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论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论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和秩序
论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和秩序作者:芮锦烨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9期研究自由和秩序的法律价值及其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从理论上看,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探讨法律价值,正确地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从而为实践中正确处理自由和秩序的矛盾提供理论依据;从现实方面来看,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后才能在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并将两者的冲突减小到最低限度,使这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内涵(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对于法律价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有的学者把法律价值界定为一定主体的需要和法律的属性、功能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对法这一独特现象的认同和评价。
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因素。
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与主体的从属关系。
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
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性。
法律价值的属性是直接与主体的特点相联系的,是表现和反映着主体性内容的。
不同的主体与法律结成的法律价值关系必然会具有不同的特性,以民族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个人独特性等等,这些以价值主体的个性为转移的法律价值属性,就是法律价值的个性。
2.客观性。
法律价值所以具有客观性,一是因为法律及其属性具有客观性,二是因为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
3.伦理性。
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
法律价值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标准,即转化为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的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论法律的幸福价值
论法律的幸福价值作者:张浩来源:《财讯》2016年第07期众所周知法律有很多价值,最重要得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本文首先简要说明法律需要研究幸福,然后分析现有法律价值的局限性,最后提出幸福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
法律价值幸福法律为什么研究幸福法以人为起点,幸福作为人终极追求的永恒价值,理应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幸福价值的终极意义中人被假定为有幸福追求权的个体,这是价值法则的核心。
价值是关乎人的尊贵,所以幸福本就如英国功利主义者约翰夫.普利斯特利所言“实际上幸福乃是唯一本身具有价值的立法目标”。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这是无可否认的,但幸福的难以捉摸乃至扑朔迷离,更是加深我们对之思考。
现有法律价值的局限正义、自由、平等、人权,都是经过长久的历史积淀后形成的法律价值。
而法律价值幸福却缺位于法律话语体系,但作为“幸福”观念的承载:正义、自由、秩序,成为现代法律不可缺少三大价值。
但它不可能替代幸福的价值功能。
至今这些经典价值的瑕疵和弊病已经为学界所质疑,重新审视这些价值是学界的良知之举。
第一,正义能代替幸福吗?。
近代正义也近乎成为了法律的代名词。
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价值的神圣性一定程度上源于正义感的满足,对正义的需要,也是由于我们对幸福的追求,对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
在这种程度上,价值序列幸福是比正义优越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幸福等同于正义,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的结果。
尽管如此,但正义理论并非完美的可以完全取代幸福。
首先源于正义的品性因人而异,因地而异。
正如博登海默所认为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理解。
其次正义理论并非成熟。
且正义在司法活动中只是强调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而幸福却是强调整个司法过程的人性化,是否令当事人满意。
幸福是一种强调爱的标准,不可取代的。
正如休谟所认为如果人与人多一点慈爱关怀,自然更能丰裕地满足人的需求,那么以利益比较为前提的正义就归于无用,更崇高的幸福必将取而代之。
简论法律价值理论中的几个问题
简论法律价值理论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高淑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法律价值理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近几年法律价值的相关文章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价值理论内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诸学者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对法律价值理论的几个普遍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价值正义自由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1-02一、法律价值的涵义(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在理解法律价值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价值这一属概念,首先价值是对主体本身的各种需要做出的评价,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爱好。
其次,价值又是伦理性概念,是对客体本身价值的评价,“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
豍最后,价值中反映了一定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如果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则有价值,反之则无价值,即“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的意义。
豎法律价值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我们从上述对价值概念分析的三方面研究法律价值的概念。
在讨论法的价值时,必须首先研究价值主体,因为价值是与主体的需要、欲望息息相关的。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务与人,我们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的价值,即从法律的性质、作用分析法律的有用性和对人们需要的满足,这种研究是实证的,其目的主要在于认知现行的实在法有某些价值。
最后,法律价值概念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我们要从这种互动关系中去理解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过程,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豏法律价值就是这种主体的需要、客体的满足形成的一定客观现实关系。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我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 些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 为是合理的。
❖ 我们可以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 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要适用形式正义,首先要确定基本范畴,以便把具 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进行归类。其次是要确定对属 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执行正义的标准。
❖ 第三种是社会正义论。
❖ 社会体制的正义才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 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界定和分配利益与负担的一 整套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 制度。(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 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内容:
❖ 第一条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该原则涉及基本自 由的分配问题,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 财产自由等等。该原则主张有二:一是每个人都平 等地享有这些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 广泛。
❖ 第二个原则为差异原则。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为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 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 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 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 一类是他涉性行为:影响到别人利益或伤害 到别人。这一类行为才是法律干涉和检查的 对象。
❖ 根据伤害原则,仅仅伤害自己而没有伤害到 别人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 二是法律家长主义。也称为父爱主义。
❖ 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 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2019年法律价值论文范文
2019年法律价值论文范文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论法律平等权及其价值
待人们 , 除非有合理正 当理 由证 明不这样做是 可行 的. 由此 可见 , 形式平等确 为平 等权 的理性之所 系. 离开 了形式 平等 而 言平等 , 平 等权 就有可能成为空话 . 从我 国宪法 的宣言性 规 定上看 , 基本人 权是被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的一切 公 民平等 享 有的. 但是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 和制度惯性 的双重制 约 , 宪法 中规定 的基本 人 权在 实践 中并未 实现 享 有上 的普遍 化. 也就 是说 , 在 人权 实践 中存在 着人 权 主体 的二元结 构.
