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行意外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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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意外伤害保障中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三)丧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

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12、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保险金额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额为医疗保险金额的30%。

未成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多延长5日。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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