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 、 于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的 完 善 关
( ) 强 立 法 工 作 , 善 法 律 制 度 一 加 完 1 建 立 证 据 法 .
十分必 要 的 。但 是 需 要 引 起 我 们 注 意 的是 : 院 调 法 查 取证 的 职责应 定 位为 对诉 讼 中举证 能力 欠缺 的当 事 人提 供 的司法 救 济 、 律 帮助 , 法 并非 法律 责任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最 的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当 收集 的证 据 ,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 集 。此 款 规定 可 有 利 有弊 。一 方 面 , 予 当 事 人 申请 法 院 调查 取 证 赋 的 权 利 , 以 克 服 当事 人 自行 收 集 证 据 的 困 难 ; 一 可 另 方 面 , 此 规 定 , 使 当 事 人 产 生 惰 性 , 法 院 产 生 如 会 对
2 行 使 司 法 裁 量 权 应 实行 授 权 制 .
因法 律 赋 予 法 官一 定 的司 法 裁量 权 , 各 级 人 但 民法 院 的法官 在法 律专 业 素质 和执业 水 平上存 在 差 异 , 笔 者 认 为 出 现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的 司 法 裁 量 的 情 故 况后 , 有必 要 报请 最高 人 民法 院核定 ( 高 人民法 院 最 有 权授 权 各高 级人 民法 院行 使 核定权 ) 以避 免 同案 , 不 同判 的 情 况 出 现 , 保 案 件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 另 外 , 确 法 官要 秉 持个 案 的报请 仅对 个案 有拘 束 力 的理 念 。 ( ) 善 法 院 对 当事 人 举证 责 任 的司 法 救 济 制 度 三 完 1 当事人 举证 责任 . 法 律应赋予 当事人 完全 的举证 责任 , 果 当事人 如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2010级法学专业周波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峙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供证据的多寡及证明力的大小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对各方当事人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会造成形式平等与实际平等的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合理地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始终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中心议题。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的证明责任[1] 。
直到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力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明确提出证明责任的两种含义,即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使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被创立。
其中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
因此,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在德国,从1900年起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利乌斯.格尔查的观点,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
在美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首倡者应属美国学者赛叶,他首先在1980年发表的《证明责任论》一文中提出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必要性[2] 。
他的学说后来成为美国证据法上的代表性学说。
在我过,学界对证明责任的认识因所处时代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败诉风险说三种类型。
1、行为责任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负有提高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2、双重含义说。
这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
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3]。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
式的纵深发展 。本文从举证 时效和举证 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入手 , 尝试就民事举证 制度 中存 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举证 时效 ; 举证 责任 ; 分配制度
举证 , 字面 上可理解为提 供证据 , 它是诉讼 活动 中一项 重 新 ,又 想通过 司法解释 有所 作为却不想 冒太大风险 的矛盾 心 要 的诉讼行 为, 具体是指“ 在法 官主持下 , 由当事人 、 诉讼代 理 态 。 人 向法庭 对其提供 的证据材料进行说 明, 展 示和论述其证 明力
事人 的举证 时效意识不强 。 造成这一规定在实践 中并未真正落 入虚无 的状 态。按举证责任 的形式 来划 分, 可将举证时效划 分
实。 为主 张 人 举 证 时 效 、 反 驳 人 举 证 时 效和 对 应 人举 证 时 效 三 种 。 2 0 0 2 年 4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这三种举证 时效在法律后果上所产 生的效力 明显不 同: 主张 人 据 的若 干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证 据 规 则》 ) 第 三 十 二 条 至 第 三 十 六 对 其 所 主 张 的 事 实 不 能 在 举 证 时效 届满 举 证 , 或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条 及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四条 虽对 举 证 时 限 作 出 了 一 定 的 规 线 索 供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的 , 其主张法 院将不予支 持 , 主 张 人 将 承 定, 但 对 理 论 界 提 出 的 答 辩 失 权 制 度 未 予 明确 , 且对 当事 人 在 担 不 利 于 己或 可 能败 诉 的 后 果 ; 反 驳 人 在 对 他 人 的 主 张 提 出否 举 证 期 限 内不 提 交 证 据 材 料 的 , 一 方 面 规 定“ 视 为放 弃 举 证 权 定 时 , 要 在 一 定 期 问 提 出足 以推 翻 他 方 主 张 的证 据 , 否 则 就 要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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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提要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结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
明确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强调指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实质性含义,又将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败诉风险的负担,并且考察了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