随着资产 阶级 实践 的发 展 , 法律 面前 平 等 的平 等 权要 求扩展到平等 的法 律保 护 , 而平等 的法律 保 护首先 要 求立 法上的平等对待 . 作 为一个 宪法 规则的平等原则 , 从 一开始
社会发展和资产 阶级革 命 的产物 , 主要 就是 作为 形式 平 等 出现的. 人类历史上第 一个 以权 利形式 对平 等权 加 以规定
的是 1 7 7 6年 6月 1 2日美洲殖 民地 之一 的弗 吉尼亚 州议会
通过 的《 弗吉尼亚权利 法案》, 它规定 : “ 所有 的人都 是生来
同样 自由和独立 的, 并 且享有某 些天赋人 权 ” . 1 7 8 9年法 国
二分结构. 在 就业权 、 受教育权 、 最低生活保障权 、 基本健 康 医疗保 障等方 面 , 农 民是没 有享受 到他作 为一 个公 民应 该 享受 的与城镇 居民平 等 的权 利 的. 以身份 为依据 , 克减 、 限 制一部分人 的基本人 权 , 而优先 保障另 一部分 人享 有基 本 人权 , 是违背人权 的基 本原理 的, 也违 背了平等主要作 为形 式 平等的基本要求. 1 . 2 平等权包括实质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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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不同的客体:行为正义、个人正义、规则正义、制 度正义和社会正义 • 2、就不同性质: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 3、就不同领域:政治正义、经济正义、;伦理正义和法 律正义 • 4、就不同方式: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惩罚正义 • 5、就不同的状态:绝对正义、相对正义 • (二)关于正义三个方面的思考(同时包含和涉及) • 1、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1)作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 A正义是个人特定的义务性行为 • B正义是个人行为的合法状态 • (2)作为个人精神意向的正义
• 实践中,代议立法是契约立法的普遍的代替形式。 • 二、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二——自然法论 • (一)古代自然法论(正义绝对论):斯多葛学派,西塞 罗,阿奎那等 • (二)近代自然法理论: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 洛克等 • (三)当代自然法理论:富勒、菲尼斯等 • (四)简要评述:希望用规则来规范实在法以保证实在法 的正义性将使得实在法无所适从。 • 三、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三——人权 • 人权最初是在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意义上得到揭示。 • (一)人权概念的形成 •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 • (二)18世纪的人权观念的法律体现及理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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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以自由为中心的正义观 罗尔斯:自由与平等 (二)简要评述 用较为具体的价值范畴来解释正义。但是正义不能简单地 用某一单一价值来解释。
• 着我们对这种态度、性质的赞同以及对这种状态、性质的 普遍性赞同态度。正义表示:事物在客观上存在某种状态、 性质,并且人们对这种状态、性质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赞同、 认可。 • 3、正义是指人们内在的内在需要、要求:对正义的向往 或渴望。 • 4、正义概念 • 正义是指与人们的需要、要求处于相洽状态中,从而受到 人们普遍地赞同、同意、认可的人文事物(人的行为、人 的精神意向、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等)的状态、 性质。正义是客体的属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与主体的需要 相统一的概念。 • (三)正义的来源 • 1、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来源的看法
• (1)正义起源的强者论: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 了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强者的利益。 • (2)正义起源的契约论:智者格劳孔,伊壁鸠鲁都由契 约阐述正义的起源。但彼时的契约论还没有明确地把自己 的理论建立在理性或感性的思维基础上。 • (3)正义起源的理性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 学派都持正义来源的理性论,稍晚的康德的正义起源论也 属于理性论。 • (4)正义起源的感觉论(感觉契约论:大卫休谟 ) • 2、关于正义来源问题的思考 • (1)三种正义的相互关系(就此思考正义的来源应该指 下面哪一种意义上的来源。) • A、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B、正义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C、正义是指人们的内在需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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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潘恩的理论。 (三)19世纪的人权概念及其在20世纪的发展 人权在19世纪20世纪初成为工人阶级斗争的口号。 二战后,人权成为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四)马里旦的人权学说:以人权为准则的法律正义论 (五)简要评述:对正义的解释非常明确,不含混。但它 罗列大力量的人权名称,使人无法对法律正义的性质作简 要、总体上的把握。再则,它也无法回答人权是怎么来的, 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 亚里士多德(城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霍布斯:安全为首要价值来看待法律正义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个人思想言论自由,财产、信仰、 自卫的自由等。卢梭:集体自由的法律正义观。
• 状况。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并 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 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 •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 强调法的价值中的应有性,一方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 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明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 我们对现实的法律的改革、改造。 • 5、法的价值的原初性 • 最为基本的价值名目,避免被湮没于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 的深海中。 • 6、法的价值的理性 •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 (一)价值名目是指具体的价值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 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如正义、平等,等等。
法律价值论
• 第一节 价值与法律价值 • 一、研究法律价值的目的 • 法的价值体现着法的精神,研究法的价值问题的前提是弄 清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 • 对法的价值加以研究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确定什么样的法 才是良好的法;通过理论上对良好的法所应具备的基本性 质的阐释,主要为代议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加以限制,防 止代议机关有意无意地制定出恶法。对于接下来的法律适 用(执法、司法)也有促进作用。 • 二、“价值”含义辨析 • (一)日常用语中的“价值”用法及概念 • 1、在判断句中作为形容词的“价值”。其用法是,“某 物是有价值的”。此处“价值”是指,“某事物”有“某 种受我们所重视、珍视的性质、属性。”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人们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 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各种具体的 价值名目及其相对关系和相互联系。 • (二)价值体系安排的中西观 • 1、中国——《法律价值论》(乔克裕,黎晓平著):秩 序的价值在赋予或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模式和结构, 从而为人类的生活与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正义所关注的 则是这些模式与结构的性质、内容和目的,是人们追求社 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意 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 • 2、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著):秩序和正义,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 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正义中又包含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等更具体的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 合体。
