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赣高法〔2020〕131 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31 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14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原则量刑应当在体现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注重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二、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1.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种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个零星树木。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关于<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房前屋后”具体范围答复》(林策监便字【2000】第22号):“‘房前屋后’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住宅基地的范围,具体标准按照你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其中的‘零星树木’是对于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公布的林木”。
对于采伐枯死木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不能单纯以行政法规为根据扩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林木”的范围。
这是因为,即使行政法条文的目的与规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刑法条文的目的相一致,也不能将行政违反结果等同于犯罪结果。
最高法院出台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是对毁林开垦者未能追究刑事
毁坏的认定 :
对 于林 地而 言 ,在认 定是 否遭到
责任 。 实践中 毁林 开 垦的 行 为人 往往
一
把火把林 木烧 掉或者使 用机械 毁
毁坏时 ,要从林地本身作为土地的生
林地是指郁闭度0 2 .以上的乔木
林 地 以 及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疏 林 地 、采伐迹 地 、火烧 迹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苗圃 地和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规 划的 宜林地 。 森林 法 规定 林地 征占 用实行 许可
者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这类行为毁 坏林木的数量和情节如何进行科学的
计算 ,没 有 统一 的执 法依 据 。实 践中
职 权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 情 节严 重” 的具体 情 形 ;属 于刑 法第 四
林 地进行建设或 者开垦林地 进行种
植 、养殖 ,或 者 占用林 地实 施采 石 、
维普资讯
破 器
最高 人 民法院 20 年1 月2 日发 05 9 2
制
0黄 宗 华
开 采矿 藏和 各 项建 设工 程 ,应 当不 占 或 者 少 占林 地 ;必 须 占用 或者 征用 林
地 的 ,经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林 业主 管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样由于很多毁
(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达 ̄ - 十万 元以上 , ' 1
但是这些林地也属于森林资源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扩大森林资源的基础 。 在这些林地上进行开垦、建设 ,同样
依据 ,不考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 情况 ,这样无法全面的反映行为人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
关 于适 用刑 法修 正案 ( )林地 二
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1、盗窃2、抢夺3、敲诈勒索4、诈骗5、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6、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7、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河北省盗窃案件数额认定标准(1998年5月12日冀高法…1998‟43号)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冀高法发…2002‟1号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敲诈勒索案件数额执行标准(2000年7月21日冀高法…2000‟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我省关于敲诈勒索数额执行标准: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诈骗案件数额执行标准(1997年1月14日冀高法[1997]16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联系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冀高法…2001‟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构成,不过要看森林的属性,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
前两种承担无过错责任,后一种承担民事责任。
后一种相对轻一些。
竹子砍伐构成犯罪盗伐、滥伐竹林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类竹类植物的,均可构成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竹类植物是“酸竹”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盗伐、滥伐防护竹林、用材竹林、经济竹林、特种用途竹林,数量较大的均可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30亩以上的。
第十四条 放火造成森林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第十三条 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十八条 林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森林法是用以促进绿化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组法律和政策。
它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一项系统性的森林保护方案,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而发挥重要作用。
森林法对森林法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受害林木的重要程度及破坏的范围,从轻到重逐级处理,一般为:一级处分 #50 元以下罚款;二级处分 #200—#1500 的罚款;三级处分 #3000—#500 的罚款;四级处分 #3000—#5000 的罚款;五级处分 #5000—#1万罚款;六级处分 #1万—#20000 的罚款;七级处分可撤销依法违反规定所种植的木材,并处以 #20000 以上罚款,或者暂扣其违反规定的木材,另行处罚。
此外,森林法还规定,当森林法滥伐林木的案件被立案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滥伐木材行为,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禁止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等等。
森林法强调,要加强林木重组,重组过程中要防止重复滥伐。
在森林法检查森林法滥伐林木案件中,森林管理当局的森林监理员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所有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对林木滥伐行为进行检查,根据真实情况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审查和处理,并作好报告档案。
一旦发现存在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应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违法者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恢复被滥伐林木的原貌和面积,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1.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2. 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5、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6、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五、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1、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1万元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认定盗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森林或者林木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7年9月5日法(研)发〔198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森林刑事案件一览.
一、盗伐林木案件罪名: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处罚内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案件罪名: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二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处罚内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立案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结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上述规定,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生长中的林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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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12-31 12:41:48 阅读次数:382 查看权限:普通信息
湖北高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5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1日鄂高法[2006]57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点击数: 162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