个体的保全都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福利,那么人类间就不应当相互伤害。

因为人类天生就倾向于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而社1 引自宋飞,评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2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会是不可能自发存在并延续的,除非其所有成员都为相互克制和友善所保护……3正义既可以在平等者间发生,也可以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发生。

”第二个意义:权利。

它是从第一个意义衍生出来的,“指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品性(moral quality),由于具有这种道德品性,正好使他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或者有权作出某种特定的行为。

”这里作者将权利与道德联系在一起,认为权利来源于道德。

而且依其道德的完备与否,作为“特权”与“能力”的划分界限,他认为“这种道德品性,如果是没有缺陷的话,就被称作‘特权’;如果是有缺陷的话,则被称作‘能力’。

前者对应‘行为’,后者对应‘权力’”4。

此外,作者对权利作了分类,如分为对自己的权力,即“自由”;对他人所拥有的权力,如父亲对孩子的权力、主人对奴隶的权力以及财产权。

但最为重要的另一种分类,也是作为本书写作重要理论基础之一的分类是将权利分为:私人的与公共的。

“一类是私人的,它是为个人的利益而确立起来的;另一类是公共的,它涉及国家给予公共利益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提出的权利性主张。

因而王权是高于父亲与主人的权力的。

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而需要个人提供补给时,每个人5更有义务向国家捐献其财产,而不是用它来清偿其个人所欠之债务”。

第三种意义:“该意义同‘法’的意义完全相同。

它是责成(obliging)我6们作出恰当行为的道德规范。

”正是在这第三种意义之上,格劳秀斯论述了法的分类。

他认同亚里士多德和希伯来人的观点,将法分为自然的、意志的两类。

首先,他说“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7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同时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它不仅不同于人法,而且也不同于神意法,因为神意法的真正内涵是该法来自于神灵的意志,而神灵亦应接受自然法的指导,他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

尽管上帝3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4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5 同上。

6 同上。

7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8的权力是无限广泛的,然而有些事物也是其权力延生不到的。

”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就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

这种抽象存在的、看不见的自然法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加以证明,即“先验的证明方法”和“经验的证明方法”。

前者是相对抽象的证明方法,后者是更为通俗的证明方法。

“当我们显示某事物符合或者不符合理性和社会性时,我们可以说是9在进行先验推理”。

而经验论证,则是“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至少是被10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

其次,意志法。

它是由意志而生的,要么是人类的意志,要么是神的意志。

与此对应为人类法与神意法。

人类法又可分为国内法与万国法,国内法是来自国内权力的(civil power)的,所以适用范围有限;而万国法是一种在适用范围11上更加广泛的法,其权威来自所有国家,或者至少是许多国家的同意。

因其适12用的普遍性类似于自然法,所以作者说“自然法常常被称作‘万国法’”由此可见规范各国行为的万国法亦应当受自然法的指导。

另一神的意志被称为神意法,此处强调神的意志,是上帝的晓谕。

如上帝赐予犹太人的摩西律法。

(二)战争与主权格劳秀斯试图为战争行为做辩护,他认为理性并不禁止所有的战争,战争是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的。

当当权者发动战争的行为符合自然法原则时,则是正义的战争。

而自然法又可被称为“万国法”,所以“遵循万国法的一般程式进行的,13通常被称作‘正义的’或者‘正当的’战争”;反之则相反。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原初自然观念”,它是人与动物皆具备的,“他把每一个动物从其出生之日起就存在自我照料、对其生存14和健康的保护、对毁灭和引起死亡威胁的任何事物的憎恨称作‘自然原则’”;8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9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0 同上。

11[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12[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3[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4[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然后在自然状态下若要保全自己,则禁止做任何与自然相违背的事情,这被称为“义务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高于原初自然观念;最后一项原则是“正当性原则”。

该原则是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而人们不仅要从感性上认识到这些原则,而且要考理性去探索符合自然法原则的规则。

所以,作者说“神法和人法的基本宗旨,是对于那些本身值得赞许的行为作15出义务性的授权”使之与自然原则相符,从而赋予该行为以正当性。

因此战争行为若要具有正当性,则其目的应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因为这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

据此,格劳秀斯提出了三个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防卫(自16保)、赔偿和惩罚。

当然作者除了从自然法的角度说明了自然法原则支持发动某些战争的观点之外,还引用了诸多《圣经》中的记载加以论证此观点,如亚伯拉罕武力赢得了对抢劫索多姆的四个国王的胜利故事。

并且在新约《福音书》也找不到否定战争合法性的证据。

在为发动战争者寻找到合法的依据后,格劳秀斯进而论述了战争的分类,以及谁有权来发动战争的问题。

战争可分为三类:公战、私战以及混合型的战争。

“公战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

私战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17人所进行的战争。

混合性战争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私战。

作者认为私战的存在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即当没有法律可予以适用的情形下,这种无法适用法律的情况包括暂时性的与绝对性的。

如紧迫的情势下、在荒野和海盗等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地方。

正如书中所说“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私力救济,这种禁止,只能理解为仅仅适用于存在法律18救济情况时的情形”。

因为,“自然正义和理性表明了每一个人服从公共裁判员的公平裁决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任何人在不通过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获得他19认为是应当得到的东西的行为,均被法律称之为‘暴力’”。

第34页。

15[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6[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17[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18[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19[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公战。

根据万国法,或是“庄严的”,即“正式的”;或是“有欠庄严的”,20即“非正式的”。

合法战争通常用来指称此处提到的正式战争。

为了使战争符合万国法,则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它必须是双方基于国家主权权力进行21的;第二,他必须附带一定的形式。

”由于没有国内法的规定,所以镇压暴乱是否属于公战有争议。

但当一国面临战争威胁时,只有国家主权当局才有权决定是否发动战争。

这便涉及到确定主权及其归属的问题。

格劳秀斯定义主权:“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22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

而这种权力以国家为载体,“主权权力的共同载体是国家,国家已经被说成是由个人组成的完美社会;载体本身是一个或者多个人,这由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或者习惯来决定23”。

随即作者驳斥了人民始终保有主权,可见格劳秀斯要为君主主权辩护;否定了权力之授予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等观点;并认为相互服从的模式也并不意味着拥有对君主进行控制的权利,那样会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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