分析了影响并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诸价值准则,即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作出评价。
其中,作者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指出了其成功和不足之处。
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具体构想。
前言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为此,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然后准确适用法律。
其中查明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而事实的查明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要解决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首先应确定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可见,举证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此问题一直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和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又影响了办案效率。
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法院系统也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举证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对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不能有意识地正确分配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公正、及时裁判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仍徘徊在形式主义层面上。
因此,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是使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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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浅谈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普通认为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惟独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份。
行为责任催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于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因此⽽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当事⼈之间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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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来说,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当事⼈(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1)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2)⾼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摘要]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文章阐明举证责任的含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对完善目前立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内容提出了建议。
[关健词]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三种观点,包括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
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后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二者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制度中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只有举证责任分配得以确定,才能在诉讼中确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也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调解或裁判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确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考虑诸多因素。
其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其二,分配举证责任应该充分考虑原告,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使原、被告负担的败诉风险大体上均衡;其三,分配举证责任还应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采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其四,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公平与正义。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了使民事诉讼公平有序地进行,需要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
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对凸显出来,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决。
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集中,多采列学说而陈其利弊,缺乏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复杂的情况需要。
鉴于此,笔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系分析、价值分析,提出了一种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要求体系建构引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
其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问题。
因为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虽竭力举出证据证明之,但这种事实毕竟为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溯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结果;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须保障民众对国家所享有的司法请求权的实现,必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是产生于这种需求。
本文拟通过对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理论或制度规定的考察,总结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在文章的最后,尝试对我们如何完善该制度作一构想。
