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工业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DB35_ 1783-2018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相关装置的制造以及船舶改装、船舶拆除。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1783—2018
3.13 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 other industry surface coating 除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外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3.21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3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1
DB35/ 1783—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装 coating 通过一次或多次施涂将涂料涂覆到底材上形成涂料层的施工过程。 3.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 能的涂层。 3.4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8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总称,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和 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2,3-三甲苯)。 3.9 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 ethyl acetate and butyl acetate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 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总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沪府办发〔2018〕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部署新一轮VOCs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本市VOCs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部署,强化VOCs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源头防控,落实全过程管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严控”的工作思路,以更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措施,梳理分行业、全环节VOCs控制要求,对全市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复查,确定VOCs治理项目。
通过三年时间,到2022年,实现工业VOCs排放量较2019年进一步下降10%的目标,有效提升全市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2020年底前完成20%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70%治理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三、工作原则突出精准治污。
采取分行业“菜单式”治理任务对照模式,细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等全过程管控要求,推动企业“照单施治”,实现精准减排。
陕西省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絝焚走、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的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引导企业生产工艺革新和促进污染治理技术进 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 产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和《上海市船舶工业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三项技 术指南。
其中,《上海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包含了常见印刷工艺如凹版印刷、胶印、柔印、丝网印刷、复合和涂布等vocs治理应用实例。
3(印文)B陕西省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1月10日发布《陕西省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
其中对 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 产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 造、表面涂装这八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及最低去除效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建企业自2月10日起执行此标准控制要求,现有 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此标准控制要求。
本标准涉及的印刷主要包括书及报刊印刷、本册 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V O C 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苯1m g/m3,甲苯3m g/m3,二甲苯12mg/m3,乙酸酯类 50 mg/m3,非甲院总烃50 mg/m3。
23(印文)t顶印制国家标准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 告,其中,GB/T27935.1-2016《印刷技术印前数据交换PDF的使用第1部分:使用CMYK数 据的完整数据交换(PDF/X-1和PDF/X-1a)》、GB/T33244-2016《数字硬打样系统质量要求及 检验方法》、GB/T33248-2016《印刷技术胶印橡皮布》、GB/T33254-2016《包装印刷材料 分类》、G B A33255-2016《包装印刷产品分 类》、GB/T33258-2016《热固型轮转胶印涂布 纸印刷适性要求及检验方法》、GB/T33259- 2016《数字印刷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该七项 国家标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环保防[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422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为有效防止本市大气复合型污染,进一步提升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或在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等。
VOCs的成分复杂,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是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传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由工业、居民生活等人为源排放的VOCs总量居高不下,本市光化学烟雾、城市霾污染、PM2.5污染、臭氧(O3)污染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大气O3污染问题、控制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能见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一)重点控制,点面结合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市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制造等)、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生物制药等)、包装印刷、装备制造涂装(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合成材料、塑料产品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制造等工业污染源,以及干洗、汽车修理等面源。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VOCs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
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 3 —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1 、实测法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核算。
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
如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 方法(试行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编制说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统计核算,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VOCs污染控制水平提高,满足上海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第二、第三阶段管理需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以下称《通用计算方法》)。
一、制定《通用计算方法》的必要性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按该计算方法核定排放量。
在此框架基础上,2015年12月,本市针对《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中第一阶段排污收费试点的石化、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工业五个典型行业,于2016年2月完成了石化等五个行业计算方法的编制并印发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
同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对使用计算方法等技术性文件的核算原则进行了规定。
