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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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基本知识

公告日期:2006-7-19

1、《保密法》自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实施办法》自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6,定密一般程序:(1)承办人员对照本系统业务的《保密范围》或相关《保密范围》,提出拟定密意见;(2)送办公室负责人初审、核准;(3)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4)审批同意后,在“密品”上作出明显标志。(有关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本单位的《保密范围》)

7、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 ”后标保密期限。例如:秘密2年。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8、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其期

9、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更.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10、严禁个人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11、与会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员登记、保管。

12、不准使用明码或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13、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14、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 6、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1 7、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8、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密码电报严禁复制。(2)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3)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4)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5)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9、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20、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2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22、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2、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3、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商密A”、“商密AA”、“商密“A”:个等级。“商密A"是一般的商业秘密,“商密AA"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商密AAA”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

24、企业商业秘密的标识为“▲”,“▲”前为密级,“▲’’后为保密期限。例如:商密A▲2年。

25、保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业务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

26、保密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27、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及时调离岗位。

28、保密员离岗实行脱密期制度。保密员调离或辞职,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29,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对有关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提醒”教育。

30、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3l、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先审批后使用。各市、县所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需报所在的地级市保密局审批。

3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33、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3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和传递。

3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把好信息源头关,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36、不得使用普通有线、无线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中心机房。

37、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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