一、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考察(一)大陆法第淮责任分配的考察大陆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学说众多,形成了大陆法第法学研究的一大奇观。
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尤以德国颇丰,其他各国均从德国引入,而实现理论的本土化。
所以,本文拟以德国为重点考察对象。
1、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罗马法学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两大原则:(1)原告应负责举证义务。
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2006.12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唐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法学专业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提出了这一规则的局限性。
举证责任倒置同举证责任的“正置”一样,都同时适用于原告、被告。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80-0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同时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
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
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结果又称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
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举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理性的思考 , 略表浅见如下 。
一
、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 民事诉 讼 中各 诉讼 法律关 系 主体谁
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责任划分 问题 , 它包括两 个方面 内
容, 其一是各诉讼主体 中哪些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承 担举证责 任, 其二是在承担举证责任 的诉讼 主体 中谁具体承 担什么样 事 实的举证 责任 。笔者认 为 , 国民事诉讼 中举证 责任 的分 我 配 可从 以下几方 面来解决 : 1 人 民法 院不承担举证 责任 . 人 民法 院之所 以不承担举 证责任 , 因为举证 责任是与 是 诉讼结果相联系 的一种责任 , 是在不 能提供证 据证 明待证事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 干规定》 过对《 通 民事诉讼 法》 6 条第 第 4 2款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的情形 作进一 步的解释 , 了 明确 人 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 据的范 围和条件 。
2 .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 责任 在诉讼 中代理人 与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 在代理权 其 限范围 内一切行为 的后果 由 当事人 承担 。其所 收集证 据 的 责任 、 说服法 院采 纳其 所提供证据 的行为是白行收集这些证据时 , 免除其举 证 责任 。此 时 , 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 由法 院据其裁判 证据 证 明责任收集。
体现。最高法院于20 4月 1日起颁布并施行的《 02年 关于
收稿 日期 :09—0 20 5—1 0
作者简介 : 王明志(90 , , 江加格达奇人 , , 18 一)男 黑龙 讲师 硕士研究生 , 从事法学基础课 教育研究 。
20 09年 7月
黑龙江教育 学院学报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也使举证责任制度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研究在对于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的进程拓展方面、我国与民事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文章在内容上可以做以下划分:第一,举证责任的内涵和举证责任在两大法系中内涵的理解。
第二,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第三,文章对改善国内举证责任现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改善建议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这个问题,在现在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可与规定,范围越大,这种分歧性就越加明显,不仅如此,在不同的时期,就统一范围内,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与认识,也是不相同的。
那么,对于不同的法系之间,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更是分歧较大。
(一)举证责任在英美法系的涵义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大致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存在两种解释:第一,指当事人为了使得案件能偶交予陪审团评议,而进行的需要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
第二,如果经过了如上所述的第一个阶段,在当事人的案件在交予陪审团后,需要有评审团而不是法官进行评议的时候,这时如果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事实真伪仍然不明确,那他就要承担不利于诉讼的后果。
在英美法系中,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进行证据提供的责任,也就是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观点、说法真实的责任;二是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或是“说服责任”。
(二)举证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涵义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举证责任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面临败诉的风险,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二是指在法庭的口头辩论结束之后,辩论的一方不能证明有关事实,如果司法机关对于当时人所提交的事实证据并不认可,那么该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继续寻求合理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界学者将第一种情况归结为“举证责任的意识形态性”;第二种情况被称为“客观层面的举证责任”,其目的是,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事实无法辨明的特殊案件。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从经济学角度小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从பைடு நூலகம்济学角度小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m @度 iU ]
黎 晓 明 无锡 市 双 尧 安 装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0 8 1 2 4
