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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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
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粤农办[2017]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7〕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立防控人感染禽流感长效机制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限制区内基本实现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生鲜上市,生鲜鸡供货稳定,上市家禽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把关,初步建立生鲜家禽产品供应链条,但工作中也存在生鲜家禽产品供应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市民传统饮食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检疫监管人员不足及措施不到位、屠宰场受批发市场代宰点冲击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马兴瑞省长关于防控H7N9疫情和推进家禽“生鲜上市”工作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
上市”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实际,组织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工作调研。

各地要强化家禽生鲜上市工作调研,到家禽屠宰企业、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深入了解家禽检疫、生鲜产品供应和冷链配送等情况,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辖区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现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为推进家禽集中屠宰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合理谋划家禽生鲜产品供应。

要。

家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家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家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家禽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生产质量,制定家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以规范屠宰作业流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首先,家禽定点屠宰场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的场所
建设,周围环境应清洁整洁,无污染源。

屠宰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和排水系统,保证屠宰场内空气清新、无异味,排水系统畅通无阻。

其次,屠宰场应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杀鸡机、杀鸭机、杀鹅
机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屠宰场内应设置专门的屠宰作业区域和生鲜肉品存放区域,严格区分,避免交叉污染。

在屠宰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操作,屠宰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
的工作服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屠宰作业台面、刀具等工具应经常清洁消毒,确保无菌。

屠宰作业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家禽血液和排泄物污染环境,及时清理和处理。

此外,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的屠宰记录管理制度,对每批次屠宰的家禽进行记录
和追溯,确保屠宰过程可追溯。

对于屠宰后的家禽肉品,应进行质检并标注生产日期和批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最后,屠宰场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卫生检查和监督,确保屠宰作业符合卫生
标准。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查。

总之,家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
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才能确保家禽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生产质量。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
案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3
•【字号】清府办函〔2022〕179号
•【施行日期】202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
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及《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规〔2018〕4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等程序,佛冈康隆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家禽屠宰场通过了家禽屠宰厂(场)备案资格审核,同意备案并予以公布。

请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督促家禽屠宰厂(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生鲜家禽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先行试点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先行试点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先行试点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6•【字号】穗府[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先行试点工作的通告(穗府〔2014〕17号)为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家禽生产经营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在本市部分区域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先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越秀区全区、荔湾区部分区域(不含原芳村区区域和桥中街)、天河区珠江新城、番禺区大学城先行开展“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

二、禁止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在先行试点区域内饲养、存放、宰杀和出售鸡、鸭、鹅、鸽等活禽。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鸡、鸭、鹅、鸽等活禽。

三、先行试点区域内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要求,并经营由依法设立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屠宰的生鲜家禽产品。

四、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规范:(一)符合《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2006)、《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和《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5)的要求;(二)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三)落实无害化处理、消毒、质量控制和溯源管理等制度;(四)配备有资质的检验(疫)人员,并对屠宰的家禽实施兽医检验(疫);(五)对检验(疫)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加封印有企业标识的外包装,且该外包装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六)使用符合生鲜家禽产品运输车辆设计标准的冷链专用车配送生鲜家禽产品,或交由具有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资质的经销商配送生鲜家禽。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家禽定点屠宰管理规定(3篇)

家禽定点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定点屠宰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家禽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防疫设施;(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运输设施;(四)符合当地家禽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三)经审查合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七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动物防疫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动物防疫安全;(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安全;(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四)仓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定期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家禽屠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家禽屠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禽屠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标准和操作规程;(二)家禽屠宰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家禽健康;(三)屠宰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四)屠宰后的家禽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家禽屠宰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屠宰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家禽来源、屠宰时间、屠宰人员、屠宰结果等。

活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活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活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屠宰质量,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特制定活禽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一、设立定点屠宰场。

1.1 选择场地,定点屠宰场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农田等污染源的地方,距离市中心不宜过远,方便运输。

1.2 建设设施,定点屠宰场应建设有完善的屠宰设施、卫生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屠宰过程卫生安全。

二、规范屠宰流程。

2.1 宰前检疫,对待宰禽类进行检疫,排除患病禽类,确保屠宰安全。

2.2 屠宰操作,由专业操作人员进行屠宰操作,采用科学的宰杀方法,避免造成过多伤害和压力。

2.3 屠宰检验,对宰后禽类进行检验,排除有病变和异常的禽类,保障食品安全。

三、加强卫生管理。

3.1 员工培训,定点屠宰场应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

3.2 设施清洁,定点屠宰场应定期进行设施和场地的清洁消毒,保持卫生环境。

3.3 废弃物处理,定点屠宰场应建立科学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做到分类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

4.1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操作。

4.2 抽检制度,建立定期抽检制度,对定点屠宰场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保障食品安全。

五、宣传教育。

5.1 宣传政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定点屠宰的认识和理解。

5.2 消费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格的禽类产品。

六、结语。

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屠宰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人民健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阳府办函〔2015〕34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5〕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阳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禽类产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禽流感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家禽(指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禽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江城区人口密集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实现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二、规划布局(一)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市区以江城区人口密集的中心区域为区域范围,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

江城区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对疫情的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情况,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鼓励非限制区的活禽零售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和销售生鲜家禽产品。

(二)设置活禽批发市场规划在活禽限制区外的城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设置活禽批发市场。

