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 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 益损 害的,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即 以 行 为 违 法 为 归 责 的标 准 , 而不问有无过错 , 因此 它 是 一 种 客 观 归 责 。违 法 原 则 的 优 点 在 于 : 第一 , 它与 法治原则 、 依 法 行政等 原则相一致 , 与宪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在 法律概念上具有较好 的承接 性 ; 第二, 违 法原则 简单 明了 , 易 于接 受 , 可操作性强 ; 第三 , 它是一种客观归责 , 避 免 了主 观 方 面 认 定 的 困难 , 有 利 于 保 护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有 利 于 防止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萎 缩 , 使 他们 消除动辄得 咎 的 畏惧心理 , 积极行使职权 。 虽 然违 法性 归 责 原则 具 有 上述 优点 , 但在 1 9 9 4年 颁 布
的程序 。
法, 而 是 不 敢 确认 违 法 , 因为一些人事任命 、 工资奖金 、 官 职 升 迁 等 挡 在 了前 面 。第 三 , 违 法 原 则 要 求 证 明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主要 使 用 的 是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因此 行 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 ,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为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又 作 为 被 告 的情 况 下 , 要求 他如 实举 证也 是存 在一 定难 度 的。
张 斌 张 传 忠
4 3 8 0 0 0 )
( 黄 冈师范 学 院政 法学 院 ,湖北 黄 冈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国家赔偿法三个问题研究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代的事情。
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
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
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
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
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他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个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
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的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
)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则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还是对国家公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均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也应看到,国家赔偿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难以排遣的法律问题,其势态令人忧虑。
下面,笔者将对国家赔偿法的三个问题进行研究:一、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归责”一词,最早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其负责……。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偿 责任 问题上 , 一致认为就是结果归 责。这就是我们的立法
规 定 和 现 状 。”1 [ 3
19 9 4年《 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 2条规定 : 国家 ( 第 “ 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里, 这 在行使职权 的前面使用 了“ 违法 ” 的限制 词, 即是说 , 只有违法造成损害 的才赔偿 , 如果不违法 , 即使 造
一
对于旧法 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 学界在理解与适用 上仍有不同观点。代表性观点认为 , 旧法规定 的刑事赔偿 在 范围上 , 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 则。旧法第 1 、 1 5条 第 6 条规 定 , 国家要对刑事诉讼 中的错误 拘留 、 错误逮捕 、 错误判 决 承担赔偿责任 。 注意这里法条 中的 ‘ “ 错误 ’ 二字 , 用违法来 确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 这里 的错误就包括 了司法机关实 施 逮捕 、 留时符合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拘 但事后 证明被捕 人是 无辜或无罪的 。这种 国家承担责任 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 , 而是结果归责。 1 以“ ”] 2 所 总的结论 就是 :国家赔偿法 》 《 规定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 对于 旧法确定 的违法责任原则 , 即因 为违法责任原则 只要“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即可成立 国家
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 错, 这种思想是正确 的 , 也是符 合《 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 , 但是
提法不准确 。 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 的根据 。 一方面, 任何
摘
一
要 : 2 1 4月 2 在 00年 9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 法的决定 中, 对该 法的归责原则进行 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案例】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
2天后,村民李春兴因故意杀人被抓,之后被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李春兴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915天的李春兴提出国家赔偿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外国家赔偿制度比较
偿, 日本 、 法国 、 美国等许 多国家是规定 于刑事诉讼法之 中: 奥地
利 等 国 是在 国 家 赔偿 法 中 作 出 规定 :也 有对 司法 侵 权 赔 偿 单 独
符 合 条件 ,而赔 偿 义 务机 关对 申请 的审 查 时 间不 包 括 在 两 个 月
L g l t dis e a u e S中外国家赔偿制度 比较
口 吴 晓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北 京 1 0 3 ) 0 0 8
国家 赔 偿 法 是 规 范 国家 行 为 的 重 要 法 规 ,它 规 范 了 政 府 行
差 异 ,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有 三 种 : 错 原 则 、 过错 原 则 与 违 法 原 比 过 无
的赔 偿 决 定 或驳 回 决定 不 服 , 者 自赔 偿 申 请提 出之 目起 经 过 3 或
为 :① 因行 政 机 关或 公 务 人 员 运 用权 力违 法 侵 权 而 引起 的行 政
赔 偿 。 如违 法 运 用 行 政命 令 、 政 处 罚 、 行 行政 强 制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在 国外 ,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益 被 政 府 或 公 共 团体 侵 害 时 , 通 可 过 以 下 程 序 寻 求 救 济 : 是 向 有 关 部 门 申诉 ; 是 向 法 院 起 诉 ; 一 二