• 5、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并非是与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 值无关的一种独立的价值概念,而是在客观指向意义上的 价值概念基础上使用价值概念的一种特定方式。 • 所以,二者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概念,而是在相同的 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处于不同的状态 罢了——前者所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处于理念状态、尚未实 存状态,后者所意指的处于实存状态。 •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法的价值在含义上应当有以下限制条件: •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2、法的价值载体——法——的待定性 •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 法的价值不可能是在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 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
• 背景,以人们的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 好、欲求需要相洽以至于受我们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 或作用。 • 2、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所讲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 发点的价值。它是以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并非理想 实存、以至其性状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为语言背景,表述 我们的由自身兴趣、爱好、欲求需要出发加以确定、规定 的这种非实存或非理想实存的事物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 3、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对并非实存的事物或事物的 尚未实存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期望,是以我们作为主体 以自身的兴趣、爱好、需要为尺度而确定的事物的“应有” 状态。 • 4、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是在人们认识和使用客观 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是 对价值含义的进一步发展。
• 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 事物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判断“政”;但是,对于那些抽 象的非感官可以直接认识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 “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认识“不正” 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 • 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利本能可以表现为 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是对避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远胜 于追求幸福。故,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人们首先不能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不应 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 第三节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漫长道路 • 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相对正义 • (一)古希腊的社会契约论:智者派,伊壁鸠鲁 • (二)近代契约论:休谟、卢梭 • (三)简要评述:实践中契约立法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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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义是个人品质的某种状态 B正义是个人的精神意向的某种状态 评价 (3)作为社会制度状态的正义 A制度正义研究的开端——城邦正义 B制度正义研究的扩展——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经济制 度正义 C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问题所在:法律正义包括了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正义。 2、正义一词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1)正义一词表达着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2)正义表达着普遍的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要之,正义既表示着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同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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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最基本价值——正义 1、所包括的三个方面的正义(广义) (1)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 (2)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正义(形式正义) 和法的实质正义(内容正义) (3)法的适用上的正义 2、法的正义: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狭义) 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与规则的来源地正义密切相关。 第二节 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概念 (一)正义纷繁复杂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正义概念需深入 思考
•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 性或作用。 • (二)对“价值”含义的三层把握 • 1、“价值”最终要以客体“事物”所表现或具有的形状、 属性、作用作为基础。 •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 3、主体对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 视态度是以客体的这种存在、属性或作用对于主体的欲求、 需要具有互适相洽性味基础的。其中,相洽互适性是指, 主体具有某种欲望或需求,而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 用能对这种欲求或需要提供满足;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存 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具有欲望或要求。(主体与客体处于相 互关系中。) • (三)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意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 指向 • 1、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