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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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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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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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 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391799b14e852459fb573d.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颁布时间:2006-2-10发文单位: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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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2011-05—31 14:19:44|分类:地产政策法规信息| 标签:通风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保证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但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除外。
第三条(卫生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四条(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卫生管理责任:(一)明确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定期清洗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空调机组、风管(道)、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设置和系统的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运行后及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急情况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五条(新、改、扩建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管理责任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管理责任人在委托设计、施工和组织竣工验收时,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委托协议和竣工验收范围。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本市建立卫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审查、备案的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项目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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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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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85—2020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ventilation system2020-09 -17发布2020-10-01实施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https://img.taocdn.com/s3/m/c0d557f880eb6294dd886cf7.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监字[2007]2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2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卫生局制订了《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清洗质量,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从事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的要求;
(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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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时间:2006年02月24日文章录入:网络资源管理员2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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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与健康,有效预防空气污染和传染病传播,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与管理1.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执行本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责任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卫生管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清洁及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公众有权举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三、设备管理1.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应满足卫生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时,应设计合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设置过滤装置,保证排风中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4.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包括过滤网的清洗和更换,冷凝器、蒸发器的消毒等。
四、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向公众公示。
2.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过滤网的清洁度、冷凝器、蒸发器的清洁度等。
3.发现过滤网、冷凝器、蒸发器等有污染物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
4.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选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并严格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5.在空调系统中加装杀菌装置,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五、卫生监测1.公共场所应定期邀请卫生监测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监测,并出具卫生监测报告。
2.卫生监测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质量、细菌、霉菌等污染物的检测。
3.对于卫生监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整改不合格项。
六、宣传与教育1.公共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空调系统的卫生知识和使用方法。
2.公共场所应提供与空调系统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和卫生宣传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罚则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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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物采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这不仅能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还能节约能源。
然而,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空气传播,如果未能正确管理和维护,可能导致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办法对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二、总体管理原则1. 整体卫生管理: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该采取整体卫生管理的模式,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和处理。
2. 健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健康风险评估,以确定系统是否存在空气传播病原体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尽量减少健康风险。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培训和教育:为负责管理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管理和维护水平。
5. 建立记录和档案: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记录和档案,包括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员工培训记录等。
三、操作规范1. 设定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舒适标准,设定合理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
2. 控制空气流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人数,合理控制空调系统的空气流量,避免过度通风和浪费能源。
3. 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定期更换和清洁空调系统的过滤器,防止灰尘、细菌和其他污染物积聚。
4. 定期清洁和消毒:定期清洁和消毒空调系统的冷凝水槽、风道和风口,防止霉菌和细菌滋生。
5. 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通过监测室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指标,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四、员工培训和教育1. 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室内空气质量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2. 操作培训:对于负责管理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3. 卫生知识教育: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教育,教授正确的清洁和消毒方法,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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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北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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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3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3.4管理责任人person in charge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4 设备设施要求4.1 新风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进排风不应短路。
4.2 空调机组、风管(道)4.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
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
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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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空调机组应设置初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风柜/盘管式风机排水盘的冷凝水排水管在与建筑物内的排水系统接驳之前的位置,应设置气隔或存水弯。
宜使用蒸汽加湿器,也可使用自来水喷雾型或利用冷水蒸发的原理操作的加湿器.
风管(道)应设置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24.3
开放式冷却塔的位置应远离公众通道或
A.1.24
采样位置
在确定检测的每套空调系统的主风管(道)上(如新风、送风和回风管)至少选择5个代表性采样点;如果无法在主风管采样时,可抽取全部送风口的5%~10%且不少于5个作为采样点。
采样方法
a)
b)
c)
其它
风管
风管
A.1.25
采样点:
采样面积:每一点采样面积应为
A.1.9
皮托管法
a)
北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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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召开,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内部的清洁程度直接影响到室内空气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集中空调清洗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要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齐抓共管、高效运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各地区加大监管力度,使本市集中空调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运行,确保室内空气的卫生安全。
二、工作范围(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超市、影剧院、展览馆等。
(二)使用集中空调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使用集中空调的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等服务设施。
(四)其他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如写字楼、办公楼、学校、培训中心等。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8月初召开市区二级政府和各部门动员大会,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责任,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发布政府通告,明确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责任。
DB11 485-2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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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空调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处理冷却水的冷却塔及其它部件。 3.2 敏感区 Sensitive area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等。 3.3 PM10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 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 3.4 视觉清洁 Vision clean 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 3.5 积尘量 Amount of dust particles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重量,表示风管 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3.6 开放式冷却塔 Opening cooling tower 通风靠自然风力,在淋水填料周围设置百页窗的冷却塔。
4 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4.1 新风口 4.1.1 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 4.1.2 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有效防止老鼠、鸟类等异物进入。 4.2 空调机组和风管(道)
1
DB11/ 485—2007
4.2.1 空调机组应设置初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4.2.2 风柜/盘管式风机排水盘的冷凝水排水管在与建筑物内的排水系统接驳之前的位置,应设置气隔 或存水弯。 4.2.3 宜使用蒸汽加湿器,也可使用自来水喷雾型或利用冷水蒸发的原理操作的加湿器。 4.2.4 风管(道)应设置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4.3 开放式冷却塔 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位置应远离公众通道或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入化学剂的入口。 4.3.3 邻近敏感区内的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在线消毒、检测设备。 4.3.4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及微斜,具备便于检查水塔内部表面及拆卸部件的行走通道,排水 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且管径尺寸有利于快速排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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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20C 51备案号:31293-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485—2011代替DB11/ 485—200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andventilation system2011-08-09发布2011-1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备设施要求 (2)5 卫生质量要求 (2)6 检测要求 (4)7 卫生学评价要求 (4)8 卫生管理要求 (4)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9)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1)附录D(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4)附录E(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6)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17)前言本标准第5章、第8.7、8.9条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积尘量”和“开放式冷却塔”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管理责任人”的术语和定义(见3.2、3.4);——增加了“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见(4.2.1);明确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设置可开闭窗口的面积(见4.2.5);——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由0.08mg/m3调整为0.15mg/m3;——删除了原标准6.2.1和6.2.2中人工清洗的内容;——调整了原标准第8章的内容,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的条件(见8.6和8.7);——将原标准附录B的内容整合到标准正文中(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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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与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与其她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她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她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她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