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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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报批前程序
一就是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得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得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得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得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得地上附着物与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就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得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得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确认;确有必要得,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就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得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对拟征土地得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得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得,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得程序与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就是征地材料得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与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得征地补偿标准、安置
方案,以及建设项目得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与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得审核与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得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就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得,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就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得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与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得所有权人、位置、地类与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与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得期限、地点。
二就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得规定,被征收土地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得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就是拟定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得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得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得意见。征收土地得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得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与青苗得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得农业人口得数量;2、土地补偿费得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得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得具体安置途径;6、其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得具体措施。
四就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得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得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她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得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得,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就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得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她权利人得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就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得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得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得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得,被征地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得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得农民拒绝交出土地得,征地得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得,由批准征收土地得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