行 政 法 理 论 认 为 ,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不可 诉 的 。 抽 ( ) 政 赔 偿 , 行 政 主体 及 其 工作 人 员行 使 职 权 中违 法 侵 2行 指
使 职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 法 国 是在 13 如 9 6年 由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以判 例 的形 式 开创 了 国家 对 经 济 立 法 造 成 的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先 河 。我 国 没 有 立法 赔 偿 的内 容 , 且 我 国 传统 而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摘要]2010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的改变是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在曾经的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本内容,现在只是在总则中的确认。
[关键词]国家赔偿;修改;违法原则;结果原则一、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后的基本原则变化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存在于总则的规定奠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学界的指导性地位,也让违法责任原则成为国家赔偿法中一个共识性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违法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平行的一种归责原则。
因此,有学者就拿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他们认为,对于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即因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归责原则的界定就被定位在违法责任原则上。
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
因为在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过错的理解存在偏差,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过错往往可以归为违法(即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的一类。
所以这个违法是广义的违法。
综上可知,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归责原则的定位始终是违法归责原则。
2010年、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a fLa nn miit t nColg o m lo io ig Ad nsr i l e a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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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家赔偿 法》 国 的归 责 原 则
郑 宏敏
( 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 , 海南省 海 口 5 10 7 10)
[ 摘 要] 我 国现 行 的 国家 赔偿 法 曾被 讥 为“ 家 不赔 法 ” 充 分 反 映 了该 法在 实施 中的 困境 。 其 中 , 法规 则原 则 难 辞 其 国 , 违 咎 。 其 不但 有 违 宪之 嫌 , 而且 导致 赔 偿 范 围 过 窄 , 不符 合 国 际 立 法例 。 目前 , 国 立 法机 关 正 在 对 国 家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也 我 如 何确立新 的归责原则 , 了争议 的焦点和修 改的着力点。借鉴 国外的 多元的归责体 系, 以尝试 建立 以违法 归责原则和过错 成 可 归责原则为一般的 归责原则 , 其适 用于一般 的 国家侵 权行为领 域 ; 同时, 对特殊 的 国家侵 权行 为适 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 、 果 针 结 归责原则等辅助 归责原则 , 而建立起 对不 同的 国家职权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 适 用不 同的 归责原则 的一个 多元 化的归责体 系, 从 努 力做 到 保 护 受 害人 合 法 权 益 与 国 家赔 偿 责任 的协 调 统 一 。 [ 键词】 关 国家 赔偿 ; 法 归责 原 则 ; 责 体 系 违 归 [ 中图分类号]D 2 F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5 (0 0 0 0 8- 0 3 2 1 ) 2 - l_ 3 _0 我 国现 行 国 家 赔 偿 法 实 施 已 经 有 十 多 年 。 该 法 在 保 护 难 , 增强 其可操作 性等方面都起 到 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 。违法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督促 国家机关 依法 行政 方面 , 发挥 原则 的适用依据 主要体 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了较大 的积极作用 , 但实施效果距立法 宗 旨和 民众的期望仍 第一 , 违法归责原则 以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执行 职务 相差甚远 , 其在实践 中的缺陷甚 至使该 法被讥 为 “ 国家不赔 的合法与否 作为 是 否承 担 国家 赔偿 责 任 的标 准, 与依法 治 法” 。该法 的主要缺陷 , 是现行 国家赔偿 法第 2条第 1款 国、 就 依法行政 原则 强调 的职 权法 定 、 依程 序行政 等要求相 一 规 定 的违 法 归 责 原 则 。该 原 则 是 与 立 法 时 的 法 制 环 境 栩 适 致 , 与行政诉讼 法确定 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原则相统一。 应 的, 已经无法适应 日益复杂的 国家侵权现实 。 但 第二 , 违法归 责原则 是 客观 的归责 原则 , 避免 了过错 责 口前 , 同 立 法 机 笑 在 对 尉 家 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何 任 原 则 在 主 观 认 定 方 面 的 困 难 , 于 受 害 人 取 得 同 家 赔 偿 。 我 如 便 确立新的归责原则 , 成丫争议的焦点和修改 的着力点 。笔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 , 只看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的行 为客观 者不揣浅陋 , 从现行 闻家赔偿 法对 归责 原则 的规定 人手 , 分 上 是 否 违 法 而 不 问 其 主 观 上 是 否有 过 错 , 害 人 无 须 证 明行 受 析其存在的不 足, 并建议 借鉴 国外 的多元 的归 责体 系 , 以 为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 可 即可 以要 求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而 避 免 尝试建立 以违法归 责原则 和过错 归责 原则 为一般 的归 责原 了确立主观过错 和客观违法 的双重 责任标准 , 有利于 明确责 则, 其适用于一般 的国家侵权行 为领域 ; 同时 , 针对特殊 的 国 任主体。 家侵权行 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原则将 国家赔偿与 国家补偿严格 区分开 原则 , 从而建立起对 同的国家 职权 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适 用 来。违法归 责原则 以行 为 主体执 行职 务 的违 法作 为承担赔 不同的归 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 系 , 力做到保护 受 偿 责任 的前 提 , 努 排除 .对其合法 行为造成 的损 害给予赔偿的 r 害人合法权益与同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 可能性 , 则有效地 区分 了国家赔偿 责任与 国家补偿 责任 。 