摘要 : 随着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 经济 学的影 响 力 日益扩 大 , 向社会各 领域 包括 法律 逐 渐渗透 。在最 易产生 经济 纠纷 的 民事诉讼 中, 举证 责任 分配 问题 是极 为重要 的一个 方 面。从经 济 学角度 来 简要 分析权 衡传 统举 证责任 分  ̄- 度 的 e r 1 成本 与效 益 , 体会 法律制度 中的经 济原理 。 关键词 : 法律 经济 学;举证责任 分配 ;成 本效益
人们 通 过 经济 生 活 相 互 影 响 , 政府 有 时可 以改 善市 场 结 第 二 种途径 解 决 纠纷 时 , 买方 必须 承 担举 证责 任 , 明卖方 所 证 果 。法 律是政府 对市 场经济 宏观调 控 的一 种有 效手段 , 尤其实 出售 的货 物不符 合合 同要 求的质量 标准 , 并承担 可能 败诉 的风
费。 辜居 民之 间分摊 到的不 公平 与受 害者 的保 护利 益之 间 , 立法者 诉 讼 的过程 是面对 权衡 取合 的过程 , 通过诉 讼想 要达 到的 倾 向了后者 , 以更小 的司法成本维护 了更大 的社会利益 。
在 二十世纪 六十年代之后 , 政府对 于经济 的调 控力度加强 , 经 险。而 当货物 的价值 由四百变为 四百万 时 , 明显买 方做 出的 在 很 济 与法 律 的边际交 汇版面 , 生 了法律 经济学—— 其 以普通法 选 择将会是 不同的 。这种 选择 的依据 便是可 能获得的利 益与所 衍 的 中心 内容 , 包括财产 、合 同与侵权 等为研 究的重点 。 耗费的成本 间的衡量 比较。 经 济学 的发 展 以 “ 率 ” 为 核 心衡 量 标 准 , “ 本 收 效 以 成 在举证 责 任分配 制度 的现 实实行 中, 在一 种 比较特殊 的 存 益 ”作 为 最基 本 的分析 工 具 , 而法 律 经 济学 则 秉 持 了上 述 标 情况——举 证责任倒置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准 、原则 , “ 以 成本效益 ”分析 方法 来进行法律 问题 的研究 。 若干规定 》 中通过法 律实行 中存在 的 问题分 析 以及 比较诉讼成 法律 经济 学 以实证研 究为 主要 的方法 之一 , 效果 评估 的 本与结果利益 的得 失 , 用 明确设 置了几种举证责任倒 置的情况 。 方 式来分析 预测法 律制 度安排 的结果 , 立法者 以统治 阶级效 益 1 、实 行过 错推 定的侵 权诉 讼 。过错 责任 原则是 中华 人 最大化 为最 高原则进行法律制度 的制定 。 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 以下简称 侵权 责任法》 )第六条 明 在 日常 经济 生活 中 , 民众参 与最 多 、司法争 议较 大 的是 民 确规 定 的侵 权责 任的一 般归 责原则 , 法律 没有 特别规 定 的情 在 法 。不论是财产 的分配 , 同的订立 、履行或违 约 , 合 又或者是 民 形 下均适用 此原 则 。对 于过 错的认 定可 能发生 举证 责任倒 置 , 事 侵权 责任 , 都涉 及到举 证责 任的分 配制度 问题 。民事证 据是 即 “ 过错 推定责 任” , 错推 定责任 并不是 一项 独立 的归责 原 过 民事诉 讼 中最 重要 的一个环 节 , 而举证 责任分 配制 度则 会直接 则 , 它是指 根据法律规 定推定行为 人有过错 , 行为 人不能证 明 自 影响到诉讼双方 的举证责任 、甚至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 。 己没有过 错 的 , 当承 担侵权 责任 。 侵权 责任 法》 中规定 的 应 举 证 责任是 指 民事诉讼 当事 人对 自己的诉讼 主张 , 提供 证 过 错推定 责任 的适用 情形包 括 : ( )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在 教 1 据, 加以证明 的责任 。 举证 责任的概念包含两 种含义 :行为意 育机 构受到人身 损害 ( 3 条 ),( )动物 园的动物造成 他人 第 8 2 义 的举证 责任和结果意 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 的举证责任是 损害 ( 8 条 ) ,( )建筑 物 、构筑 物 或其他 设 施及 其搁 置 第 1 3 指 当事人对 其主 张的事 实所负 担的提供 证据 加 以证 明的责任 , 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 ( 8 条 ), ( )堆 第 5 4 结果 意义 的举证 责任是 指待证 事实处 于真伪 不明状 态时 , 张 放物倒塌造成他 人损 害 ( 8 ) ,( )因林 木折 断造 成他人 主 第8 条 5 该 事实 的当事人所 应 当承担 的不利后果 , 此两 种含义 可以统一 损害 ( 0 ),( )窨井等地 下设施造成 他人损 害。 以上六 第9 条 6 概 括为 “ 谁主 张 , 举证 ” 。举证 责任在 案件性 质确 定的 同时 种情况是相对 特殊 的 , 谁 在无法 明确损 害人的身份 时 , 只能通过过 确定, 不可转移 , 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 的责任。 错推定 的方 式来保护 受害者 的利益。 以某小 区某某 幢楼 的搁置 举 证责 任分配 的三 大原 则 中, 重要 的一点 就是举 证责 任 物 坠落致人 损害 为例 , 很 如果 住户无 法提供 明确的不 在场证 明 或 的分配要达到 效益观念 。法学理 论要求举证 责任的分配要遵 循 其他 充分证 明非 其所为 的证据 时 , 所有 住户 需要 以连带 的方 式 诉 讼经济 的原 则 , 节约 当事人 的诉讼成 本 、防止司法 资源 的浪 承担对 受 害者 的损害赔 偿 。法 律很 明显 的偏 向了受 害者 , 无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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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摘要: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概念。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实体法问题则是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问题。
审判实务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分配举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举例责任制度进行描述,对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缺点用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状;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完善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当事人如果不能再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中提出证据,其栽培的结果将会不利,这就是举证责任。
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谁时,谁来对败诉风险进行承担的问题或不知道案件举证的负责人是谁的研究既是举证责任。
设立举证制度的作用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证以及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裁决公正的保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其一,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是诉讼的核心,所以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就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很大关系。
其二,在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时,要想诉讼进行的顺畅,法官就需要清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中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是由这几个规定构成,以法院调查收集起来的证据为辅,以“谁举证,谁主张”为主。
当事人完成一大半的举证工作,而以法院的取证工作为辅,体现了取证的核心人物是当事人。
要想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分配好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目前中国的不足之处
(一)对《意见》的制定和不足
