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 动力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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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密
Q/CAF01
电动汽车 动力性试验方法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 发布
前言
为规范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新开发的电动汽车进行动力性试验特制定此标准。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提供并归口。
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试制试验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承标。
电动汽车动力性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研发的电动汽车的加速特性、最高车速及爬坡能力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电力驱动的电动汽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12548-1990 《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T 18386-200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3730.2定义和下列定义。
3.1试验质量
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司机及试验员的质量之和。
3.2动力半径(轮胎)
指电动汽车在承受试验载荷时,轮胎变形后的有效半径。
3.3最高车速
指车辆能够在往返两个方向各持续行驶1km以上距离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3)。
3.4 30分钟最高车速(V30)
指车辆能够持续行驶超过30分钟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1)。
3.5加速性能(V1到V2)
车辆从速度V1加速到速度V2所需的最短时间(试验程序见7.5和7.6)。
3.6爬坡车速
车辆在给定坡度的坡道向上行驶超过1km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7)。
3.7坡道起步能力
车辆能够起动且每分钟向上行驶至少10m的最大坡度(试验程序见7.8)。
4试验条件
4.1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室外试验大气温度为5~32℃;室内试验温度为20~30℃;大气压力为91~104 kPa。高于路面0.7m 处的平均风速小于3m/s,阵风风速小于5m/s。相对湿度小于95%。室外试验不能在雨天和雾天进行。4.2试验仪器
如果使用电动汽车上安装的速度表、里程表测定车速和里程时,试验前必须按GB/T 12548进行误差校正。
4.3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表1规定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4试验车辆条件
4.4.1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4.2 在环境温度下,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4.4.3 除试验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部件外,应关闭车上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以及附加装置。4.4.4 除了牵引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
4.4.5 如果蓄电池的工作温度超过了允许工作环境温度,试验人员应按技术条件中推荐的操作程序使蓄电池处于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本标准中的蓄电池均指动力蓄电池。
4.4.6 在进行试验前七天内,试验车辆至少行驶300km。
4.4.7 动力蓄电池应处于各项试验要求的充电状态。
4.5道路条件
试验应该在于燥的直线跑道或环形跑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要有良好的附着系数。4.5.1直线跑道
测量区的长度1000m,并用标杆做好标志。
加速区应足够长,以便在进入测量区前200m内达到最高稳定车速。测量区和加速区的后200m的纵向坡度均不超过0.5%。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3%。
为了减少试验误差,试验应在试验跑道的两个方向上进行,尽量使用相同的路径。当条件不允许在两个方向进行试验时,可按照4.5.3进行一个方向的试验。
4.5.2环形跑道
环形跑道的长度应不小于1000m。环行跑道与完整的圆形不同,它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型的部分相接而成。弯道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m。
测量区的纵向坡度不超过0.5%。为计算车速,行驶里程应为车辆被计时所驶过的里程。
4.5.3一个方向试验
如果由于试验路面布置特点的原因,车辆不可能在两个方向达到最高车速,允许只在一个方向进行测量,但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试验跑道应满足4.5.1的要求;
b)试验应尽快重复进行两次;
c)风速与试验道路平行方向的风速分量不能超过2m/s。
5试验车辆准备
5.1蓄电池充电
蓄电池应按车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程序,使蓄电池达到全充满状态或按照以下规程对蓄电池进行充电。
5.1.1常规充电
蓄电池按照常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用它给蓄电池充电时应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进行;如果未安装车载充电器,应按照车辆技术条件中推荐的外部充电器给蓄电池充电。
本规程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维修充电。
试验过程中车辆应没有进行特殊充电操作。
5.1.2充电结束的判断
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试验人员蓄电池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的时间为:
3×车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蓄电池能量(kWh)/电源供电功率(kW)。
5.1.3全充满的蓄电池
如果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结束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全充满。
5.2里程表的设定
试验前应记录试验车辆里程表的读数。
5.3预热
试验车辆应该以估计的30分钟最高车速的80%速度行驶5000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
6试验程序
按下列顺序安排试验,使所有的性能试验可以在两天内完成。
第一天:
·车辆准备(见5)
·30分钟最高车速试验(见7.1)
·完全放电行驶试验(见7.2)
第二天:
·车辆准备(见5)
·最高车速试验(见7.3)
·40%放电行驶试验(见7.4)
·0-50 km/h加速性能试验(见7.5)
·50 km/h-80 km/h加速性能试验(见7.6)
·4%和12%的坡度速度试验(见7.7)
·坡道起步能力试验(见7.8)
以上每个试验开始时,蓄电池的充电状态是前一个试验后的状态。
如果每个试验都单独进行,最高车速试验开始时,蓄电池应处于10O%~90%充电状态,而加速性能、爬坡车速、坡道起步性能试验开始时,蓄电池应处于60%~50%充电状态。
7试验方法
7.1 30分钟最高车速
30分钟最高车速的试验可以在环形跑道上进行,也可以在按照GB 14761附录C设定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7.1.1 将试验车辆加载到试验质量(见3.1),增加的载荷应均匀地分布在乘客座椅上及货箱内。7.1.2 按第5章的规定对蓄电池充电并对试验车辆进行预热。
7.1.3 使试验车辆以该车30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5%的车速行驶3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化,可以通过踩加速踏板来补偿,从而使车速符合±5%的要求。
7.1.4 测量车辆驶过的里程S1,单位:m 。并按下式计算V30,单位:km/h。
V30 = S1/500
式中:V30--车辆30分钟最高车速,km/h;
S1--车辆30min驶过的里程,m 。
7.1.5 如果试验中车速低于30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95%,试验应重做,车速可以是上述30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或者按技术条件重新估计的30分钟最高车速。
7.2完全放电行驶试验
完成V30试验之后,试验车辆停放30min,然后以70%的V30恢复行驶,直到车速下降到当加速踏板踩到底时,车速为(V30±10)km/h的50%,或直到仪表板上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员停车,记录行驶里程。计算总的行驶里程,包括预热阶段的行驶里程、V30试验时的行驶里程、完全放电时的行驶里程。7.3最高车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