现 行 国 家赔 偿 法对 归责 原 则 的 规 定 由此可 见 , 规定一元 的违法 归责原则结合 了我国当时的 国家赔偿 的归 责原则是指 国家 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 因行 具体 困情 ,在我 国当时的 国情 下一定 程度 上有利 于 国家赔 使职权侵犯公民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的 , 偿制度及司法实 践 的发展 。但 由于历史 条件 的限制和 有些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 的制定缺乏 前瞻性 , 国家赔 偿法 的赔偿 范 围很窄 , 赔偿 根 据 我 国 国 家赔 偿 法 第 2条 第 1款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和 标 准 较 低 , 偿 程 序 不 尽 合 理 , 偿 数 额 较 少 等 问 题 , 在 运 “ 赔 赔 也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行 过 程 中逐 渐 暴 露 。 法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 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 从一组数据 中可窥 一斑 : 19 从 9 7年 到 2 0 0 7年 ,I国法 【 1 权利 ” 。由此 , 国现行 国家赔偿 法 的归责 原则采 用单 一 的 院系统一共受理 了 2 5万多件 国家赔偿案件 , 我 . 决定给予赔偿 违 法 原 则 , 只 有 或 只 要 国 家 机 关 的 职 权 行 为 违 法 侵 害 公 的案件有 80 即 5 0多件 ; 各级 检察 院总 共受 理 了 1 7万多件案 .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就 应 当 赔 件 , 法 造 决定给予赔偿 的 5 0 7 0多件。给 予赔偿 的案件仅 受理 偿 。因此 , 家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行 为 只 有 构 成 违 法 案 件 的 一半 还 不 到 。 ‘ 国 国家 赔 偿 案 件 平 均 到 每 省 每 年 不 足 侵权的 , 才承担赔偿 责任 ; 如果该行为并 不违法 , 即使 给他 人 2 0件 , 在我们这样拥有 1 人 口的大 国 , 3亿 这很 不 _ 常, 明 - F 说 合法权益造成 了损害 , 也不 由国家负责赔 偿责任。 全国有不少冤假 错案没有通过 国家赔偿 法来解决 。 ” 我闲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 国家赔偿 法立法之 开 所 在 寸 国家赔偿 法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是 造成这一 现象的重要 处的法制 环境下 , 结合 当时的具 体 国情 , 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 原 因之一 , 违法归责原则会造 成侧 重于对 国家机关行为 的法 在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减少 责任认定 的困 律评价上 , 而忽视 了对公 民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是否受 到损失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上接第124页)企业日常的资产值是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值,是对现有的资产进行相应估算及预算的模式。
收益法主要适用于对企业目前的资产值进行估算,对后期的资产增长进行预估,保证资产总量的稳定性。
收益法是对企业未来的资产值折算成目前收益值的评估模式,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出企业在现阶段的资产总量及现有的经济价值,但还不能完全规避对企业现有资产量的主观判断,也受其他未知的、不确定因素的约束。
五、结束语中国在增强对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发展时,由于基金项目发展得比较晚,因而同比于国际企业的发展,国内非上市企业的发展速度比较落后。
但是国内企业在后期发展方向上有明确的规划,发展效率加快,再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运用,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使国内大多数企业逐渐转化成为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奠基石。
参考文献[1]刘东建,田治威,秦涛.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选择的因素分析[J].管理观察,2018,699(28):168-171.[2]孙静怡.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财务监管问题探讨经验分析[J].经贸实践,2019,243(1):34-35.[3]李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335(18):104-106.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 石立木摘要:新时代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标志,在制度化的法律下公民合法权益有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对协调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现如今此项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缺陷。
本文从国家赔偿法的特征着手,分析了其实施现状,并就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展开讨论。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特征;现状;立法完善一、国家赔偿法的特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直接体现着其立法政策与现阶段价值取向。
归属于归责原则的违法原则有着以下明显的优点:第一,强调行为合法性,约束着相关人员的行为;第二,不否定违法本质上的过错责任,将实际行为与法律义务相对应;第三,将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联系到一起,即若有某条法律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免除责任的判定,那么就国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有着简单的操作性,提供着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第五,与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
定, 也就是涉及到行 政机关 自行确认 违 法 的问题 。自己审 理 自己的 案 件, 无形 中增加了当事人得到赔偿的难度 。
三 、 善 我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建 议 完
1 .国家赔偿范 围应 当扩 大, 扩大 到所有 国家 机关履行 职责 或公务 行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是一部分公务行为 , 扩大到公务行 为给他人各种 权益造成损害的领域而不 是仅仅 是人 身与财产权 。具体建议 比如 , 将所 有的权益统统纳入国家赔偿责任 的保护 范围, 抽象行政行 为造 成他人合 法权益受损的 , 国家应 当赔 偿。合法行 为造成 他人损 害的 , 国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公共设施 导致他人损 害的, 国家应 当赔偿 。法 院错 判案件 的行 为应 当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 。疑罪从无案件 国家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 行政 合同致人损 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2 .完善我 国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 的立 法建 议 : 刑事附带 民事诉 讼 在 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建 立 国家对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 补 偿和 国家追偿制度 。司法实践 中, 大量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因为被 告人 的经济条件有 限, 而导致 受害人不 能得到相 应的经济赔 偿 , 更别 提 得到更多 的精神赔偿 。