家禽屠宰经营实施方案

家禽屠宰经营实施方案

家禽屠宰经营实施方案一、前言。

家禽屠宰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对于屠宰场的管理和操作,需要严格的规范和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家禽屠宰经营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场地选择。

1. 场地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食品加工企业的地方,距离城市中心区域较远,以免影响公共卫生和环境。

2. 场地应具备较好的通风条件,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家禽屠宰和处理,同时要求有较好的排水系统,以便清洁和消毒。

三、设施设备。

1. 应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设备,包括杀鸡机、去毛机、切割机等,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 应有完善的冷藏设施,确保家禽屠宰后能够及时进行冷藏保存,防止食品变质。

3. 应有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设施,保障员工的卫生和健康。

四、操作流程。

1. 家禽屠宰前,应对活禽进行检疫,确保没有疾病和畸形,避免影响食品安全。

2. 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操作,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

3. 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冷藏处理,避免食品变质和细菌滋生。

五、员工培训。

1. 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卫生和屠宰操作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 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

六、卫生管理。

1. 屠宰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场地和设施的清洁卫生。

2. 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七、食品包装。

1. 完成家禽屠宰后,应进行食品包装,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确保食品质量。

2. 包装后的食品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八、结语。

家禽屠宰经营实施方案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执行和管理。

希望各相关行业能够依据本方案,加强管理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牲畜(包括猪、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下列主体应落实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责任:(一)各区政府;(二)各区商务、公安、农业、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二)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

第五条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相关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市、区政府每年应制定本辖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要点,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并开展工作督办督查,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区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应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牲畜屠宰活动。

第八条市、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政策;加强本辖区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畜禽屠宰监管力度,屠宰行业经营管理逐步规范,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屠宰厂点数量过多、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经营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为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改革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淘汰行业过剩低端产能,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培育一批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屠宰示范企业和产加销一体化屠宰龙头企业,补齐屠宰监管和质量安全保障、肉品精深加工等短板,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应,保障居民肉品消费安全。

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培育200家标准化屠宰企业,20家养殖、屠宰、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屠宰龙头示范企业;屠宰行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乡镇小型屠宰厂点数量大幅压减,规模企业屠宰量占全省屠宰总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代宰企业比例逐渐减少;基本实现标准化屠宰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冷链配送、品牌营销、产加销融合等新型经营模式成为市场主流。

二、重点措施(一)改革生猪屠宰厂点设置模式。

围绕解决屠宰行业长期存在的“维持一种模式,固守一方市场”、“小散乱厂点关不掉,高标准企业进不来”等突出矛盾,打破屠宰厂点按照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固定模式,实行区域统筹规划设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梅市府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梅州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设置规划为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我市牛羊屠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牛羊屠宰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省经信委《关于梅州市建设肉牛定点屠宰加工厂的复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放开经营、方便群众的要求,统筹规划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布局,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牛羊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体制,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规划目标通过5年的时间建设,全市实现牛羊定点屠宰。

2011年底前,在梅江区范围内建成一家机械化、标准化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厂;2015年前,各县(市)分别在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建成1间牛羊屠宰车间。

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的吃肉安全。

三、规划原则(一)合理化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城乡牛羊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尽量利用现有定点屠宰资源,合理设置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

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精神,总结我市启动“放心肉”工程以来的经验教训,现提出调整我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垄断行为;改进屠宰工艺,提高肉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使“放心肉”物美价廉,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卫生。

二、改革的范围包括金园区、龙湖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五个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具体改革内容(一)打破垄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1、屠宰加工环节。

(1)定点屠宰。

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不再实行原由汕头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专供市区北区“放心肉”、达濠区定点屠宰厂专供市区南区“放心肉”的做法。

近期,市区拟暂定设立5个定点屠宰厂(场),即每个区一个,其中市肉联厂属于升平区,由汕头市食品集团公司和升平区继续经营。

凡符合省、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的,均可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

经批准设立后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供应市区(包括北区和南区)市场的肉品。

肉品经营者只准购买和销售定点屠宰厂(场)出厂的合格肉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清府办函〔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1日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传染病防控,有力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清城区、清新区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及其他县(市)的人口密集区稳步建立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家禽业屠宰、流通和经营模式,有效降低外环境禽流感病毒阳性率,降低人感染禽流感发病风险。

(二)具体工作任务。

清城区、清新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工作会议和2014年12月5日全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抓紧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完成工作部署,在10月20日前开始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方案,活禽经营限制区划定情况、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活禽零售市场设置情况、本地区家禽屠宰厂(场)或活禽代宰点设置规划、活禽零售市场建设改造规划等报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商务局备案。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牲畜屠串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牲畜屠宰管理中的责任,保障广大市民的食肉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一)各区、县级市政府。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二)各区、县级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公安、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环卫、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街道(镇)、社区(村);(四)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

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五)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牲畜屠宰属地管理按照所在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并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村(社)对街道(镇)负责,街道(镇)对区、县级市负责,区、县级市对市政府负责。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1.11
•【字号】粤农[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粤农〔2010〕4号2010年1月11日)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四、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采取焚毁、掩埋、化制和高温等方式,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如实记录畜(货)主名称、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名称和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等内容。

无害化处理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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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
置指导意见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指《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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