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效宣告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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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具体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和理由,其中应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的项、款、 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应当提交与无效宣告理由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并 结合证据予以具体论述。 例如,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并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 应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具体对比方式。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
请专利(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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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 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 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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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 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 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
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应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 地将优选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 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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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专利法第25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 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 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属 于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整体而言,不能将其认定为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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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关于补充无效理由: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 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 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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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 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专利法第33条是一个重要的无效理由,应充分利用, 事半功倍。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通过查阅案件获取原专利申 请文件。 发明一般可参考公开文本初步进行判断,必要时, 通过查阅案件的方式获取原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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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 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包括本身不违法,但被滥用而违法的。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R10)。如:武器 不包括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 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 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 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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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 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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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提交的文件
无效宣告请求书 必要的证据 其他附件 提交文件的形式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应一式两份(R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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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一件无效请求只允许一个请求人,多个请求人共同 提出的,不予受理。
以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 求无效的,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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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 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 对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或专利权人自声明 之日起放弃的专利权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 求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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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主张技术方案或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最好也能 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提交外文证据的,应提交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译文 提交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 由或者补充证据(R67)。请求人应充分利用该机会, 对于提出请求时未具体陈述的理由,及时进行补充。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 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 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 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 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 宣告理由的。
比较对象不同: 新颖性—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创造性—现有技术
比较方式不同: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可以组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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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A22.4和A26.3)。 实用性强调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在产业上被 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是一种理论上的可实施性。具有实 用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应具有再现性。不具备实用性是 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 无关。 实用性的审查以整个申请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 实用性与发明创造的历程或是否已实施无关 充分公开中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即 不能实现是由于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所需要的技术内容导 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
护的范围(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
外观设计(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
若存在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从中选择最有把握取得 成功的作为最主要的无效理由。一般来说,只要确定的无效宣 告请求理由中包含有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往 往选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 性的规定作为最主要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此外,一定不要 将明显不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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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专利法第2条 其中的“新的技术方案”、“新设计”是对专利客体的一 般性定义,不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三性以及外观设计专 利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是否属于保护 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 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外观设计,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保护客体和能否适于 工业应用。专利性应依据专利法第23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无效程序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具备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只能 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所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公 开出版物,否则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 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 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的。
13Fra Baidu bibliotek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关于补充证据的问题: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 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011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无效宣告请求书代理实务
欧阳石文
1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新旧法) 二、正确选择无效理由--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应试技巧
第三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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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两件以上专利中存在保 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两件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 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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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新颖性和创造性(A22.2和A22.3)。
区别程度不同: 新颖性—是否相同的比较 创造性—差异大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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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关于委托代理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仅 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 有关事务的 ,在复委办理,不需办变更。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先 后或同日的处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它组织作为无效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 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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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关于委托代理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 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 书:
(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 求;
(i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代理人代为和解; (iv)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少数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必须充分说明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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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遵循请求原则,除依职权审查的 情形外,不会主动审查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理由。因此,在确 定无效理由时,应当采取相应的策略,例如当判断某权利要求 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尽量同时以权利要 求不具备创造性作为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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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A9.1)。
对于申请日不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应以专利法第 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不能依据专利 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进行审查的,适用 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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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A9.2)。 当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应以专利 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 求。 当对比文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时,对比文件构成 抵触申请,应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 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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