为 了真 正能使受 害人 的赔偿 不落 空最 大 限度 的 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可以建立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补偿 和 国家追偿制度 。国家可 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补助补偿基金 , 对 在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中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赔 偿的案件 , 该基金 中先对 从 受害人进行补偿 , 护好受害人 的利 益 , 保 再让 被告人 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 的概念 , 只有 同意法律才能 统一执行 , 只有统 执行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 和正义 。完 善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规 范体系。根据《 民法通 则》 所规 定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是个不 成熟 的 法 律 制 度 。 依靠 司 法解 释 予 以完 善 显 然 太 过 繁 琐 , 当尽 快 制 定 新 的 有 应 关精神损 害赔偿 的单行 法 , 《 对 国家赔偿法》 进行修改。 3 .简化现有 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 中, 违法 行为 的确认权 直接 将 归于国家赔偿 的裁判机构 , 需进行行 政机关 的先行确 认程序 ; 司法 无 在 赔偿程序 中 , 只要赔偿请求人 能提供公 安机关 的释放证 明、 检察机关 的 不起诉决定 书、 民法 院的生 效的法律 文书等确 切法律 证明文件 的, 人 可 以不 经过确认程序 , 而直接进入实质性赔偿程序 。同时也可 以设 立专门 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 。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 , 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 和国 家赔偿审理 , 采用合议 、 上诉等形式 , 实行两审终审制。 4 .我国《 国家赔偿法》 不应 采用单一 的归责 原则 , 而应 采用混合式 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 : 一) ( 违法 归责原 则。这种 归责原 则适用 于国家 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 为 、 抽象行 政行 为, 包括作 为与不作为 等 。将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 应纳 入国家赔偿 的 范 围。( 过错 归责原则 。这种 归责原则 的使 用范 围, 当与 违法 归 二) 应 责原则范围基本一致。一方面用违法标 准来规 范国家机关 的行为 , 如有 违法的 , 应当赔偿 ; 另一方面用过错原则来 规范国家机关 的行 为 , 如有过 错应该赔偿。 5 .改变单纯 以国家上年度 平均 工资为 计算标 准的做 法 , 在立 法过 程中充分考 虑多种 实际情 况。建议在 确定赔偿 数额 时应 当考虑关 押时 间、 该受害人本 人的利 益损失状 况、 其所处 的地 区特点 、 所从 事的职业特 点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赔偿不 能以生存权保 障为原则 , 该实行以补 应 偿性赔偿 为主, 戒性赔偿为辅 。 惩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作者:廖亮博曾锐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以新法的变化为着眼点,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应用、司法赔偿的现行处理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以及司法赔偿的证明责任等方面对新法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对加深新法的认识、便利新法的实施提供有利帮助。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新法浅析作者简介:廖亮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曾锐彬,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7-02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修改中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划分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和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并分别建立不同的归责原则,针对司法赔偿中的若干问题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如错误拘留的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错判的可以采用结果责任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错捕、错拘,应当采用结果责任原则,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同时可解除公安检察机关的困惑,保护其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吸收了学术界的观点,在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框架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实践,司法赔偿方面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体系。
旧《国家赔偿法》第15条中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就属于采用违法责任原则。
这样的规定于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合法的错拘错捕”的情形,受害人不能请求司法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结合了起来,在该法第17条中规定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
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中,对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改进。
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这可以说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必将对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次修改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亦有值得我们反思之点,思之以图能够实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完善。
本文通过对各国归责原则进行比较,从而择其优者以为我所用。
关键词: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一个难产儿终于从母体中脱出,呱呱坠地。
此消息一经传播,就引起了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共鸣,并对此寄予厚望。
这次修改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顺应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顺应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呼声。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功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国家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标准。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表现在:(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价值取向的体现。
(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居于基石地位,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核心。
