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1版)
车险保险条款明细(太平洋)-电子版
太平洋汽车保险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本条款以及本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2.1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中国境内机动车辆。
被保险车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通过年度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车辆的保险责任:(1)无行驶证的车辆;(2)被政府或其它执法机构扣押的车辆;(3)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车辆;(4)未取得注册登记证书或临时行驶证的车辆;(5)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的车辆;(6)报废车辆。
2.2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动车辆:小型汽车、微型客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等。
不适用于牵引车、拖挂车等非机动车辆。
2.3投保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3.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3.2除非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
3.3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变更条款、取消续保、修改保险费率等事项。
第四条:保险责任4.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
4.2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损坏、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4.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4.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4.5盗抢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4.6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权对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5.1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投保人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免赔额。
2021年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欧阳光明(2021.03.07)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条款解析(2021更新)
1.代位原则-主要内容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①
造成
引起
损失
保险责任事故
②
第三方的责任
保险人
③
注意: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
案
小林驾驶自己的奔驰车外出,突然对面一部面包车失控越过中间
例
护栏撞上了小林的车,奔驰车严重受损,幸好人没事。经交警部门鉴
2.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 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3.某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
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复习
1.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家用电器损 毁,那么导致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是什么呢?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3.汽车保险有哪些险种?
2.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先出单先赔 超额赔偿方式:投保人应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仅对超额部分
予以赔偿。
案
某人将同一车辆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0万元
例 和6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50万元,请根据上面三种方
式进行分摊赔偿。
①比例责任分摊:
乙甲公司赔偿:
复习
1.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家用电器损 毁,那么导致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是什么呢?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派生 原则
1.代位原则-定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 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 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2021年车险核保考试题库
1.争议解决方式有(AC)A.仲裁 B. 调解 C.诉讼 D.和解2.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商业险险别列表固定显示险别有(ABCD)A.车上人员责任险 B.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C.全车盗抢险 D.车辆损失险3.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脱离平台报价时,下列哪些需手工选取(BCD)A.有责事故记录 B. 交通违法行为 C.投保年度 D.以往投保商业险出险记录4.新一代车险承保系统易车通系统与否上报电子联系单勾选后作用(BCD)A.无作用 B.重新连平台获取平台最新数据 C.实现与电子联系单系统对接D.记录与否有上报过电子联系单5.《车险信息分类管理办法》中所指车队信息是指车队业务管理所需信息,详细涉及如下哪几项(BCD)A.批发申请 B. 投保单 C.批单信息 D.保单6.如下关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错误是:ABA.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B.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架驯化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如下罚款C.机动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D.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一种月以上三个月如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7.如下关于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对的是:ABCDA.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B.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行走C.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其她行为D.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8.行驶系统重要由下列(ABCD)几某些构成。
A.悬架 B. 车架 C.车轮 D.车桥9.离合器功用(ABCD)A.减速增扭 B. 使汽车平稳起步 C.防止传动系过载 D.便于变速器换挡10.出台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涉及(ABC)A.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合理费用;B. 被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合理费用;C.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本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备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全车损失;D. 被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所需补偿费用11.出台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下列哪些状况属于自燃损失险责任免除范畴(ABCD)A.来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烧烤等违背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导致损失B. 每次补偿实行15%绝对免赔率C. 自燃仅导致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D. 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导致损失12.交强险在有责任情形下补偿限额(ABD)A.财产损失元 B. 医疗费用10000元 C.死亡作残 D.死亡伤残13.关于商业险短期费率说法,对的是(AC)A.发生退保时,按照日费率收取已了责任某些短期保费C. 局限性一种月按一种月收取保费14.如下(ACD)状况,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定)》责任限额范畴内垫付急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24年汽车保险合同范本5篇
2024年汽车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机动车辆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汽车保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确保甲方车辆的安全及正常运营。
二、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详情见附件)向乙方投保各类险种(详见保险单)。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保险单列明执行。
三、保险种类及责任范围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甲方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对甲方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甲方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甲方车辆上的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5. 其他附加险种(具体附加险种及条款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费率及保费双方按照车辆价值、使用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并据此计算保险费总额。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五、保险金的给付及理赔程序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核定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理赔金额。
3.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当在核定后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若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电子版保险单号码:_____鉴于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险和附加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项目总计序号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坐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附加险附加险保费合计(元)重置价值(元)保险金额(元)基本保费(元)费率(%)保费(元)保费小计(元)险险保费(元)保费(元)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车辆总数:辆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日止特别约定:保险公司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经(副)理:_____ 会计:_____复核:_____制单:_____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电子版(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编号:2023-XXX保险人:【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车辆:【车辆品牌】车牌号码:【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鉴于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责任及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司机座位责任保险、乘客座位责任保险等。
2. 车辆损失保险:对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因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车辆或人员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4. 司机座位责任保险:对于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员受伤或死亡的医疗费用或死亡赔偿,保险人将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法定标准,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金。
1.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残值赔偿、全车损失赔偿等。
1.3 盗抢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盗抢导致的车辆丢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财产损失、车辆残值赔偿等。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金额根据车辆报价、车辆相关信息、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所申报的车辆及保险附加险种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投保人需根据保险公司建议,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如果选择分期支付,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每期的保险费支付,逾期支付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理赔及索赔3.1 理赔申请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
3.2 理赔审核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理赔审核。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便进行理赔审核。
3.3 索赔额度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合同变更4.1 投保人申请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应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4.2 变更费用如果保险合同变更会导致保险费发生变化,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
附加险条款
附 加 险 条 款总 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二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八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4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通常会提供一些附加险条款,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险条款:
1. 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会承担全部赔偿金额,无论是否存在免赔额。
2.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由于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全车盗抢险:对车辆被盗抢或损坏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5.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自动发生的自燃损失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对车上乘客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伤亡或残疾进行赔偿,无论是否存在免赔额。
7.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车身被他人划痕或造成严重损伤进行赔偿。
请注意,具体的附加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障范围和条件。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受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须要复原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充公、扣留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出租车辆与承租人同时遇难;(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进晓得保险车辆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理赔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告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并推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更多《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备案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车辆购置税乔尔纳证明(车辆添置附加费交费证明)或退税证明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复原费用排序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率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受让书,保险人理赔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缴付赔款的,车辆应当交还被保险人。
汽车保险附加险条款-1-常用
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1)1、自燃损失险条款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7、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教练车扩展责任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人保车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保险车辆以及保险车辆的附属设备、配件和其他装置。
保险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要求。
第二条:保险责任1.人保车险提供以下保险责任:全车盗窃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司机责任保险、乘客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具体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人保车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但在特定情况下,人保车险有权拒绝提供赔偿,如保险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第三条:保险费和费率人保车险的保险费根据车辆的性能、用途、驾驶人的驾驶记录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终止1.人保车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可以有所不同。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可获得赔偿,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约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已过,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不再存在或丧失保险价值。
第五条: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补充人保车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和补充。
变更和补充内容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人保车险的保险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所述为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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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LOGO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1版)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1版)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
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第一章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精编合同样本合同编号:HT-YK-0841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