截至目前,石化等五个典型行业计算方法已全面在本市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工作中开展应用,为环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编制组在已有五大典型行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通用计算方法》,旨在:一、全面覆盖VOCs排放行业,实现五个典型行业以外的排放量计算;二、精细化描述典型排污环节计算过程,满足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污染减排、排放清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等各阶段管理工作需求;三、顺应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本地化的总体趋势,为本地化计算体系和系统化污染防控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中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1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附件1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 (3)5 记录与申报 (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OHAP略录 (6)附录B (资料性附录)HRVOC名录 (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申报样式 (1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18日批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的实施范围、技术方法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表1中所列行业企业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的泄漏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金属船舶制造和船舶修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金属船舶制造和船舶修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GB/T4754中的金属船舶制造(C3731)和船舶修理(C4342)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244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46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72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727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T5206色漆和清漆术语和定义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c)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389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气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300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T4274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33/214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1.11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1.材料选择选择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和涂料,减少VOCs的排放。
可以选择使用水性涂料、粉末涂料或者涂料固化剂等替代传统有机溶剂,这些材料具有低VOCs排放的特点。
2.工艺优化通过优化工艺流程,减少VOCs排放。
例如,合理安排喷涂间、调整喷涂参数和工作环境,使喷涂操作达到最佳状态,降低VOCs排放量。
可以采用高效喷涂技术,如静电喷涂、高压喷涂等,减少VOCs挥发。
3.设备管理改进和维护设备,降低VOCs排放。
定期检查喷涂设备和通风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减少VOCs泄漏可能性。
选择具有高效过滤和回收功能的通风系统,将排放的VOCs集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4.废物处理合理处理涂料废水和废物。
废水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回收和净化有机溶剂,减少VOCs的排放。
废物处理过程中,采用合适的收集和处理技术,如焚烧、溶剂回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VOCs的排放。
5.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VOCs排放监测系统和评估体系。
通过在线监测和定期抽样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VOCs排放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
建立长期稳定的VOCs排放评估体系,定期评估企业的控制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控制策略。
6.培训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VOCs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系统培训,使员工了解VOCs的危害性和控制方法,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在实施VOCs控制技术指南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改进。
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涂装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促使企业更好地控制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VOCs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
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 3 —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1 、实测法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核算。
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
如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业涂装⼯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法⼯业涂装⼯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法⼀、适⽤范围本⽅法适⽤于现阶段⼯业涂装⼯序VOCs排放量计算。
本⽅法适⽤于⼯业涂装企业或⽣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法也适⽤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序VOCs排放量计算。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本⽅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甲烷总烃采⽤规定的监测⽅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筒或⽆组织排放源进⾏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法。
2.4 公式法利⽤公式表征⽣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计算排放量的⽅法。
2.5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产过程中使⽤的物料变化情况进⾏定量分析,从⽽计算获得产⽣量或排放量的⽅法。
2.6 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叫涂料施⼯。
2.7 ⼯业涂装⼯序⼯业⽣产中涂料调配、表⾯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涂、清漆)、流平、⼲燥等环节的⽣产⼯序。
2.8 涂料涂于⼯件表⾯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 固化剂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油漆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 稀释剂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 ⽔性涂料本⽅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 粉末涂料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业涂装⼯序VOCs 排放量计算采⽤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船舶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 124 -生 态 与 环 境 工 程近年来,我国的船舶建造行业得到了大发展,中国在建设多个大型船舶制造基地的同时,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也对区域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船舶建造和组装过程,生产过程比较复杂,包括切割、清洗除油、表面处理、涂装和焊接多种工艺过程,会有一定量的焊接烟囱和有机废气排出,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
其中,造船涂装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污染最为严重。
因此,如何降低造船涂装过程中的VOCs 排放是针对船舶行业一个共同的任务。
1 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为了加强VOCs 的治理工作,国家发布了很多法律法规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区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减排方向,相继发布了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这些标准作为推动VOCs 减排的主要依据。
船舶行业各制造厂需要在满足当地区域性综合排放标准的技术上,还要满足行业标准,例如上海市在2015年发布了《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此标准可作为现阶段造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参照标准。
主要排放指标见表1。