(3)采用哪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多方面问题。
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的归责原则在欧美国家,各国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谓是大相径庭,各有千秋,相差甚大。
大体有以下几种:(1)以公务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2)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并行的归责体系。
(3)违法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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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摘要】在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对该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
原来确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制度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
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结果原则
一、1994年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1994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在行使职权的前面使用了“违法”的限制词,即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最终制定的旧法选择了违法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
对于旧法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学界在理解与适用上仍有不同观点。
代表性观点认为,在旧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上,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则。
旧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国家要对刑事诉讼中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这里法条中的‘错误’二字,用违法来确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
这里的错误就包括了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
后证明被捕人是无辜或无罪的。
这种国家承担责任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而是结果归责。
所以总的结论就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的根据。
一方面,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不违法,则不可能存在法律责任。
如此,任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是违法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确定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无论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所以,该学者认为,从旧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的。
对于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采取的仍是违法归责原则。
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的条文——第2条是该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规定,既然是法律巾的总则的规定,当然对该法下面的具体条文具有统帅和指引的作用,所以,无论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要受到总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在归责原则的确定上,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都应该遵循总则所确定的违法原则。
尽管旧法在刑事赔偿范围中使用“错误”一词,仅可视为违法原则在刑事赔偿领域具有特殊的含义,该表述并没有改变旧法在宏观上确立的违法的归责原则结构。
二、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确定的归责原则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新法)
第2条第l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旧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即删掉了“违法”的限制。
可以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改变了旧法以违法原则为单一的归责原则模式。
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一)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现行有效的一切法律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结合新法的规定,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领域和部分司法赔偿领域。
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赔偿领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
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司法赔偿领域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还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执行的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即可视为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
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为的当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根据新法的规定,新法关于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错误逮捕和错误审判两个方面,具体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下列情形:第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只要案件的结果是撤销、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相应机关在采取逮捕措施的当时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也被认为是错误逮捕,就应该给予被羁押人予赔偿。
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即只要案件的结果是再审改判无罪的,不考虑作出原审判决的法官是否存在过错或有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该给予受害人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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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力破公民“获赔难”—解读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eb/ol】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04/30/c_12647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