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合集下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消防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对消防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对服务内容、施工过程、检测结果、维修记录、客户反馈等进行记录保存,保障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实名化。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相关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利举报和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易建教育2016-08-2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维修、改造、验收及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1.服务机构应当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

2.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保证服务能力满足需求。

3.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服务合同、技术文件和服务资料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4.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服务质量,遵循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服务满足需求,并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5.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投入消防技术研究,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消防技术创新。

第三条服务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1.勘察服务:提供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场所安全检查等服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设计服务:负责提供建筑消防设计方案,确保方案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施工服务:按照建筑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监理,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4.检测服务:进行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维修服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改造服务:对现有设施进行改进和升级,使其满足当下安全要求。

7.验收服务:提供消防设施验收服务,并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8.技术指导服务:对用户提供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指导,提升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服务机构应当合法获取技术资料和信息。

2.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技术方案的独特性和创新性,防止抄袭和盗用他人技术成果。

3.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作,提供给社会各界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检测、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工作,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条件。

第二章主体与许可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许可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三)具备设施、场地和经费保障条件;(四)法律、法规等决策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资格。

第九条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非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消防技术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供安全、效率、优质、全面的技术、服务;(二)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三)对收集到的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事故和其他体制内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技术难度和服务范围,制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六)认真执行消防检测、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和咨询等服务项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社会消防技术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4.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手册,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消防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于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

三、消防技术人员管理1.消防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能力,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3.消防技术人员应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履行消防技术服务职责,保障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四、监督管理1.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3.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或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有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应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予以整改或处罚。

总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对社会的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三、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和人员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属于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事与社会消防安全相对应的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火灾隐患排查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的检测能力,满足国家确认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要求。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有专职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记录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受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投诉。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属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健康、安全、合格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资质,制定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实施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记录,并将记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本原则1.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安排由专门的消防部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依法管理,依法执法。

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消防技术服务要注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4.社会参与,多方合作。

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各地方应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2.成立专业消防队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组建专业化的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

3.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等,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内容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广消防知识。

3.消防设施维护与检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负责对社会各类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与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4.灭火救援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灭火救援工作,保障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和评估。

消防机构要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识别问题并及时解决。

2.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服务成果,接受社会评价。

3.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对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公安部第129号令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维保、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安装、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资质等级的评定应当根据从业经验、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或变相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且该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层次和需求,开展应急疏散、灭火救援、消防设备操作等培训,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业绩和技术能力,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技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防范和减少消
防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管理、服务能力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资质管理
三、服务能力要求
四、安全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
提出了明确要求。

单位在开展服务时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此外,单位还需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以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过程
中的安全性。

在应对突发情况时,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
消防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行业,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而制定的重要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资质管理、服务能力要求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行
为进行规范,旨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


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而言,积极遵守该规定,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对
于提供满意的技术服务和社会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安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重跟踪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用户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管理要求第九条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个人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证书,具备相关消防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方便技术评估和追溯。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第十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咨询、灭火器检测充装等各类消防技术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流程进行,包括需求确认、方案设计、实施执行、验收交付等环节。

第二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与用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和建筑物数量快速增长,火灾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逐渐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

为了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国务院消防局发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消防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消防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检验、维修、保养等各个方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机构备案: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质和业绩材料进行备案,包括消防设计甲级、消防施工甲级、消防设施检验甲级等资质证书。

2.人员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专业素质。

3.服务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用户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验和消防设施维保等全方位服务,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消防解决方案。

4.质量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强化质量管控,保证服务质量。

5.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处理,并可以对违法违规消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实施效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更加严格的资质和服务要求,提高了消防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能够有效避免因为消防技术服务不专业、服务质量不过关等各种问题导致的火灾事故和火灾损失。

同时,该规定也有效地推动了消防维护和管理的发展,促进了消防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加安全、和谐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支撑,对于加强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