一些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十四条制度表示,“被告要是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由其自己提供证据。
”并且有六种情况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应。
有很多的缺陷存在于这条规定中:第一,并没有严格规定在侵权责任
3个或者4个构件中,被告究竟对哪个重要案件的事实进行举证。
要是从表面看,那些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就不复存在,而且侵权事实似乎就被被告否定了。
第二,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并没有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
第三,里面没有包含那些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诉讼的规定。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规定的优缺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依本规定、具体规定或举证责任的承担无法被司法确定时,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当事人的综合举证能力等决定。
裁量权由法官自由运用。
这点规定有优缺点。
第一,为了解决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的困难,当事人可以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二,但是这样当事人会依赖于法院,法院会经常调查取证一些本应该是当事人收集的证据,诉讼成本也增加了,周期也延长了。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的不全面
在中国的采用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并没有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常会出现“证据突袭”,即“有新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现”这样就会破坏裁判的公正性,让当事人在措手不及的情况下败诉。
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中的举证时限之义表现的并不明显。
而且举证时限的具体设置也不怎么完善。
如:如果只是把原告提供的材料作为举例时限;在时间上太死板;对于证据交换和指证的举证期限的关系比较模糊。
三、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1.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重新审视
在证据呈递的责任进行倒置的领域我们国家研究并不是很多,就像有的专家说的:当前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界里,还没有针对于证据呈递有关职责划分做出大中国认可的科学说法,倒置的说法也就没有依据了。
根据别的对于举证进行划分的说法,通常的说法而言,证据的呈递进行责任的倒置需要被告方低于相关的责任义务做出担待,它的法律作用是,假如被控告一方没有行使相关的义务,就要接受对它没有利处的法律责任。
在对于证据呈递的责任倒置的理解中要小心两点:第一,倒置是正置的对立说法,第二,责任的正置和倒置是相同的,都在
证据呈递的有关职责安排准则的范围内。
实际上,因为倒置产生的有效说明功能,才让证据呈递的职责分派机制可以良好的运用在各类繁琐的案子在。
2.举证着责任倒置适用的建议
倒置的证据呈递责任制度预示着把由于事情的真相不清楚而产生的诉讼失败行为将一边的事件人和对方的事件人进行配置,这种方式和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假如倒置的不合适,不仅对于证据提供者的权利与利益有很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会消弱法律所具有的公正力量。
所以,虽然倒置的证据收集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仅限用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否则不可以使用。
对于证据呈递的责任进行倒置的时候务必要考虑到证据收集的困难度和对于有关法律目标可不可以完成。
对于证据收集的责任倒置案子,在法律上国家应该运用陈列的方式进行清楚地界定。
(二)完善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司法救济制度
1.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司法救济
在法律给予当事人呈递证据权利的同时并不代表着法官不需要行使有关的调查职能。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于当事人没有办法收集证据,所以赐予法院具有证据收集的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
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所谓的法院进行证据信息收集的行为是针对于在申诉行为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方面能力不足的当事人给予的法律意义上的帮扶,而不是一种法律的职责。
2.调查取证要制度化、规范化
不管什么事情都有自己的范围,越过这个范围的限制,就会产生出新的变化,这正是过而不及的具体化。
当代社会中提倡的公平公正,是利用对于审判的权利利和当做诉讼的外在体现的的权益维护才得以出现的,所以,尽管法院拥有取证调查的职能,然而怎样更好地行使权利与对于职责的完全执行同样是要不断加强的
(三)明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在举证的过程中,对于限制度能够存在并且发展的基础是对于超出证据呈递时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假如超过时间进行证据的陈述而不需要接受相应的法律惩治,这就会让举证具有的时间限制制度没有意义可言。
如果当时人由于客观因素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证据,而是在初次审理的中途做出提交,法院可以
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受理,但是应当要求补偿给对方的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花费,比如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对于证据失去有效力没有设置有关的法律责任是因为由于在开庭前实现证据的换取可能具有着一定的难度,此外当事人对于证据的呈递能力也会有不足的地方。
依照面向对象看,二次审理是事实与法律的审理。
因此不应当提倡顺应式的审理,认为二次审理只是对于一审结果的监督审查,二次审理所具有的作用只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在初审之后确定了案件的实施过程,因此二次审理不应当根据由于证据的改变而对于案子具有的实情进行新的审定。
所以,倘若在二次审理的过程中有新的证据证词提出,法院应该不进行接收。
在法院对于案件再审时产生的新证词,法院需要不采取任何的进行理睬。
结束语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制度的一部分,证据呈递的责任划分方面问题具有着深刻的内涵。
然而由于传统化关于审判制度观念的束缚,没有引起人们对于民事举证责任涵盖的分配制度的重视度。
不健全的立法制度,导致在审判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不足之处依旧不能有效地做出处理。
所以笔者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期盼对于有关的制度法规立法机关能够加以完备,真正的去充当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树立国家法规具有的威严力和正义性。
参考文献:
[1]陈虹,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J],萍乡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2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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