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略例明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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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以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以寻象以观意。意以象尽,象以

言著。

【注】1、象,是这篇文章的核心概念之一。就卦而言,是指卦象;推而广之,是指一切可以名状的征兆。《易传·系辞上》:“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陆德明《经典释文》:“象,拟象也。”2、意,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卦象或任何物象所涌现出来的意义;另一层是圣人之意,也就是象和言的本原。3、言,一是指卦辞或爻辞(狭义);一是指语言,尤其是书面语言。4、这里的“出”和“生”都有始,见,进的含义。《说文·出部》:出,进也。象草木益滋,上出达也。出,显也。《庄子·天地》:“至言不出。”(成玄英疏)《说文·生部》:“生,进也。象草木生出土上。凡生之属皆从生。”“夫象者,出意者也”就是指“象”绽现“意”。5、“观”,《尔雅·释言》:“观、指,示也。”刑邴疏:“观,指示也。释曰‘示,谓呈见(现)于人也。’”《说文·见部》:“观,谛视也。”在这里“观象”就是体察“言”中所现-示的“象”,而“观意”就是体悟“象”中所所现-示的“意”。

【译】“象”是绽-现“意”的,“言”是明-示“象”的。尽“意”的,没有比“象”更好;尽“象”的,没有比“言”更合适。“言”由“象”所生,因此就可以循着“言”来体察“象”;“象”是由“意”所生,因此就可以循着“象”来体悟“意”。“意”因“象”而能得以绽-现,“象”因“言”而能得以明-示。

【述】这里王弼初步界定了言、象、意的关系。

第一,应该看到,如果“出”和“生”的含义相同的话,王弼的象意关系是由矛盾的。首先,他认为“夫象者,出意者也”,也就是“象”生“意”,即“象”在“意”前,可以说,这个“意”是经验的的总结;接着,他又说“象生于意”,就是“意”生“象”,即“意”在“象”前,可以说,这个“意”是先验的设定。这样,在王弼这里,到底是“象”生“意”,还是“意”生“象”呢?到底“意”是经验的总结,还是先验的设定?我个人认为王弼在这里用的“出”和“生”并不表示谁生谁或谁先谁后的意义,而是指一种共在的关系。也就是说,这里的“象”和“意”是这样得关系:“象”在“意”中绽-现,“意”在“象”中明-示。

第二,王弼明确表示“意”是可以尽的。他说:“尽意莫若象”“意以象尽”。这就是说通过“观象”就可以致意,达意,尽意。这是因为意和象是一种共在关系。

【原文】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然则,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注】1、“忘”,在这里是不执著。古“忘”和“亡”通用。《说文·心部》:“忘,不识也。从心,从亡。亡亦声。”又《说文》:“亡,逃也。”也就是说,“忘”指的是主体人(此在)之思的意向性不是在“言”或“象”,而是在“意”。这里的“忘言”“忘象”不是抛弃“言”或抛弃“象”,而是不执著于“言”或“象”。2、王弼的蹄、筌之喻来自《庄子·外物》:“荃者,所

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

【译】因此,“言”就是在于明-示“象”的,得到“象”就不能执著于“言”;“象”就是在于绽-现“意”的,得到“意”就不能执著于“象”。这就像“蹄”是用来猎捕兔子的,得到兔子就不能仅仅执著于“蹄”;“筌”是用来捕捞鱼的,得到鱼就不能仅仅执著于“筌”。这样,“言”就是“象”的“蹄”;“象”就是“意”的“筌”。因此,“言”存,就是没有得“象”;“象”存就是没有达“意”。

【述】在这部分王弼进一步阐述他的“言-象-意”的关系,并发展了庄子的言意观念,提出了“忘言”“忘象”的重要思想,从而是言意关系的认识又深入了一层。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①“得象”与“尽象”、“得意”与“尽意”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之间是有差别的。“尽象”就是“象”得以完全明-示,“得象”就是“象”得到明-示,它们最起码在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同样,“尽意”就是“意”得以完全绽-现,而“得意”就是“意”得到绽-现。

②“得象”与“忘言”、“得意”与“忘象”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吗?我认为王弼在这里不应该是指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是只有“忘言”才能“得象”,因为“言”是明-示“象”的,若执著于“言”,就会蔽于“言”而不知“象”;同样,若执著于“象”,就会蔽于“象”而不知“意”。③意得而象忘,不是指得到“意”而把“象”抛弃,而是指思之意向性在于“意”而不在“象”。

【原文】象生于意而存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于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⑴然则,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尽意,而象可忘也;重画以尽情伪,而画可忘也。⑵

【注】⑴邢璹曰:“未得象者存言,言则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则非意。”这里对言象意作了明确的区分,虽然“象”是由“意”所生,但“象”并不是“意”;虽“言”是由“象”所生,但“言”并不是“象”。⑵语出《易传·系辞上》:“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

【译】“象”是由“意”所生,并因“意”而存,但所存之“象”并非是“象”之本身;“言”是由“象”所生,并因“象”而存,但所存之“言”并非是“言”之本身。然而,不执著于“象”就是达“意”,不执著于“言”就是得“象”。达“意”就在于不执著于“象”,得“象”就在于不执著于“言”。因此,(圣人)通过明-示“象”来绽—现“意”,“意”绽-现就可以不执著于“象”;重叠八卦而成六十四卦来极尽事物的情实,事物情实尽了就可以不执著于卦象了!

【述】王弼在这里揭示了“言-象-意”之间的深刻矛盾:言存则象未著,象存则意未尽也。然而,无言则无以著象,无象则无以尽意;且象生言,意生象。是故,所存之言非其言也,所存之象非其象也。故忘言而言存,言存而象著;忘象而象存,象存而意尽。

【原文】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徵①。义苟在健,何必马乎?类苟在顺,何必牛乎?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而或②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③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弥甚。纵复或值,而义无所取。盖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义斯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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