表1 废气主要排放标准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工艺排放限值mg/m 3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预处理/室内涂装10.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甲苯预处理/室内涂装30.93二甲苯预处理/室内涂装25 5.94苯系物预处理/室内涂装45135非甲烷总烃预处理50 1.5室内涂装70216颗粒物所有工艺2062 船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船舶制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主要包括零件制造、分段制造、船台或坞内合拢、下水、码头舾装、泊系试验和试航等过程,而涂装则与各个造船过程相关,在每个制造工段中,需要确定与其相应的涂装工作内容。
在目前的造船生产过程中,在钢板落料加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涂装工作——钢板及钢材的预处理,一直到船舶交付使用,涂装贯穿于整个造船的全过程。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溶剂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见附录A。
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
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 [2012]130 号文)要求,加强全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切实改善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08 月开展了《典 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可行性研究》等科研工作,并基于科研成果编制《上 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
本指引根据上海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以防 治结合、过程控制为依托,充分考虑资源回用和能源利用,提出了具有较大减排 潜力的末端治理技术,为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指引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环保管理者、企业业主和经营者、技术研发单 位、设备制造商等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5.1 美国 .......................................................................................................................... 2 1.5.2 日本 .......................................................................................................................... 2 2 治理技术 ................................................................................................................................ 3 2.1 吸附法 ............................................................................................................................. 5 2.1.1 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 .............................................................................................. 5 2.1.2 蜂窝活性炭吸附装置 .............................................................................................. 7 2.1.3 活性碳纤维吸附装置 .............................................................................................. 7 2.1.4 沸石转轮吸附装置 .................................................................................................. 8 2.2 燃烧法 ............................................................................................................................. 9 2.2.1 热氧化炉 .................................................................................................................. 9 2.2.2 催化氧化器 ............................................................................................................ 11 2.3 冷凝法 ........................................................................................................................... 12 3 重点行业推荐技术 .............................................................................................................. 14 3.1 表面涂装 ....................................................................................................................... 16 3.1.1 捕集 ........................................................................................................................ 16 3.1.2 漆雾 ........................................................................................................................ 16 3.1.3 喷涂和烘干废气 .................................................................................................... 17 3.2 汽车涂装 ....................................................................................................................... 18 3.2.1 喷漆废气 ................................................................................................................ 19 3.2.2 烘干废气 ................................................................................................................ 19 3.3 涂料生产 ....................................................................................................................... 20 3.3.1 捕集 ........................................................................................................................ 21 3.3.2 预处理 .................................................................................................................... 21 3.3.3VOCs 净化 .............................................................................................................. 21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2020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VOCs污染防治,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汽车修理与维护的涂装VOCs污染防治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方法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7 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2.8 涂料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 固化剂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油漆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 稀释剂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 水性涂料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 粉末涂料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工业涂装工序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装备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装备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装备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19292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装备制造GB/T 4754 中规定的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3.2 涂料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3 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3.4 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 固化由于热作用、化学作用或光作用产生从涂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连续涂层的缩合、聚合或自氧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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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船舶工业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发布稿)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目 录前言 (1)1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3)5 清洁生产措施 (4)6 通风措施 (5)7 排气净化措施 (5)8 监督管理措施 (8)附件: (10)1 国内外船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相关标准 (10)2船舶工业涂装及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1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合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的实施,规范上海地区船舶工业涂装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船舶工业涂装过程的清洁生产、通风、排气净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指南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上海市辖区内现有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的涂装作业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包括涂料改性,溶剂替换,涂装工场涂装率、涂装工艺改进、排气净化等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DB31/934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1 排气筒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G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J/T 386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9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气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工业shipbuilding industry本规范船舶工业是指建造、修理、改装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修理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洋工程装备的企业。
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船舶涂装包括预处理涂装、分段涂装、总段涂装、船坞涂装、码头涂装、完工涂装及舾装涂装等所有工序。
3.3 涂装工场 Coating Booth涂装工场包含喷砂间、涂装间,本指南中是指装备有涂装机具用于船体部分构件、分段等涂装作业的车间。
3.4 刷涂 brush coating采用漆刷为工具的一种涂装方式,用于无法辊涂或喷涂的被涂件边缘、螺栓等处的涂装及补漆,修漆。
3.5 辊涂roller coating采用辊筒为工具的一种涂装方式,一般用于宽大、平整的表面。
3.6 无气喷涂 airless spraying coating无气喷涂是利用柱塞泵、隔膜泵等形式的增压泵将液体状的涂料增压,然后经高压软管输送至无气喷枪,最后在无气喷嘴处释放液压、瞬时雾化后喷向被涂物表面,形成涂膜层。
3.7 涂着效率Coating efficient涂装过程中涂着于工件表面的涂料质量与所施用涂料总质量的比率。
3.8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是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ºC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9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ship coating as applied将船用涂料处理至可即时使用的状态,即在该状态下的涂料无需再稀释或调配。
3.10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VOCs限值(g/L)VOCs in ship coating as applied即用状态下船用涂料中允许的VOCs最高含量。
计算公式如下:CܸOCs=(ܥܸ+ܥݐܸݐ)/(ܸ+ܸݐ)式中:C VOCs: 即用状态船用涂料的VOCs含量,g/L;Cp、Ct:船用涂料和稀释剂的VOCs含量,g/L;Vp、Vt:船用涂料和稀释剂的用量,L。
4总体要求4.1 污染控制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污染治理工艺设计应该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
4.2 污染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水平、废气来源和风量、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相适应。
4.3生产企业应把污染控制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该与产生废气的相应生产设备同步运转。
4.4 船舶工业生产过程须控制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4.5 船舶制造企业60%以上的涂装工作量须在封闭且带有排气净化系统的空间内进行;船舶修造企业的喷涂作业宜在局部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4.6污染控制设施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DB31/881、本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在线连续监测或者运行监控设备;并满足HJ 477和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4.7 宜加快开发适合于船舶工业的VOCs排放特征的收集和净化系统。
5 清洁生产措施5.1 采用环保型涂料(低VOC型涂料)或绿色涂料5.1.1对于溶剂性涂料应优先采用高固分涂料,即用涂料中VOCs溶剂含量在满足DB31/934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宜进一步控制在表1所示的水平。
表1 船舶工业涂料有机物含量建议控制限值序号 涂料类别 VOCs含量的最高限值(g/L)1 防污涂料Antifouling coating 4002 不沾污涂料Foul release coating 3003 底漆Primer 5004 连接漆Tie Coat 5005 面漆Cosmetic coating 4506 通用底漆Universal primer 3507 甲板涂料Deck coating 2508 车间底漆Shop primer 6509 压载水舱涂料Water ballast tank 35010 货油舱涂料Cargo tank coating 50011 耐磨涂料Abrasion resistant Coating 35012 饮水舱涂料Potable water tank coating 25013 耐热涂料Heat resistant coating 42014 防火涂料Fire resistant coatings 10015 阻燃涂料Fire retardant coatings 45016 其它船舶涂料Other vessel coating 2505.1.2对于部分仓室的内壁及部分构件宜考虑采用水性涂料;5.1.3应通过涂装工艺设计调整推广采用通用型底漆;5.2 涂装工艺系统改进5.2.1须精细化涂装过程,包括使用大容量油漆筒,减少油漆桶残留,严格控制减少溶剂储运,避免配色调制等过程洒漏现象的出现等。
5.2.2应合理设计涂装调漆生产工艺,减少不同色漆使用过程的浪费;5.2.3 应开展预涂层综合保护利用研发,减少涂料使用量。
5.3 涂装工艺及设备5.3.1 对于制造过程的小型配件宜采用浸涂工艺。
5.3.2应采用高压无气喷涂,刷涂或辊涂方式。
5.3.3 宜采用无气静电喷涂方式。
5.3.4 涂装过程的涂着效率应高于70%。
6 通风措施6.1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须设置专门的收纳储存场所,并设有排气及净化系统。
6.2 须设置专门指定的油漆间或密闭场所进行油漆的配置和调色,调漆间按负压设计要求设置排气净化系统。
6.3扩大现有室内涂装工场的涂装量,须保证60%以上的涂装工作在室内进行,并采取有效的排气和净化措施。
6.4对于室外涂装过程中要求单道涂层厚度大于320μm或涂料中有机物含量较高的作业区域,宜设立围挡以提高涂着效率,同时为含有机物气体的收集净化提供基础条件。
6.5 对于室外喷涂过程宜在周边设置防风网,以减少涂装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量,6.6宜开发或引进移动式喷漆雾捕集装置,将涂装过程中产生的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率控制在5%以下。
6.7 宜设置通风量与喷枪数量的联锁系统,确保排风中有机废气浓度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保证后续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
6.8宜开展涂装工场内部吸附富集净化技术研究,一方面有效控制涂装工场内的温度和湿度,减少空调能耗,另一方面有效减少VOCs排放量。
7 排气净化措施7.1 涂装工艺排放气体的净化须包括预处理漆雾净化及气体调制, 气体的浓缩和最终净化等基本工艺过程。
7.2 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装置7.2.1可采用石灰石粉预涂层的袋式除尘系统,排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宜小于2mg/m3以下; 7.2.2可采用机械漆雾捕集装置,由滤材机械组成的箱式分离模块,设计有电动挡板,可快速更换,过滤过程不应消耗水和其他添加剂。
排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宜小于2 mg/m3;7.3 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或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应先去除颗粒物,颗粒物浓度须小于5 mg/m3(T=293K,P=101.325kPa);7.4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生产装置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不应小于10年。
7.5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的总体处理效率应大于90%,并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7.6处理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7进入处理系统的有机物浓度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5%。
7.8当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回收价值且浓度大于1500mg/m3时,应采用吸附回收等工艺进行回收。
7.9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大于1500mg/m3时,宜直接采用蓄热燃烧或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对于连续排放的废气净化工艺宜采用蓄热燃烧,对于非连续排放的废气宜采用蓄热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7.10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小于1500mg/m3时,宜采用预浓缩再回收或热氧化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